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本文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请看本文相关资讯。
“公司刚刚成立,办理社保登记时被告知需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请问如何办?”自己创业的大学生小刘问。
“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以上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审核确认行业类别后即可继续办理社保登记。
工伤保险费率怎么确定?
“为什么我们公司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比别的公司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怎么确定的?”企业经办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在我市此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是0.6%、1.1%和2%”。
那怎么划分企业的行业类别呢?该工作人员表示,市社保中心参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此表中明确了各个行业的类别。举个例子一类企业主要涉及银行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二类企业主要涉及房地产业、制造业、运输业等;三类企业主要涉及化学原料加工和采矿业等。
浮动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具体情况是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篇2: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费率如何确定?
昨天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有关工伤保险登记及费率管理的相关问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公司刚刚成立,办理社保登记时被告知需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请问如何办?”自己创业的大学生小刘问。
“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以上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审核确认行业类别后即可继续办理社保登记。
工伤保险费率怎么确定?
“为什么我们公司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比别的公司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怎么确定的?”企业经办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在我市此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是0.6%、1.1%和2%”。
那怎么划分企业的行业类别呢?该工作人员表示,市社保中心参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此表中明确了各个行业的类别。举个例子一类企业主要涉及银行业、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等;二类企业主要涉及房地产业、制造业、运输业等;三类企业主要涉及化学原料加工和采矿业等。
浮动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具体情况是一类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100%的,费率不浮动;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费率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篇3: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六、参保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2、工伤职工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
4、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2、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24-6个月;
4、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75%;
5、生活护理费。工伤重残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支付。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享受40%―30%的抚恤金。
八、参保单位因未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前期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欠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费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欠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欠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篇4: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各类企业如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篇5:工伤保险如何办理报销
一、办理机构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四、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办表格:《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
1.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2.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3.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单位与个人如何办理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和报销程序
6.工伤保险报销比例
7.2016广州工伤保险报销比例
8.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材料
9.工伤保险如何报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10.2016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多少
篇6: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1.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持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到社保中心登记科进行登记,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一式两份;
2.携带加盖承包单位公章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一次性趸缴;
3.到基金科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打印缴费票据(每月1-14日可以支票形式缴费,其他时间只可刷卡;选择支票方式缴费时,缴费三个工作日之后方可打印收费票据);
4.持趸缴收费票据复印件到登记科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篇7: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1.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登记科出具);
3.《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登记科出具);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趸缴收费票据复印件(基金科出具)。
篇8: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办理
该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中的那些时限 你都了解吗
一.视同工伤: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说,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果没有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
二.工伤认定时效:30日/1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此外,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决定:6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停工留薪期: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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