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本文共1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
,我办在省散办和市经信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政策文件精神,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确保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本年度全市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658万吨,同比增长21.85%,散装率达到57%;全市共完成商品混凝土供应量560万方,其中市本级360万方,保证了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达到稳步推进的水平。我市散装水泥工作也获得了省散办的高度认可,我办荣获了湖南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目标管理一等奖。
一.工作回顾
(一)组织召开年初大会,促进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去年3月3日,我办在衡阳市西湖山f组织召开了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会议。各县(市、区)经发局分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散办负责人、湖南南方水泥集团衡阳运营中心负责人、各水泥生产企业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成果和不足,与会人员相互交流了经验,共商了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大计。会议还安排部署了的工作目标任务,下达了全市20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计划。通过早部署早安排,为抓好我市全年散装水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会议结束后我办又分别奔赴各水泥企业同其签订了专资解缴计划,为全年的专资征收工作奠定基础。
(二)重点突破农村推散,促进散装比率长足跨越
考虑到预拌混凝土在城区的使用已经普及,要想继续提高散装率,促进散装事业的发展,只有把目光集中在农村这片广阔的、未曾开辟的市场上。为此,我办将工作重点集中在突破农村推散上,集思广益,充当先锋,迎难而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找到了一条可供推广的路子。20全市农村商品混凝土使用量达到70万立方米,同比增长600%,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由去年的4.3%迅速增长到21.4%,实现了我市农村推散工作的长足跨越。我们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积极走访考察,寻找农村推散新方法
在祁东县进行农村推散初步尝试有所收获后,去年年初我办再次到祁东县就农村推散工工作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和调研。在现场对祁东白地市首家农村商砼企业进行考察后,我们认为,其通过兴办小型商砼企业,购置轮距较窄、运量较小的车辆和轮距不大且臂长较短的泵车来发展农村商品混凝土,是比较可行的一种模式,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鉴于此模式的可推广性,我办及时报告省散办,同时督促祁东县散办上报相关材料,帮助其立项目树典型,并于8月份陪同省散办项目考察团赴祁东参观考察了该试点,考察团在听取报告、观看现场后,对该试点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完善措施,认为这种模式在全省范围内都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年底,祁东县农村推散示范点惠农商砼有限公司成功在省散办立项,获得省散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35万余元。
2.召开专题会议,树立典型推广新模式
为共同探讨农村推散工作,把考察可行的新模式推广开来,我办立即着手组织,于7月24日在祁东县一洲大酒店召开了全市散装水泥工作上半年总结暨农村推散现场会。会议集结了投资方、设备供货方、政府服务方三十余人,共同研究探讨了农村推散工作,祁东县做了详细的农村推散典型经验介绍,各县市散办负责人和投资企业都发言交流了对农村推散的经验和看法。7月25日,与会人员集体到祁东白地市等地现场参观了农村推散示范点,大家纷纷表示祁东县农村推散模式值得借鉴,此行收获颇多,农村推散的春天已经到来。
3.积极联系接洽,促进农村推散遍地开花
农村推散专题会议结束后,会议成效迅速显露。向我办咨询农村推散模式、政策的投资方逐渐增加,我办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详尽解说模式,并进行联系协调,促成农村建站。继“三一重工”在衡山县建成一个示范性小型混凝土搅拌站之后,“金山水泥”与“三一重工”又联合投资,在衡阳县布点兴建9家小型混凝土搅拌站,目前已有4家建成投产,其他几家正在紧锣密鼓地建设中,农村推散势如星火燎原。娄底市散办更是两次带投资商前来我办考察咨询农村推散项目,我办积极接洽联系,并带其到衡阳县已经建成的两个小型搅拌站进行参观交流,促进农村推散新模式在省市范围内迅速推广开来,进一步提升了农村用散率。
(三) 重视发展预拌砂浆,促进新兴项目稳健落户
为进一步推进预拌砂浆产业的发展,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件事:①我们按照国家商务部的安排,会同有关企业积极参加商务部举办的预拌砂浆专业技术及管理培训班,提升对预拌砂浆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的认识。②我办在接到市政协关于发展预拌砂浆的提案后,高度重视,积极与提案人联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制定了推动我市预拌砂浆发展方案,方案包含加强学习和宣传、起草《衡阳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办法》、编制发展规划、做好备案工作、联合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等各方面措施,为预拌砂浆在我市的发展画好蓝图。③去年,衡南县云集兴建了一条大型预拌砂浆生产线,我办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进行考察调研,主动上门为厂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在职权范围内为其提供帮助。根据省经信委和省散办有关文件通知,我办正在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以保障其应有权益。
(四)协调服务商砼行业,促进行业发展健康有序
年我们加强了对商砼行业的服务力度,一是加强了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我们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规定,要求南方水泥集团衡阳营运中心按月上报生产统计报表,掌握混凝土行业情况,该项工作已经有序开展起来了。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的搅拌站进行清理。我们对多家混凝土企业进行了摸底考察,从走访了解的情况来看,商品混凝土市场已经饱和,无资质的小规模混凝土搅拌站大量存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随后,按市政府会议要求我办协助配合市住建局对全市商品混凝土行业进行规范管理,清理非法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
(五)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今年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特别注重立足于服务意识的强化,将规范执法的严肃性和协调矛盾的柔和性相结合,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果。
1、进行摸底,开展建筑工地普查。为了摸清衡阳市建筑工地使用散装水泥的实际情况,查处违法行为,我们制定了《2013年衡阳市建筑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情况普查表》,并从4月开始按月份、按区域进行现场摸底稽查。到目前为止,通过普查,我们发现问题共下达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催缴通知书》3份,追缴回了未缴专资近28万,对工地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9份,整顿了这些违法行为,对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实效。
