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xxxxx年4月27日生于xx省x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汉族,就职xx省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住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周xx,男,xxxx年1月29日出生。驾驶证号:
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坊x门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朱xx,女,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门x
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xx市武昌区中北路158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承保车厂牌型号:xxxxSGM7209ATA轿车,车牌号码:xxx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 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下费用:
1、
2、
3、
4、 医疗费用5439.30元人民币 车辆损失费1100元 提车费100元 交通费103元
5、
6、
7、
8、 误工费5220元(两个人) 护理费1000元 营养补助费元 后续治疗费1000元
以上赔付扣除先前支付的医疗费(2400元),余额共计13562.3元
二、 由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1月5日下午在中州大道与郑汴路交叉口路西我骑电动车向西行驶时,这时周xx驾驶鄂xxxx号车由北向南急速行驶撞上我的电动车,造成我本人头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时至今日右肘关节仍有痛感,活动受限,不灵活,不能正常弯曲。电动车也严重损坏。
出警事故认定车辆驾驶者周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第一款,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得知鄂xxxx号车车主为朱xx,且该车已由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全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谢谢
原告:张xx
xxxx年3月3日
篇2:多个被告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
被告一: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x市x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x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xxx市xx实业公司,xxxx年11月更名为现名)
住所:x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电话: xxxxxxxxxxxxxx
被告三: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x市xx区x路 xx号
法定代表人:史xx,职务:董事长
电话:xxxxxxxxxxxxxx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要求被告三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尽快与原告签订上述正式的合同。
3、本案中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有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3月27日,被告一和被告二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三签署了《委托书》,具体委托内容如下:“经委托、受托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方“东岗怡园”开发项目从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委托方将全权委托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操盘,各种经营活动将在委托方监督下由受托方负责,各种经济合同由受托方签署。受托方业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xxx市商业银行北新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受托方必须合法经营,照章管理,如有违约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于利益回报部分是(应为“视”)利润多少及工作成绩另行签订合同。受托方合同专用章印鉴留存。”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对被告三的委托属于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xxxx年8月16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出具书面《证明》,其具体内容如下:“我单位xxx市xx实业公司(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购房人(委托购房)购买东岗怡园商品房一事(五十四套)予以确认。此项业务相关事宜需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与咨询。待我单位取得销售许可证(正式开盘销售)后,将由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购房人并按我单位要求,交款后统一办理业主正式《购房合同》。特此证明。”
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此份证明,将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对委托被告三代理委托出售的东岗怡园商品房一事合法、有效。
xxxx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三的办公所在地xxx市xx区槐中路286号,查验了上述《委托书》和《证明》后,与被告三签署了《团体委托购房协议》,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原告预订的商品房并与位于xxx市东岗怡园A南区;2、售价为平米3700元;3、认购房源暂定为17号楼,共计一套,面积为95.409平米,总价款为358700元;4、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比例为50%,同时签订委托购房协议;5、开盘时间之内交付剩余房款;6、xxxx年9月30日开始施工,主体封顶为xxxx年底,xxxx年10月达到入住条件;7、乙方(原告)将约定款项划入甲方(被告三)指定账户后,本协议正式生效;8、签订购房《合同》后,本协议自动终止;9、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当天,原告向被告三交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共计179350元,由此,正式生效,该协议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三之间签署的《团体委托购房协议》,是在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签署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由此,该《团体委托购房协议》直接约束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被告一和被告二应严格遵守《团体委托购房协议》中交付指定商品房的义务。
然而,xxxx年6月13日,被告一取得了东岗怡园A南区的销售许可证,原告得知被告一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马上与被告三取得了联系,要求被告三立即履行协议上规定的义务,即督促被告一与原告尽快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三表示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一定照办。
xxxx年6月25日,被告三在自己的网站发表了一份《声明》,其内容如下:“1、由我公司开展的客户购房委托业务,现在依程序落实办理中;2、我公司承诺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结果以最快方式告知客户;3、我公司承诺的时间内如不能屡约将承担应付的责任及义务;4、我公司在承诺的期限内希望得到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如未经我公司许可任何自行处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不可预见的后果以致对事情的进展如产生不良影响,我公司将不承担责任;5、对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公司将保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xxxx年7月22日,被告三又出具了一份《公告》,再次重申如下态度:1、截止目前,由于xx公司的不配合,我公司未能就此项业务达至预期结果,对此公司向客户深表歉意;2、公司本着坚决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负责到底;3、公司将给聚合公司留出10个工作日的最后期限,届时,如不能按客户要求解决,公司将考虑委托法律顾问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客户及公司利益;4、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所开展的此项业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经营行为,对此,公司有充足的依据并以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最大限度的来维护客户的利益和我公司的信誉。
xxxx年8月18日,被告三又向xxx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即《关于委托代购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东岗怡园商品房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我公司的委托代购活动依据合法的委托代购手续,受国家法律保护,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已按要求送达xx区建通街刑警队和贵局市场监管处。欢迎对“委托书”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到有资质的国家和省级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如鉴定“委托书”系我公司伪造,我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2、我公司委托代购东岗怡园A南区商品房共计40多套,与客户全部签订购房协议。按照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应于开盘前办理正式购房合同,之所以至今未得到办理,完全是委托方xxx市xx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所致;3、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贵局和有关单位工作,尽力为事件的早日解决做好应做的工作;4、我公司充分尊重并全力支持广大客户的维权行动。
