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法治进程中的社会与国家,本文共7篇,供大家阅读参考,也相信能帮助到您。
篇1:法治进程中的社会与国家
法治进程中的社会与国家
摘 要:吕世伦教授在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有深入的研究。吕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原理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社会与国家在经历了一个分与合的往返运动之后,国家最终要溶于社会之中,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吕教授对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现今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有契约的社会,但并不能认为中国存在一个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吕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这种倾向的形成不能从单一的因素来理解,而必须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文化的多种因素和多重角度去理解。这种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中都有留存。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反对国家主义。吕世伦教授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必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反对腐败,建立“廉价政府”。国家回归社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人类的最终归宿,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国家,回归,国家主义,法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政治学和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一个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私域”逐渐形成,这已成为伴随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事实,这一事实成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都有精深研究的吕世伦教授,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给予了深切的关注。社会与国家这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自然也不会脱出他的理论视野。吕世伦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此问题上的论述为指导,将此问题置于整个社会历史的脉动之中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并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态与多样化的文明发展路径,但文明的发展是主流蛹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中西方经历了社会与国家间不同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但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国家溶于社会,大同世界的到来。只有在此基础上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趋向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从近代对二者关系的.系统研讨开始,在西方形成了两种大的理论流向,一是“社会高于、先于国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是“国家高于、先于社会”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近年兴起的理论研讨中,也有两种理论影响较大。那就是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会理论。前者主张以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 [1]后者则认为在中国应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2]吕世伦教授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没有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而离开这一基本原理,就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向。吕教授认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颠倒的思辨法哲学体系的批判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是我们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必须立基于马克思关于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和“蛹化”的历史过程的科学分析,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及其未来命运。
吕世伦教授认为,必须按照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分离与合一的往返运动过程。社会与国家“蛹化”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国家从氏族中产生。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特殊权力,但它却以普遍形式出现,表现出“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异化为一种虚幻的普通利益与社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特别是官吏攫取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已有同时又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吞噬。2,在古代奴隶制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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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
毋庸置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因为在传统的中国,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意义的是社会和谐,这也是支配人们思想的'全部观念,然而奠基于封建等级身份观念上的社会却无论如何形成不了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的神圣观念,因为严格说来它不是实在的规则与准则,而是模范行为的模式。这样就不难理解,尽管中国也曾有诸如儒家和法家等关于人、社会和法律的系列观点,比如儒家主张符合伦理典范的习惯礼仪,法家主张官僚政府以及强制执行官僚法,但双方确实从某些不言而喻的共同(礼仪)前提出发进行论证的,而这些前提根本不允许他们捍卫甚至承认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制原则.传统中国的流行做法完全是以家长的方式处理事务。所谓法就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官僚政治色彩。因而中国产生不了现代意义的法治,也确实不需要现代意义的法治。
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就不难发现并认同,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绝不是急功近利的产物,也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除此之外的任何观点和看法都势必具有方法论上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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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球化进程中文化的民族性与国家文化安全
全球化进程中文化的民族性与国家文化安全
全球化的浪潮正冲击着民族国家的主权安全.在全球化进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操纵着全球化的主导权.为了对抗西方的.文化霸权,我们应该审慎参与全球化进程,自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创新发展民族文化.