2、协调矛盾,强化执法中的服务。今年3月底,我们收到6家水泥企业的联名报告,要求取缔金山、海螺等水泥企业异地“散改包”生产线。接到报告后我办执法人员立即赴耒阳市和常宁市会同县级散办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后我办针对“散改包”生产线制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足额征收专资、稽查建筑工地、开拓农村市场”等“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强制性措施,并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分别赶赴柏洲建材常宁分公司、常宁奔龙金山水泥中转站,向其负责人说明情况,宣讲政策,同时就中转站“散改包”生产线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足额征收专资的解缴计划书。随后我办将协调处理矛盾的回复函以挂号信方式寄送至联名报告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做到积极应对,沟通协调,依法处理。
10月份,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周姓农民因建房与某水泥企业发生疑似水泥质量问题的矛盾纠纷,当事双方协商未果,且矛盾在进一步激化。我办在分别接到周姓农民的投诉和企业的调解请求后,本着执法为民和服务企业的宗旨,积极奔走,联系双方,促成双方坐下来进行谈判,并在会后对当事双方积极做思想工作,经过一系列的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起到了平息事态,缓解矛盾的效果,获得了当事双方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赞扬,
3、健全机制,做好示范单位复查工作。2013年是我办获得省经信委首批“规范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称号的第二年,为响应省经信委开展“规范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复查工作的部署,我们进一步严格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制定了《衡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理顺了行政许可工作。二是制作了《使用散装水泥承诺书》,要求凡到政务中心报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签订此承诺书,承诺使用散装水泥,并将此承诺书作为办理返退工作时建设方需递交的材料和核查内容之一,引起其对于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视。由于目前全省内获得 “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的散办仅有两家,而我办为其中之一,郴州、娄底、邵阳、湘西、湘潭、长沙等各地市都纷纷前来我办就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地区间的学习和交流,分享经验。
(六)着力宣传散装法规,促进政策精神深入人心
为了将散装水泥法律法规贯彻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我们采用了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一是多次邀请媒体对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现状及“推散”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宣传,同时积极向各报纸、杂志、网站投稿,特别是对农村推散进行重点宣传。2013年,我办在有关媒体上发表的散装水泥宣传稿件有:湖南省散装水泥信息网1篇、市经信委网站6篇、中华建筑报(散装水泥)2篇、散装水泥杂志1篇、衡阳日报5篇,起到了广泛宣传的作用。二是开展了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我们向各县市散办转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市散办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市本级则组织了一台宣传车在市内主要街道游巡3天,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在日常的征收执法和现场稽查工作中积极适时地向水泥企业、建筑开发商进行散装水泥普法宣传,将执法宣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
(七)各县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成效显著,新的亮点层出不穷
祁东县散办: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00万元,全县预拌混凝土使用覆盖面占到85%,散装率达75%。祁东县散办工作有几大亮点:一是优化服务,祁东县散办指导商砼企业与项目建设方进行接洽合作,新增来料加工业务,既节约项目建设方的成本,又提高了商砼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还指导商砼企业拓宽企业服务链,从事模板租赁、劳动力提供、混凝土浇注等一条龙服务。全年更是通过与税务部门协调在符合政策的基础上减免企业税金7万余元,并帮助企业争取项目扶持资金35万余元。二是创新“推散”宣传方式,组织进行大规模“推散”和墙改知识试题竞赛。印发试卷一万份,收回八千余份,评选奖励一百四十名优胜者,宣传方式不落俗套,宣传效果广泛而深刻。
衡阳县散办:散装水泥生产量165万吨,水泥散装率达78%,在政策导向上,衡阳县人民政府新出台了《衡阳县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衡阳县住建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为散装水泥顺利发展铺路。衡阳县散办2013向预拌混凝土企业发放扶持资金10万元,投入宣传经费5万元,在宣传周活动中,该办利用县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播放了“禁现”和“发散”的专题节目,同时悬挂了宣传横幅31条,发放宣传材料约650份。在农村推散方面,衡阳县采用了利用小散罐从生产企业装罐后直接送用户的模式,全县由原来3个搅拌站点发展到现在的7个搅拌站点。
常宁市散办:为防止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常宁市散办积极向常宁市政府汇报,常宁市政府专门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措施,由此,常宁市散办加强了与市法院、纪委、发改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凡新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手续前,必须先由散办核准。同时严格执行新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制度,2013年常宁市散办责令停建了一家不符合规范的混凝土公司,并且对当地两个项目的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了行政处罚,首开我省县级散装水泥机构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行政处罚的先河。
耒阳市散办:在宣传上,该办通过耒阳电视台、耒政网、《新耒阳》报、局网站等多种渠道对国家、省、市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大力宣传;在征收上,稽查人员分二个小组,以城北路为界,深入工地进行执法。在学习上,耒阳市散办鼓励办公室人员参加社会函授学习,并且每月抽出二天时间进行条例和法规的学习。
衡山县散办:各项工作起色较大,全县散装水泥量使用量和预拌混凝土供应量都比前年增长了60%以上。当年新增混凝土搅拌站4家,三一重工2套专业设备在白果镇农村、金大水泥公司试点推广成功,农村推散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本年该县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工作也进入了县政务中心大厅,散装水泥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衡东县散办:该县目前共有水泥生产企业两家,两家企业散装率均达到70%;有预拌混凝土企业三家,县城和部分主要的建筑、公用设施基本上都使用预拌混凝土;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禁现率”达到98%。衡东县散办坚持“禁现”和“监管”并举,会同质监站,采取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重点对各混凝土企业生产原材料及试验室进行全方位检查,着力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衡南县散办:在执法方面,衡南县散办和监察局、政务中心、建设局等部门进行了2次联合执法,对县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了“清违”,发现13处施工现场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8份,限期整改到位。在交流学习上,该办组织县内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到衡南南方水泥、车江南方水泥、金磊水泥、慧江混凝土等参观学习,搭建交流平台。
