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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时间:2025-11-19 07:51:4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本文共7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xxxx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9820619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xxx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98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xx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9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2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xx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xx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 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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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吴XX,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所地:

被告人华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民族,住 市 区 街 号,(户籍所在地: 省 市 乡 行政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年 月 日由 市公安局 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 因故意伤害原告人 身体,赔偿原告人 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 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人 在 市 区 中路 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 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 拳打脚踢,使用凶器 打击原告人 头部、脸部,将原告人 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 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 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 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 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 被打后,被送往 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 市 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 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 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 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 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 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 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省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3: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xxx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经常居住地xx县xx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x县冰溪镇西商苑“xxx”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篇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

原告人XXX,男,1xx5年6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锦江镇乐泉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玉山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xx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王家坝五里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1xxx年x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五里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1年7月x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篇5: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1xx2年6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xx2061x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1xx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xx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1年x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xx1年x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1年10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篇6: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x6x.6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x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4年 3月1x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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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 3月18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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