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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每位教师评估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教师,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后果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允许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六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应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学校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查体。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教师在办公室辅导学生时应开门,严禁将异性学生单独带到宿舍进行谈心或辅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教师年度考核不称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年度考核不称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交通安全教育;
・ (二)消防安全教育;
・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 (四)用电安全教育;
・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 (七)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 (八)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篇3:青岛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所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九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高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和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和市“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市“119”消防宣教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家长学校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雨(雪)季前学校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应限期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重点安全专项检查的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对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根据本章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
凡经区(市)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幼儿园电源插座应距地面1.6米以上,学生宿舍床铺应避开电源插座,远离吊灯、吊扇。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允许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加强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青岛市内以市内四区为准,其他区、市自行确定)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职业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高层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传、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医院等有传染病源的地方劳动等)。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应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应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学校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查体。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强幼儿接送管理。不得将幼儿交给素不相识的人,不得将晚离园幼儿交传达室人员代管。
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
学校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住校教师、学生宿舍特别是女生宿舍的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严禁招收住校生。严禁学校租用或变相租用当地民房作为学生宿舍。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带到宿舍进行谈心或辅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规定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 四十条、 四十一条、 四十三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 四十二条要求,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种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在学校以外组织的学生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篇4: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可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二)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及时告知,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二)不安全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本办法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级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
篇5: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与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用电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三)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编制突发停电或者涉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规范设置用电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七)协助用电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用电服务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行、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可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不得擅自中止供电。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存在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二)用电设施不安全运行,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三)用电设施产生谐波严重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及时告知,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二)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理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规定中止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二)不安全供电造成电力用户损失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本办法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级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如何确保安全用电
1、不要赤手赤脚去修理或移动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等,以免触电;
2、不要使用金属碰电,手湿不能触碰电源,不能使用湿布擦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
3、正确安装三孔插座,不要随意把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使用;
4、正确使用电源线,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5、不得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
6、正确使用家用电器,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规格的用电设备;
7、养成良好习惯,在无人看管或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请把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电器电源插头拔下;
8、禁止使用铅线、铜线等替代熔线用作保险丝;
9、使用漏电保护器,预防人身触电和电气火灾的发生。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生活中应怎样安全用电
1、入户电源线避免过负荷使用,破旧老化的电源线应及时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2、入户电源总保险与分户保险应配置合理,使之能起到对家用电器的保护作用。
3、接临时电源要用合格的电源线、电源插头、插座要安全可靠。损坏的不能使用,电源线接头要用胶布包好。
4、临时电源线临近高压输电线路时,应与高压输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严禁私自从公用线路上接线。
6、线路接头应确保接触良好,连接可靠。
7、房间装修,隐藏在墙内的电源线要放在专用阻燃护套内,电源线的截面应满足负荷要求。
8、使用电动工具如电钻等,须戴绝缘手套。
9、遇有家用电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再救火。
10、家用电器接线必须确保正确,有疑问应及时询问专业人员。
11、家庭用电应装设带有过电压保护的调试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以保证使用家用电器时的人身安全。
12、家用电器在使用时,应有良好的外壳接地,室内要设有公用地线。
13、湿手不能触摸带电的家用电器,不能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家用电器,进行家用电器修理必须先停电源。