二、20工作不足之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农村推散工作地区发展还不平衡。农村推散工作虽然在2013年大有成效,新的模式也有望大面积推广成功。但是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在这方面的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县域筹谋建站近十个,并在积极的建设中,但有些县域还是一片空白,推广还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取得平衡。二是预拌砂浆工作进展还不理想。预拌砂浆工作虽然是我办今后的一个重点发展方向,但这项工作现在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相关政策还停留在“备案工作”阶段,并没有出台政府文件来统筹指导该项工作。我们虽然指导两个企业完成了预拌砂浆生产线的选址立项工作,但由于建筑建材市场形势不容乐观,一定程度上挫败了投资商注资的积极性,目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三是行政处罚工作执行还难以到位。《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虽然赋予我办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我办并没有法律赋予的强有力的执行手段来保证处罚到位,处罚工作还存在一定难度。
三、年工作重点
,我们要继续围绕推散中心工作,以强化服务意识为支撑,以发展散装水泥为目标,力争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散装率达到58%以上,实现农村推散工作各地“百花齐放”局面,建成投产两至三家预拌砂浆企业。为此,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农村推散工作。农村推散在我市已有星火燎原之势,我办将继续紧抓不放松,积极引导预拌混凝土向县城、乡镇发展,对新的模式进行不断总结完善,加强该模式的广泛适用度,努力实现其他各县市在农村推散工作方面都有闪光点,做到地区平衡发展,切实提高农村散装比率。
二是继续抓好预拌砂浆工作。2013年国务院将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列入了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作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我们将花更多的精力在预拌砂浆的推广上,积极组织各县市和有关企业参加预拌砂浆生产知识培训,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工作,配合政府尽快出台支持预拌砂浆发展政策,引导和帮助投资商尽快实现预拌砂浆生产线的投产。
三是继续抓好行政执法工作。年,我办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将以强化服务意识为中心,以抓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为两个基本点,以人性化征收、加大建筑工地稽查频率和力度、健全内部执法程序为三个主要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效果,助力散装水泥的进一步推广。
四是继续抓好散装宣传工作。新事物的“立”,离不开旧观念的“破”,2014年我们的散装宣传工作要特别注意把宣传重点集中于农村推散和预拌砂浆上,把宣传阵地开拓到农村这片广大的市场上去,把宣传角度侧重到发展散装水泥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创造经济效益的作用上,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新事物的发展提供思想认识保障,争取在做好一年一度的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举办一到两个大型的以农村推散或者预拌砂浆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推动散装发展。
推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在2013年工作的成绩上,进一步查漏补缺,开拓思维,锐意进取,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努力实现散装水泥工作再跨新台阶!
篇2:散装水泥买卖合同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受人:__________ 水泥厂(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价金总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篇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篇4: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为规范乙方车辆在甲方的运输行为,保证甲方水泥运输业务正常有序开展,满足用户的生产需要,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水泥运输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水泥运输车辆部,车牌号(主机)分别是:
;车牌号不符时甲方将不予装车。甲方运力不足时,用公司在编车辆,需经公司运销处出具派车证,甲方方可安排使用。
二、为保证甲方水泥安全及用户需要,乙方同意在编车辆向甲方交纳运输货物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元
(注袋装每辆车交5000元,散装每辆车交10000元)。
三、运输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每天在接到甲方装货通知后,承运车辆必须到运销处开票装车,如该车不能到位运输的乙方应及时通知运销处,每次交违约款500元,该车当日编号无效,由下一辆车进行顶替;
2、如乙方三次未按规定及时到厂装车,除交违约金外,由第三次违约起一个月内甲方不再安排该车辆运输;
3、乙方领取装车单后,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装车将货物按时送达的,每发生壹次乙方交违约款5000元,特殊情况例外,如:(经甲方查实,确属乙方运输车辆运输途中出现故障或事故;货物不能按时送达的,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运销处,否则由此造成的客户索赔损失由乙方承担);
4、以上乙方违约款由运销处开具收据乙方签字确认后,该运输车辆进入下一轮重新排号装车,否则该车辆不再安排排号装车(违约款由该车运费或所交的运输保证金中扣除)。
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乙方负责将水泥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将收货方签字确认的水泥回执单和收货方收料单(过磅单)及时交回甲方运销处(即:每次装车时交回上车运输单据,否则不予开票装车,车辆没有下次运输时,三日内将运输回执单据交回运销处,否则每延误一日扣罚运费200元,超过七日,此车水泥款由乙方本月运费或其所缴纳的运输保证金中扣除);不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卸货地点,否则当车水泥款由乙方负责承担(价格执行厂内零售价)。
六、散装水泥装车时,乙方必须确保该车水泥罐中没有剩余其它物质,如:(不同厂家、不同型号水泥、矿粉、粉煤灰等),甲方对即将装车的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检,发现问题扣罚该车保证金10000元,并停止该车运输。
