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案例分析范文,本文共1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电大行政案例分析论文
电大行政案例分析论文
电大行政案例分析论文
一、“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要性
1.课程在行政管理专科专业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案例分析”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高度结合的实践性课程,是联系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理论与行政管理实践的重要纽带和桥梁,该课程教学在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案例分析”课程主要针对行政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发展的总体态势,通过对实践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实例分析,求证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价值,一方面深化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另一方面增强其对国内外行政管理实践前沿情况的了解,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使学生对行政管理实践有相对真实的体悟,帮助其理解行政机关是怎样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培养其在具体的实践案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案例分析”课程在提升专业教学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课程教学内容基本沿用普通高校对应课程的内容,因为行政管理专业基本都是在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中开设,中职、高职教育目前为止未见有开设。而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学生来源、学生学习基础和学习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专业课程教学简单沿用普通高等教育的内容显然极不符合远程教育教学特点和学生学习需求,需要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设计和开发。
2.课程学习者特征和需求分析
笔者对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已学习一年的216名学生进行“开放教育印刷教材现状及评价”问卷调查中,54.8%的学生希望自己使用的教材能够体现远程学习的特点,能够形象地表现学习内容,易于使用;75.2%的学生认为远程教育文字教材不应强化理论而应以应用性学习内容为主,其难度应比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使用的教材难度小。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学生理论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由于平时用于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对行政管理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因此,在“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中需要给予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辅助,为学生的课程学习提供有力支撑。
3.解决课程教材适应性问题的需要
目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行政案例分析”课程使用的教材资源极度匮乏。普通高等教育“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是近十多年才开设的,而该课程在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中开设则更晚(20xx年开始开设),课程相对还比较新,教材建设还很不成熟,远程开放教育教材建设基本空白。目前国内公开出版的少有的几本“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基本都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使用,不适合成人在职教育尤其是成人在职专科教育课程使用:有的教材通篇是案例汇集,没有相关知识的辅助也没有案例分析提示,对于自主学习的成人专科学生来说难度过大,案例分析无法入手;有的教材是著作者多项课题研究成果汇编而成,教材内容针对个别城市或省份某个方面情况的研究,对学习者来说没有共性,学习意义不大等等。这些教材不符合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在职”“自学为主”、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等方面的特点,给教学带来一定困难,降低了学习者的学习热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在找不到合适资源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给学生学习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料,电大只能选取普通高校教学使用的教材,但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有学生和教学点反映教材难度过大而无法理解、教材对案例分析的观点和总结与现实情况存在偏差、教材内容学习意义不大等情况。
二、“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开发方案
1.教材设计理念
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优化教学设计即结合学生特点及其学习需求从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建设、学习活动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为远程学生的学习提供有力的支持,使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高效率的个别化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设计紧扣“专科层次、成人、业余、自主学习为主”的特点,教材和网络教学资源内容按照“够用、有用、实用”原则进行建设。在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上,以应用性为主,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尤其是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促进电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2.教材开发团队组建
课程教材开发团队的建设与运行是开放大学基本建设尤其是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重点,是开放大学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开发团队围绕该课程的教学及科研,充分考虑了行政管理专业的理论研究和远程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经验两大因素,同时考虑职称、学历、专业背景等方面的合理搭配,聘请普通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深厚并长期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以及来自电大系统的长期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具有丰富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组成教材主创团队:2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师均为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其中1人为教授、博士,1人为讲师、教学能手;5名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线教师,均为硕士研究生毕业,其中副教授2人、讲师3人。结构合理的教材开发团队为编写符合成人特点、适合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层次学生自主学习的教材提供坚实保障。
3.教材开发的原则
“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开发的目标是探索建设结构、内容及形式都适应成人学习者特点的远程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专业学生学习需求的教材。在教材开发中遵循以下原则。
(1)教材内容结构设计突破现有同类教材中缺乏对相关知识介绍的情况,教材根据行政学一般理论框架以专题形式予以展开,较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学各种基本主题及其相关理论要点。教材各章都采用“基本知识原理+主题案例”的模式来构建,不仅方便专科学生的学习,也使学生在学习中巩固知识理论,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
(2)适应成人专科学生的学习需求。专科层次的成人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本教材在介绍相关知识原理时,不苛求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以要点形式归纳展现,避免繁杂、晦涩深奥的理论表述。