14、家用电热设备,暖气设备一定要远离煤气罐、煤气管道,发现煤气漏气时先开窗通风,千万不能拉合电源,并及时请专业人员修理。
篇6:保安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保安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保安队员的工作责任心,促使保安队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使保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特制订本考核暂行规定。
一. 考核办法
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工作规范,行政人事部对全体保安队员实行月百分制扣分加奖励的考核,并与队员的当月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工资浮动。队员当月被扣分每达100分,其当月的工资标准下浮100元,依此类推,直到扣到保底工资700元。次月若被扣分少于50分时,再恢复到原工资标准。若连续2个月被扣100分的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保安队长、副队长由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考核,队员由队长、副队长进行日常考核,行政人事部领导进行不定期抽查。队长、副队长应做好日常检查考核的记录,并对被扣分队员告知扣分原因,以引起被扣分人重视和纠正。
二. 考核细则:
1. 扣分
⑴ 发生盗窃案件没能发现的在班人员每人扣100分。
⑵ 值勤时与他人闲聊,阅读书报,每次扣10分。
⑶ 夜班未按巡逻次数和巡逻路线巡逻每次扣20分。
⑷ 对公司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避免,出现失职的班人员每人扣50分。
⑸ 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0分。
⑹ 交~不交待当班情况,或~后还遗留在班时应完成而没完成的事情的每次扣20分。
⑺ 在班时着装不规范有损公司形象的每次扣10分。
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站岗的每次扣15分,站姿不端正的扣10分
⑻ 未按公司规定对进出门车辆、人员登记、检查的每次扣10分,造成后果的每次扣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分。
⑼ 未登记来信来函邮件或不按时送报或少报、漏物的每次扣20分,造成丢失的每次扣50分。
⑽ 不按值日表打扫卫生的每次扣20分,打扫不干净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0分。值日生有权督促其他人员整理好本人床铺卫生及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20分。
⑾ 上班时间睡觉、酗酒、无故脱岗的每次扣50分,造成后果的扣100分。
⑿ 当班时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每次扣20分,造成后果的扣50分。
⒀ 对安全系统发出警报不及时处警的每次扣20分,发生可以通过对安全系统的查看处理情况而没有查看和处理的每次扣50分。
⒁ 值班时态度不好,对待来宾无礼貌的每次扣15分,情节严重的扣30分。
⒂ 有意损坏公司财物、值班设备、器具的,除扣50分外,对损坏的物品照价赔偿。
⒃ 不按要求定时喂狗或打扫狗圈每次扣20分,打扫不干净的扣15分。
⒄ 没及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任务的每次扣20分,消极抵触不服从临时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有明显顶撞的扣100分直至除名。
⒅ 不按规定参加每月1日升期仪式的扣50分。
⒆ 在厂区打架的每次扣100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以除名。
2. 奖励
⑴ 工作中认真负责,每季度扣分最少的给予奖励50元。
⑵ 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或及时报告为公司避免损失的,经查实后视情况给予奖励200-500元。
⑶ 工作中抓获不法分子或提供有效线索为公司避免经济损失的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
⑷ 其他情况下对公司作出有贡献业绩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本规定自~年8月1日起执行。
篇7: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 二、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件 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其他全部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各类选修课,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任务 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进行毕业设计中的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进行中,及时地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认真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全部工作,撰写毕业论文,经审阅后,参加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对所学知识有综合运用性质,具体题目应多样化,并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当前的生产实际、工程实践、经济实践、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有关的模拟题目,但都应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设计、科研等较为全面综合的训练。 2.题目的难度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尽可能做到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使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题。 3.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和内容上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 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由有关指导教师提出,教研室批准,由学生选定。学生可自愿报名选题,但要由教研室调整、平衡最后确定。优秀生可自行确定题目,但需经教研室批准,并指定指导教师。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管理 1.系主任和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系、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把好质量关。 2.各系应安排政治思想好,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及经营、管理部门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7。 3.各系应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按学校要求尽早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做好学生的选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一周内将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学生名单、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 4.指导教师要根据题目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应写明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分阶段完成时间和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和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批后,于学生毕业设计开始前下发给每个学生。 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原则上做到每人一个题目,如确有个别题目较大,一个学生难以完成的,可允许有2人或多人做同一个题目,但在内容上要有明确的分工,所做的大部分工作不能相同。 6.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应在拟定论文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理论、方法等方面经常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 7.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各系专业教研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参考书刊、技术资料、加工、实验及使用计算机等。 8.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有一定字数的文献综述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一定量的外文文献翻译。并附有外文摘要。 9.各系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审阅和答辨关。教务处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抽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情况。 六、答辩及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秘书一名(可由委员兼任)。 2.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以我校教师为主,委员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也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答辩委员,
论文
