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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办理流程指南

时间:2022-05-25 11:37:5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厦门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办理流程指南(共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厦门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办理流程指南

篇1:厦门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1.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者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的;

3.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

4.工伤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延长停工留薪期内、医疗依赖及旧伤复发期间”在工伤协议医院就医的或其它情形治疗的(详见备注);

5.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备注:其它情形包括①因工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就医的;③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治机构就医的;④紧急处置期间到就近医疗机构(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治疗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申报材料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必要时提供日清单)原件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发票原件、住宿费发票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对参保及医疗费发票原件留存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属先行支付情形的,必须提供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

6.按建筑项目企业参保职工,持有《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应提供复印件;

7.申请将待遇转入伤者账户的,提供伤者本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

8申请将待遇转入第三人账户的,提供当事人签名的银行卡复印件,及单位转账说明;

9.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10.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制作的经济赔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

11.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2.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3.属旧伤复发、医疗依赖情形的,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

14.需先行支付情形的,提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确认件;

15.未参保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费补缴审核确认表及工伤职工待遇资格审核确认书;

16.属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供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伤认定延迟申报核准表》;

17.属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18.属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核准表》、或《厦门市工伤保险异地工作、就医人员情况申报审核表》;

19.属康复治疗的,提供《康复治疗确认书》。

办理机关(实施主体)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部门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及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

【注意:由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由各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A厅23号窗口

2.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时间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10 下午14:15-17:15

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其它办公地点: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12333

受理形式

暂未开通网上受理,请至窗口受理

篇2:长治办理工伤保险流程办理指南

长治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参保登记事项

1、参保范围及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工伤保险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标准分别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2%。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并在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有增减变动的,应于每月20日前报送参保增减变动表(增减变动5人以上的同时报送电子版)、工资表和增减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解聘书、退休证明等)。

因特殊原因需缓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逾期未提交缓缴申请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予以处罚。

3、参保所需资料

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交的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4)、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5)、批准成立文件(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统计年报、财务决算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10)、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套表(参保登记表、基数核定表、花名表)。下载地址:www.sxcz.hrss.gov.cn(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持变更资料到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二、待遇审核

待遇申领

报销医疗费应携带以下资料:

(1)病历复印件;

(2)住院清单;

(3)有效报销凭据;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认定决定书。

篇3: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下面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要求介绍给大家,希望对相关企业和参保人有所帮助。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5-10级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2、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户口簿、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3、退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丧葬费支付明细单》)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存折。

4、1-4级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1)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20日,供养人和定期待遇为每月1―10日。(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3)职业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10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办须知

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工伤职工五级至十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特殊材料产地等)、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本项待遇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4、职业病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退)亡人员: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医疗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1.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2.单位与个人如何办理工伤保险

3.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待遇及办理流程

5.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6.工伤保险待遇

7.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

8.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保险待遇条例

10.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篇4:大连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需要哪些材料

问题:工伤报销

请问单位申报工伤最后报销都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回复: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无鉴定等级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2、有鉴定等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温馨提示:以上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 由于您未留联系电话,我们的工作人员无法直接与您联系进行解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部门:人社局

篇5: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社保分中心

【办理事项】:工伤保险待遇终止

【咨询电话】:021-12333

办理条件:

1、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2、供养亲属因死亡、就业、参军、再婚、被他人抚养原因需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复印件或入伍通知书(就业或参军);

3、结婚证(再婚);

4、领养证明(被他人收养);

5、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1.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办理流程

2.工伤保险待遇及办理流程

3.工伤保险待遇及业务办理流程

4.员工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5.淄博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6.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7.工伤保险的办理流程

8.厦门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办理流程指南

9.工伤保险办理及报销流程

10.苏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篇6: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办理流程

原已暂停享受工伤保险按月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供养亲属需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恢复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因羁押、拘役审查、服刑、下落不明以及失踪而暂停享受按月待遇的人员需提供);

3、在校就业证明(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业的);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

篇7: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恢复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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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厦门工伤保险赔偿办理详细指南

最新厦门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工伤赔偿条件

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生病

办理材料

1.《厦门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

2.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

4.医疗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等)

5.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6.报销伤残补偿待遇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报销工亡补偿待遇的提供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8.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十级的。

每月25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办理地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2层

电话: (0592)5323207

车次:6路; 7路; 10路; 27路; 42路; 44路; 46路; 123路; 128路; 129路; 132路; 133路; 657路; 658路; 659路; 840路; 858路; 859路; 950路; 952路; 953路; 959路;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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