(3)突出教材的导学和支持服务功能。教材每章都给出学习目的和要求,便于学生明确学习重点;在案例分析之前提供与案例相关的知识原理,案例材料后面附有思考题,为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时提供方向指引。
(4)教材案例体现时代性。教材所选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较好地反映了相关主题领域我国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通过具有时代特征、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加强学习的兴趣,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实际运用的目的。
4.课程教材的内容设计
(1)课程教材的整体构架“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整体构架是“导论+10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行政案例基础知识,如行政案例概念、特征、类型,行政案例学习的意义,行政案例分析基本方法等,使学习者掌握有关行政案例的基本知识和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教材共分为10章,每一章的构架为“学习目的和要求+基本知识原理+主题案例”,在介绍主要行政管理知识原理的基础上选取和开发与该知识主题相关的典型案例,使学生通过核心知识的学习和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讨论,更好地领悟行政管理理论和行政实践,进而提高理论联系实践和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
(2)各章内容构成及相关要求教材内容章节安排按照“行政职能、行政组织、行政领导、人事行政、机关行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改革”的顺序展开。教材各章的内容构成是“学习目的和要求+基本知识原理介绍+9个主题案例”。其中,基本知识原理介绍以要点展开,避免繁杂叙述,控制在3000—5000字;主题案例尽量选取近几年发生的能够反映该章核心知识内容的行政事件和案例,每个案例后面提供2—3个案例分析思考题;在案例的逻辑关联性方面,要求案例中反映的问题要与所介绍的基本知识内容相关联,避免在基本知识介绍中没有提及但却在案例中要求运用该知识来进行分析的情况出现。教材每章的篇幅字数控制在3万字左右,教材总篇幅不超过30万字,避免教材内容过于厚重给学生带来的心理负担和学习压力。
三、课程印刷教材与其他教学资源的组合
印刷教材中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学习内容,因此与其他媒体的配套组合是现代远程教育中印刷教材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部分。印刷教材在远程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但课程教学的有效实施关键还在于各种资源媒体的相互支撑、相互辅助,这样才能使不同的资源媒体组合为远程学习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互动,同时又能让学习者享有灵活的学习方式,提升学习的效果。文字印刷教材是“行政案例分析”课程的主教材,在课程教材开发中注重把印刷教材编写与网络资源开发结合起来,根据各资源媒体特性的不同进行学习内容的设计,以发挥网络媒体资源丰富、表现力和交互性强的优势,弥补印刷教材在这方面的不足。
1.网上教学文本资源建设
配合新建的文字印刷教材,重新构建网上教学资源建设。一是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考核说明等,让学生明白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在网络文本辅导资源上,突破以往“教学辅导文本资源是文字教材内容简单搬家”的建设模式,使课程教学资源与文字教材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学习辅助功能;三是在网上资源建设过程中,努力减少垃圾资源,严格按照本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要求,构建学习模块和知识点,尤其是“课程学习”栏目,其内容设计要做到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最后,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开发设计能为学生提供便捷、周到的学习支持服务的网络课程,增强互动环节、开发鼓励学生参与课程资源建设的模块。
2.教学视频以“微课”形式录制,增强教学效果
教学视频打破以“一节课50分钟”录制教学视频的方式,实施小模块化教学视频(即时下流行的术语“微课”)录制。远程学习者由于工学矛盾突出,很少能安排长时间集中进行学习,而且长时间的教学视频不仅不利于学习者接收信息,也容易产生疲倦和压力。以“微课”方式录制教学视频,每节视频围绕一个知识点或一个主题进行讲授,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主要提供课程知识的理论讲解和与该理论相关的经典主题案例分析。教学视频根据专题特点聘请该专题领域的专家或普通高校名师及优秀的教学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制作,打造高质量的教学视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点击率,促进学习效果的提升。
3.课程教学活动的开展
行政案例分析课程的实践性极强,单纯由学生以自学教材为主的学习效果不大,需要改变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配合教材学习内容,本课程教学活动主要通过学生参与网上教学活动、小组学习讨论、完成平时作业等方式开展。
(1)利用网络沟通便利的优势,在课程BBS中开展非实时主题学习讨论。任课教师选取印刷教材中列出学习活动的要求,把任务发给每个学员,并给予一定时间由学员认真阅读案例,独立进行思考,准备好自己讨论的分析意见或结论,在主题讨论中进行发言。
(2)通过网络实现协作学习。安排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教师提供的案例或作业进行分析、讨论,完成小组分析报告,并在BBS课堂上进行演示。
(3)教师在网上将印刷教材中的作业进行批改和讲解,做到及时的教学评价与反馈,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结语
远程教育教材是在师生处于时空相对分离状态下联系教与学的重要纽带,它不仅承载着课程知识的传递,同时还负载着传递学习支持服务、引导和帮助学习者进行有效学习,提升学习者终身学习的意识与能力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教材建设质量影响着远程教育教与学的质量。目前我国远程教育适于远程学习者需求且具有远程特色的教材还很匮乏,这就需要我们以课程为中心不断探索远程教育资源的设计与开发,加快推进建设高质量、符合远程学习者特点的教学资源,促进远程教育质量的提高。
篇2: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船舶要素 船型:集装箱船: 船旗:巴拿马; 总吨:24802; 建造完工日期:1982年 船级社:NK 滞留日期:9月19日~9月20日 滞留组织:香港海事处 滞留港:中国香港 滞留缺陷 SOLAS公约相关的操作缺陷:GMDSS设备的操作,自207月起船上操作人员无法测试中/高频DSC与岸台的收发,在线测试仍失败.
作 者:崔玉伟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船检 英文刊名:CHINA SHIP SURVEY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篇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个胆小孩子的案例分析我班龙龙小朋友,他聪明、思维活跃、爱学习、爱干净、爱哭、是个闲不住孩子,并且每天来幼儿园都要掉上几滴眼泪,等他妈妈走后,他会马上笑起来,并在幼儿园一天都玩得非常高兴。
有一天,一个小朋友说龙龙把他推到了。但当我问他是,他就说不是他,是别的小朋友,无论怎么说,他就是不承认,我因为没有看见他拿他没办法,后来又有几个小朋友来告他的状,这引起我的注意,决定对他进行观察。
观察一:
玩完玩具后,小朋友都在收拾玩具,龙龙拿着小椅子,在教室里推来推去,突然看见小朋友捡得一块雪花片玩具放在地上。于是,他抬头看看我,我忙把视线移开。只见他一只脚迈进筐里,使劲在玩具筐里踩,雪花片立时飞溅出来,几脚下去,把雪花片全部踩了出来,他脸上露出满足的笑容。当小朋友告他的状时,他立刻就说:“老师,不是我,我没踩。”我说:“那是谁踩的”他会指着旁边的小朋友说:“是他。”
观察二:
小朋友在做《找朋友》的游戏,鑫鑫小朋友不小心碰着了他,他抬手就给鑫鑫一巴掌,鑫鑫哭起来,其他小朋友说龙龙打鑫鑫了,而龙龙立刻就会说:“我没打他,是别人打的。”
观察三:
窗台上摆着很多小朋友种植的植物。这天,他跪在小椅子上观看,他顺手拽了一根麦苗,看我没看他,把麦苗塞进暖气罩里,又拽了几根又赛季暖气罩里,被小朋友发现告诉了我。但他还说:“老师,不是我,我没拽。”
观察四:
吃饭时,他把不爱吃的菜放在林林小朋友的碗里,偏偏林林是个厉害的主,就是不让放。这样,俩个人你拿给我,我拿给你,当我看他俩时,龙龙抢先说:“林林往我碗里放菜。”而林林也不甘示弱说:“是龙龙先放到我碗里的。”我说:“老师也看见了,是龙龙先放到林林的碗里的。”他还坚持说不是他先放的。而我严厉地又说了一遍,他竟哭着大声说不是他。
(一)调查与分析:
究竟什么原因引起他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为了遮掩自己的错误到了撒谎的地步。离园时我与他妈妈进行了交谈,从他妈妈那里了解到,他从小在他爸爸、妈妈身边长大,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每天有年迈的奶奶带着。他从小调皮、爱动、脑子转的快。出去玩到处乱跑,奶奶撵不上他,怕他摔倒,就经常吓唬他说:“你再跑让收破烂的给你收走了。”有一天,他跑远了,看不见奶奶了就大声哭起来,正好来了一个骑三轮车的叔叔说要把他送回去,他以为是受破烂的要把他带走,吓得使劲的大哭,晚上睡觉时在梦中还大声得哭。从那以后他就特别的胆小,不敢自己在屋里玩,不敢做危险地事,处处都十分小心。经常缠着大人陪他玩,在家里又非常调皮,经常犯点小错误,爸爸经常批评他,为了逃避批评,由于他的聪明,经常会找一些理由为自己辩解,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没时间听他辩解,有时他能逃避错误。
