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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消息

时间:2023-02-16 08:07:1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广东佛山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消息,本文共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佛山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消息

篇1:广东佛山工伤保险待遇提高消息

市社保局部署重点工作。今年,我市将再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并100%开通社保卡94个应用项目。

探索部分手术按病种付费

市社保局统计,去年,全年职工保险基金收入247.5亿元,支出199.6亿元,当期结余47.9亿元,实现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市社保局副局长李剑文透露,今年,我市将继续完善、推广医疗费用信息监控系统,进一步提升医保监管水平。同时,今年将研究取消医保享受待遇等待期,完善居民门诊医保制度;以及探索按病种付费的结算方式。

据介绍,目前,我市医保报销是所有病种合并一起,统一通过总量控制结算的。如果实施按病种付费,则将根据我市医疗费用水平,梳理出适合此种报销方式的手术目录,并制定各级各类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待遇等,进行单列核算、报销,让市民对这些手术的费用、可报销比例一目了然。

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将提至155元

今年,我市将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年度调资工作,并适时启动因视同账户利率计算方法变化带来的我市部分退休人员待遇重核及补发工作。而全市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将从月人均135元调整至月人均155元。

今年4~6月,我市将启动今年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我市将改进今后的认证模式,除对年纪较大、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居住异地等等离退休人员提供多项便民的资格认证服务外,还计划向广大离退休人员征求意见,拟推行更便利快捷的人脸识别认证技术。

“具体政策文件将在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后根据佛山实际出台。”李剑文表示,这项政策涉及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影响面较大,但从1988年起,我市市直机关单位都要缴费参保,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各区陆续启动机关单位缴费参保工作。因此,“并轨”政策对我市带来的震动不会太大。

继续调整伤残津贴等待遇

今年,我市将继续调整伤残津贴、工亡补助金、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在去年已实现13家医院即时结算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市五区的工伤协议医院,全面铺开工伤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工作。

李剑文说,过去,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分别在两家医院享受。为了取得更佳的疗效,使工伤职工尽快康复,回归家庭和社会,今年,我市将探索在工伤职工就医人数最多的医院开展康复业务,使工伤职工在治疗伤情的同时尽早介入康复治疗。

社保服务延伸至村居

截至12月底,我市完成社会保障卡制卡471.61万张,激活395.70万张,激活率为83.90%,户籍人口发卡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今年,我市将加快社会保障卡发卡和功能应用拓展工作。社会保障卡将成为统一通用的电子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94个应用项目将100%全面开通。

目前,参保人凭社保卡可在医院收费窗口结算外,还可在市一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自助结算,在三水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普通门诊自助结算。今年,我市将逐步实现全市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自助结算。

去年,我市梳理下放了18项社保业务,参保人在禅城、顺德个别村居的自助服务终端上,可办理社保参保情况查询、社保卡医疗个账结余和消费明细查询、打印社保参保证明、社保卡密码修改等社保业务。“社保服务延伸至村居的工作,今年将实现全市村居100%覆盖或基本覆盖,让群众就近办理各项社保业务。”李剑文说。

篇2:西安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消息

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对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的月伤残津贴最低2692元。此次调整5月底前完成。

此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1至4级 月伤残津贴最低2692元

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21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33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比例进行调整

20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西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此基数公布前,生活护理费仍按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补发调整。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新闻链接:西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至57.688万元

市人社局昨日公布,从今年起,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7688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人社厅《关于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我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自今年1 月1日起调整为576880元。凡工亡发生时间在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76880元核定。

据悉,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依此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8844元的20倍,即576880元。

篇3: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调整新政策:

(一)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的情况:

1、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2、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时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支付: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新政策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三)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五)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篇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消息

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20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

2013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60元,三级伤残250元,四级伤残24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3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与养老金之和低于每月2229元的提高到222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3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最低发放标准1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7元,最低发放标准849元。

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篇5:佛山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上调消息

日前,市社保局发布,根据相关通知,社保部门为1月初在册的1级到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伤残津贴从2059.28元增加到2259.01元,人均增加199.73元,增幅为9.7%,从1月起补发,本月将发放到账。

据了解,调整涉及337名1级到4级工伤伤残人员,对6月底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将按以上办法进行调整。1级到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本次调整是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54号)精神,采取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把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即按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7元的定额计发,并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两者之和即为调整增加额。

市社保局表示,本次调整涉及全市337名1-4级工伤伤残人员,6月底前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将按以上办法进行调整,1-4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加发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篇6:石嘴山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核定消息

2014石嘴山市加强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核定工作

为加强工伤保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有效遏止虚领冒领基金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石嘴山市医保中心从6月下旬到10月中旬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开展了定期资格核定工作。

此次待遇资格核定以各企业、社区为依托,由本人提供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确定本人的生存状况。截至目前,全市涉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亲属210人,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597人的资格认证工作已全部完成,共发现10名已死亡工伤人员虚领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中心及时终止了10名已死亡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并追回虚领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50909.4元,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篇7:承德提高工伤保险标准消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我市上调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260元,抚恤金最高增加120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具体标准为: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一级伤残增加26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20元,四级伤残增加20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增加额五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调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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