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刑事案例分析范文论文,本文共2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刑事案例分析
甲乙两人合谋盗窃外地汽车牌照,然后在汽车挡风玻璃上放置“要牌照请拨打1***********”的纸条,当车主拨通电话后,甲乙向车主索要200元钱。甲乙多次实施这种行为。
本案中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三种不同的观点。
对于是否能够认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牌照”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不能讲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另一方面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存在盗窃、抢夺、毁灭情形,第三款对居民身份证件不存在盗窃、抢夺、毁灭情形。由此看来对于国家颁发给个人的证件即使出现盗窃、抢夺、毁灭情形客观上也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本案中甲乙的行为不应该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甲乙行为不能算得上威胁,被害人也并非出于恐惧心理交出钱财,因此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可以分为秘密窃取他人车牌和索要财物两部分,秘密窃取他人车牌的行为按照犯罪四要件分析,客观上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车牌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甲乙以盗取车牌来换取钱财,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车牌的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包括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行为人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的。以上三种情形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本案,甲乙秘密窃取他人车牌,在得不到钱财时将车牌丢弃,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车辆处于违法状态,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益可能性,因此应认定甲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定盗窃罪比较适宜。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整理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篇2:刑事案例分析
受害人报案:
9月2日,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9月1日上午9时许,其在西海某地与同事玩牌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无故殴打,造成身体多处损 伤,其并没有还手,犯罪嫌疑人还使用棍棒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间长达几分钟。其后来到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多处瘀伤,同时还有骨折等损伤(轻伤)。公 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抓获归案。
王律师代理:
年9月5日,刑事拘留三天了,家属每每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却始终没有任何详细答复,仅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将 继续侦查。家属也希望办理取保候审,但被某些侦查机关人员告知,案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某些侦查人员告知,案件性质恶劣,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家属在无助之余只能寄希望于刑事辩护律师,一是调查案情,二是争取取保候审。2015年9月6日,上海律师咨询网王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
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蒋某已经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见到王律师后非常激动,他说他被受害人冤枉了,他想让王律师帮助他。经详细了解,案情原来 另有一番描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同事关系,受害人因文化水平低,说话难听入耳,并经常诋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名誉,受害人在单位并没有人缘,因受害 人说话经常得罪人,因此很多同事都非常讨厌受害人。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当着很多同事的面说犯罪嫌疑人在外有**的事,犯罪嫌疑人的女人**,于是两人发生 口角,后续演变成推搡,因犯罪嫌疑人身体强壮,受害人推搡不过,因此拿起凳子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打后,依仗自己的力量将凳子抢了过来,并也抡了受 害人一板凳,于是双方厮打起来……后来,两人被分开,犯罪嫌疑人也有受伤,但因身体结实,并未到医院进行检查……。
了解案情的重大问题后,辩护律师立即制定对策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仅根据了解的情况要求公司领导予以配合,而且根据案情的细节积极调查相关人员,同时,就具体案情与受害人进行核对……
2015年9月9日,经过几天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家属配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于是,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出具各种手续,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尽快走出看守所。
但是,2015年9月11日,王律师却从侧面了解到案件并未向侦查机关所说的方向发展。侦查机关并未办理取保候审,而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在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再次向侦查机关询问关于取保候审情况时,侦查机关明确告知,案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的重大反转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以承受,王律师则通过多方继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2015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本律师与检察院及侦查机关均 取得直接联系,并提交律师意见及相应材料,在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最终为犯罪嫌疑人蒋某办理成功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蒋某走出看 守所。
案情分析: 受害人在报案描述时,可能会加重描述自己的受伤伤情,加重描述对方的暴力程度,但会减轻描述自己在案件中的过失或作用,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会对受害人怜悯,却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打击犯罪的正义心理;
王律师介入后,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并以此为目标指导犯罪嫌疑人提供确实有效的线索或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现状,同时,利用法律程序及实体规定与相关司法机关反馈及沟通,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中,王律师积极介入后,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同时还有公司领导的介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积极配合,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家属的同一 口径,受害人的后续表态……等各方的努力下,才最终使该案达到取保候审的结果。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很多事情不能相互沟通及核实,往往导致案情朝着相 反的方向发展,后续再想扳回,则困难重重。
篇3:刑事案例分析
案情:马某伙同他人伪造受害人临时身份证,冒充受害人本人到电信营业厅挂失受害人手机卡,截取验证码,通过网银操作,修改受害人网银密码,进而操作受害人网银,转移受害人卡上资金20万元。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不同观点:律师认为本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分析相关罪名的特征。盗窃罪,是以秘密的手段,不为人知的方法,侵占财物所有人的财物;而诈骗罪,(这里姑且以诈骗罪作分析,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个特殊构造,之所以在刑法中不在财产犯罪之列,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不但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银行卡管理制度,但在行为方面,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是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财物所有人处分财物。对于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他人身份,到电信部门挂失补办手机卡,再获取验证码,进而操作被害人的网银,转移卡内的钱。对于银行来讲,犯罪人的行为并非是秘密的,而是“堂而皇之”的,因为提供的信息都是真的,只是操作的人不是真正的持卡人,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银行“信以为真”,而处分了卡中的钱款,是一种诈骗行为,所以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寻找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刑法对这种行为定性为以盗窃罪处罚。就是说,如果有这种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就定盗窃罪,属于“罪刑法定”。但本案马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个特征。马某并未盗取他人有形的、现实的信用卡,只是盗取了信用卡上的信息进而通过网络操作信用卡,不能想当然认定为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第三,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补卡截码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再转移卡上的钱款。很明显,马某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本身。本案被告人及其同伙所涉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
马某通过获取的信息,冒充持卡人向相关银行发出指令,银行接到指令后,认为是持卡人所发而同意支付,显然马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马某的行为不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附注:根据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本案涉及的银行卡系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
篇4:案例分析论文
一:《英国应对疯牛病危机事件》
一、案例背景
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像疯牛病危机这样持续近,依然还有新的发展;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从一场普通的农牧业疫情,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地区的社会、政治危机。
1986年始发于英国的疯牛病,最初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普通的动物疫情,直到英国政府公开证实了它对人类的致命才引起丁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的广泛重视,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预控。但不幸的是,这种疾病因子在牛身上的潜伏期只有五年,而在人身上的潜伏期却可长达数十年,更可怕的是,这种疾病因子还可能传染给其他的动物,这样就增加了人类被感染的途径。因此,疯牛病危机所打击的不仅是欧洲发达的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更重要的是它打击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大选和政府的稳定性,并导致了人们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质疑。
英国是这场危机的发源地和重灾区,英国政府对这场危机初期管理的滞后导致了危机的蔓延扩散。从19开始,欧盟对英国牛肉实施出口禁令.英国政府曾一度采取不合作政蕹,与欧盟成员国乃至欧委会的摩擦不断,“牛肉大战”演化成为外交危机。布莱尔政府开始在疯牛病问题上与欧盟开展合作,并在内外压力下洱化了对危机的预防、监控和处理的机制,使该危机在英国有所控制。但是,,疯牛病在德、法等欧盟国家相继发作,导致了新一轮疯牛病恐慌,疯牛病危机成为欧洲人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二、疯牛病危机的演变过程
(一)疯牛病在英国
1986年10月25日,位于英国东南部的一个风光绮丽的小镇——阿福什德镇发现了第一头患疯牛病的牛。这是一头黑白相间的奶牛,发病之初,它无精打采,然后是站立不稳,步履踉跄。到后期便口吐白沫,倒地不起。经权威兽医确诊后,这头牛患的是疯牛病。同年,英国国家兽医中心第一次进行检测,发现4起疯牛病病例。1987年11月,在英国的80个农场发现95例病例。到1988年,发现2512例病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共登记有8443例疯牛病。封1990年底,疯牛病泛滥至17323例。1992年达到最高值,为44544例。