有一次,在幼儿园发生一件事,我们也发现他很胆小。一次,我带小朋友在户外散步,当走到食堂后面有一蒸汽管子,为了引起小朋友的注意,告诉小朋友们说:“这根蒸汽管子有时会冒出蒸汽,蒸汽很热,能烫着人,很危险。所以,小朋友们在经过这里时,一定要绕过这根蒸汽管子。没想到我刚说完,他就大哭起来,边哭边说:“老师,咱们走吧,别从这里过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我害怕。”我说:“没有什么可怕的,你看,小朋友们不都过去了吗?来,老师领着你过去行吗?他勉强答应了,但我感觉他很害怕,过去后,我表扬他不是很勇敢吗?他接着笑了起来说:“老师,我不害怕了。可是,以后每次从这里走,小朋友都不当回事了,但是他每次都要离得很远。通过这件小事,在结合每次犯错误的表现,与他的胆小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犯了错误害怕老师的批评、指责,为了逃避这些,才会出现以上观察中的表现。
孩子的发展水平不一样,龙龙思维敏捷,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年龄又小、知识经验贫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差,自我为中心意识强。在做这些事时,他决没想到做这些事情是不对的,小朋友的告状,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为了逃避老师的批评,常常用慌言掩盖自己的行为,使其慢慢养成这些不良习惯。
(二)教育策略与效果:
1、为他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当孩子犯错误时,不在集体面前揭露他,单独和他谈谈。一方面表示对他错误的理解,提出遇到这样的事情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引导他换位思考,让他知道他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不快乐。让他知道出了问题应该自己承担,不能赖在别人身上。
2、培养勇敢的精神,经常讲一些有关勇敢的故事。善于观察,当他遇到困难时,能得到及时地帮助,鼓励他去战胜困难。对他多进行胆量方面的.训练。比如:在感觉统合训练中,加大大梯的训练量,逐渐锻炼他的胆量。
3、给龙龙母亲般的关爱。让他觉得老师也想妈妈一样关心她,使它具有安全感,减少他心中的压力。另外和他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有话愿意与老师交流,。相信老师。老师有时应接纳、理解他的一些行为。
4、给龙龙爸爸的建议,无论多忙,也要抽空多陪陪孩子,以父亲博大的胸怀,男子汉的形象影响孩子,养成敢做敢当的良好习惯。
通过多方面的教育,现在龙龙的胆子大了一些,有时对自己的错误也能勇敢的承认。相信经过家园的配和,龙龙一定会成为一个勇敢的孩子。
(三)、结论:
当孩子有了缺点、犯了错误,我们应用一颗宽容之心、平常心去看待孩子成长中的问题,他们毕竟是年幼的孩子,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有与生俱来的天真,稚拙与顽皮。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有犯错误的权力,老师应结合孩子的生活经验,触动孩子的内心体验的教育,最有效的要让他们通过思考,去看清自己缺点,改正错误。
篇4:行政起诉状案例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xxx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xx年1月9日至20xx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某某
20xx年2月7日
篇5:行政起诉状案例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xx)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某某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篇6:行政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杨**,女,19**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X,汉族,住所地:**市明山区解放北路二印巷。
代理人:姜**,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本溪市人,系原告的儿子,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590*****16。
代理人:郭**,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联系电话:1384*****66
被 告:**市房产局,住所地:**市平山区东明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金**,局长 联系电话:366****
上诉人杨**因***市房产局违法进行房屋权属交易登记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明山区人民法院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12)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指令明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所辖)其他县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陈述事实)
二、本溪市房产局的.违法事实及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陈述理由)
三、明山区人民法院(2012)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陈述事实,据实描写。)
另外:
此致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
二○一*年五月八日
证据清单:
**市房产局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本房告字【2012】3号),拟证明行政主体--**市房产局已撤销其行政行为。
原告杨**提供
篇7:行政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原审原告):冯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男,xx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xx市xx路xx号x栋,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诉人: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省xx市长江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厅长
二审第三人:xx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现依法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皖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xxx〕2号《关于xxx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中关于冯xx提前退休的决定。
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自xxx年11月参加工作至xxx年在工程处任材料员;xxx年—xxx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内容:市场采购,仓库管理,定额消耗;xxx年6月—xxx年3月任工程处矿建三工区经营副主任,工作内容:分管经营,财务、供应、计划、食堂、服务公司;xxx年3月—xxx年12月任工程处供应科副科长和供应支部书记,工作内容:负责全处的物资采购和供应及党务工作;xxx年12月—xxx年5月在工程处物业管理处任总支副书记,工作内容:党务工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xxx年5月—xxx年2月任杨庄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作内容:党务,安全生产,工会工作;xxx年2月—xxx年8月,工作内容:工程处杨庄项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处后三楼招待所留守;xxx年8月—xxx年10月任工程处调度所所长,工作内容:整理办公设施,打扫卫生,贯彻文件,上传下达,精细化管理(4c2s),xxx年3月任工程处防汛办公室主任,负责“三防“工作。xxx年3月离休。
二、被申诉人审批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一)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认定申诉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11个月明显错误。
(1)认定冯xx自xxx年4月至xxx年10月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缺乏充足证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档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证明,但同档案材料中的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工作简历部分明确多处记载冯xx18-27岁在工程处工作。记载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对于申诉人是否在岱河矿上班无法确定向岱河矿求证时该矿出具了申诉人不在该矿工作证明,应当认定申诉人不在岱河矿工作,原审法院为何认定冯xx在岱河矿工作而不认定在工程处工作?显然该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申诉人根本没有从事过掘进工作。
(2)以申诉人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均为井下工资待遇,认定为井下岗位,继而将井下工作视同特殊工种不能成立。
(3)认定申诉人xxx年6月至xxx年3月从事特殊工种缺乏依据。被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法律规定井下副七岗(待遇)等于或者包含于特殊工种,那么如何依据井下副七岗待遇就是(井下高温)特殊工种?
