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本文共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
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
近年来,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甚至在某些方面影响了司法审判,同时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司法独立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研究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一)司法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从根本法上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诉讼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不受立法、行政的影响;第二个层次是法院独立即法院与非法院机构、其他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法官独立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审判。
(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舆论监督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及人民大众知情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舆论监督健康发展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用巨大。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在现实中有着矛与盾的关系,出现了不少舆论影响审判的案例比如”彭宇案”、“药家鑫案”等。www.11665.CoM“媒体审判”一词也频繁出现在了人们的视野里。但我认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可以协调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平衡。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存在冲突的原因
1.两者对于案件真实性的要求不同
新闻舆论对于案件事实的收集没有司法部门一样经过严格程序,媒体可以肆意报道那些未经证实的信息而法院则不允许这些信息作为证据判案。
2.二者价值取向不同
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一般只注重结果,而司法权则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这使得媒体追求以惩恶扬善为倾向的正义,而法院追求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
3.媒体舆论往往具有倾向性,而法院司法则具有中立性
此外还有其他原因诸如:舆论媒体为追求点击率和经济效益肆意报道、部分舆论受个别人的利用、部分司法腐败案件和司法不公正案件的出现等。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相互促进的可行性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有共同的价值基础—正义,无论是司法独立还是与舆论监督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正义,都只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
三、对于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协调发展的几点建议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曾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两者之间取舍。”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协调发展,既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的积极作用,又要竭力避免舆论过度对于司法的影响。
(一)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
1.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法官独立;没有法官独立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改革中也应该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这点可以借鉴外国关于法官选任制度、法官终身任命制度、法官不可任意调换制度等。
2.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
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要求在法官选任、法官业务能力、法官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加强,要求提高法官的独立裁判力,提高法官在面对外界舆论压力和内部压力时依据法律进行裁判的能力,同时也要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后在裁判文书中应清晰罗列定罪量刑的依据,让社会知道法官裁判的根据。
3.设计防止舆论侵害司法独立的程序制度
我国的法院可以事先确立一套防止舆论侵害司法独立的程序,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具体如下:第一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即延期审理。第二改变判决的地点。美国联邦法院规定: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本州异地进行。第三隔绝或者变更法官。
(二)规范媒体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1.加强媒体、网络舆论的'自律。媒体舆论对于案件的报道应该坚持客观、及时、中立、全面的态度。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用语应坚持中性,不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不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加以严重的干涉,应听取专家意见全面的报道,不因为个人私利而片面煽动民众情绪。
2.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对于舆论监督司法的范围、方式、时间进行限制,力求做到在合理的时间对合理的案件事实进行披露。
3.明确舆论媒体违反相应法律制度的责任
在指定了舆论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后应该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范的舆论媒体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司法机关和舆论的协调