七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该车辆运输协议,不再安排该车辆运输;如因乙方原因在甲方厂内发生的一切事故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一切交通事故或其它事件,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运费,乙方结运费时甲方扣6%税金。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立合同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厂(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散装水泥运输车辆作用,确保分厂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现有__________型散装水泥运输车由乙方负责租赁经营,乙方一次性予交甲方车辆押金__________元;车辆租赁金___________元。
二、乙方在确保甲方所需粉煤灰购进、散装水泥销售及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使用甲方户头办理车辆有关手续,乙方不得借用甲方名义办理与本合同无关的事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精心爱护、保养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租赁期满合同终结时,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车辆完好无损,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六、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厂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6:散装水泥购销合同范本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定金________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电汇________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月____日~____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____ %的违约金。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____ %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散装水泥购销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及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泥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品种、数量、价格
二、计量方法 原则上以甲方清点数据(净重值)作为结算依据,
三、交货事项
1、购货时间:7月29日到 7月30日止。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龙川火车站旁)
3、乙方货车到达时必须服从甲方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按指定地点卸料,未经甲方验收,司机擅自卸料(卸错地方)的,其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及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
五、发货通知及数量确认。
1、甲方每次应提前24小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发货:
2、乙方提供《送货单》给甲方签收,以此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六、付款方式:货到付款。
七,价格随行就市,遇有价格波动时,双方协商而定。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若有未详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请惠州市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于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各工地散装水泥事宜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运输价格表 说明:
1、货物运输目的.地发生变化,价格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运价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以上价格如有客观原因,如油价上涨需双方协商对价格调整。
5、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第三条:运输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运输当月17日依据甲方供应散装水泥工地签证凭据作为对账依据完成对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付现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所欠运费按上月实有金额的3%为滞纳金,否则乙方有权停运,并追回所有运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预报水泥计划及运输计划,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并保证进场道路畅通,以使水泥直达工地。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与乙方结算运费,若不及时结算运费,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合同终止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运费。
4、如有新的运输点以补充协议方式对价格调整,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运送准确、及时、安全,工地当天水泥必须当天送到(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泥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和分量差以生产厂磅为准,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三执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二0xx年月日
篇8: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散装水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
县级以上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指导。各级散装办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散装办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和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加快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措施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五条 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铁路部门和省散装办应当加强全省散装水泥铁路运输管理,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装车调度工作,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袋装水泥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在本省的建设项目,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项目建筑面积或按水泥预算定额,向建设单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可以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明,向主管散装办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7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70%的,不予退还。