(4)认定申诉人xxx年5月至xxx年7月期间、xxx年8月至xxx年10月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缺乏依据。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岗位系数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为井上正科岗位系数也是3.0,同时冯xx离开岗位后岗位系数也是3.0,从这一点可以确定岗位系数只是计算工资待遇的依据,与其本人工作内容及工种无关。实际上自xxx年5月以来,申诉人根本没有下过井,没有享受过下井待遇,显然不属于从事井下高温工作。
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xxx年10月至xxx年10月期间根本没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诉人享受下井津贴的时间也仅有八年零八个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贴,申诉人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时下井看一下就上来,井下工人则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时,申诉人工作条件与工人明显不同。
(二) 审批程序违法
1、无申请即申批明显违法。审批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先有申请,再有审查及审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补助费均由工人职员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书……;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显然,法定程序应当是首先由其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社保部门再进行审批。没有申请,且在申诉人明确要求不要审批其提前退休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诉人仍然自行其事,继续审批,显然是超越自已职权,滥用职权。
2、没有依法审查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8号《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条第 (四)“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xx]20号第八条:“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但是第三人并未提供其已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该规定报告登记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情况。另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冯提前退休时并未依照该规定进行公示,显然违法程序规定。
(三)审批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审批依据国务院国发[xxx]104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才能55岁退休。首先,申诉人是干部,不适用于工人退休规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适用对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诉人根本未连续十年从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 (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
三、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本没有查明申诉人所从事工作是否属于井下特殊工种,将享有下井津贴及工资系数直接视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明显错误。
申诉人享有井下津贴数量较少,因为只是偶尔下井,并不是全年、累月享受,而井下工人则每天都在井下工作,其每天都享受井下待遇。其次,对于煤炭行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国家有明确规定,比如〔85〕煤劳生字第109号
(xxx年12月10日)《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xxx年7月3日劳部发〔xxx〕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xxx]62号《关于煤矿井下作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批复》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具体工种,对此参照,申诉人冯xx根本未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工作一天。被申诉人至今没有提供特殊工种目录,根本无法比对,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从事过特殊工种显然缺乏依据。
四、 审批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诉人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工龄连续十年”55岁应当退休,但申诉人没有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更没有连续从事十年。
五、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一)法院没有认定被申诉人程序违法显然错误。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法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首先,适用对象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适用该办法第一条“从事井下……,连续工龄满十年”,该条含义明确即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从井下工作累计满10年零11个月,明显认定与适用不符合。
2、二审法院适用“xx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革发〔xxx〕40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省总工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xxx〕104号文件的报告>》附件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首先,该附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机关是xx省各行政部门,发布机关是革命委员会,既不是省级政府,也不是省级人大,不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
其次,该文件有个出台背景文件即中共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原发文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报告》,该报告阐明了细化文件的用意,该报告第一条中“……对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进行妥善安置……”,显然该文件仅适用于那么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申诉人身体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适用该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有“在办理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时,要经本人申请”,是否退休应当由本人决定,而不是强制退休。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申请退休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文件。办理退休时是否属于“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据口头,应当有医学依据。但被申诉人根本没有要求申诉人提供该资料。附件一的第一条第二条是干部退休办法。附件二适用对象是工人,而申诉人是干部,显然不适用。
再次,被申诉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依据该文件,甚至在一审中也没有适用,显然就是被申诉人本身也认识到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法律适用,被申诉人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 “从事井下……续工龄十年”应当55岁退休,但是作为下级的具体适用文件,却无故放宽标准“从事井下、高温累计满九年”可以55岁退休,其一该条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第四,我们应当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须55岁退休。二审法院却同时适用两个文件,显然是错误的。
(三)二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在二审中对于申诉人是否属于基层干部身份、是否属于与工人工作条件相同的井下、高温特殊工种以及从事工作的时间、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否错误等均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却不开庭审理,显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四)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诉人,明明发现了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却百般为其寻找理由和借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员,而是和政府企业一道混淆视听,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诉人行为明显。尤其一审法院,直接将被申诉人答辩理由作为裁判依据,甚至连明显错误的法规名称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为暴露无遗。二审法院不辞劳苦,直接将被申诉人未作为依据的文件直接引用为被申诉人辩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行为时根本没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够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依据?难道作出行政行为时不需说明法律依据,而在诉讼中由法院补充即可吗?其实一二审法院均以实际行动说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之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原错误判决,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申诉人申诉意见一份
篇8:行政申诉状案例
原告申诉人:陈xx,男,x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xxxxxxxxx。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编号:xxxxxxxxx。xxx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xx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xxxx)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xxxx)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xx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xx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 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xx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诉人认为市公安局时申诉人采取的拘留五日的行为明显的是打击报复的行为。因为申诉人曾因6月6日举报市政法委书记卓为翻的儿子,原柳城派出所副所长,现任霞美派出所所长、 曾任逢华派出所所长卓为佳,参与经营黑网吧,被非法关押32天,申诉人曾多次要求市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市公安局徇私私枉法,不作为,申诉人就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状告、控告、市公安局的违法违纪问题,因此申诉人早已是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某此腐败贪官们的眼中钉、肉中刺了,此次拘留申诉人是明显的假公济私,公报私仇,打击报复的行为。