作 者:郭洪涛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上海,44 刊 名:理论界 英文刊名:THEORY HORIZON 年,卷(期): “”(2) 分类号:G0 关键词:全球化 民族性 国家文化安全篇4: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焦虑:问题与对策焦虑:当下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作者/郝宇青
在中国快速的现代化和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面对各种压力和不确定性,许多社会成员表现出一种焦虑不安、浮躁不定的紧张心理。而且,伴随着各种社会问题和现代化负面影响的累积,焦虑已经超越了个体的心理状态,不断“传染”、弥漫到整个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不管是下岗工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蚁族”,还是公务员、企业家、知识分子,抑或是从小、中、大学生到年轻白领,再到中年骨干,甚至是退休老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焦虑,严重影响到各个群体的幸福感。因此有学者认为,焦虑已经演化成为当下中国的社会病,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那么,产生社会焦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如何看待当下中国的社会焦虑?以及如何有效化解焦虑?围绕这些问题,《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与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闵行区委党校联合召开了研讨会。现选发部分专家的发言,欢迎广大读者对此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主持人杜运泉
焦虑:当下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口郝宇青,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
在很大程度上,焦虑已经成为当下国人的一种普遍心态。这样的判断并不是我个人的虚妄之论,而是有一定的根据的。
根据一,《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进行的一项调查(2134人参与),其结果显示:焦虑已经成为当下国人的一种生活常态-34%的受访者经常产生焦虑情绪,62.9%的人偶尔焦虑,只有0.8%的人表示从来没有焦虑过。
根据二,中华英才网在对全国15个行业(IT、金融、制造业等)的1500余名企事业职员进行的调查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焦虑症状。
根据三,官方最主要的媒体――《人民日报》,在5月5日的一篇评论中也有关于“焦虑”的判断:“在社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利益猛烈分化的时代,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茅舍样小房子旁边忽然耸立一座宫殿’等贫富、收入的反差,人们的心灵世界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焦虑、紧张、不安等情绪和心态也由之而生”。该评论还认为,在当下的中国,焦虑呈现出泛化的态势。
虽然焦虑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每一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有不同的焦虑,但是,那只是表现为某一社会成员个体性的或部分人群的心理现象,而且一般情况下,他在经过自身的调整和反思后大都能够得到缓解:再不然的话,他可以借助于心理医生来进行干预和矫正,从而使他走出焦虑的困境。然而,在当下的中国,焦虑已经远远超出了个体的范围,它已不再是简单的心理问题,而是已经泛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情绪。从本质上看,焦虑是当下中国改革进入关键期后几乎涉及所有人的一种迷茫、彷徨心态,它已经演化成为当下中国的社会病,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认识和结论,是因为焦虑折射出的问题的严重性。具体来说,有如下四大问题:
第一,分配危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一个令人骄傲的成绩是,到20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分配制度等原因,却也在制造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贫富悬殊的拉大,弱势群体的规模日增等不良状况。当下中国的焦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分配不公造成的,而分配的危机又反过来加剧着焦虑。
弱势群体也是人,他们也渴望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但现实的残酷性使得他们常常为了生存而焦虑。而那些强势群体的人们生活得也不安生。他们时刻都在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问题,担心有一天被弱势群体“均贫富”。其实,强势群体的这种担心并不是他们多虑,而是有来自国内外的惨痛历史教训的。应该指出的是,在处置劳资冲突、劳资矛盾的问题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即为了劳资双方不至于在劳资冲突中两败俱伤,为了社会的和谐与共,国家在税收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向工人采取了妥协政策,从而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实现了共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下中国的强势群体并没有妥协的想法和步骤,只是一味地死守住自己的财富,甚至目前的状况还不能满足他们对于财富的欲望,他们还要进一步地与民争利。在这种情势之下,一方面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另一方面是双方都不安生――弱者是出于生存的叹息,强者是出于保护和增加财产的贪婪。