司法机关应对新闻媒体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也应当给与舆论一定的便利,做到接受外界舆论的正常监督,舆论媒体也应配合法院对社会公平正义进行弘扬。
四、结语
社会公正是全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都是其不可或缺的制度。只有我们制定出一系列的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其冲突最小化,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出最大作用。
篇2: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戴隆伟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概述
舆论监督是媒体及公众通过多元化的传媒平台对社会事物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开展必须借助传媒平台这一给养才能发挥自身作用,是独立于制度监督外的重要的民间监督模式。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自由性。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公民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言论,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2、及时性。舆论通过传媒平台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对具体事件深度发酵,通过舆论广泛的影响力引起政府或相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3、真实性。传媒平台所公布的事件从总体上看是客观真实的,进而为事件的发展提供正能量。
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是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权力来源的间接性决定了其只能做为一种外部的监督,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从媒体本身来说,它要引导社会舆论造就一定的舆论环境,要有自己的品格和倾向性是必然的,其的异化和腐败也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因此立法者在配置权力资源时通过法律规范媒体的权利与义务是题中应有之意。媒体侵犯他人私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倘若以新闻自由为借口妨害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司法权的行使,更为法所不容。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且不受任何干扰的司法运行体制,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合法性。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
当今社会,随着传媒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权利的享有从实然性不断向应然性靠近。从舆论监督的实际作用看,它已成为制约权力、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通过舆论监督,普通大众对公平和正义的呼唤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内心期盼;借助舆论平台,任何人的内心世界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
1.维护司法公正,展现社会正义
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事件公诸于众,让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司法事件整个过程,包括事件的背景、争议焦点、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舆论通过对司法事件具体关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窗口。通过这种监督方式不仅让普通大众关注了具体事件,了解法律进程,也使司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让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失去滋生的土壤,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2.排除权利干扰,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虽是宪法明确的内容,但在日常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往往会受到上级权利部门及其他权利部门的干扰,如法院审理案件时,承办案件法官常常遭受来自本院领导或上级领导的压力,违背自身意愿而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案,这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违背正义,破坏司法的权威性,也使普通大众对司法部门丧失信任。因此,必要的舆论媒体可以使司法进程更加透明,将司法行为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的诸多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3.利用信息平台,普及法律知识
舆论监督离不了媒体平台,而媒体由于其具有受众广、速度快、信息大等特点使公众在关注司法事件时能接触诸多法律法规,潜移默化了解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除了提高法律修养外,充足的信息平台所带来的司法活动内容,提高了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同时也强化了权利意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消极影响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诸多正能量,但不可否认,由于主体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往往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出现舆论裹胁司法的情况,这不仅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更影响司法对具体事件作出权威性认定应有的效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其只能依据法律实现司法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其他外界影响的司法活动。但从当代舆论的实际作用看,不客观、不冷静及“一窝蜂”式的舆论现状及媒体过分追求新闻炒作的行为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具体如下:
1.追求新闻效应,偏离事实本身
舆论及媒体追求司法事件的本身不仅仅为了监督司法进程,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力并引起关注,提高收视率及追求商业效益。对利益的渴求驱使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往往过多关注司法事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侧面,从中提炼新鲜、特别的新闻素材,追求轰动效应,忽略了司法事件本身,未能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司法事件。
以审判案件为例,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为博眼球而夸大案件细节,或用煽情式语言对案情进行渲染,使舆论受其影响而对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更有甚者是部分媒体在报道中随意作出主观评论,完全不顾及审判机关的实际工作情况,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还有些媒体工作者缺乏法律常识,在报道中不能客观准确的呈现案件事实,或加入个人非法律专业的观点,致使广大公众无法准确了解案件的情况。媒体的种种不当行为导致公众不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导致公众的观点与审判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一致,在二者相差极大或者截然对立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舆论争端,使公众怀疑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审判机关在公众心目中本应具有的权威和地位。
2.欠缺理性判断,影响司法审判
我国传统道德观追求宁静致远,并不崇尚英雄或个人主义情怀,在这样一种固有观念驱使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在司法工作的开展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审判依据,而并不是以同情弱者作为法律应用的准则。然而,当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地站在弱者一方,试图以朴素的人文情怀去考虑一切社会问题,并毫不怀疑这种思考方式的合理性,进而对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公理性予以排斥。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无法估量的,假设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一切传媒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以表达不满,这种结果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必然受到无谓干涉,而这种干涉造成的破坏是舆论所无法预想的,也和舆论监督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冲突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在世界各国均有所体现,各国也相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德国的法律要求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诉讼报道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不能与评论混为一谈。在美国,如果某案件舆论影响过大,法院将把案件延期审理,直到舆论偏见的影响消除,或者采用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在英国,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并且设立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将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此同时,媒体必须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报道诉讼进程,对进行不当采访和报道的媒体负责人,将处以罚款或监禁。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法律释明工作的力度,但从整体效果看,我国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象仍很严重,这必须通过立法并适当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才能有利于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真正做到两者的矛盾与统一。
(1)从舆论监督角度。首先,实事求是,引导规范舆论。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论是公民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在这一过程中,新闻部门应当发挥其引导舆论方向,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必须保证舆论监督在合法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其次,借鉴外国,报道与评论分开制。结合我国法治现状,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可以实行诉讼报道和诉讼评论分开制。在进行诉讼报道时,应当根据起诉书进行全面、具体、客观地报道,不得违背司法程序进行超前报道和预测性报道,也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审判的任何言论。在进行诉讼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法学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来评论审判的结果。