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卓国明的报案方式看,显然有背常理和规定,申诉人认为治安案件应当有个管辖权的范围。假设卓国明真的被申诉人殴打了,这件事是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当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纠纷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无须既向柳城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这样难道不浪费警力资源吗?难道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没有智慧?没有能力?没有办案条件吗?杀鸡真的要牛刀吗?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奥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来。从市公安局给申诉人的答辨状书中可以看出,在卓国明报案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话,可以证实卓因明根本没有被申诉人殴打,也并没有意思要陷害申诉人或都要与申诉人结仇的意思,这段话这样描述:民警问:“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伤情鉴定。”卓国明说:“我不想做什么鉴定,我只是觉得胸口有点郁闷。”申诉人认为此时的卓国明并没有要对申诉人进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为他报案是因为一时的过激行为。只是在公安机关的坚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也是基于这份假的《疾病证明书》和街道那几名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对申诉人进行拘留的,这段很重要的笔录,难道审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吗?是法盲吗?为何要忽视这段重要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治安案件原则上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案件涉及土地问题的,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则上以调解为主,实在无法求得当事人谅解的才使用拘留这样的一种非常手段,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显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当申诉人当庭揭穿这份《疾病证明书》为伪造时,审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是宣布立即休庭,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不再进行,直到xxxx年12月17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关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个办公室里,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对于一个被陷害失去自由,被关押带着手铐的“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xxx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处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宣布申诉人败诉,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分管7号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为刑事案件递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为申诉人递交上诉状,因此,人为的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利。
申诉人认为,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争执过程中,自始自终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都在现场,如果当天申诉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也就是申诉人确实殴打了卓国明,当时有纪委书记卓全发,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吕培阳也都在现场,如果,当天、当时,申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是不能否定的,他们都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如果申诉人当时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码作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吕培阳,应当会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有当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而事实是当天、当时、并没有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难道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人民警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吗?难道派出所所长真的玩勿职守了吗?或者难道他这个派出所所长也是用钱买来的不成?申诉人认为、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的争执过程中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发生殴打卓国明的行为发生。
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没有采纳《疾病证明书》……对申诉人判决是采信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是依照《疾病证明书》和证人证言而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是采信《疾病证明书》。而只采信这几名卓国明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程序,再说法院只采信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不采信普通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显然,也是有奥妙之所在的,陈维生是8个证人中唯一一个群众证人,也是唯一一个说真话的证人,而且,是唯一一个正式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其余的7人都是在柳城街道卓国明的办室炮制的证人证言。审理法官不采信这名证人的证言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显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审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通知书告知为审判长:洪江波,审判员陈明红、黄文庆、书记员欧阳良税,然而,到了要开庭时,才临时告知申诉人,审判员陈明红换由王正平担任,当时虽然申诉人也有疑问但是认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谁担任本案的审判员都无关紧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躲躲闪闪张冠李戴,将明明没有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员陈明红写进判决书,显然又是一个阴谋,申诉人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xxx年7月26日距离一审判决近8个月的今天,才给申诉人寄来一份“行政裁定书”将审判员“陈明红”改为“王正平”并解释为“笔误”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所有内容都应当真实有效,如果连最起码的判决书也“笔误”,申诉人认为法院还有什么不能有误的?这是个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笔误”可能就是一条人命了,真的“笔误”不起,不能将法律当儿戏,这样的答复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申诉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应当查清事实真象,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有瑕疪,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象,如派出所所长吕培阳的证言,法院在审理时,不难发现他的证言是一份无奈的证言。还有其余的6个卓国明的下级关系人的证言,也如同一人所叙,这一点难道法官没有看出来吗?庭审中申诉人多次提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要求法官依法,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进行当庭作证,然而不被法官采纳,因此,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判决是枉法判决。
综上,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审判,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强权当权者与弱势反腐败群体的较量,是列强与土地被掠夺者的较量,不应只看当权者随手拿来的“口供证据”,而应当看到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控告者上访者的无奈。拘留申诉人五天,对于一个曾经被判决有期徒刑的申诉人来说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区区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为这样5天的拘留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看不惯这此执法者当权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任意、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行为申诉人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通过学习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列强的随意践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部门,如果人民养活,人民供养的机构,只为极少数的腐败贪官们徇私枉法。这样帮着恶霸强烈欺压人民,与不孝子孙,又有什么区别?我始终相信人民两字,如果申诉人信任的人民机构,已经不能让申诉人信任那就请这些权力部门删去“人民”二字,申诉人一定会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因此申诉人恳请 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能确实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依规重新审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有关纪检部门彻查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土地违法没有错!举报公安机关腐败行为没有错!举报党员干部腐败,丧失党性、徇私枉法没有错!!!黑牢、冤狱不能白坐!!!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您的审判有我们成千上万的反腐败战士在看着!!
千万别让相信法律的农民失望!冤狱绝不能白坐!!!