虽然,被告三一直尽力为原告进行沟通与努力,但至今仍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故原告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督促被告一和被告二尽快与原告签订上述正式的合同。
与此同时,原告也多次找被告一和被告二协商,请求他们履行他们在《证明》中的承诺,尽快与我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二却在一开始欺骗我们说:《委托书》和《证明》是假的,xx公司是骗子,你们赶快到公安报案吧,否则,你们就什么都没有了。后来,原告取得了《委托书》和《证明》均是真的证据后,在事实面前,他们又说:虽然《委托书》和《证明》均是真的,但是,xx公司并没有把购房款打入我们公司的账上,因此,我们不能和你们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被告一和被告二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3月25日
附件:xxx市xx实业公司更名的证明
篇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被告保险公司
原告:田xx,女,xxx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xx市xxxxxxxxx
被告:袁xx,男,x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住址:xx市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⒈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3472元(以下币种相同)
2. 判令第三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1年11月23日18时1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沪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浦东新区龙东大道与东胜路路口处,与原告骑乘的电瓶车相撞,发生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发次日,原告到xx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之后经4次治疗,主治医生前后建议休息共计25天。
经查,事故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且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原告损失赔偿责任;第二被告作为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二月十二日
篇4:多名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xx,男,21岁,汉族,xx县xx镇下冶村村民,住该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x,男,1x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人,现住xx县xx阳镇xx阳街。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1x年月日出生,汉族,xx县xx县镇人,现住xx县xx阳镇xx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解xx,男,1x年 月 日出生,汉族,xx县人,现住xx县xx阳镇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扈xx,男,1x年月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人,现住xx县xx镇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刘洋xx解xx、扈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xx年1x月2x日晚11时许,附带民事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在xx县中小企业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琐事持理发剪刀等凶器将原告人、郑xx、卫xx刺伤,造成原告人与郑xx重伤害、卫xx轻伤害。
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xx县惠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被转到xx县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脊髓损伤、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右眼睑皮肤裂伤。原告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住院期间先后在xx第四人民医院、xx开发区新立医院、xx动力机械厂职工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x642.1x元、交通费4113.3元、住宿费21xx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还需继续治疗。
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严惩被告人田x、刘xx、解xx、扈xx的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范xx
xxxx年4月1x日
篇5:多名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系被害人母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系被害人妻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X下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X(系被害人大儿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下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系被害人小儿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陆社炎,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3xxx6322,x2x-3xx3225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址:广东省XX河XX镇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址:广东省XXX河XX镇XX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X,男,住址:广东省XX县河XX镇X村。
诉讼请求
一、 依法追究被告人朱XX、朱XXX、朱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 依法判令被告人XX、朱XX、朱XX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xx434元(x3x1.xx*2x),丧葬费2xx42(556x4/12*6)元,交通费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62x元(6x25.6x*5),精神损害抚慰金5xxxx元、共计3xxxx4元。
事实和理由
2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XCX县XXXX村民朱XX(已被XX中院判刑),因与XX朱姓长房对位于XX镇XXX桥下段公路旁一块土地发生纠纷并引发争执,被害人朱XX当时便随人群前往现场观看,此时被告人朱XX、朱XX和朱XX等人使用木棍、汽油弹、砖块、镰刀等殴打被害人朱XX。朱XX被打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其是因头部被锐器(刀类)砍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人朱XX是主要组织者,案发后其逃离现场。时至今日被害人亲属悲痛欲绝,刚4x岁的原告人朱XX丧失了朝夕相处的`丈夫,XX岁高龄的老母亲永远失去了儿子。被告人朱XX、朱XX等人用镰刀、棍棒、汽油弹、砖块等将被害人朱XXX殴打致死,同时将同村村民朱XX殴打成重伤,三被告人行为无视国家法律,目无国法,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朱XX、朱XX、朱XX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两人死亡多人受重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但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同时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害人朱XX遭此惨祸,给原告人精神上造成无比沉重的伤害,在此,原告人强烈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5xxxx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篇6:多被告起诉状
原告: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_________所居住的,建筑面积______,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广场___楼___房屋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上述涉案房屋;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约定由原告出资________元购买涉案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使用,原、被告立下书面协议。后因双方之间发生纠葛,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要求确认上述宅院内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倒出,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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