最后,二者融合,媒体配备法务人员。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新闻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常常会不自觉地加入新闻工作者个人的主观看法,这些看法产生的舆论导向有一定偏向性,不利于法制宣传。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该新闻工作者可能并未意识到其言论产生了如此导向,因此,应当给新闻媒体配备法务人员,或者设置法务机构,为媒体的法制报道提供法律指导,从而保证法制报道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2)从司法机关角度。首先,加强沟通,公开司法工作过程。在我国,对于同一案件,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常常是由于社会公众不能得到全部的司法资料,而对案件没有整体的认识。因此,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更大程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已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任何一个与案件不相关的人都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搜索到案件的全部资料。其成本之低、获得之方便,使美国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利于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司法,而且利于舆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我国也应当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当事人利益(如未成年人等)的前提下,逐渐公开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司法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其次,出台法律,规范法院媒体行为。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种舆论监督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有偿新闻”、对司法工作的恶意炒作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冲突不断,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二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将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正常的舆论监督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舆论监督的程序,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
最后,宽容相待,明确媒体免责条款。司法机关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舆论媒体,不能对其要求过苛,应当对舆论媒体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法制报道或者法制评论中个别背景资料失真、个别字句不准确,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制报道可以形成“局部真实—后续报道—整体真实”的链条,只要在最终呈现给公众的司法资料中,信息全面而真实,就不应当追究舆论媒体的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主动与社会公众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展现给社会公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舆论的错误导向行为。
篇3:和谐与发展作文
酷夏,地上尽是岩石,毫无一点生机。植物在烈日下,低下了头令人们看不到一点绿色。干旱,废气与沙尘暴一起袭击可怜的人类。现在,地球已经步入了危机之中,无数地球人在许许多多的灾害中挣扎。
呼,幸好这只是我在水滴广场的幻想。现实中阳光明媚,鲜花争相盛开。衬托出世界环境日的绿之美,绿之妙。
在6月5号世界环境日的这一天我们小记者团队来到钟楼环保主题园采风。其中由太阳、空气、水组成的环境三要素,构成整个主题公园,同时也是三大可再生资源。
然而,现在地球各种资源缺在急剧减少,紧缺淡水!矿物减少!随着资源的减少,各种灾害紧随而来,地层活动,地震!火山喷发!海啸!一次一次向人类袭来。所幸,已有许多人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瞧!这里的椅子是用废旧塑料做的,桥是由碳纤维做的,等等,都充分利用了废物。
同学们,积少成多,每天付出一点点,在生活中爱护环境,那么每天都是世界环境日,让我们每天问一问自己:绿色消费,你行动了吗?绿色经济,你参与了吗?让我们将低碳输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吧。不要让地球毁于一旦啊!
同学们从我们做起,保护地球现在的生态环境,从小养成保护地球母亲的意识吧。
篇4:和谐与发展作文
和谐是反复出现的词汇,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推动多种力量和谐并存,保持国际社会的稳定等。所有这些和谐,如春风拂面,让人备感亲切,也使人深长思之。
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强调顺和、协调,力避抵触、冲突。琴瑟和鸣,黄钟大吕,这是艺术的和谐;
和风细雨,桃红柳绿,这是自然的和谐。
我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在于注重和谐,即强调人与物之间的融和,人与人之间的和合。人们常说的和为贵、政通人和、家和万事兴等等,就是这一人文精神的具体表述。千百年来,中华文明虽屡受摧折而不绝,中华民族虽历经磨难而不衰,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强调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显示出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加理性、更加成熟。音律和谐,必能弹奏出优美动人的乐章;社会和谐,必将带来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的大好局面。
和谐产生美,和谐生发力量。
篇5:和谐与发展作文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发展速度飞快。原本以低矮的平房为主的城市中,一幢幢摩天大楼迅速崛起,原本宁静祥和的沃野上,一条条高速公路迅速铺开。方砖绿树被钢筋水泥取代,鸟语花香已被发动机的嘶鸣淹没。
如今当我们仰望着刺眼的高楼时,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过去“小桥流水人家”的城市哪儿去了?不久前,我看到一篇报道:我国的佛教名山九华山因为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山上大大小小的寺庙全部“翻新”,太破的甚至推倒重建。我不禁愕然。我曾去过九华山,亲眼见到了原来那些古色古香的寺庙是如何与山和谐地依偎在一起的。不少寺庙就建在半山腰的小块平地上,寺院的围墙随着山坡起伏,甚至有的庙宇也依着地势或高或低。经过百年风雨,寺庙与山,山与寺庙俨然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最好诠释。然而,现在,这一切都变了,往日里爬满藤条绿叶的墙,换成了光洁如新的墙壁,几百年沉淀的古朴的色彩,被粉饰一新,往日崎岖的山间小路变成了方砖砌成的宽阔石板路。真不知现在的`人还可以去哪里寻找“曲径通幽处,禅房花木深”这样和谐的美了。
人类不仅正在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在城市———这片人类亲手创造的土地上,人类也在不停打破和谐。
我想,发展与保持和谐并不是一对相互矛盾的课题。面对城市发展,多一份冷静,少一份盲目,才是正道。