申诉人:陈xx
xxxx年11月15日
篇9:行政申诉状案例
申诉人:任xx等 名社员
申诉代表人:任xx,男,1xxx年4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上湾12社社员,现住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182号1单元2—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
申诉代表人:王xx,男,1xxx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小区15栋3单元6—2号。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诉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高法行终字第00286号)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xxxx]渝高法行终定第00286号)
2、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申诉理由: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并应对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进行实体审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只将事实审查到上诉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25号]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并请求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事实,却并未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给申诉人所告知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经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国务院经数年的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重要事实,即,重庆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诉人的“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这一诉权已不复存在的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也没有查清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事实(重庆市法制办有设置障碍之嫌),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申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但国务院在收到申请后,没有给申诉人作出任何回复(由于当时国务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正处于研究中,没有定论),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对国务院进行行政诉讼,又因为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没有时限,因此,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只能等待,申诉人多次向国务院邮寄了催促信,但始终未见回复,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申诉人才又转向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国务院对征用土地安置、补偿争议行政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进行长期研究,而重庆市法制办公室在得到国务院的研究结果后也并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由此耽误了申诉人的诉讼时间,这一事实真相法院有责任查明。在庭审中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出示了刚收到的(由于刚收到,申诉人无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庆市法制办公室于xxxx年9月6日给任xx作出的一份《答复意见书》(编号:xxxxxxxxxxxx,新证据)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xxxx]35号,申诉人根据《答复意见书》获得的文件),而且,国务院的这一通知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但法官对申诉人所提证据和依据不予审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将事实真相查明。申诉人在上诉时已将以上两个文件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递交,而二审法院在裁定时,也并未提及国务院法制办经长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后,“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的,而国务院在经过了几年的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才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务院在研究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时,申诉人无法参与更没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并未告知申诉人以便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被诉行政机关有故意设置障碍之嫌。
在一审和二审裁定中,法院对申诉人所提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其超过起诉期限系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认同的理由,都是申诉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灾害、战争等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误诉期虽然不符合自然灾害和战争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只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个事例,它并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审法院将自然灾害和战争用作评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唯一标准是严重错误的。在本案中申诉人是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的最终裁决,申诉人对国务院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长期研究且最终“明确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和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在得到研究结果后不告知当事人的这一事件完全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误诉期不是申诉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申诉人没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的情形,因此,所误诉期必须扣除。
至于两审法院都认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选择了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行政诉讼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第一,《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和诉讼二者只选其一是要在复议程序必须畅通无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是《行政复议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国务院的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行政复议审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诉人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就是对省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复议的过程,既然申请了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都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后,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的范围),法院理所当然的是应当要受理申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于诉期,申诉人在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后,国务院经长期研究和重庆市法制办未及时将研究结果告知申诉人所耽误的诉期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扣除,因此,申诉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诉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一步一步的进行维权的,但最终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济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济,那法律还怎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定,那么,他们的裁定岂不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时间是由于国务院对上诉人所申请的最终裁决是否属于国务院的受案范围进行长期研究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所致,申诉人对国务院要对征地安置、补偿争议是否属于国务院最终裁决范围要进行长期研究且研究结果是“明确了征地安置补偿争议不属于国务院的最终裁决的范围”的这一事实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诉人的起诉所耽误的诉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申诉人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渝府地裁[20xx10号)的起诉在复议程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误诉期应当扣除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8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法院对申诉人的起诉应当受理。