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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时间:2023-02-08 08:05:1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兰山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兰山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篇1:兰山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兰山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兰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服务为目标,以国家“禁现”政策为动力,按照“整体推进,逐步推开,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发挥区域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全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作 者:吕全红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刊 名:散装水泥 英文刊名:BULK CEMENT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 

篇2:推广散装水泥 确保持续发展

推广散装水泥 确保持续发展

本公司始建于1971年,是辽宁省建材行的骨干企业,现有员工450人,资产2.0亿元,拥有年产45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作 者:营口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 刊 名:散装水泥 英文刊名:BULK CEMENT 年,卷(期): “”(5)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3:成就瞩目任重道远-我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情况

成就瞩目任重道远-我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情况

水泥散装化是我国从五十年代起就实行的一项重要方针.经过多年的`推动与发展,我国散装水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专业化的散装水泥产、运、储、用等环节构成的产业和技术链已初具规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散装水泥发展格局已逐步形成,发展模式也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 者: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作者单位: 刊 名:河南建材 英文刊名:HENAN BUILDING MATERIALS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 

篇4:滨州散装水泥发展进入快车道

滨州散装水泥发展进入快车道

,滨州散装水泥的事业发展正驶入快车道.截止9月底,全市共累计发放散装水泥191.9126万吨,提前一季度超额7%完成省散办下达的目标任务,其具体举措如下:

作 者:吴炳琢 张振民  作者单位:滨州市散办 刊 名:散装水泥 英文刊名:BULK CEMENT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5:散装水泥发展的宣传标语

关于散装水泥发展的宣传标语

1、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人人有责,造福子孙。

2、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和资源。

3、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

4、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积极促进节能环保。

5、发展散装水泥,构建和谐社会。

6、发展散装水泥,促进科学发展。

7、发展散装水泥,共筑绿色家园。

8、发展散装水泥,建设美好家园。

9、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0、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共创碧水蓝天。

11、发展散装水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综合效益。

12、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节能减排。

13、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清洁生产。

14、发展散装水泥,促进循环经济。

15、发展散装水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16、发展散装水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7、发展散装水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8、发展散装水泥,让施工更文明,环境更优美,城市更整洁,生活更美好。

19、发展散装水泥,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

20、发展散装水泥,走科学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

21、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水泥散装率。

22、禁止现场搅拌,打造绿色、低碳、环保人居环境。

23、实施全域禁现,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24、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确保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5、奋力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三圈一体”发展。

篇6:如何挖掘发展散装水泥的潜力

如何挖掘发展散装水泥的潜力

综观全国散装水泥统计年报可以看出,占据散装率前三把交椅的.仍是三个直辖市--上海、天津、北京,而散装水泥量位居全国老大的浙江省,散装率屈居第四;长期位居散装水泥量第一的山东省,其散装率仅为22.12%,排在第十位.

作 者:徐镇斌  作者单位:江西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刊 名:散装水泥 英文刊名:BULK CEMENT 年,卷(期): “”(3) 分类号:F4 关键词: 

篇7: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集中搅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并利用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工作,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推广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目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的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农村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物流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物流行业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符合发展规划的生产项目的建设及技术改造,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国家公布目录中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十六条 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应当注重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源头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水泥生产企业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对达到国家规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标准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预拌砂浆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公路、港口和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起始日期及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

(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和标明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确定和标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无法运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当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不足二百立方米或者一次性使用量不足八立方米的;

(四)砂浆使用总量不足一百吨的;

(五)在施工现场周边三十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五十公里范围内不能足量供应预拌砂浆的;

(六)其他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落实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专用车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八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未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发展散装水泥的经济效益

发展散装水泥不仅是对水泥传统的流通方式的改革,有利于建筑施工的高效化和现代化,而且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1.发展散装水泥可以使水泥生产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我们知道,水泥的生产成本主要由原材料、燃料、设备折旧、人工费等几大部分组成,其中燃料与人工费大约占水泥生产成本的20%左右。如果生产散装水泥,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费,同时由于不需要包装车间了,可以节约电、包装纸及缝袋用的棉纱等,综合起来计算,生产散装水泥比袋装水泥可降低成本20%左右。

2.发展散装水泥为用户也带来效益。根据我国水泥销售市场的情况,散装水泥销售价格一般比袋装水泥便宜,按照目前包装纸价格,每吨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出厂价相差25—30元,如果扣除“以散养散”费(后面解释)5元后,用户购买散装水泥,每吨还可以便宜20~25元,这对于水泥用量大的用户来说,是一项大的节约。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

3.发展散装水泥可为国家节约木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据测算,每生产一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省包装纸60吨,折合木材330立方米,生产60吨纸需要电7.2万度,煤78吨,烧碱22吨;另外,每运输一万吨散装水泥,比运输袋装水泥可减少水泥损失4%。

篇8:发展散装水泥的经典宣传标语

发展散装水泥的经典宣传标语

1、保护环境,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惠农便民,农村推广散装水泥。

2、唱响节能减排主题,推进散装水泥立法进程。

3、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人人有责,为子孙造福。

4、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保护环境和资源。

5、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保护环境与资源。

6、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

7、大力推广散装水泥,积极促进节能环保。

8、发展散装水泥,构建和谐社会。

9、发展散装水泥,促进科学发展。

10、发展散装水泥,共筑绿色家园。

11、发展散装水泥,建设美好家园。

12、发展散装水泥,让天更蓝山更青水更绿。

13、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4、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共创青山碧水。