3.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一人。 4.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2周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各系在答辩开始前张榜公布。 5.答辩前5―7天,学生应将设计成果整理装订成册,送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研究论文或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态度等写出评语交答辩小组。 6.在答辩前2―3天,各有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 (1)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 (2)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 (3)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 (4)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在文字上或其他方面未满足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 7.答辩前一天,由教研室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和时间。 8.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40―50分钟,其中20分钟由学生本人简要汇报设计(论文)内容,另外时间答辩。 9,答辩委员会在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 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 1.认真选题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设计方法、方案论证、以及课题方向等设计程序做必要的`启发式的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 3.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等要进行认真审查。 4.参加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答辩,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 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以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论处。 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 1.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或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 3.答辩小组在答辩完毕后,应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和导师给出的评语初步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4.答辩委员会负责对各答辩小组的评定成绩进行审定,并按学校规定标准和要求从各小组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名单中评选出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系上报教务处。 5,答辩委员会要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进行宏观控制使其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指导性比例为:优:15―20%,良:30―35%,中:25―30%,及格及以下:15―30%。各档次成绩须按下列基本要求评定: (1)获“优秀”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积极主动、认真、遵守纪律。能按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全部正确,综合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论证充分,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和一定的创新性,文字书写正确、工整。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美观,符合国标,设计的结构或工艺先进。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正确流畅,表达能力强。 (2)获“良好”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比较主动、认真、遵守纪律。能按时、较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正确,论证合理,有一定的见解。文字书写正确、工整。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符合国标,设计的结构或工艺先进。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较流畅正确。 (3)获“中等”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较好,能遵守纪律,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概念(或论据)基本正确,论证一般,没有较大原则性错误。书写文体清楚通顺。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符合国标,设计结构或工艺一般。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获“及格”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一般,能遵守纪律。基本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没有原则错误,论证欠充分。文字书写清楚,工程绘图图面一般,基本符合国标,设计结构或工艺欠佳,答辩时能叙述和回答问题。 (5)被评为“不及格”的规定: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表现差,不遵守纪律。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基本概念(或论据)有原则性错误,论证模糊。文字书写零乱。工程绘图图面欠清洁,与国标不完全符合,设计结构工艺有明显缺陷、答辩时基本概念模糊,不能正确叙述和回答问题。 九、资料管理 1.答辩结束后,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图纸、参考文献、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购买的参考书、试验数据、运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磁盘、图片资料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交指导教师,由教研室确定保存方式并保存至少五年。对于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保存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公开发表。篇8: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暂行规定
一、目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一个重要综合性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及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学生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刻苦钻研、勇于攻坚的精神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二、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件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其他全部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各类选修课,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任务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进行毕业设计中的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进行中,及时地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认真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全部工作,撰写毕业论文,经审阅后,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四、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对所学知识有综合运用性质,具体题目应多样化,并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当前的生产实际、工程实践、经济实践、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有关的模拟题目,但都应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设计、科研等较为全面综合的训练。2.题目的难度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尽可能做到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使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题。3.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和内容上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由有关指导教师提出,教研室批准,由学生选定。学生可自愿报名选题,但要由教研室调整、平衡最后确定。优秀生可自行确定题目,但需经教研室批准,并指定指导教师。五、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管理1.系主任和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系、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把好质量关。2.各系应安排政治思想好,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及经营、管理部门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7。3.各系应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按学校要求尽早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做好学生的选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一周内将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学生名单、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4.指导教师要根据题目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应写明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分阶段完成时间和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和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批后,于学生毕业设计开始前下发给每个学生。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原则上做到每人一个题目,如确有个别题目较大,一个学生难以完成的,可允许有2人或多人做同一个题目,但在内容上要有明确的分工,所做的大部分工作不能相同。6.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应在拟定论文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理论、方法等方面经常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7.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各系专业教研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参考书刊、技术资料、加工、实验及使用计算机等。8.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有一定字数的文献综述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一定量的外文文献翻译。并附有外文摘要。9.各系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审阅和答辨关。教务处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抽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情况。六、答辩及答辩委员会1.答辩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秘书一名(可由委员兼任)。2.