对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或其委托的业务单位,按上年水泥使用量,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的,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还;低于90%的,不予退还。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上年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当年不再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征收年限,按照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级散装办向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分工,由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各级国库。
缴入各级国库的比例为:市解缴省级2.5%,市本级留975%;县(市、区)解缴省级2.5%、市级2.5%,县(市、区)本级留95%。
解缴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按本办法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批准减免,也不得截留、坐支、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散装水泥管理有关的其它业务性必要开支。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办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散装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措施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按每立方米80元的标准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可以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监察、财政、审计、散装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散装办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散装办,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的社会效益和战略意义
1.使用散装水泥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使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损失。因为散装水泥出厂时其安定性较好,质量有保证,运输与储存中又不容易受潮变质,因而用于工程建设中其可靠性和安全性都有保证,而袋装水泥在运输储存中容易受潮变质,降低强度,如不注意,会给工程带来不安全的隐患或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2.发展散装水泥可以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实现水泥企业的文明生产。我国传统的水泥生产,都是以纸袋包装方式出厂,包装车间大多数以体力劳动或半机械化操作为主,工人的劳动环境十分恶劣,身心健康受到较大影响,如果水泥以散装方式出厂,完全可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劳动,而且可以改变工厂的生产环境,使水泥生产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发展,从过去的高污染行业向花园式文明生产企业发展。
3.发展散装水泥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袋装水泥不仅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由于纸袋的破损,会给周围环境带来粉尘污染,而且在使用中,由于不断拆袋,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另外,以使用袋装水泥为主的现场拌搅混凝土施工,还给周围地区带来噪声污染。如果使用散装水泥,发展预拌混凝土,上述情况基本上不会发生,对社会是十分有益的。
4.发展散装水泥可以保护生态平衡,节约资源和能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战略性意义。因为发展散装水泥可以节省木材,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保护了森林,有利于生态平衡。据有关部门提供,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13%左右,比世界平均森林覆盖率22%低9个百分点;如按人均森林占有量我国不足2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5%左右。就是在这样森林贫乏的情况下,目前每年用于水泥包装的木材相当于我国原木产量的20%以上。如果我们能把这部分木材节省下来,一方面可以为国家节省资源,使其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少砍伐一些森林,多留一些绿色植被,使自然生态保持平衡,起到防风、防砂、防洪水和净化空气的作用,从而给人类生存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从这个角度考虑,发展散装水泥绝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造福于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万年大计,其战略意义十分深远。
篇9:散装水泥供货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散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价格按厂家袋装相应标号水泥运到价下调 元。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若有质量争议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为准。
三、散水泥称重依照厂家出厂磅单(不同电子汽车衡之间误差按相关规定不大于0.4%)。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乙方负担。甲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年 月 日起提(供) 吨。每 天提供散水泥一车,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装货乙方不得拒收。
六、付款办法和期限:
乙方应支付 元合同违约保证金。以利合同顺利实施。以后每车到货结算水泥款。乙方资金确有困难可(但不超过违约保证金的50%范围内)延缓30日付款。到期不能按时付清应承担每月15%的违约金。
七、违约责任:乙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没有及时通知甲方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并承担乙方实际车辆压货的收人损失。
2、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乙方应承担所欠金额15%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甲方责任:
1、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国家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2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 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篇10:散装水泥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卖):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水泥(包运输、包卸车),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品及单价:
二、交货及地点:
1、乙方购货需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订货,甲方应保证满足乙方需求并及时供货。
2、乙方应保证货到料场的路况正常,保证货到及时卸货。如因乙方原因产生的额外运输和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数量:
乙方向甲方订购水泥必须达到 吨每月,订购水泥总吨数约为 吨。若乙方订购的水泥达不到到 吨每月,结算时每吨价格在原合同价上增加 10 元每吨。