篇6:和谐与发展作文
《孟子》里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我们早已熟诵,《史记》中的“将相和”故事我们也是耳熟能详。知道“和为贵”的道理,我们又是真的知道怎么去做吗?是不是只要大家“井水不犯河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到最后“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就行了?听说喝咖啡时所加入的咖啡伴侣其颜色为鲜白,可是一旦倒入咖啡之中搅拌充分,就只见咖啡不见伴侣了。然而,这咖啡的味道却改变了,不会像之前那么苦涩,却多了一丝香甜与润滑。正如咖啡伴侣一样,为了与咖啡的相融,它甘愿舍弃自己原本鲜明的颜色。为了我们心中所向往的和谐,我们有时也需要作出改变。
在那个著名的“将相和”故事中,如果没有蔺相如的宽大忍让,没有廉颇甘愿以大将军之身负荆请罪,就不会有日后的将相同心、各展所长的千古美谈。同样是共是一国,古往今来,从宋朝的秦桧陷害忠良到近代国民革命时期的“府院之争”,多少人为了名利打拼个你死我活,面对外敌入侵和人民百姓的水深火热毫不动容,不懂相让不懂“和”,影响的又何止一事一人。
又想起一个游戏,有一株白菜,一只吃菜的羊,一只吃羊的狼,一个人和一条只能乘载一人加一物的船,怎样把东西全部带到对岸,答案挺费心思,但其实说穿了,也就是只要这个人辛苦一点,多跑几趟就行了。有时,我们要求得“和谐”是很难的,因为人与人身上都有棱角,不免磕磕碰碰。但只要我们有为“和”辛苦的思想,相互理解,将心比心,彼此忍让宽容,和谐的局面就会到来。
有人说两个人之间的相处合作不是“1+1=2”,而是“0。5+0。5=1”。在和谐的环境中,我们可以相互合作事半功倍,我们可以相互支持共渡难关,只是需要将自己减去一点,为甜辛苦。
篇7:和谐与发展作文
徘徊于青山秀水之间,踯躅于姹紫嫣红之中,我们惊叹于万物的和谐之美——这万般的生机皆源于“进取”。
山涧的小溪奋不顾身,冲破种种桎梏,最终和大海相汇,奔腾出和谐的浪花;苍翠挺拔的松树毅然决然地生根于绝壁之上,造就了令画家神往的世间奇观,构成和谐的图画。世间的万物在“竞自由”中和谐发展。
山川河流。花草树木,飞禽走兽,万事万物,人类与之同处于一片蓝天之下——构成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之美。这既是造物主的精心安排,也是人类自身主动营造的生活环境。
然而,索取没有限制——砍伐森林,破坏植被,捕杀动物人与自然的和谐遭到严重破坏。,长江、嫩江、松花江洪水暴发,严重威胁着人类自身生存的环境。代价沉重,学费高昂,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唤醒了全新的“进取”意识——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动物植物。青山绿水,鸟语花香,万物共存,开始装点着人们的生活。我们同自然在新的“进取”中和谐相处。
我们同自然需要在“进取”中和谐相处,我们人类自身也要在“进取”中和谐相处。
穿越时空,那一幅幅推动历史前行的和谐画面跃然眼前。昭君出塞、文成公主进藏,当时实现了民族的和睦相处;诸葛武侯主动与东吴修好,实现了西蜀在易主期间和睦相处,稳定发展。
我们中华民族深知:只有和谐的社会,才有人民盼望的安定富强。上半年,中共中央胡总书记先后邀请当时任国民党主席的连战先生、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先生分别率团访问大陆,为两岸和谐相处、开创未来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华民族有在“进取”中实现和谐的传统,也有制止分裂而实现和谐的宝贵经验:和谐局面不可能用“退让”去换取。
诸葛武侯,五月渡泸,率兵南征,深入不毛,七擒孟获——在制止分裂后,获得南部诸郡和睦相处。建国初期,我们制止了“西藏上层贵族”的分裂活动,获得了西藏自治区同全国一道和谐发展。今天,为了国家的统一,我们千方百计争取“和平方式”,但决不承诺“放弃武力”。
实现和谐发展,除了不向分裂者退让外,也不能向竞争对手退让;只有良性的竞争才成造成和谐的发展局面。世乒赛女单决赛,一场金牌争夺战在两名中国选手张怡宁和王楠之间展开。一个是初出江湖的年轻选手,一个是久经沙场的老将。比赛过程出乎意料的精彩,双方都发挥出了最强的实力。最后年轻的张怡宁一举夺冠,成就了乒坛上的一段“长江后浪推前浪”的佳话——和谐因进取而愈加发展。
自然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是碧水中嫣然而出的芙蓉,它们在争取阳光和雨露的奋进中婀娜多姿。由于在进取中获得了和谐,各类事物各自绽放出生命的魅力。
篇8:和谐与发展作文
鲜花,因有了绿叶的依偎,才显得清纯、鲜润;天空,因有了白云的打扫,才显得静穆、安详;大地,因有了万物的拥吻,才显得平和、馨香。而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社会,乃至一个国家,不也是因为相互依存,相互映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呈现出五彩斑斓的和谐吗?……
优质解答 采撷幸福,走进和谐
天空的和谐,是穿一身蓝;森林的和谐,是披一身绿;阳光的和谐,如钻石般耀眼;落日的和谐,留下了最后的美丽;而我所追求的和谐,是和好友一起去采撷——每一份友情,每一丝快乐,每一片希望,每一线阳光……
和谐,便是一种幸福的感觉。
时光匆匆,流年似水。不知不觉中,我长大了。童年的记忆是一片片叶子,从童年的大树上悄然飘落,便再也无法重新回到树上,只是那片片叶子依然在心中翠得耀眼。还记得,那个蹦蹦跳跳的小女孩总爱张开好奇的眸子仰望蔚蓝的晴空,想融入那片蓝;总爱和小伙伴们钻在“小房子”里,看调皮的雨滴在微风中嬉戏。那时的天很蓝,那时的草很青,那时的大自然是多么和谐的一幅画卷,那时的我徜徉在微风中,真的很幸福。
现在,我依然爱蓝蓝的天,爱蓝天下美好的一切,却鲜有时间和精力细细欣赏,偶尔抬头望望,觉得有种陌生的亲切,仿佛生活里少了许多情趣,平添了几许忧烦和困惑。岁月也让我明白了许多以前不曾明白的东西:人生本来就是充满荆棘和坎坷的。
和谐,便是不和谐中的完美。
在这漫漫长途,要给自己信心,给自己希望,给自己拚搏的勇气,给自己点一盏灯,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和谐,此时已悄然根植于自己的心中。
而幸福是什么?在我眼里,幸福不是一叠厚厚的钞票,一件华丽无比的衣裳;也不是遮掩痛苦的工具,贪图片刻欢娱的美酒。幸福,应该是心灵深处微妙的感受,是一个人真真切切的感受。在你颓丧无助时,路人的一个微笑、一句问候都会带给你幸福;幸福是你口渴难耐时一捧甘甜的泉水;幸福是你筋疲力尽时一张松软的大床;幸福是你孤寂时一封远方的素笺;幸福是你噩梦后一张慈祥的笑脸。
找到了幸福,我便看到了和谐的微笑。成功是幸福,失败也是幸福,那是一种酸楚的甜蜜。在任何时候你都要有勇气对自己说:我不怕失败,因为我的目标在前方,因为我有再爬起来的勇气,因为失败是一种幸福!
又是一片澈然晴空,丝丝阳光温暖如昔。眼前的一切都是那样美好,其实怎样的世界才算和谐,答案就在你眼里,就在你心中。
采撷幸福,给自己一份愉悦的心境;离幸福近些吧,你便找到了和谐。
篇9: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三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四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作者:陈力丹(1951― ),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交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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