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本文共5篇,欢迎参阅。
篇1: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1号
发文日期: 2015-03-2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月1日起施行。
[天津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篇2: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新待遇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篇3: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
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低于每月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最低发放标准1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最低发放标准849元。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篇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该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最近有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那么条例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哪些应有待遇呢?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类别项目计发标准
医疗医疗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康复)待遇(康复)费
住院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
外地就医交通费: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
每天150元伙食费:
交通食宿费每天50元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五级12个月八级6个月
医疗补助金月平均工资
六级10个月九级4个月
七级8个月十级2个月
伤残待遇一次性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伤残补助金
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本市上年度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辅助器具按照我市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配置费
工亡待遇一次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倍
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亲属本人工资配偶4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抚恤金
其他亲属30%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五级70%
六级60%
一次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18个月八级9个月
就业补助金
六级15个月九级6个月
七级12个月十级3个月
篇5: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三工原则”。
(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如果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很难确定职工已死亡还是暂时失去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精神,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
(1)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结果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等,并有严格的时限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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