(二)疯牛病危机爆发
虽然从发病数量上看,危机自1992年后有所减缓,但从1990年开始,相继发现了猫和猪感染疯牛病的病例,人们开始担心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到年,不幸终于被证实了,3月20日,英国政府宣布,10名新型克雅氏病患者与疯牛病有关,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英国乃至整个欧洲“谈牛色变”,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欧盟多个国家的牛肉销售量下降了70%,各成员国间因为“牛肉”而互不信任,纷争四起。1996年到5月6日,英国已有89人被证实死于新型克雅氏疾病。英、法、德等国民众纷纷通过示威、抗议等各种形式表达对政府危机管理无能的不满.隐藏已久的疯牛病危机骤然表面化,从一场农牧业领域的经济危机升级为社会、政治危机。
1996年3月27日,欧洲理事会禁止英国出口牛肉及相关产品。1996年5月24日,英国上诉欧洲法院,要求收回出口禁令,虽被驳回,但批准其可通过与盟国政府谈判取消禁令。1996年6月21日,欧盟成员国政府首脑会以签署《佛罗伦萨框架协定》,要求在英国达到以下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取悄对英国牛肉进口的限制:淘汰性屠宰有被感染危险的动物;改善英国的动物身份证和追踪体系;立法禁止将哺乳动物的肉和骨头用于动物饲料;屠宰30个月大的牛;有效清防屠宰后动物尸体残留的危险材料。
除了通过出口禁令来制止疯牛病危机的蔓延以外,欧盟还采取了其他的防范措施,包括:19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处理动物肥料的“严格加工标准”;5月1日开始对检测、控制和消除疯牛病实施“积极监督”。欧盟的这些措施一度使消费者对牛肉安全和消费的信心回升,但20爆发在德、法等国的新一轮危机又使消费者信心再度跌落下来。这使欧盟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试图恢复市场信心和牛肉消费。尽管有严密的措施,疯牛病危机还是在整个欧盟地区爆发了,迄今只有三个国家未发现疯牛病。
年2月初,欧盟各国农业部部长开会时一致认为,疯牛病危机对欧盟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已经达到“紧急状态”。10月,法国一些超市里发现了被怀疑染有疯牛病病毒的'牛肉,引起普遍恐慌。疯牛病危机使法国的牛肉销售量锐减,出口遭到重创,法国农牧民经济损失惨重,政府在这场危机中承受了来自各方的巨大社会压力:一方面为了消费者利益必须采取断然措施控制疯牛病蔓延;另一方面又要想办法尽量帮助牛农渡过难关。 此后不久,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也相继发现了疯牛病病例,整个西欧陷入了一场严重的疯牛病危机。2月22日,因疯牛病危机而遭受惨重损失的法国农牧民在法国总理者斯潘参观第38届巴黎国际农业博览会时举行了抗议示威。他们对政府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牧民的利益表示强烈不满。
(三)疯牛病危机扩大化
疯牛病危机使欧盟内部的贸易摩擦增加。这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英法牛肉大战”,尽管欧盟已经于取消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但法国政府仍拒绝解禁,2000年12月,欧盟法院曾下令法国解除这项禁令,遭到了法国政府的拒绝。英国对此强烈不满,认为法国不是在“防止疯牛病蔓延”,而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为此,英国一些进口商对法国的水果、酒类和其他食品进行了抵制,这对两国的贸易往来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疯牛病的进一步蔓延,类似的贸易摩擦同样不可避免,这已经影响到欧盟内商品自由流通的正常运转。
欧盟内部围绕共同农业政策的分歧因此进一步扩大。疯牛病危机发生后,有些成员国要求从农业预算的其他项目中投出资金用来支持养牛业。但有的成员国却认为,这样做会造成欧盟农业政策的混乱.损害更多成员国的利益。欧盟委员会负责农业事务的委员费施勒甚至表示要重新审查共同农业政策。德、法政府则主张修订欧盟农业政策,重新确定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认为只有进行根本性的转变才能重新使人们相信共同农业政策的可靠性。他们还提出重新安排农业援助问题,将农业财政支持与遵守消费者保障权益、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的各项标准相挂钩,以取代对管理不善的农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政策。欧盟农业政策的改革 历来十分敏感,弄得不好会造成欧盟内部的分裂。尽管欧委会就疯牛病问题提出了一些农业改革方案,但由于欧盟各国利益不同,立场难以弥合,因此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欧盟统一大市场遭到质疑。欧盟内部边境开放后,方便了贸易往来和交通运输,但由于取消了各种检查措施而给疾病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形形色色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使疾病更易传播。
疯牛病危机对欧盟扩大产生消极影响。欧盟已经决定从初开始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接受中东欧新成员。但疯牛病引起的欧盟内部纷争将使不少申请国入盟的信心大打折扣,同时也使欧盟与申请国的入盟谈判更加艰难。2000年6月,欧盟与首批候选国在谈判涉及最敏感的农业补贴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问题时,由于各方的立场不同,致使谈判陷入僵局。中东欧申请国大多是农业国,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中获得补贴,使他们入盟的,是它们入盟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欧盟必须逐步减少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因此,欧盟竭力对中东欧国家入盟后享有的补贴加以限制,这与候选国的初衷大相径庭。
(四)疯牛病危机在继续
20初,伦敦皇家科学技术和医学学院—批流行病学家作出最新估计,在2000年至
年间,英国仅仅因为食用受疯牛病污染的牛肉而死亡的人数将逐步上升到5万人,最多可能达10万人。实验室检测已经证明,通过给羊注射受感染的牛脑物质或者投喂受感染的饲料,可以把疯牛病传染给羊。如果真是如此,死亡的总人数可能增加20%—50%。根据最坏的预测,英国将在80年时间里将有15万人因食用受疯牛病感染的牛羊肉而死亡。伦敦皇家学院的研究人员强调,有许多未知因素——特别是人在食用受感染牛羊肉以后的潜伏期——可能使受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时间无法确定。20研究的初步发现表明,1%的羊可能感染了疯牛病,这一发现使人们担心英国全国的4000万只羊可能全部被销毁。年5月23口,欧洲食品标准局报道称,疯牛病监管协会建议采取措施,预防羊爆发疯牛病。该机构建议消费者不要食用羔羊肉、羊肉和山羊肉。科学家预言,新型克雅氏疾病的潜伏期可长达数十年,疯牛病对人类的影响是长期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案例分析
(一)英国政府在后期危机管理的成功之处
1、较重视沟通信息。政府管理危机与传达危机信息的渠道畅通,定期向公众和欧盟委员会通报危机管理的进程。
2、重视危机研究及各部门间的合作管理。通过各类研究机构使公众正确理解危机,避免过度恐慌.提高对危机的反应能力。各机构间共同分享有关危机情报,通过对危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手段,提高管理和传达危机信息的技术水平。指定由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主要负责危机的管理。
3、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疯牛病的研究;屠宰感染牛群;保护牛肉市场;发放屠宰补贴;提高消费者的信心;进行市场于预性购买,维系牛肉的价格体系;由政府向整个行业注入资金,支持个人公司重组等。
4、与欧盟和欧洲其他国家协调,防止危机扩大与恶化。力求恪守欧盟《佛罗伦萨框架协定》以争取解禁,重整英国牛肉工业。鉴于英国政府危机管理取得成效,欧盟于198月1日,解除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
(二)英国及欧盟对疯牛病危机在管理上的教训
1、不听忠告,自欺欺人。英国政府一方面宣布委任专家对疯牛病的原田进行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又表示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疯牛病可以传染给人类,想以此安定人心。农业大臣甚至公然在电视里表演吃牛肉汉堡。直到]996年3月才正式承认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但为时已晚。英国政府危机初始管理失败直接导致危机的蔓延及涟漪效应。
2、南辕北辙,错上加错。在未明确向牛农和牛肉经营者与消费者传达危机严重性的同时,拒绝以市场价收购病牛,牛农不甘心亏本,于是将有可能染病的牛另找销路出售,从而造成大量病牛肉进入市场。
3、目光短浅,造成后患。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英国虽在1988年认定动物饲料的蛋白质是引起疯牛病的最大嫌疑,但直到1996年,才正式全球性禁止这种饲料出售,此时整整延误了八年。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致使多达7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可能感染了疯牛病病毒的蛋白质饲料。
4、反应迟钝,管理滞后。1990年德、法、奥地利等国已经开始禁止进口英国牛肉,并向欧委会提议欧盟实施这一措施。但是,欧委会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恶果,—方面同意采取保障公民健康卫生的措施,另一方面却威胁要欧洲法院来判断成员国的禁令是否合法,迫使各国不得不取消禁令。1996年当得知人也会感染疯牛病时,才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疯牛病危机已经爆发了10多年,所能找到的解决办法已经过时了。
5、机制缺陷,无人问津。疯牛病危机的爆发与扩大,暴露了欧盟缺乏对国内危机特别是欧盟内部问题的系统研究。欧盟下设24个总司,其对危机的研究与管理几乎却集中在军事—安全领域。没有哪一个总司专门负责保护欧洲的公众健康,这是疯牛病问题爆发之初在欧盟无人问津的原因。
(三)案例启示
1、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一国的问题难免会波及整个欧盟,欧盟如何提高处理内部危机的能力便显得日益重要。
2、危机管理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现代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科学和技术的飞速发屉,给人类带来更多不解之谜。危机管理者在应付不确定性的危机时,需要大量的专业信息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3、违背自然法则的代价沉重。牛原本以食草为生,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人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大量生产人工饲料,“强迫”牛吃这种人造高蛋白“荤”饲料,就易感染朊病毒而引起疯牛病,疯牛病“是我们人类因违背自然秩序而付出的代价”。
4、要重视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对食品安全危机的预防与控制能力反映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它的连带效应是广泛的,会涉及国家的社会、政泊、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5、转轨国家因灰色经济泛滥而更容易受到危机冲击。所有严密的防范与管理危机的措施要奏效,还要取决于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的有序性,否则监管的难度很大。在一个庞大无序的市场里,疯牛病出现只是早晚的问题。
6、疯牛病危机不同于单纯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它的爆发与升级,既有着深刻的自然科学背景,又涉及政府的管理水平与公众对危机的心理承受力等社会学问题。在危机管理领域,对危机情景的可见性愈差,对之进行管理愈是复杂艰巨。应对此类危机需要综合的能力,既需要深入的科学研究,科学对待危机;又需要提高政府职能,有效管理;更需要加强与公众的及时沟通。
篇5:刑事申诉状案例
刑事申诉状案例模板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0)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2000年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篇6:刑事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张xx,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中共党员,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乐亭县胡坨镇政府职工,住乐亭县乐亭镇健康小区。
电话:15832515099。
乐亭县检察院指控我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开庭审理,乐亭县法院本应依法法判决我无罪,并驳回杨艳梅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但却以(20xx)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我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决我赔偿杨艳梅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对此,我实在无法接受,故依法提出上诉。
20xx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20xx)唐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提出申诉后,20xx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以(20xx)唐刑监字第45号通知驳回申诉。
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申请再审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诉讼第204条款的条件。
篇7:刑事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 ××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 币100元。
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 ,××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