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以我校教师为主,委员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也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答辩委员。3.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一人。4.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2周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各系在答辩开始前张榜公布。5.答辩前5―7天,学生应将设计成果整理装订成册,送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研究论文或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态度等写出评语交答辩小组。6.在答辩前2―3天,各有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1)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2)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3)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4)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在文字上或其他方面未满足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7.答辩前一天,由教研室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和时间。8.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40―50分钟,其中20分钟由学生本人简要汇报设计(论文)内容,另外时间答辩。9,答辩委员会在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1.认真选题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2.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设计方法、方案论证、以及课题方向等设计程序做必要的启发式的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3.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等要进行认真审查。4.参加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答辩,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以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论处。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1.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必须通过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的答辩,方可获得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或学分。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3.答辩小组在答辩完毕后,应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和导师给出的评语初步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4.答辩委员会负责对各答辩小组的评定成绩进行审定,并按学校规定标准和要求从各小组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名单中评选出本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系上报教务处。5,答辩委员会要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进行宏观控制使其符合正态分布规律,指导性比例为:优:15―20%,良:30―35%,中:25―30%,及格及以下:15―30%。各档次成绩须按下列基本要求评定:
(1)获“优秀”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积极主动、认真、遵守纪律。能按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全部正确,综合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论证充分,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和一定的创新性,文字书写正确、工整。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美观,符合国标,设计的结构或工艺先进。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正确流畅,表达能力强。(2)获“良好”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比较主动、认真、遵守纪律。能按时、较好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正确,论证合理,有一定的见解。文字书写正确、工整。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符合国标,设计的结构或工艺先进。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较流畅正确。(3)获“中等”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较好,能遵守纪律,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反映的概念(或论据)基本正确,论证一般,没有较大原则性错误。书写文体清楚通顺。工程绘图图面清洁,符合国标,设计结构或工艺一般。答辩时叙述和回答问题基本正确。(4)获“及格”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表现一般,能遵守纪律。基本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反映的基本概念(或论据)没有原则错误,论证欠充分。文字书写清楚,工程绘图图面一般,基本符合国标,设计结构或工艺欠佳,答辩时能叙述和回答问题。(5)被评为“不及格”的规定: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表现差,不遵守纪律。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中基本概念(或论据)有原则性错误,论证模糊。文字书写零乱。工程绘图图面欠清洁,与国标不完全符合,设计结构工艺有明显缺陷、答辩时基本概念模糊,不能正确叙述和回答问题。九、资料管理1.答辩结束后,学生应将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图纸、参考文献、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购买的参考书、试验数据、运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磁盘、图片资料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交指导教师,由教研室确定保存方式并保存至少五年。对于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保存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公开发表。
篇9:学校安全工作心得体会精选
学校安全工作一直是我校最为关注和重视的工作之一,我校在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种安全会议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校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了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我们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块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管人员,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直接抓,分管人员具体抓,各班主任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制度保证,实施到位
1、强化安全工作措施,把学校安全工作抓实抓牢。
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认真做好外访登记,严防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做好上课期间师生外出登记工作,以免有人员在上课期间走失或出意外。确保校园治安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2、值日教师提前半小时到岗,进行课前、课间、午间巡视,及时把偶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上学、放学时间值日教师坚持在校门口维持秩序。
3、护校队工作制度。
科学、迅速、有效地处置学校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性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签订责任书制度。
学校每学期还与各年级、部门负责人签订《学校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校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开展。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学校在学期初与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安全责任意识,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5、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定期对校园设施安全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反映,及时整改。
6、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管理。
对骑车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年满12周岁的学生才准骑车上学,而且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7、严禁教师个人私自带学生外出,学校所开展的各种活动严格坚持大型活动上报审批制度。
8、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制度:结合学校本身的实际,制定校内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地震应急疏散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应急预案,做到人员职责明确,信息渠道畅通,程序科学,实施便捷。
三、加强教育,增强意识
1、利用国旗下讲话、班队会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内容包括: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溺水、预防食物中毒、反对邪教、各种传染病的预防、家庭生活、户外活动安全活动等,大力加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克服麻痹思想。长假前安全主任会利用广播对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2、学期初,学校组织部分教师对学校周边进行排查,在一些不安全的地方设置了警示牌或警示语,提醒学生注意,通过这些措施的采取,有效地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学校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紧密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教师会议上及时部署落实。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师生法制观念,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4、经常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重视安全投入,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水平。