四、验收方式:
1、乙方收到货物后进行检测,如有质量问题则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若双方对水泥质量在检测或实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省或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双方都不得提出异议。
2、若发生货损货差,千分之三以内属于正常,由乙方承担,千分之三以外的属于甲方或者承运人承担,但乙方应在货到后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数量合格。收货按实际数量结算,若发现作假凑数等情况,乙方可按作假数量对甲方进行双倍处罚。
3、乙方收货的方式为:乙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或个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后视为收货。 收货单位: (盖章) 收货人: (签字)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乙方签字或盖章的收货单作为结算依据。
2、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订购水泥必须达到 吨每月,甲方向乙方供货累加满200万元人民币水泥货款(含运费)为一个结算周期。货款(含运费)每次累加满200万元人民币乙方即支付货款(含运费)的百分之八十给甲方。如果乙方向甲方订购的水泥未达到 吨每月,则应该保证两个月结算一次,至结算之日至少支付货款(含运费)的百分之八十给甲方。至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欠甲方的货款(含运费)应每半年清算一次。
3、付款方式:自结算之日起,乙方必须两天内将应付货款(含运费)支付给甲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含运费)采用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实时支付。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水泥应提供真实发票(发票不包含运输费用金额)。超出合同单价部分金额的税金,由乙方按金额17%支付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满足乙方的购货需求并保证及时供货。甲方提供的水泥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赔偿乙方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因供货不足造成乙方更换供应商,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订货不及时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拖欠甲方货款(含运费)。因拖欠货款的原因甲方有权向乙方停止供货,乙方并应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总额0.4%的违约金。乙方并承担甲方追讨欠款的费用,含律师费等。
3、乙方在未向甲方结清货款(含运费)前,乙方不得单方面要求更换水泥品牌和供应商。
4、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万元。
七、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买卖交易终止,并结清所有货款(含运费),合同自动失效。
八、本合同未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订货传真和回复传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所留传真号码,不能随意变动,若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动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十、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有纠纷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十一、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1:散装水泥购销合同范本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价金总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袋重合格率达到国家规范。
四、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货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乙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五、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________吨。其中:______吨,______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除甲方责任。
篇12:浙江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生产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及相关的机械制造、科研设计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散装办领导。各级散装办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四条 各级散装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金融、物价、建材、建设(城建)、交通、公安、铁路、物资、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散装办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其散装率比例和实现期限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须按散装率70% 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扩初设计审查时,须有同级散装办参加;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均化、化验等设施、设备,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散装水泥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散装办及有关部门,应协同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未配置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准参加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鼓励发展水泥熟料粉磨、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五条 交通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气卸式散装水泥罐车,下同)和散装水泥船舶征收的有关规费,应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销售(含自用)量征收每吨5元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向外省购入袋装水泥的,由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按提货单载明的数量向收货单位或个人代征每吨20元扶散费,全额上缴主管散装办。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散装水泥的,按散装水泥(包括集装袋、箱)销售量,每吨提取22元节约包装费(以下简称节包费),其中4元上缴主管散装办、9元支付用户、9元企业自留。水泥生产企业散装率超过50%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由主管散装办从其上缴的节包费中每吨返还0.10元。
第十九条 在本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投资方向许可证时,由县级以上散装办委托投资或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或按水泥预算定额每吨10元的标准,收取限制使用袋装水泥费(以下简称限袋费);建设工程竣工时凭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证明退还限袋费本息( 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时退还);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总用量比例50%以下的,不予退还;达到50%至80%的,按实际使用量退还;超过80%的,全部退还。