15、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造福子子孙孙。

16、发展散装水泥,保护城乡环境,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

17、发展散装水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综合效益。

18、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节能减排。

19、发展散装水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20、发展散装水泥,促进清洁生产。

21、发展散装水泥,促进循环经济。

22、发展散装水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

23、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森林资源,造福子孙万代。

24、发展散装水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5、发展散装水泥,建设生态水城。

26、发展散装水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7、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8、发展散装水泥,让施工更文明,环境更优美,城市更整洁,生活更美好。

29、发展散装水泥,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30、发展散装水泥,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

31、发展散装水泥,推广预拌砂浆,建设生态和谐美丽家园。

32、发展散装水泥,优化产业结构。

33、发展散装水泥,珍惜有限资源。

34、发展散装水泥,助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35、发展散装水泥,助力宜商宜业宜居城市建设。

36、发展散装水泥,走科学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

37、发展散装水泥,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38、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39、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让施工更文明,环境更优美,城市更整洁,生活更美好。

40、发展预拌混凝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41、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贡献。

42、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提高水泥散装率。

43、奋力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用“三圈一体”发展。

44、关爱地球,发展散装水泥。

45、关爱地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46、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47、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走“以法兴散”之路。

48、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水平。

49、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50、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51、禁止现场搅拌,打造绿色、低碳、环保人居环境。

52、禁止现场搅拌,科学治理施工扬尘。

53、禁止现场搅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54、面向市场,强化服务,加快水泥散装化进程。

55、生产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

56、实施全域禁现,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57、实施全域禁现,铸造碧水蓝天之城。

58、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确保工程质量。

59、使用散装水泥,改善作业条件,减少环境污染。

60、使用散装水泥,实现文明施工。

61、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62、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

63、试点推广,散装水泥进农户;建材下乡,加快建设新农村。

64、水泥散装化,混凝土、砂浆预拌化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65、水泥散装化,混凝土预拌化是建筑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66、水泥散装化,利国利大家。

67、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我国一项重要产业政策。

68、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预拌混凝土是我国一项重要产业政策。

69、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促进建筑业向低碳节能转型。

70、推广预拌砂浆,营造绿色空间。

71、推广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打造绿色低碳环保建筑。

72、为了珍贵的森林资源和美好的生活环境,请您使用散装水泥。

73、行动起来,发展散装水泥,共筑绿色家园。

74、抓机遇迎挑战,确保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75、抓项目重示范,加快推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广泛应用。

76、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确保散装水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77、转变旧的传统观念,推广使用散装水泥。

篇9:大力加强散装水泥工作 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加强散装水泥工作 实现可持续发展

山东崇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山东建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1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山东建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淄博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并于9月6日经山东省工商局批准变更为山东崇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现公司拥有固定资产3.7亿元,员工2100人,年产“建设”牌、“柳泉”牌32.5、42.5、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170万吨,纸袋3600万条,设有张店、淄川、博山三个水泥生产厂区和一个在建厂区.

作 者:宋道诚  作者单位:山东崇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淄博,255104 刊 名:山东建材 英文刊名:SHANDONG BUILDING MATERIALS 年,卷(期): 23(5) 分类号:F1 关键词: 

篇10:广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并通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的领导,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目标和扶持措施,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资金投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使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项目需要扩建或者改建的,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自治区实际,适时发布、调整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相关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指导目录。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提供通行便利。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第十七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的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沉淀池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术语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工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浆是指由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水泥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路桥工程、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的经济效益

1.发展散装水泥可以使水泥生产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我们知道,水泥的生产成本主要由原材料、燃料、设备折旧、人工费等几大部分组成,其中燃料与人工费大约占水泥生产成本的20%左右。如果生产散装水泥,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工费,同时由于不需要包装车间了,可以节约电、包装纸及缝袋用的棉纱等,综合起来计算,生产散装水泥比袋装水泥可降低成本20%左右。

2.发展散装水泥为用户也带来效益。根据我国水泥销售市场的情况,散装水泥销售价格一般比袋装水泥便宜,按照目前包装纸价格,每吨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出厂价相差25—30元,如果扣除“以散养散”费(后面解释)5元后,用户购买散装水泥,每吨还可以便宜20~25元,这对于水泥用量大的用户来说,是一项大的节约。可以大大降低工程项目的造价。

3.发展散装水泥可为国家节约木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据测算,每生产一万吨散装水泥可节省包装纸60吨,折合木材330立方米,生产60吨纸需要电7.2万度,煤78吨,烧碱22吨;另外,每运输一万吨散装水泥,比运输袋装水泥可减少水泥损失4%。

散装水泥运输合同

散装水泥购销的合同

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

有关散装水泥的宣传广告词

高考作文母题——创新发展

步入工作的励志演讲稿

推广工作安排

高考写作素材:创新发展

网络推广 工作职责

推广工作个人总结

《兰山区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锦集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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