第二,价值危机。焦虑折射出当下中国出现了价值的危机,应该说,这是焦虑最为核心、最为关键的问题。因为人之为人,不是只要有吃的、穿的和用的东西就够了,物质的东西只能满足物质性的本能需求,人还是需要精神的栖息地的,心灵总是需要停靠的港湾,这也是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其实,精神的栖息地和心灵的港湾是我们每一个人安身立命的价值,人也正是因为有了安身立命的价值,活着才有味道、有意义。然而,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奉行着一种经济发展至上主义,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在价值领域,不仅未能相应地跟进,反而因价值建设的停滞而陷入了混乱之中。人们不知道有什么价值可以皈依,也不知道皈依何种价值才是正确的,在精神生活领域处于虚空状态。活着也仅仅是为了活着,已成为不少国人的真实写照,即使他们活在五光十色、纸醉金迷之中,但一切犹如浮云,改变不了他们活得表面、肤浅、浮躁、迷茫、空虚的事实。他们几乎完全为物欲所操控,没有人生的方向。当一个人没有了方向,人生失去了意义,前途充满着不确定的时候,焦虑将如影随形。
当然,这里所说的价值是从广义而言的,它不仅包括道德,还包括文化。关于文化在人世间的作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特别欣赏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的观点:“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然而,我们的文化已处于沉沦之中。我们现在是一个有知识而无文化的时代。虽然在国家层面有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各种各样的建设工程,有9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突进,但这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文化的发展,是大可怀疑的。由于文化具有统摄人们行为的作用,因而,文化的沉沦也就意味着人的沉沦,而人的沉沦则直接意味着社会的沉沦。
第三,政治生活危机。焦虑折射出当下中国的政治生活遭遇到了危机。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参与危机。人是政治的动物,必然要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然而,就当下国人的政治参与状况而言,却并不乐观。这一方面表现为形式化的政治参与过多,并不能真正表达民意;另一方面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太少,因而容易形成政治参与的爆炸,到最后形成非理性的、体制外的表达。(2)政治态度危机。目前在中国弥漫着不信任的空气。从一定意义上看,不信任意味着怀疑和猜忌,甚至敌视,意味着对国家和社会的认知失调,意味着政治沟通渠道的不畅和社会凝聚力的下降,意味着政治环境失去了可依赖感、稳定感和安全感。而在不信任的政治态度的影响和支配下,涌动着的是冷漠、憎恨,甚至是反社会的不良情绪。(3)干群关系危机。本来,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与建设的一大法宝,干群关系一直被视为鱼水关系。然而,目前我国的干群关系并不令人满意,甚至可以说处于恶化的状态之中。许多政府官员不信任、不理解、不关心群众,完全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甚至有的`官员直接把老百姓看作是“刁民”。其实,官员把群众看作是“刁民”本身就反映了当下官员群体的焦虑心态:他们把群众的上访、集会等一古脑看作是“无理取闹”,因为这会影响到他们的政绩和升迁,所以他们苦恼,然而,他们中间又有多少人认真地考虑过作为弱势群体的民众还在为生存而焦虑呢?
第四,身份认同危机.身份是一个人的符号,是其社会地位的象征。一个社会的存在离不开分工与合作,而有分工与合作就会形成不同的身份。安分守己一向是我国的传统美德,然而在当下的中国却出现了身份认同的危机,或者说,人们在为自己的身份而焦虑。这种为身份而生的焦虑有一个前提:不停的变动和不确定性。我国正处于快速的经济现代化进程中,这一过程的特征恰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分明的,不停的变动和不确定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特征。在这一特征支配下,人们对自己的身份认同也变得不确定起来。这表现在两个矛盾的方面:
(1)身份失去了边界,一切皆有可能: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特别是市场经济改革以来,竞争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有竞争是一件好事,它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然而,本该有序合理的竞争,在我国却演变成了一种没有道德底线的恶性竞争。有句俗话叫做“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于是在发财梦的诱使下,人人都变成了冒险家,什么事情都敢做,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是什么,甚至完全忘记了本职工作是什么。有一段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教授摇唇鼓舌,四处赚钱,越来越像商人;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教授;医生见死不救,草菅人命,越来越像杀手;杀手出手麻利,不留后患,越来越像医生。”虽然这段顺口溜有夸张的成分在里面,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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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社会科学改革进程中的平衡与和谐
政治文明的进程,包括传统文化与现代广化、个性差异与整体化、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一定程度的和谐与平衡发展,.这是降低社会进步过程的.震荡成本、实现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本文着力点在于研究如何正确的考量各种平衡与和谐的概念意义和区位边界.