为 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 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 行严重)判处徒刑。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 ×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
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 大处理。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
篇8:审计案例分析论文
审计案例分析论文分享
摘要:通过对医院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的案例分析,阐述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包括审前准备、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过程等,分析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启发及成果利用。
关键词:经济责任 范围和重点 成果利用
案例介绍
8月,县卫生局对下属某乡镇卫生院院长任责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卫生局将此项审计任务交由内部审计监察室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领导为审计组长的3人审计小组。
被审计卫生院为县卫生局所属财政差额补助事业单位,设有西医内科、中西医结合科等临床科室。截至10月底医院实有职工32人,固定资产301万元。在审计期间2月至月账面实现各类收入1470万元(审计调增5万元),同期累计发生各类支出1509万元(审计调增52元),任期收支结余账面数为-39万元,审计调减47万元,审计确认86万元。
一、审前准备
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审计组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和调查:
组织参审人员学习了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和确定以资金走向为主线的审计思路;主动向组织、纪检书记了解被审对象履职情况和群众来信反映事项;审计组编制了审前调查提纲,设计了相关表格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列(包括基金变动表、业务收入汇总表、业务支出汇总表、新增固定资产明细表、账户开设等),基本摸清了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了解被审对象任期内的分工及兼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卫生院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卫生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要求被审对象按规定提交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同时要求被审单位进行自查,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审计实施方案。
二、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
我们在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时,注意把握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确定被审计对象任职时间;二是被审计对象应当而且能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有关经济事项。
结合审前调查的情况,审计组确定重点审计被审对象任职期间的后五个年度,即―年,重大事项追溯以前年度。审计内容:以被审单位财务收支为基础,以公共卫生等专项资金管理、农卫站管理、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为重点,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基建投资及资产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等。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分工采用切块给小组成员的`做法,每个小组成员分别负责不同的审计事项。采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全面掌握和熟悉审计业务、便于加快审计速度。
三、案例分析
(一)查找收支结余是否真实
查找收支结余的真实性不仅要核对收支有否错报、漏报,也应注意是否有在往来款中列支从而造成收支结余不实,特别要关注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他应付款的发生一般与医院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无直接联系,因而性质上属于非营业应付项目。由于其他应付款从会计科目设置角度类似一个“杂物箱”,所以有部分卫生院将各类应付款甚至是支出堂而皇之地往里装。通过日常审计发现乡镇卫生院近几年其他应付款数额呈现出急剧增长,虽然这种现象不能确定为假帐,但这应该值得监管部门的注意。其他应付款业务比较零星,一般情况下,在卫生院流动资金和应付债务中所占的比例不应过高,占压也不能太长,如果比例太大,需进一步查证。就被审计单位而言,期初其他应付款余额不出万元,到审计期末出现了其他应付款借方34万元,后经审计主要是直接列支造成的。
(二)检查存货盘点是否制度化
卫生院中的存货包括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其中占比最大的存货是药品。对于存货的保管和计价一直是医院内部会计制度建设的重点。由于存货涉及数量和金额一般比较大,存货的变动也比较频繁,因此对存货的关注是内部审计的重要部分。存货属于流动资产的范畴,存货中的药品在医院活动资金中占有很大比重,流动性弱,种类杂、数量多、收发频繁,在医院中滞留时间长,变现能力慢,在管理和核算上存在一定难度,容易产生薄弱环节,所以建立规范的存货盘点制度成为十分必要的内控环节。内部审计要关注卫生院是否建立有效的存货定期清点制度并定期盘点。此次被审单位虽然有盘点制度但不够完善,比如未将药品盘点清单装订进会计凭证,对于盘盈、盘亏也没有申报审批制度,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都需要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从资金流向中查找缺陷
资金流向可以从银行对帐单上寻找痕迹,银行对帐单是一种很强的书面证明,因为银行对帐单上的收支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确定性。对银行对帐单的审计可以注意:资金来源、资金去向、未达帐项、等额进出款项、进出款项的类别、开户和清户业务、开户银行及帐号、内容的衔接性、核对往来款核实以期发现违纪线索。审计时应对支票开具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如有漏洞,应进一步对支票存根与银行对帐单进行详细审计。在卫生局组织的内部审计中曾经发现有个别乡镇卫生院支票保管、使用、报帐由院长一人统包,这给卫生院资金的安全性造成较大的威协,针对这一现象卫生局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及时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审计资金流向时还要注意审计银行对帐单余额与银行帐余额是否一致,然后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和项目。如果银行对帐单余额大于银行帐余额,要看其是否有收入不入帐、出租出借银行帐户问题。如果银行对帐单余额小于银行帐面余额要重点审查票据等凭证,审计其是否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等问题。此次内部审计发现被审单位帐面数大于银行对帐单数3.4万元,被审单位财务人员查找不出原因,在帐务上作直接冲销。内审人员通过逐笔核对对帐单、原始凭证、银行存款明细帐、银行存款总帐查找出主要是明细帐与总帐的过帐过程中存在问题。
(四)关注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
医院的固守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由于医院固定资产规定的核算单位价值较小,在内部审计中发现有的医院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有的医院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列作低值易耗品,造成核算上的混淆不清,也造成了二者的价值在向医院业务支出转移形成和水平上的不合理、不合规,这种混淆划分还会导致医院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固定资产和存货之间发生此长彼消的关系,使会计信息产生错报。
企业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核算对成本进行分摊,医院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计提折旧,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修购费,提取的修购费设置专用基金,专用基金可用于采购购置设备。要引起注意的是截止目前,财务检查发现各医院帐面上专用基金出现大量的负数,也就是说购置设备大大超出备提基金水平。包括这次审计的卫生院也不例外,专用基金审计期初数为零,审计期未数为-61万元,这样的帐务处理使业务支出、事业基金均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应该在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后作以调整。
四、审计成果利用
通过本次内部审计,对被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了基本评价,对被审单位财务处理方面违反财务规定的问题依法作出了审计处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意见无任何异议,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积极整改,重新调整结余47万元,并调整事业基金等相关账目。卫生局审计部门向局主要领导汇报了被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领导充分肯定了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为此次审计基本搞清楚了所反映的问题,为加强干部管理和廉政建设提供了依据。
五、审计过程中的体会
(一)做好审前准备,提高审计效率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是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保证,做好审前准备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审前准备越充分,审计工作越顺利。否则,在某种程度上就会产生阻力,或延误工作时间。审计组人力、时间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审计方案内容、步骤或人员分工不当,就会偏离审计方向,制约审计人员业务专长的发挥,对被审计单位情况不清楚或收集文件不到位,在审计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费解。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通过设计有关“审计表格”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报的方法,可以摸清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情况,避免漫天撒网,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与审计单位的沟通,提高审计效率
延长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时间,按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保证。审计报告形成后,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只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配合默契,审计业务核对及交换意见等工作才能顺利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处理好各方面可能存在的处理结果矛盾,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反映成绩、揭露问题,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李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0
[2]卫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篇9:幼儿教育案例分析论文
幼儿教育案例分析论文
摘 要:幼儿阶段是人生的奠基阶段,而幼儿教师是年轻一代最初的启蒙教师,在幼儿成长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幼儿园不同于中小学,幼儿教育形式是以为基本活动形式的。寓教于乐,是幼儿共同的活动形式。
关键词:幼儿教育;方法;分析
幼儿阶段是人生的奠基阶段,而父母是最初的启蒙教师,在幼儿成长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现在的社会竞争日益加剧,如何使自己的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以取得成功,这是对现在的父母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更新层次的要求。
一、有效使用玩教具,调动幼儿学习的兴趣
玩教具是实施科学幼儿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幼儿的心理特点和年龄特征决定了游戏和玩教具是他们认识世界、实现身心发展的重要特征和学习方式。幼儿的好奇心强,求知欲旺盛,对新生事物有着天生的亲近感。多媒体以其特有的感染力和形象性,紧紧抓住幼儿对动画的特殊喜好,能迅速吸引幼儿的注意力,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如音乐活动《小月亮》一课,教师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帮助创设情境,拓展幼儿思维空间,使教学活动丰富生动,处处引人入胜。多媒体的声音、图像、动画结合技术,营造了一种星空多彩的氛围,为幼儿学习歌曲做好了充分的铺垫和准备。课件中小月亮在天空中停停走走,还时不时地向孩子们眨眨眼睛,歌词“我走它也走,我停它也停”和画面相得益彰,让幼儿非常容易理解,同时又如同身临其境,感受到歌曲中和小月亮做游戏时活泼有趣的氛围,激发了幼儿学习的兴趣。
二、对幼儿进行挫折及赏识教育
幼儿期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期,幼儿阶段各种心理素质的健康正常发展是形成个体健全人格不可缺少的重要前提。人格具有功能性特征,“人格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甚至决定一个人的命运,是人生成败的根源之一”。在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提出了要“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情感教育目标。