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裁定时未将事实查清,没有查清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申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权告知的其中一条选择,已被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予以了否定和重庆市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结果后,未及时告知申诉人的这一重要事实。从而在裁定时作出了申诉人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就不能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错误裁定。本案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没有对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审查,没有注意保护起诉人的诉权权利,将已经只有一种救济渠道的申诉人的诉权仍以有两种救济渠道的诉权进行裁定是严重错误和完全不负责任的,他们的裁定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诉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行政机关告知的诉权进行维权,却既得不到行政救济,又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申诉人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
最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任xx等 名社员
年 月 日
申诉代表人:
社员签名:
篇10:行政上诉状案例
上诉人:谭xx(原名:谭xx),男,汉族,xxx年9月13日生,xxxx市xx县人,住:xxxx市xx县xxx镇xxx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
负责人:郑xx 所长
案由: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
上诉请求:
1、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兴庆区人民法院xxx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xxx)兴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中的全部判决内容 ;
2、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①撤销被上诉人车管所违法注销原告依法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被上诉人车管所违法注销上诉人驾驶证而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640元;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为上诉人两次使用谭xx姓名办理驾照,“其过错责任在原告”的判决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原告在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xx的姓名时,未及时更改,仍然以错误登记的其兄谭xx的姓名向被告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长期使用。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xx’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对此观点,上诉人不能苟同。上诉人认为,使用姓名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可以起这样的名字,也可起那样的名字。可以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也可以不认同他人为自己起的名字而申请变更为自己认可的名字。本案上诉人“在明知其母亲将其姓名错误登记为其哥哥谭xx的姓名时,未及时更改”,“长期使用”。并没有错,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对谭xx这一姓名的认可,愿意和其哥同名,因为上诉人这样使用名字没有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更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而是自己行使私权的表现。所以,并不违法,也不违犯社会公德,因为,上诉人虽与自己的哥哥起了相同的名字,但是公安机关为上诉人编制设定的身份证号码是不一致的,这是极易区分界定两个相同姓名民事主体的法定标准。
“在换发新的机动车驾驶证时,仍然未予更改姓名,造成车管机关核发了原告兄弟二人同名即“谭xx”的两本机动车驾驶证,其过错责任在原告”.这也不能认为上诉人错了。只能说明上诉人认同了继续延用谭xx姓名这一客观事实。
二、一审混淆了事实,导致论理错误。
一审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第二个论点是,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姓名时出据的身份证明与公安厅记载的名称不一致,被上诉人撤销驾照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区公安厅警务平台“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上诉人的曾用名叫“xxx”是一个法律事实,上诉人在变更驾照姓名时向被上诉人出据的身份证明证实上诉人曾用名叫“谭xx”又是一个法律事实。两个法律事实是不同的法律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两个事实,“xxx”“谭xx”这两个姓名上诉人都使用过,都是上诉人的曾用名。一审将两个事实认定为一个事实,就是认为上诉人的曾用名是“xxx”而不是 “谭xx”,xx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谭xx为曾用名的证明是假的,所以,被上诉人撤销上诉人的.驾照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一审仅仅因为xx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诉人的曾用名是谭xx的证明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中记载的曾用名为“xxx”的名字不一致,就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审查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先看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合不合法,然后,要审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即注销行为有没有法定的注销情形,如果有了注销的法定情形且注销行为程序合法,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才算是合法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驾照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违法(没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是合法的呢?仅仅因为两个曾用名证明材料不是同一个曾用名,由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的驾照,就认为注销行为是合法的,上诉人认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三、一审认为:上诉人申请变更驾照的姓名是合法的,“也应当首先注销向原告核发的姓名为谭xx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不对的。
如果说上诉人变更姓名的请求是合法的,就不应当注销,而应当变更姓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注销驾照,要说注销的话,只能注销驾照上的名字。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驾照的注销行为合法而维持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谭xx
xxx年三月二十八日
篇11: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这次财务案例分析实践活动让我明白,商场中变化莫测,而财务数字却能揭露市场的走势和每个企业想隐瞒的真相,因为数字不会说谎。有时候干扰的信息过多,不确定性就增加,因为我们是无法甄别信息的真伪。如果我们能找到关联的几个财务数字之间的关系,就能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虽然做会计的不能只顾资产负债表平不平,可是它却能反映整个的资金流动轨迹。财务案例分析就是结合财务数字,找到现象背后隐藏的信息。
而所有的分析指标比较都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化的指标。财务案例分析,只是粗略地测算。只是某个比率在某个范围就比较好。比如说资产负债率在40%-60%比较好,但这并不代表着低于40%或高于60%就不好。低于40%说明这家公司资产雄厚,光靠自有资本就能维持整个企业的运作,譬如苹果公司。高于60%只是说明这家公司有很大的风险,如果是一家很有潜力,被市场所看好的公司,高负债经营也不是不可以的。
财务案例分析除了在工作中有用,在我们在资本市场中进行投资也是很有必要的。毕竟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总是很多页,令人眼花缭乱。如果我们自己能懂一些财务知识,就能轻易辨别出我们需要的数据和信息。比如在买股票时,我们就能发现一些潜力股和泡沫股。因为股票的价格最终的都会回落到它真实的价值。慎重投资,避免遭受损失。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发现其实每个公司的经营风格都与它的领导人有直接关系。对一个公司进行具体分析时,其实可以先研究它的。而我们组这次研究的是乐视资金链断裂问题,不是对企业管理风格分析,所以没必要。乐视是一个很有潜力的公司,它的很有远见,但是战线拉得过长,资金跟不上,是整个企业举步维艰。我觉得只要乐视度过这个难关,有资金可以续上现在的缺口,后续它回收的资金就能进行它下一步的战略。只要它不是在打乱战,有计划的一步一步进行,就不会出现什么经营上的大问题。