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由主管散装办按上年水泥使用量收取每吨5元限袋费(上年度散装使用率达到90%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免交); 散装水泥使用率超过80%的,限袋费本息全部退还;未达到80%的,不予退还。
因施工环境、散装水泥供不应求等客观因素和其它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袋装水泥的,经主管散装办核准可以免收限袋费。
第二十条 扶散费、节包费、限袋费统称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散装办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的具体范围和分工,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散装办征收专项资金,必须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浙江省发展散装水泥专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主管散装办缴纳上月的专项资金。铁路、交通(港务、航管)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专项资金解缴主管散装办。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5%上缴市(地)散装办,其中50%由市(地)上缴省散装办;市(地)散装办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2.5% 上缴省散装办。县级散装办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上缴;市(地)散装办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上缴。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依法严格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各级散装办收缴的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挪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设和购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交流;
(三)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管理、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还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各级散装办的办公经费,年初必须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上级散装办备案,按核定的计划指标控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其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物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物价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足额或拒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并按违反规定金额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散装办要协助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统计、财政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的作用
水泥是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建筑材料
。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水泥品种的不断增加,水泥的用途也更加广泛。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已明确指出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而水泥又是建筑业发展离不开的主要原材料;
其次,交通运输业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基础产业,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大量的水泥,如修公路、修铁路、建港口、建机场、铺设石油管道,哪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水泥;
再就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尤其是像长江三峡、黄河小浪底这样大型的水利枢纽工程,都需要大量的水泥;
另外,广大的农村基本建设,如农民盖房、农田水利,农村道路等,每年都需要大量的水泥,可见,水泥的用途十分广泛。
除此之外,煤矿、油井等开采也需要大量的特种水泥,总之,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为社会服务的各种场所、设施建设也都离不开水泥,所以,水泥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奠基石的作用。
篇13: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原则,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政府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办法实施。
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下同)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70%。
改建、扩建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
已经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生产能力,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50%,立窑应当达到本企业水泥生产能力的20%。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散装水泥的质量、计量管理,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设备制造和管理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本市主城区及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供应半径内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城区范围内与前款相同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设有预拌砂浆搅拌站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其城区范围内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一条 装卸、运输、储存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
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申办通行手续,应当及时办理。混凝土运输车荷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取证、放行,待其卸载后处理。