幼儿时期正是一个人的人格及个性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幼儿时期的心理特点表现为,幼儿的.心理状态不稳定,心理脆弱,经不起挫折,特别渴望得到老师、家长和同伴的表扬及认同。正如埃里克森的社会心理学理论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个体在儿童时期的正常心理需要得不到满足,将直接会影响到其成人心理素质成长发展过程,甚至出现某些心理缺陷,如:自信心不足,社交障碍、焦虑过度等。
三、狠抓教学常规管理
1.抓教学常规,强调一个“实”。作为一个民族地区的幼儿园,教师教学思维僵化,教学方法陈旧。面对这一实情,我们首先把主要力量集中在教学常规管理中的教和学两个方面,提出“抓基础,重能力,高效率”的教学总体要求,在教法和学法的改革变化上花功夫。由于切合实情抓住了牛鼻子,因而变化非常显著,近几年,在办园模式上有了较大进步。其次,教学常规不要过于繁琐,必须精要易行、方便操作。几年来,我们一直这样去做,领导觉得教学常规便于抓、便于管,教师认为具体实在、好实行。切忌为抓常规而抓常规,搞成形式主义。
2.抓教学常规,坚持一个“恒”。抓教学常规最忌时冷时热、有始无终。而事实上这样的工作也最容易三日风四日雨,虎头蛇尾,形成一个“认认真真搞形式,扎扎实实走过场”的局面。我们深知其中的厉害关系,如果园领导对一项工作没有恒心,那么,作为教师就没有持之以恒遵守“规矩”的毅力,就很难使自己形成严谨踏实的教风。
四、与幼儿进行情感沟通
幼儿教育较特殊的一面也体现在教师与幼儿类似于母子一样的情感交流上。孩子入园后,与教师交往的时间比同父母交往的时时还长,这样就造成了幼儿对教师的情感依赖,老师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一句表扬的话都使孩子的心灵受到很大的触动,所以我们对待孩子也应该像妈妈那样耐心、细致、关怀备致。
我带的班里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男孩叫某某,刚入园的第一天,他那两道像用眉笔勾画过的眉毛一下子就引起我的注意,我很好奇地用指甲轻轻地蹭了蹭,原来是一些附在眉毛里的脏东西,再看他的衣服更是污浊不堪,两只夹脚的鞋子也换了个儿。随后在与这个男孩的交谈中,我却发现他不愿让人亲近,机灵的大眼睛不敢与人正视,说话时吐字不清。通过间接地了解,我得知他有一个不健全的家庭,从小没得到母爱,导致他从小就对异性成人产生了极强的排斥性。为了让他的身心健康地成长起来,我对兵兵倾注了特别的关爱和照顾。首先必须让他从情感上接纳我、信任我,才能让自己对他的教育按计划顺利地进行下去,其次再对幼儿进行知识能力的培养;更重要的是要与幼儿进行心灵上的沟通及情感上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乐意接受你的教育方式,才能使他们自信快乐的生活学习,身心得全面发展。可见,与幼儿进行情感交流在我们的工作中同样有其特殊重要的地位。
五、发展幼儿的交往能力,学习必要的社会行为规范
人的一生中,交往是非常重要的。有的人在公共场合成为焦点,有的人却独坐一旁无可奈何;有的人出门时非要找个同伴前行;有的人独来独往,事情照样办得井井有条;有的人怕在人多的地方露面,有的人却“自来熟”,人越多的地方,他越活跃。这些都说明了一个问题:交往能力不同。能否建立起与周围人的和谐关系,是人们适应环境,心情舒畅地生活和学习的关键。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我们应引导幼儿多与同伴交往,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活动时间和空间,为他们准备丰富的游戏材料,让他们在自由、自主、愉快的环境中游戏、交往、合作。
在日常生活和专门的德育活动中,教师应创设情境,让孩子学会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讲卫生、爱护公物等社会行为规范。
例如,在组织孩子带班时,我有一个习惯,当孩子为大家做了什么事情,我会由衷地说一声“谢谢”。比如,小朋友帮老师摆椅子,我会说一声“谢谢某某小朋友”;小朋友为大家发勺子、发书,我会说一声“谢谢某某小朋友”,其他孩子也跟着很自然地说“谢谢”。渐渐的我发现小朋友也会说“谢谢”了。哪个孩子尿裤子了,我帮他换好衣裤,他会说:“谢谢老师!”给孩子们讲完故事,他们会说:“谢谢老师!”幼儿期的孩子喜欢模仿别人,老师的言行很容易在孩子的心目中留下点滴印迹,这些印迹日复一日地积累,就会在孩子们心中种下潜在的道德萌芽,起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任何一种习惯都是在反复操作、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培养好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教师要施以言传身教,辅以耐心细致,家园形成教育合力,培养起幼儿良好的自我服务能力,掌握正确的生活技能和方法,不断提高自我服务的水平。
篇10: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论文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论文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电子商务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企业的经济贸易领域。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出现了各种困境,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这些企业也同样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同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案例论文范文一:电子商务企业内控环境与风险变化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的管理和内部环境建设带来了一缕馨香,同时也对其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突飞猛进、迅速发展的高新技术环境下,在逐渐完善的网络信息环境中,电子商务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无纸化办公、无场所办公的经营特点,数字化、隐形化的业务发展趋势,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在充分挖掘大数据时代网络资源的同时,各种活动的沟通与交流更加便捷,企业的管理范围更加宽广,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也更加复杂。
现阶段,风险与安全问题也成为了制约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企业内部与外部的诸多风险更是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威胁,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产生了冲击。
对于内部控制,我国学术界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但是,对于新型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内部控制的研究并不多,电子商务行业不同于传统行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了诸多的新特点。
本文将就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内控环境与风险变化进行探究,并找出应对内控环境和风险变化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内控环境;风险变化;
策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出现了各种困境,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这些企业也同样可以利用这一平台同大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截止到底,在我国从事涉及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了500家,数百个交易品种横跨了煤炭、农产品、化工产品、能源等各个领域,这些交易在我国现代商品市场流通体系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排名靠前的网络零售商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整体交易规模高达13205亿元。
电子商务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在不断完善的网络平台、支付方式、安全方式等方面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营销模式。
对于内部控制,在学术界一直就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但是,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行业而言,内部控制的相关研究并不多。
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子商务内部控制等方面还拥有很多新的特点。
例如,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的业务流程实现了网络化和电子化,很容易出现被窃取、篡改、泄露商业机密等信息安全风险的发生。
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并不是生产类企业,他们在整个交易中扮演的是百货商店(中介)的角色,丰富的、全面的产品,需要的是庞大的库存规模,因此,电子商务企业对于库存的控制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进军电子商务领域,因此,我们要对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对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探讨分析,以此来降低新进入者的失败风险和几率。
可见,研究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与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业务环节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分析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由于经营状况比较复杂,会面临多种经营风险的发生。
例如:存货种类繁杂、存货管理难度加大导致出现仓库资产保全的安全风险;主要的业务环节过分依赖于管理信息系统,在网络黑客大肆进攻的情况下,存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再例如,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需要实现面对面的洽谈、沟通、订货、发货、支付货款等环节后完成交易活动,整个交易活动中存在大量的文件、手写签名等,以此来保障双方交易活动的各自权益。
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无纸化、无偿所化办公的基本特点,再加之互联网环境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别有用心之人很容易伪造信息以此来建立虚拟的数据进行欺骗式交易,这为电子商务企业带来了信用风险。
虽然很多电子企业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保证上述内控环节的实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部分员工利用职权,扰乱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秩序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都实现了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
但是,在部分产品的促销环节中出现的利益冲突,无法通过电子商务企业现行的内控措施得到有效解决。
主要有以下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主要是指,在企业的供销部门为了提升企业的营业额和销售额而推出一些促销活动,例如:抽奖等,这些活动的内容基本都是免费或是以低廉的价格促销的某种产品。
但是,抽奖的过程是由供销部门的工作人员来操控的。
另外,由于电子商务企业有的并没有实体店,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抽奖的过程其实就是暗箱操作,只要供销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在一起,就能够让自己或者是相关人员受益。
在网上的一些促销活动中,消费者经常看到“网上秒杀”的活动,有的抽奖活动也并未提前通知消费者,需要消费者在众多的网站中进行搜索,而那些能够获奖的就是最先知道企业促销信息的人。
因此,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很可能事先通知自己的亲属、朋友、相关人员帮助他们获利。
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在短期内,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出端倪,且广大消费者最初也并不知情。
但是长此下去,供销部门的这种隐蔽行为如果被客户发现,必然会对企业的诚信、声誉造成严重的损害,企业也会由此而失去一大批忠实的客户。
可见,这种利益冲突的矛盾亟待解决。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指:有客户购买了企业的商品后很快就退回,但是商品仍具有再次出售的价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手商品”,对于这些商品而言,定价的主动权由供销部门相关人员掌控。
不同于正常的商品,二手商品在市场上并没有确定的参考价格,这本来也属正常现象,因此,相关人员很可能以不合理的、极低的价格对其进行定价然后自行购买并从中牟利。
通过对上述两种矛盾冲突的分析不难看出,之所以产生这两种利益冲突主要会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员工在企业中既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又扮演着员工的角色。
即使电子商务企业的内部权责再清晰、职位再分离,也无法解决这种在出售与购买之间的角色冲突与转变。
虽然目前还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数据来表明这两种情况会对企业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的确时刻存在于电子商务企业中,而且为企业的经营埋下了隐患。
(二)尚未实现对风险的持续评估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外部环境瞬息万变,为适应这种变化,只有持续的风险评估,才能够更好的应对各类风险的发生。