新生的事物没有参照的目标,容易遭人非议和打击。特别是在它面临困境时,尤为突出。乐视的生态模式,虽说与苹果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只要给他足够的耐心,乐视还是会重新振作起来的。毕竟,乐视手机和它的自制剧的成功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即便乐视新一轮筹资失败,乐视依然有资本能运营下去。
我在网上搜查资料是发现各种言论都有,但持两种极端观点的人,都在保持观望。毕竟事情只有发生了才会有结果。
这次实验我们小组分工明确,每个成员都做得很好,大家合作互助,为小组作业贡献自己的力量。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明白了理论结合实际的重要性,有些东西得灵活变通,一个事情可以存在很多观点,没有对与错,只是立场不同。而我们在选择一个观点后,只需要去找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就可以了。
之前觉得学习的东西很高深,跟生活似乎没有关系,现在发现只是自己没有进入到要用这个知识的领域。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生活范围的限制就闭塞了自己的视野。财务知识给我们另一种角度去看待新闻上报道的公司重大动向,对更深层次的东西有了了解。虽说生活越简单越轻松,可是只有了解了复杂背后隐藏的东西,才能让生活真正轻松起来。正如我们揭示丑恶不是让这个世界变得黑暗,而是让更多的人不受黑暗带来的伤害。因为只有了解才有办法防范。
而我们学财务的人有责任披露真实、正确的财务信息,让更多的人不受蒙蔽,避免遭受财产损失。除了这些,我觉得做会计是基础的工作,要想有更大的提升,应当加强对财务分析方面知识的掌握,这样才能有更大的职业提升空间,拿到心仪的工资,过上梦想中的美好生活。虽说不能太过物质,但通过自己劳动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并没有什么错。以前听一个人说,既然做了,那就该拿的都要拿了。既然都是工作,做能拿到更高薪水的工作才是最明智的选择。有些看着只是羡慕,只有得到了才会有另一种看法。以前很羡慕别人能对着一堆数字分析出自己想要的信息,现在自己做了才知道,只要你真的想做,没有什么事情是不能做到的。
篇12: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使我感触很深,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提升自己,重点在三个方面严格要求和完善。
一是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加强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保持旺盛创造力的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水平。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则,在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是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这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发生,从一个方面也说明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汲取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我接受监督的意识。工作上,要在廉政建设中要发挥表率作用;要为下级机关作出榜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出成效;要要切实担负起作用建设的领导责任,抓好本战线各单位的廉政建设;要要按照党的方针、路线,发扬不畏艰苦、奋力拼搏、克已春公、乐于奉献的精神,办一切事情都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量力而行,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经济发展上,在工作和生活中坚决杜绝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现象。
三是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作为干部,首先要熟识党和国家的各种“规矩”,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尤其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通过这次警示教育,必将引导领导干部深刻地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选人用人不讲原则必将付出代价,必将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对全面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篇13: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竞争的逐渐白热化,我们邮储银行在这激烈竞争中如何做到脱颖而出是值得我们每个员工思考的问题。赢在卓越,何为赢呢?分解“赢”字,我们发现:“亡”表现的是一种危机意识,它是走向成功的前提。必须树立危机意识,时刻都要积极地,努力地面对工作;“口”表现的是沟通能力,它是走向成功的桥梁;“月”即积累,表现的是时间,想赢需要一个过程,每天进步一点点,就会离成功越来越近,它是走向成功的基石;“贝”代表财富与筹码,它是走向成功的基础;“凡”即平常心,它是走向成功的基调。我们努力去争取胜利,但平凡绝不平庸,在职场一定要注意细节,细节体现素质。综上所述,赢的意思是有危机意识;善于沟通,经营人脉;善于理财,管理自己;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系统化执行。
“赢在卓越”课程主要讲述_超市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推出规模庞大的整合营销传播项目,但在选择合作伙伴上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由于__邮政在服务上的不尽责导致大华超市内部出现拒绝与__邮政合作的声音,最后在__邮政不断提升服务的努力下,重新取得了客户的信任。此课程主要告诉我们: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优质服务已成为邮储银行赢得行业信誉的主要条件、争取客户的主要方式、对外竞争的主要手段、取得盈利的主要途径。
篇14:谈判案例分析
中方某公司向韩国某公司出口丁苯橡胶已一年,第二年中方又向韩方报价,以继续供货。中方公司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将价从前一年的成交价每吨下调了12美圆(前一年1200美圆/吨)韩方感到可以接受,建议中方到韩国签约.中方人员一行二人到了汉城该公司总部,双方谈了不到20分钟,韩方说:“贵方价格仍太高,请贵方看看韩国市场的价,叁天以后再谈。”
中方人员回到饭店感到被戏弄,很生气,但人已来汉城,谈判必须进行。中方人员通过有关协会收集到韩国海关丁苯橡胶进口统计,发现从哥伦比亚、比利时、南非等国进口量较大.中国进口也不少,中方公司是占份额较大的一家。价格水平南非最低但高于中国产品价。哥伦比亚、比利时价格均高于南非。在韩国市场的调查中,批发和零售价均高出中方公司的现报价30%一40%,市场价虽呈降势,但中方公司的给价是目前世界市场最低的价。
为什么韩国人员还这么说?中方人员分析,对手以为中方人员既然来了汉城,肯定急于拿合同回国.可以借此机会再压中方一手。那么韩方会不会不急于订货而找理由呢?中方人员分析,若不急于订货,为什么邀请中方人员来汉城?再说韩方人员过去与中方人员打过交道.有过合同,且执行顺利,对中方工作很满意,这些人会突然变得不信任中方人员了吗?从态度看不像,他们来机场接中方人员.且晚上—起喝酒,保持下良好气氛。
从上述分析,中方人员共同认为:韩方意在利用中方人员出国心理,再压价。根据这个分析,经过商量中方人员决定在价格条件上做文章。总的讲,态度应强硬,(因为来前对方已表示同意中方报价),不怕空手而归。其次,价格条件还要涨回市场水平(即1000美元/吨左右)。
再者不必用二天给韩方通知,仅一天半就将新的价格条件通知韩方。 在—天半后的中午前.中方人员电话告诉韩方人员:“调查已结束.得到的结论是:我方来汉城前的报价低了,应涨回去年成交的价位,但为了老朋友的交情,可以下调20美元,而不再是120美元。请贵方研究,有结果请通知我们.若我们不在饭店.则请留言。” 韩方人员接到电活后一个小时,即回电话约中方人员到其公司会谈。韩方认为:中方不应把过去的价再往上调。
中方认为:这是韩方给的权利。我们按韩方要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应该涨价。韩方希望中方多少降些价,中方认为塬报价巳降到底。经过几回合的讨论,双方同意按中方来汉城前的报价成交。这样,中方成功地使韩力放弃了压价的要求,按计划拿回合同。
问题: 1、中方的决策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中方运用了何程序?何方式做出决策的?其决策属什么类型?
3、中方是如何实施决策的?
4、韩方的谈判中.反映了什么决策?
5、韩方决策的过程和实施情况如何?
分析:
1、正确,因为按行前条件拿到了合同。
2、中方运用了信息收集,信息分析,方案假设,证沦和选取等五个步骤,以小范围形式确定,属于战略性决策,
3、分梯次捍卫决策的实行,先电话后面谈;先业务虽谈后领导。同时运用时间效益加强执行力度,把塬本叁天回韩对方的期限缩短为一大半回复,使态度变得更强硬。
4、韩方的决策变为战略性决策,它在根本条件和总体策略上做厂新的决定,成交条件更低,谈判冷——让中方坐冷板凳。 5、韩力决策过程较短,仅以杀价为目标,能压就压不能压再谈,所以实施时,一碰硬就软了
篇15:谈判案例分析
1986年,日本一个客户与东北某省外贸公司洽谈毛皮生意,条件优惠却久拖不决。转眼过去了两个多月,塬来一直兴旺的国际毛皮市场货满为患,价格暴跌,这时日商再以很低的价格收购,使我方吃了大亏。 据记载,一个美国代表被派往日本谈判。日方在接待的时候得知对方需于两个星期之后返回。日本人没有急着开始谈判,而是花了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陪她在国内旅游,每天晚上还安排宴会。谈判终于在第12天开始,但每天都早早结束,为的是客人能够去打高尔夫球。终于在第14天谈到重点,但这时候美国人已经该回去了,已经没有时间和对方周旋,只好答应对方的条件,签订了协议。
问题: 1、阅读此案例后谈谈你对商务谈判心理的感受。 2、一个成功的商务谈判者应注重收集哪些信息?
分析:
1、日方采取了很高明的谈判手段即拖延战术中的拖延谈判时间,这个战术最能稳住对方的谈判对手。日方在谈判中没有急于将谈判的事项第一时间放在谈判桌上,而是先带着谈判对手到处去游玩及参加各种宴会,这一手段不仅仅能拖延时间更重要的是他能软化人的心理,对方如果接受了他们的邀请,这已经实现了日方的第一步。
直到最后一天日方才谈到重点,其实这正是体现了拖延战术的真正效果,他紧紧抓住了对方的心理,美国人急于回去,已经没有时间和日方周旋,在另一方面 ,他也会不好意思拒绝对方的要求,毕竟“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其实美国人已经违背了商务谈判的塬则,他没有把公私分开,没有把立场与利益分开,私谊是公事的辅佐,而公事决不能成为私利的牺牲品,这关系到一个谈判者的根本素质,谈判人员应该充分了解对方信誉,实力乃至实施谈判者的惯用手法和以往实例。
2、谈判对手的身份背景,资信,惯用的谈判手段,谈判对手性格特征以及他们善于谈判的特长,谈判对手所要达成的目标即对方谈判的目的。同时也应该了解市场行情,客观的了解对方以及掌握谈判的竞争者,以及在谈判中出现争议的议题的解决方案,时时关注对方的一举一动,并且及时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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