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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时间:2022-05-24 01:15:0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这次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广东省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广东省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篇1:广东省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一、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5、申请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

二、申领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料

(一)职工因工死亡申请工亡待遇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必须是原件);

7、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开具未享受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7)学龄前儿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5、下落不明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资料与第(一)条第7项相同。

6、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三)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伤残待遇及医疗(康复)费用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篇2: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办事对象: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职工。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人员。

所需材料:

1.《潮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收费凭据;

3.工伤情况书面报告(由用人单位出具);

4.《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交通事故造成时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

6.《伤残等级评定书》(可享受伤残待遇而又自愿放弃评残的,本人书面放弃伤残待遇申请,加附单位意见及盖章);

7.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门诊病历(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时需提供);

9.医疗资料(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10.转院需提供《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医疗终结期满需要延长、康复、安装、更换辅助器具、老工伤、评定伤残后仍需治疗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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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小项

支付标准

法规依据

计算基数

支付来源

医疗、康复待遇

医药费用

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篇4: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当地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当地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按因公出差标准

当地标准

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费

国家标准

篇5: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33、34条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篇6: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护理费可一次性计发)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50%

三级

40%

四级

30%

一至四级职工(广东省特别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上

篇7: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的X%(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篇8: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跨统筹地区户籍的一至四级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以上标准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津贴

一次性计发

以上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15个月

本人工资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计发10年

以上标准

工伤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篇9: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五、六级的必须是职工本人提出或单位提前解散或破产;七至十级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5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篇10: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派人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资

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工资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

(按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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