主要应持续评估的风险如下:首先,产品更新换代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对于经营电子产品的企业而言,其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更是惊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供销部门不能准确掌握产品的最新情报和市场行情,不能及时关注市场上产品需求的变化情况,那么必然会出现产品供货不足、存货积压等情况,从而使企业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
其次,企业竞争环境风险。
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很多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纷纷涌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巨大的市场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不同的竞争者纷纷从最初的普通小网店发展成为国有企业的下属大型或中型电商。
企业实力的增强使得竞争的趋势更加激烈。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产品定价风险大大增加。
这主要由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利润率低于实体店,采取竞争的形式基本是大打价格战。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电商企业都将同一产品的价格在网络上进行明示,再加之各种比价网站的不断涌现,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对不同网站、不同电商的同一产品价格进行比较,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价格最低的、性价比稳定的商品进行购买。
可见,这一不断突出的风险点值得电商持续、密切进行关注。
篇11:审计案例分析论文
关于审计案例分析论文
一、相关概述
经济新常态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状态,用经济新常态来透视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和未来选择是深思熟虑之举。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单位管理所处的环境和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经济新常态是不断变化,动态发展的过程。经济新常态下,管理者应当积极思考自身定位,考虑如何有效适应新常态,如何在新常态下寻求自身发展,把握发展机遇。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在推动单位科学发展,切实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面临新机遇和挑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切实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的特点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积极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有效应对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工作。通过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为单位健康持续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分析
在经济新常态下机遇和挑战并存,内部审计的作用更加重要,所承担的管理职能越来越大。面对经济新常态下管理环境变化,内部审计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外部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于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思路决定出路。在新常态下,内部审计部门要想有所作为,为单位管理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就需要转变理念,创新思路,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的水平和层次。在审计内容上,不仅突破原有的一般合规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还应当逐步向控制为主线,风险为导向,增值为目的的全新方向转变。
更加关注单位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全环节,尤其对于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以及经常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要尤为重视。要通过内部审计转型,为单位科学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内部审计在思维转型上,要逐渐从过去的过程控制型向风险管理型转变,从原先的借鉴应用型向开发创新型转变,从原先的揭露问题型向持续改进型转变,从原先的被动接受型到主动参与型转变,从原先的单纯强调独立性到积极追求价值增值转变。要将发现和解决问题作为审计理念。在此基础上,帮助单位管理部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单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要将审计对象参与审计过程作为审计理念,共同研究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将提高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作为目标。要将增加组织的价值作为审计理念,逐步实现内部审计目标责任化,并将其纳入单位组织管理目标,为单位管理提供支持。要将改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审计理念,逐步预防单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推动单位持续经营和科学发展。要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作为新的审计理念,要在审计实践过程中逐步改变原有的传统审计模式和审计方法,采用新的审计手段和审计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三、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的价值提升
围绕经济新常态,内部审计要逐步提升自身价值,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价值提升。一是依靠内部审计,进一步推动单位管理层顶层战略决策和重大措施落实到位。内部审计相对于外部审计具有支撑自身的独特优势,对于单位管理和日常流程比较熟悉,因此内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对单位顶层战略决策的执行过程实施关注。同时还应当对战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时向管理者进行报告,对于遇到的困难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建议。应当基于管理定位,实现对单位管理和战略决策重大措施落实的有效支撑。通过内部审计,为单位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二是应当充分考虑单位关键环节和核心业务,实现对单位核心业务和环节的全过程跟踪,通过实时监督和跟踪义务有效识别和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基于自身的管理定位和业务需求,应当首先确保单位管理过程中不存在重大的经营管理风险。逐步实现对单位关键管理环节和核心业务领域的全过程全流程跟踪,及时揭露和发现风险并消除问题和缺陷,进一步提升单位提高管理风险防范的能力。
四、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优化分析
在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工作也应当结合管理需求和经济新常态特点,对自身的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流程,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在降低内部审计成本,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内部审计要面对新常态下复杂的环境,对于自身的业务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同时在优化工作流程过程中,有积极树立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工作理念,确保内部审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在内部审计控制的范围、流程和关键控制点上,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确定,要全面风险评估,制定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策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审计的样本量和审计的测试步骤。要结合风险等级水平进行排序,对于排序优先的'领域和环节,要专门制定专项的内部审计计划。
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增强内部审计的质量。另一方面,又要结合审计规划对具体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在测试过程中,要注重穿行测试,对内部控制流程设计有效性进行实时验证。通过验证测试确保内部控制流程执行的有效性,同时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出具相应的内部控制阶段性评估报告,通过评估报告进行评估分析,确定专项审计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在实施专项审计之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另外还应当对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进行跟踪,要重点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审计整改,确保内部控制缺陷都能完善,将提高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性作为重要的内容加以落实。同时对于重大审计问题,要提交管理部门进行专题研讨,妥善处理和解决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五、经济新常态下内部审计方法和技术的创新
在经济新常态下,要求内部审计在方法和技术方面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创新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要应对新常态下管理业务,除了要熟练掌握传统审计方法之外,还应当对非现场审计与审计大数据应用等新的审计方法和手段进行学习和提升。将创新审计方法和技术作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充分利用非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逐步实现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各自的优势,并规避两者各自的缺点。面对非现场审计要求,审计人员要充分借助计算机信息和数据分析技术,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进一步提升大数据应用质量。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审计大数据应用是提高审计效率的重要途径,应当提高自身数据分析能力,通过数据加工实现数据增值。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逐步实现审计数据跨区域、跨业务、跨部门之间的联动分析,实现审计在更广区域和更多业务领域的综合运用,以此来有效应对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关联性更强,危害程度更大的管理风险。通过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和优化,实现信息在部门之间的有效贯通,要切实转变原有风险点的分布形式和表现形式,及时获取单位管理状况,明确风险点,掌握风险视图。
大数据的应用对内部审计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要注重单位信息化管理,同时也要在信息管理信息化过程中,逐步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审计能力和手段,逐步打破原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对原先关联复杂流程过长,标准不一,专业分割等信息技术所造成的审计难题进行攻关,逐步推动内部审计在跨部门、跨专业方面的优势,提高审计视角的开阔性。同时要进一步转变审计职能,跟踪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切实避免内部审计边缘化风险。尤其在大数据环境下,单位管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数据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审计的内容和领域越来越广,内部审计要在大数据环境下及时调整审计思路,增强危机意识和数据信息化意识,坚持信息化发展模式,提高内部审计信息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兵,刘力云,鲍国明.内部审计未来展望[J].审计研究,(05).
[2]郑海涛.行政事业审计常见问题及对策[J].中国审计,(03).
[3]毕兰.审计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审计,2014(01).
内部审计及代理成本的关系
篇12: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1.
篇13: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从近期发生的英国ATM机取款事件到几年前我国发生的许霆案,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显示了两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着重分析了在ATM机取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反思两国不同做法的利弊,为银行ATM机的长远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合同法;许霆案;ATM法律关系
据英国媒体的报道,英国汇丰银行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
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
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两百多名顾客取走现金。