作 者:王海亭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阜阳,236032 刊 名: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YA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B26 关键词:社会科学 政治文明 进步 平衡 和谐篇6: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摘要: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
全文分为哲学论、方法论和结语三大部分。哲学论部分通过对易经的解读论述其中蕴含的天人合一、阴阳五行体系、象形思维理论等哲学思想,以确立本文的哲学基础架构。方法论部分主要通过对绝对统一、相对统一和物极必反这三大规律的阐释,表述易经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进而联系到法学领域分别做具体论述。本文通过研读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制化有所思考。
关键词:天人合一;族群意识;法治进程
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方文化伴随坚船利炮敲开中国的大门,对国人的思想产生急剧的冲击。清末礼法之争后,传统的东方文化因为不能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彻底败下阵来。
然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客观进入并未能植入中国人民的骨髓,因为他们认为这与他们世代赖行的信条不符,法律移植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法律亦然。与此同时,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一波接一波的思想革新,让儒家道家等本土文化阐释的道德精髓被随同所谓“四旧”彻底革除。但令革命者们没有意识到的是他们革掉了四旧也革掉了他们自己的根!中国社会的变革真切的印证出伯尔曼先生所讲的“本土族群意识的失落”,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真空”。
本文的初衷是为通过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化有所思考。
一、哲学论
易经的哲学思想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进行概括的体系整理以期对于整篇文章的论点进行理论支撑。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思想
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整体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它从不是只从天一方面来说的,也从不只是从人一方面来说的,必须从人与宇宙自然两方面共同着眼。
天地自然是生命之源,人与天地自然是统一的,不可分离。天地间的万物均“统”之于天,天与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天具有统治地位,万物必须顺天而行。正所谓“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1]。人与天地自然是相互感应的,人在获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生存所需的一切生存条件的同时,更需要“裁成”、“辅相”自然界完成其生命意义,这样也就达到了人的生命目的。
(二)阴阳五行体系思想
在这里首先要提到一个意象,就是“道”。在这里我们不必过深的讨论道的涵义,我们只要知道道是万事万物的本质,是一种超经验的客观规律存在即可。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当然遵循一套自己的演绎规律。这套规律是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演万物,五行之理蕴含其中。无极和太极是道最初时的两个表象,天地初开,一切皆为混沌,是为无极;阴阳交合,阴阳二气生成万物是为太极。一阴一阳谓之道,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是辩证的,阴和阳即是两仪。
(三)象形思维理念
象形思维理念是周易卦象的最显著特点,通过探讨我们将发现许多对中国法治有裨益的东西。我们力求用周易中的四象来演绎一下法律的发展运行过程:这四象分别是从太阴(==)到少阳(―、)到太阳(==)到少阴(、―)的循环过程。阴爻和阳爻合称为两仪,它们是事物的两个相反的极端,二者相互转化,互为体用,同生同灭。实际上四对两仪所做的具体分化,在太阴和太阳之间增加少阴和少阳这两个过渡过程。由四象的运转过程我们可以观察到后文将要提出的绝对统一(道法自然)、相对统一(天人合一)、物极必反、混沌发展这四大规律。
法律中最基本的两者对峙,即是权利、义务两者对峙,两股力量交合对抗,实现平衡。在法领域中,如果把法律高度抽象为一种客观的规律―――“道”的话,那样我们可以将权利看作阴爻“CC”,义务看作阳爻“―”,一阴一阳谓之道。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应该是符合易学习惯的。阳是绝对的理性、绝对的领导和正义,阴是绝对的感性、绝对的顺从和包容,阳在前而阴在后,是后天社会整体男权观念的表现。现代社会由于文明程度的提高呈现出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对女性及弱者方权利保护的侧重,进而法律的两爻先义务后权利逐渐转变为先权利后义务,即所谓的权利先于义务的“权利本位”思潮。法律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公民接受的规则的集合,公民的义务的履行是需要强制力的保证才能更好地进行的。人是利己性的客体,因为人有利己性,人都期望并追求享受更多的权利履行更少的义务。但人的后天的社会发展伴随社会公权力的急剧膨胀使得人们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威胁,这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因此社会民主势力为达成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逐渐更加重视对权力的研究和对规范的制定。
二、方法论
(一)经过思考在这里力求揭示出《周易》其中蕴藏的三大逻辑规律
1.绝对统一律道家主张“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就是规律,就是第一动因、就是宇宙,万物再道中存在、生长和运动,与道和谐是用不着费力气的。”[2]太极之“道”,是绝对统一的“道”,也就是未分化的世界,是“无、有”化存在,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有”、“无”也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意识是自我化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反映性认识。自然无为“,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3]2.物极必反律祸兮福所依,祸兮福所伏。否极泰来,泰的时候,已经潜伏否的因素。否的时候,也含有泰的转机。[4]无极生太极,太极衍万物,万物返璞归真太极,太极还无极。无中生有,有中藏无。“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是人的真正本质。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完全对立与同一都意味着存在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在“无、有”中也即物质(客观实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转化,生生不息。[5]3.相对统一律“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世界是人天一体的开放系统,“天”是本质,人是万物之一现象,与天之精微可以相通、和谐、互相转化。可以说,天道是我,我是天道,我与天道同在,天道与我同在。我从天道中来,存于天道之中,宿于天道之门。天道自然,至公至明顺天者生,逆天者亡。人必须顺应于天,才能作用于天。天道造就我,我是天道的一部分,天人感应,他充分注意从整体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天是生命之源,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