第十三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工程建设概算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单位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按散装水泥实际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推广和鼓励使用散装水泥。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批准减免,也不得拖欠、截留、平调和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的项目需要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列入当年项目安排计划,并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生产能力未达到70%的;
(二)有散装水泥供应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的;
(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欠缴金额20%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的;
(二)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或挤占截留、挪用、私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处理或怠于处理,不征或少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
(五)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关,是指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或其他负责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
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运至建设工程施工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经济效益
发展散装水泥不仅是对水泥传统的流通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建筑施工的高效化和现代化,而且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1.发展散装水泥可以使水泥生产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我们知道,水泥的生产成本主要由原材料、燃料、设备折旧、人工费等几大部分组成,其中燃料与人工费大约占水泥生产成本的20%左右。如果生产散装水泥,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费,同时由于不需要包装车间了,可以节约电、包装纸及缝袋用的棉纱等,综合起来计算,生产散装水泥比袋装水泥可降低成本20%左右。
2.发展散装水泥为用户也带来效益。根据我国水泥销售市场的情况,散装水泥销售价格一般比袋装水泥便宜,按照目前包装纸价格,每吨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出厂价相差25—30元,如果扣除“以散养散”费(后面解释)5元后,用户购买散装水泥,每吨还可以便宜20~25元,这对于水泥用量大的用户来说,是一项大的节约。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
3.发展散装水泥可为国家节约木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据测算,每生产一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省包装纸60吨,折合木材330立方米,生产60吨纸需要电7.2万度,煤78吨,烧碱22吨;另外,每运输一万吨散装水泥,比运输袋装水泥可减少水泥损失4%。
篇14:经典的散装水泥广告词
1. 实施全域禁现,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2. 实施全域禁现,铸造碧水蓝天之城。
3. 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确保工程质量。
4. 使用散装水泥,改善作业条件,减少环境污染。
5. 使用散装水泥,实现文明施工。
6. 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7. 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8. 试点推广,散装水泥进农户;建材下乡,加快建设新农村。
9. 水泥散装化,混凝土砂浆预拌化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0. 水泥散装化,混凝土预拌化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1. 水泥散装化,利国利大家。
12. 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我国一项重要产业政策。
13. 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是我国一项重要产业政策。
14. 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建筑业向低碳节能转型。
15. 推广预拌砂浆,营造绿色空间。
篇15:经典的散装水泥广告词
1.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2.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水泥散装率。
3. 奋力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三圈一体”发展。
4. 关爱地球,发展散装水泥。
5. 关爱地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6. 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7. 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走“以法兴散”之路。
8. 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水平。
9.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0.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1. 禁止现场搅拌,打造绿色低碳环保人居环境。
12. 禁止现场搅拌,科学治理施工扬尘。
13. 禁止现场搅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14. 面向市场,强化服务,加快水泥散装化进程。
15. 生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
篇16:经典的散装水泥广告词
1. 推广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打造绿色低碳环保建筑。
2. 为了珍贵的森林资源和美好的生活环境,请您使用散装水泥。
3. 行动起来,发展散装水泥,共筑绿色家园。
4. 抓机遇迎挑战,确保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 抓项目重示范,加快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广泛应用。
6.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确保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7. 转变旧的传统观念,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8. 发展散装水泥,让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绿。
9.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0. 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共创青山碧水。
篇17:《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出台
《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出台
2009年5月5日,由齐齐哈尔市市长刘刚签署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十四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4日起施行.
作 者:姜宏伟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市建材办 刊 名:散装水泥 英文刊名:BULK CEMENT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 关键词: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