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
在英国发生的这个因ATM里的错误导致的多取款事件可以说在中国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轩然大波。
追根溯源是因为发生在的许霆案。
中国的许霆最终被判5年有期徒刑,英国的这两百多位“幸运儿”不但未被追究责任甚至不用还款。
究其原因,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是一方面,但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方面是国内普遍存在的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狭隘理解。
下面我将就ATM机错误操作导致的取款案件用合同法的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英国情况的介绍
在英国有一个《银行业惯例守则》来对ATM里的机操作进行调整。
对银行的具体要求有:保障ATM机正常运行和能正确回复指令,保证ATM机提供准确的信息等等。
应该说,英国的这个惯例守则很充分的保护了持卡人的利益[1]。
其原因在于ATM机的硬件和软件设备都是由银行提供,与之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显然应该受到保护。
在实践中,许多ATM机的纠纷都是通过这个守则而得到解决的。
与之相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处有相当大的空白点,一些行业类的规定则更多地维护银行的强势地位。
二、具体从我国的合同法律关系出发进行分析
(一)到ATM机取款是一种合同订立的过程
当储户到银行办理银行卡之后,就应经产生了一个银行卡支付服务合同。
储户可以根据意思自由进行取款和存款。
同样,持有银行卡的用户也可以到任意一个ATM机上进行取款。
大致的过程如下:储户持卡到一个ATM机准备上进行取款,卡插入ATM机内,出入密码和取款金额。
此时因为意思表示明确且具体,可视为是一个要约。
ATM机因为是无意识的个体,由内部软件控制,只能通过输入的指令来实行具体的操作。
在此,可同等看作自动售货机的原理。
ATM机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吐款的行为已表示承诺,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标准的合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由于ATM机的错误指令在出款时吐出了高于此前输入的现金额或者是银行少扣除现金额。
那此种情况该如何定性呢?简单来讲,这就好比是一般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一不小心数错钱,把1.2万当作1万块出借。
也或是借款人出借了1万块,却误将合同金额写成1千块。
只是这里不再是人与人,而是人与机器。
具体来讲,在储户与ATM机的要约和承诺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合意”,即银行是在审核同意之后才发出的承诺支付的.指令,并付现。
可以说没有银行的同意,储户是无法取款的。
因此,储户因ATM机的误操作而多得的利益,或多或少都存在被动性。
(二)ATM机是银行的代理人[2]
一些观点则认为,ATM机与银行相分离,只是一种金融机构智能化信息系统的控制终端。
ATM机的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银行的行为。
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在现实中毫无可行而言,ATM机设立的初衷在于便民、高效、快捷。
而ATM机与银行分离的观点,则容易导致民众不再信任ATM机。
从技术层面来讲,ATM机具有存储、识别、出款等功能,它完全有资质代表银行进行意思表示。
如果要区别于银行柜台上的操作,则可把ATM机视为“电子代理人”,即也是跟银行工作人员相似的一种“人员”。
应该说,ATM机绝大多数时间都是准确、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
只有在少数所谓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问题。
就此可以说:ATM机与储户的互动是标准的商业交易,即是商业交易就必须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由交换,要遵循商业运作的原则和规范。
(三)由ATM机的错误导致的多取款事件,应该作为一个可撤销的合同来处理
如上所述,ATM机(即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形成了合意。
尽管可能会出现上百人“钻空子”排队来取款或如许霆一般反复多次取走17万元,但都是在一定合意范围内的存在的错误。
可以说既没有欺诈,也并没有受胁迫,也不是乘人之危,勉强可以解释成为重大误解。
即ATM机出现错误“理解”导致了出款或扣款的差错。
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大致可以得到上述的结论。
但是合同法只是规定了基本的理论,像ATM机这类特殊的案件还是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但是很遗憾,纵观我国法律法规,因ATM机出现差错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的规定还有很大的空白。
因此就会蹊跷的发生许霆入罪案件,常理都会认为银行的ATM有错在先,许霆错误取款在后,于法于情都不应该出现一审判无期徒刑的情况。
三、通过此类案件或者事件的反思与总结
横向对比中西方不同的处理方式,自然会引发对法律的价值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面对因为ATM机故障会多得利益的巨大诱惑下,民众是坚守道德模范还是持“人之常情”之心。
不得不说,英国与我国的处理方式都有走极端之嫌。
英国汇丰银行很可能是不希望因一次失误对储户追究责任而导致客源丧失。
但如果长此以往,也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利益损失。
反观我国许霆案的处理,又成为入罪的极端。
在此案中我国银行的强势地位占有很大因素。
应该说银行的利益损失已经从ATM机生产商中获得大量的赔偿,却还是一味地要求严惩许霆,从而使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因没有抵住诱惑而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遗憾,这也是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我建议尽早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以后类似事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但鉴于许霆的前例并且正在服刑,此类法规的实现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黄立,何田田。比较适中的ATM[J]。法学杂志,(3)。
[2]关永宏。在银行ATM机“多取款行为”的法律定性[J]。法律适用,2008(9)。
篇14:护理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本为采用随机化分组,将204名高等专科护理专业的学生分为试验组(n=101)和对照组(n=103)。在教学过程中,对照组采用传统讲授法,试验组采用案例分析法。探讨案例分析法在急危重症护理教学中的应用效果,结果显示试验组学生成绩的良好率多于对照组(P<0.05),且不及格率低于对照组(P<0.05)。将案例分析法应用于急危重症护理的教学中可有效增强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急危重症护理学、应用效果
案例分析法是在课堂中将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的案例灵活运用,在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开发学生的潜能,以此增强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多种教程中[1]。急危重症护理学是一门涵盖了临床各科常见救护理论和常用急救监护技术的实践性较强的学科[2],为此,提高急危重症护理的教学质量,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从各个实习基地反馈的信息表明,我校部分护理专业学生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知识和技能掌握不熟练,因此为了培养合格的护理人员,积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我们尝试将案例分析法用于急危重症护理的教学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其汇报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取我校级护理专业4个班共204名学生为实验对象,所有学生均为国家统一招生,女生189人,男生15人,按随机化原则分为对照组(1、2班,共103人)和试验组(3、4班,共101人),两组学生在年龄、入学分数、基础能力、授课内容及教材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干预方法
①授课教师:两组均由同一位具有五年以上的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且该教师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
②教材及教学内容:两组学生所用教材均为周秀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二版《急危重症护理学》。按照学校规定的《急危重症护理学》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进行,教学内容包括急危重症护理的绪论、院外急救、急诊科管理、重症监护及几种常见急症的急救与监护等,教学课时数共为60学时。
③教学方法:对照组采用传统的讲授方法,按教材编排的顺序讲解要求掌握的知识点,然后规定学生课后记忆学习的重点。试验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依托,在建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认真思考和分析,主动建构概念,以学生为中心,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1.2.2案例分析法教学过程
①课前准备:在进行相应病例教学前,授课老师应预先挑选出比较典型的病例,收集该病例的相关临床资料,课前做周密的策划和准备。案例分析法以基本案例为依托,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典型合格的案例是案例分析法成功的关键。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准备好的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充分了解该病例,并要求学生在案例分析前温习所学病例的理论课的重点内容。
②案例分析:在学生已经熟悉了该病例的基本病史基础上,授课教师根据该病例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做出正确的护理评估、护理诊断、确定护理措施。鼓励学生们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分析和纠正错误的言论,对该病例的重点、难点部分加以补充,并引导学生对同一疾病举一反三。例如患者,女,26岁,汽车撞伤,伤后3h由外院转来,昏迷,血压为零。诊断颅骨骨折、骨盆骨折、左肱骨骨折,失血性休克。
1.2.3教学评价方法
学习结束后,对两组学生同时进行笔试考核,检验对该课程的掌握情况。笔试成绩100分,成绩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及格(<60分)四个等级。良好率=(优秀+良好)/总例数;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数/总例数。
2.结果
对照组成绩优秀者37例,良好者33例,合格者22例,不及格者11例,对照组良好率为67.96%,不及格率为10.68%;实验组成绩优秀者39例,良好者42例,合格者20例,不及格者0例,实验组良好率为80.20%,不及格率为0。采用χ2检验对两组成绩良好率和不及格率进行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试验组学生成绩良好率高于对照组(P<0.05),且不及格率低于对照组(P<0.05),由此可见,实验组的教学效果优于对照组。
3.讨论
我国的高等专科教育目前已成为为我国卫生事业培养实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合格护理人员的培养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在急危重症护理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结合科学的理论知识,为学生讲解各种急、危重症的临床表现和护理措施。
由于高等专科教学在对护理人员培养过程中,学制为三年,时间较短但所需掌握的科目较多,教学速度快,学习任务重。很多学生的理解能力有限,对急危重症的相关概念理解能力较差,对急诊或重症监护室的工作存在某些误解,容易失去学习兴趣。因此,针对急危重症护理教学的总设计思想是通过多种开放式的教学活动,构建多维互动的课堂教学形式,努力体现现代学习方式的主动性、独立性和体验性。
综上所述,案例分析法是最近几年教育学家较为提倡的一种教学方法。经过我们急危重症护理教学中的尝试可发现,案例分析法可极大程度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是一种有利于急危重症护理临床课程教学的方法,值得各学校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丁晓莉.案例分析法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新西部,2010,3(25):65-66.
[2]柴翠萍,赵翠枝.自主合作与探究性实验教学模式在急危重症护理教学中的应用[J],(9):195.
篇15: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一):合同的概述与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一下特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有很多不同的分类。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共计15个分类。而除此之外,合同还包括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等几大类。