(二)三大规律在法律上的应用
1.绝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易经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是由道衍生而来的,而万事万物又都是到在现实生活中的外在表现,万事万物的运行都遵循道的轨迹。公正、平等、秩序、正义、自由这些法哲学意象当然也是道的表现形态,他们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正面性―――视为“阳”。偏私、特权、混乱、邪恶、禁锢也都是道的表现形态,它们也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负面性―――视为“阴”。
黑格尔告诉我们“存在即合理,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因为理性不仅仅是主观的理性,而且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归根到底要符合自己的本质,所以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只有真正合理的.东西才能成为称为现实,因而一切现实的东西当然就是合理的。”[6]我们必须尊重天道,否则法律必将残缺不全!如何才能做到尊重天道?首先,要理解天道至公,道法自然。具体到法律领域,如果将法律抽象为天道的一面的话,那么作为法律人必须摒弃我们研究法律时经常走入的一个思维上的误区,真正的正义并不是单方的推崇阴阳的其中某一面,而贬低或漠视-24-面。对法的正面价值的过度追逐而忽视对负面价值的深度探究,必然造成法律的畸形发展的,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是不能更绝对不能得到完善的制度和真理。因为从方法论上,研究者已经陷入形而上学的误区,根本违背天道无私和道法自然的规律!价值观上的消极面是客观的必然;法律绝对不是围追堵截,法律必须因势利导!在没有恶的领域,善无从谈起的;在没有罪的国度,绝对不存在罚。!2.物极必反律的法律应用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不断的变化发展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法律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作为天道的具体态,当然遵从物极必反的规律。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在情理、道德、伦理、私密等诸多领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具有它的局限性。
在以上诸多领域中,法律的过度进入会不利于事态的缓和和事情的解决,有时甚至会激起社会的反感和厌恶,形成了所谓的去法律化和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调控的。所以,对于过去那种摒弃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我们固然要从根本上予以批判,但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只要实行法治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同样是十分幼稚和有害的。事实上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了西方的深刻反思。比如海外学者余英时就曾指出’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等不良影响,他理智而深刻的指出,上述现象均属社会病态而绝非现代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7]汉谟拉罕・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在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注重法治同时所带给我们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的机械化和极端化,这样才能趋吉避凶,不偏不倚,使我国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相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
易经告诉我们的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观念,放置在法学领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命题:法合人性则兴,法灭人性者亡。“基本的人性就是人的生存、尊严、名誉、亲情、自由和发展等需求倾向,它普遍的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和地理等依据。人的本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和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和躯体。认为压制人性中的恶、扶持人性中的善而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是以人性为基础的。”[8]法作为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必然性的遵从以天人合一为内容的相对统一律。这就要求人类生存在法治的大环境中,必需要遵从法治并作用于法治。正如易经所讲的“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人与法应该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我们在考虑法律问题时,必须要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而不是用局部的、解剖的、分析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和谐法律观,法与人的和谐与平衡。
三、结语
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正所谓饮水思源,今天的族群意识失落必须回归自然回归本源。解铃还需系铃人,用我们自己的经典解决自己的问题。没有任何一本书籍比易经更能阐释东方哲学的真谛;没有人比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没有人能拯救中国法治,我们只能靠自己,历史具有有相似性但绝不相同!因此,中国法治必须从根上改革,族群意识也必须从源头上唤醒,希望本文所作思考的能对中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篇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的各种诱惑,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三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智慧。公平正义是智慧的艺术,司法行政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所以,作为一名干警要养成良好的学习研究习惯,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实践,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熟悉中国的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平正义的理念,内容十分丰富,内涵博大精深。需要政法机关、政法干警不断学习,加深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在执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弘扬和坚定践行,就能使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惠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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