(三):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同法包括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合同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合同法适用于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订立必须友好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是否缔约,和谁缔约,和采用怎样的形式,内容如何的均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3.公平原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准则,维持各方利益与风险的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城市守信本事道德准则,而市场经济是讲求秩序的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城市经营,童叟无欺。因此,诚实守信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当事人讲信用,不得欺诈或有其他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社会良善风俗,最受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岁还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
1.缔结合同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合同自由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典型案例分析:
1994 年 4 月 23 日至 5 月底,原告陆续将购得的 1500 万尾虾苗投放到 1614 亩虾池中进行养殖。7 月 11 日双 方经协商后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基本险有三项: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 1148 万,费率为千分 之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 180 万(并在合同所附投保明细表中载明,原材料保险金额 20 万,特种储备物资保险 金额 160 万),费率百分之七。合同“特别约定”中规定:其中流动资产,原材料指对虾苗成本价,特种储备物 资系饵料,经双方协商费率为百分之七,保险责任为;灾害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缺氧 死亡。保险期限为 1994 年 7 月 10 日零时起至 10 月 1 日 24 时止。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 计赔。同年 7 月 14 日,原告将总保险费 149184.74 元交付给保险公司。合同签订后于 1994 年 8 月 15 日、9 月 23 日发生两次险情,对于原告对虾绝产损失的赔偿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被告于 1995 年 10 月
5 日至 11 月 11 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赔办法将赔偿总额 353500.50 元付给原告。原告于收到赔付款后起诉到法院,主 张被告依据已废止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赔偿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 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993 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办法,由被告立 即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 1257650.50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 合同,不是对虾养殖成本保险合同,也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就上述案例,个人分析如下:
1.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2.按照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 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3.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原因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公平。 就本案来说,法院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这里就涉及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关系。
4.按照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确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法律的职责仅在通过法庭以保障合同的执行。
5.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销当事人关于赔付的特别约定条款后,仍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并依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而决定保险人一方的赔付义务,这也是无视合同为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篇16:网络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网络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网络安全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在新媒体发展背景下,我国互联网产业和网路应用技术取得了突出的进步,高校大学生是比较活跃的群体,容易受到网络的影响。因此实践教学阶段必须突破现有网络发展的限制,提出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策,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本次研究中以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对如何做好安全教育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高校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互联网络、手机和多媒体软件的发展也出现了变动,传统媒体形式逐渐淡化,各种新型的便捷的网络传播形式出现,满足了当前大学生的实际要求。在新媒体传播趋势的影响,学生在感受互联网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如何做好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至关重要,需要教师从实际情况入手,完善教育举措,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促进学生的整体发展。
一、对高校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学生接触网络的机会比较多,网络也成为学生之间进行知识获取以及交流和沟通的重要载体,但是在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会出现很多网络漏洞,对学生造成影响。以下将对高校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的必要性进行分析。1.大学生对网络信息的.盲从性高大学生是网络最广泛的参与者,应用互联网的几率比较高。网络作为比较方便快捷的信息传媒形式,也在发展中占据了主要地位,成为学习知识以及进行交流的重要平台。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学生对网络信息存在盲从性的特点,部分学生的价值观念和自身辨别意识比较差,对于良莠不齐的网络缺乏了解,因此面对新思潮或者新知识的同时,自身抵触能力比较差,容易受到虚假文化的影响。部分大学生甚至成为了不良信息文化的传播和,直接对学生的核心价值体系造成影响[1]。2.大学生对网络发展存在误区网络的不断发展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能从网络中获取更多的知识,但是网络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出现了消极影响。例如在网络发展时代,国家的安全斗争成为比较隐秘的话题,很多大学生对于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认识存在误差,停留在原有的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教育中,导致自身认知存在片面化的现象。部分学生没有认识到不良网络信息对国家安全的消极影响,甚至也参与到破坏活动中去,增加了社会安全隐患。3.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差很多学生都热衷于上网,当前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各种客户端对学生的日常生活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学生可以通过客户端查询知识。但是很多客户端借助学生的这一心理,会存在虚假信息传递和利用的现象。很多学生参与到网络犯罪,经调查可知,学生网络犯罪人数逐渐提升,除了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引导之外,也是和学生的自身情况有一定的影响。很多学生对网络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的判断和认知,自身辨别能力差,无形中加入到黑暗组织中,参与到犯罪活动中。针对此类情况,如果在实践过程中不及时进行制约和处理,必然会出现连锁反应的现象,增加网络安全隐患[2]。
二、如何做好高校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
针对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网络安全的现状,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教师从实际情况入手,及时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和帮助,做好基础网络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促进学生的整体进步。以下将对如何做好高校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工作进行分析。1.更新网络安全教育理念网络发展形式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高校的相关网络教育理念也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信息本身具有多样化和社会化的特点,考虑到国家主权、政治以及经济方面因素的影响,必须掌握网络安全教育的关键环节。针对网络系统中存在的不良信息,教师需对其进行放大处理,通过有效的网络交汇形式,处理安全教育的综合观念。教育者要从整体教学现状入手,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理念,对已有教学现状进行了解,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信心时代发展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必要时需要充分利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相关思想和观点,对学生进行引导,同时对网络安全进行评价,降低安全隐患[3]。2.丰富国家安全教育内容网络素养教育对提升学生的整体学习能力有重要的影响,需要强化网络素养教育形式,培养学生对信息的鉴别能力。国家安全教育内容能帮助学生更新自身理念,了解自身欠缺的素养,提升网络素养。网络素养指的是学生对于网络信息选择能力和辨别能力,只有提升学生的网络素养,才能帮助学生自主对信息进行选择,不会受到不良信息的消极影响。可以采用微信和微博客户端对正能量的文化知识进行传播。高校应将网络素养相关内容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等课程建设,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日常教育中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网络安全、网络道德教育内容为主,提升学生的防范意识[4]。3.创新教育形式网络时代,各项教学形式都是开放性的,因此教师需要对已有教育形式进行创新处理,开展有效的教学途径。安全教育要采用多渠道和多方位的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网络安全形式的引导教育是当前高校教育的关键所在,可以开展有效的文化传播活动,广泛应用现有的教学手段,实现有效教育。教师在网络安全教育阶段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教师必须对当前网络信息的传播手段和学生接受信息的途径进行了解,对学生的网络信息掌握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将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纳入到统一的规划范畴里,教育和引导当代大学生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自觉维护网络公共秩序[5]。
三、结束语
在新媒体时代发展布局下,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当前大学生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自身约束能力比较差,无法对网络信息进行准确的辨别和认识。因此在实践阶段需要教师从实际情况入手,做好网络安全的相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强化对各类网络信息的了解和认识,必要时进行有效的思政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而提升自身对不良信息的抵抗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篇17:论文: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
论文:刑事错案的学理分析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刑事错案屡见不鲜,暴露出了法律在中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错案发生的内部因素,包括公、检、法不恰当的办案方式,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办案人员素质低。外部因素,包括新闻舆论的不当影响,司法资源投入不足,行政机关的干涉等。应从强化公、检、法之间的制约,改革考核机制,提高办案人员素质,正确引导舆论,加大投入,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涉等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更好的发挥法律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错案 错案成因 错案防范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近年来发生的错案引起了民众、媒体和中央的广泛关注。错案危害的不仅是被错判者的权利,还威胁到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究错案。刑事错案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作出错误的决定,使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其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使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刑事错案的构成因素
1.必须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行为引起。
2.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作出决定或其工作人员作出了与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
3.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决定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
(二)错案的表现
1.认定事实错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国家机关所作的决定应当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
2.适用法律错误:正确认定事实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如果事实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程序是指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方法、方式、顺序、步骤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还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二、错案的形成原因
错案形成的原因主要归纳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1.公检法的办案方式不恰当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保持独立性。现今社会中很多法院按照检察院的意见办案,甚至有的法院为了防止检察院抗诉,判案时请示检察院,导致按照检察院的错误起诉定罪。
2.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是判断其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工作人员日后的奖罚和升迁。积极作用是确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但是消极作用也不断凸显,对办案率、结案率的追求,会导致违法取证、刑讯逼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发生。
3.办案人员的素质低
办案子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找出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证据链条。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违法与粗心为冤假错案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而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决定不起诉,但是现实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履行好监督职能,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
(二)外部因素
1.新闻舆论的不当影响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可以引起司法部门的关注,是监督司法工作的有效途径。但是另一方面有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歪曲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不真实的报道,激起民愤,导致民众的呼声一边倒,要求法院重判,法官迫于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向舆论妥协,导致错案的发生。
2.司法资源投入不足
司法资源投入多少对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地区办案条件差,技术设备不完备,无法进行准确全面的鉴定。有些地方司法经费少,为了节省经费甚至把一些必要的环节省略了,如佘祥林案。
3、行政机关的施压
一些政府和官员为了维护形象和维护政绩等因素干涉法院的审判,对法院施压,使法院无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判案受到限制,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三、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
我们探究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是为了避免错案的发生,更好的保障人权,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针对上述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我们应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防范刑事错案。
(一)内部保障
1.规范公、检、法的方案方式
公民被定罪,要经过三重关卡,错案的发生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错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三机关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刑事诉讼实际上就成为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并非以审判为中心,而是以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中心,因此,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必须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强化三者之间的制约,严格按照法律和程序办事。
2.改革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推动司法机关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但考核机制的设置应当更加人性化,不能让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工作认为而作出违法的行为。应当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性,作出变通的规定。
3.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要求专业的知识,在选拔司法工作人员时要考量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保证选拔出来的司法工作者能够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能够承担起法制建设的重任。
(二)外部支持
1.规范引导新闻媒体
媒体报道案件,要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让群众了解案件的事实。但是要掌握适度原则,不能添加主观色彩,歪曲事实,误导群众,对审判机关造成无形的压力。司法部门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让民众了解正确的案件信息,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误导的可能性。
2.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
因为经费不足而省略检验证据环节的错案屡见不鲜,必须加大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保证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因经费的原因放弃对证据的调查。不能让经费问题成为实现法律功能的绊脚石。
3.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涉
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职能并不包括司法权。因此,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司法,司法机关应合力排除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干扰。
【参考文献】
[1]错案赔偿实务 杨立新
[2]刑事错案无辜者回归社会问题研究 邹易材
[3]刑事证据适用指南 杨迎泽 张红梅
[4]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主义
篇18:关于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何**
xxxx年9月15日
篇19:命案刑事申诉状案例
命案刑事申诉状案例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xx、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x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xx,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xx头面部砍击,在康xx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xx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xx砍倒后继续砍击康xx,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2、依法追究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的违法犯罪,严明法纪,违法必究,公正执法;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xx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1、终审裁定第7页第3段“......康xx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陈xx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原判......但未认定康xx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当。”法官梁xx欲盖弥彰的文字游戏,充分证明了康xx在案中的刑事犯罪这一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xx与被告人陈xx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xx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xx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法官比普通人更清楚在饭店康xx三人把被告摁倒在地,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如果没人解救将是什么后果?康方歹徒掐被告脖颈呼吸困难时如果未能及时被救,被告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被告被康xx团伙追打围堵在楼下时,如果无人相救,被告将面临什么后果?等到康xx召集的帮凶到来后,被告还有活命的机会吗?“山东招远邪教杀人案”“大连史英才案”、“西安桑浩迪案”等惨案还不足证明被告面对凶恶歹徒的危险境地吗?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xx于12月15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xx同伙关健和王xx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对被告陈xx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2588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xx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xx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 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xx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xx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xx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篇20:刑事诈骗上诉案例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05年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XX认识,丁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 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 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XX、总经理丁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 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 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代表花园公司于 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05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05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丁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姚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姚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姚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丁XX、姚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丁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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