5、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利用班会、队活动、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培训等方式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手抄报、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6、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
我们以“安全教育日、周、月”活动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教育月、法制教育月系列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日”活动,组织全校师生参加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使学生基本掌握突发火灾事件时的逃身方法和一些基本的灭火方法。
学校安全工作心得体会2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也是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所以我校一直十分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学校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任副组长,各年级组长任组员,层层负责,责任落实到人。学校每学期还与各年级、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学校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校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学校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学校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例如我校基础条件差,学校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教学楼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每学期学校都要与供货商签订好《供货协议》,要求供货商首先必须出示《卫生许可证》和个人《健康证》后方可供货,学校也进一步加强验货制度,严把物品的质量关,不进变质、不洁或过期物品,确保学校的食品安全,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安全。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学校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宜教字(20__)26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假前总要对教职工,尤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各项活动也强调安全,事前必先进行安全教育,例如:学生的外出活动、春游、田径运动会等都提出安全的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由于加大了安全工作的力度,使得我校安全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学校安全涉及面广,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我们将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净化外部环境,搞好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建立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使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开创我校安全工作的新局面。
学校安全工作心得体会3
在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校20__-20__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工作顺利完成了。现将学校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注重实效的双高普九工作
1.双高普九工作。
本学期,全面落实了双高普九工作,完成了各项控辍指标,实现了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2.学前教育工作。
通过开放办园,以提高入园率为重点,以提高保教质量为中心,更新办园理念,加快了学前教育发展步伐。在书画活动中,有多名幼儿获奖。
二、稳中求新的德育安全工作
3.德育教育工作。
加强学生基础道德建设,努力向构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安全校园的目标迈进。
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开展国学教育。在李殿忠校长的亲自指导下,德育处对《弟子规》校本教材进行了修订,对《弟子规》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使之更适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德育处还编写了《弟子规校本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学校以传授《弟子规》为平台,每周一节,以学生为主体,实践为主线,心灵塑造为宗旨,从习惯抓起,促进学生养成教育的进一步升华。
突出感恩教育特色。以《弟子规》为载体,以母亲节、父亲节和毕业年级学生告别母校为契机,利用校园广播、板报和《德育月报》等载体,进一步深化了感恩教育。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学校开展了班主任基本功技能大赛活动,组织了班主任培训16次,参加了市区组织的各项德育培训。
对外宣传工作。及时上报信息,增强网络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校园广播站定期播音,板报及时更换。
协助安全保卫处进行安全教育和综治工作。编印了《安全教育活动月专刊》1期,消防安全和禁毒板报各1期,消防安全主题升旗仪式1次。其中,《安全教育活动月专刊》分别发表在新区教育网和市中小学德育网上。举行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升旗仪式。
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更新学校政务公开栏中的相关内容。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完成了全校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调查统计和贫困生的调查摸底、资料上报工作。及时发放了救助款。
评优评先工作。进行学生评比改革,改进评选方式。学校在期初就制定期末评比的新方法,保留“优秀学生”,而将积极分子改为“文明小天使、劳动小能手、环保小卫士、体育标兵”等。学校增设了优秀升旗手、优秀播音员、优秀管理小能手、优秀监督小标兵和拾金不昧好少年等少先队系列荣誉。让学生人人都去发现自己的长处,促进每个学生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这种改革,对形成新的评价机制,促进德育评价的改革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学校还开展了其它德育活动:“我有一个好习惯”演讲比赛;读书月读书征文大赛;清明文明祭祀倡议活动;全国助残日;童心同乐庆六一团队游戏比赛活动;关爱未成年人“两法”宣教活动。组织开展了假期实践活动。完成了学生品德评定工作。
德育工作成绩。在读书征文活动中,我校1名学生获得市一等奖。
4、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新整理了安全档案,进一步完善了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制度。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和能力,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学期未发生安全事故。
全面做好安全教育月工作。组织全校学生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了消防疏散演练。参加了安全教育中队会评比。
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本学期,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了5次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安全检查不留盲点和死角。各校还加强了自检力度。
认真做好安全、法制教育进课堂工作。实现安全、法制教育进课堂。认真开展了一日常规教育,即利用学生上学、放学前的一段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
5.综合治理工作。
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做好“两法一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聘请法制校长做了法制讲座。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活动和禁毒宣传教育。各校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
强化帮教转化工作。加强学校特殊安全保护区的创建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共同建立和完善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扎实有序的教学改革工作。
6.教学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抓课堂教学,追求4个精致,1个反思。
备课精致。提高备课质量,使每位教师做到从整体上把握教材,驾驭教材,独立处理教材。备课以教师个人钻研为主,辅之以集体备课。集体备课以学年组为单位隔周一次。
上课精致。大胆改革了课堂教学模式,注重因材施教,努力提高教学效率。上课精致的前提是明确教学目标,基础是吃透教材内容,条件是了解了学生状况,关键是优化教学结构,手段是利用农远资源。
练习精致。精心选择习题,防止机械重复,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辅导精致。着力帮扶学困生,一抓基础、二抓巩固、三抓提高,追求辅导的实效性。做好教学反思。
7.教学研究工作。
充分发挥教学骨干的作用,营造求真务实、自由融洽的教研氛围。
8.质量监测工作。
本学期认真抓了毕业班的质量提升工作,坚持随堂测、周考、月考,月考后做好质量分析,提高了毕业班的教学质量。
9.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校本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了集体培训,强化自主学习。每位教师至少写了2篇完整深刻的教学反思,每名教师自学笔记在5000字以上,促进了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开展校本教研。按照“专业引领、同伴互助、自我反思”的思路,进行了理论培训,学年组内同伴互助,教师对自己设计的每堂课,进行了“教材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的系列教学活动,走“边教边研”之路,促进了专业能力的发展。
10.教育科研工作。
规划课题的研究,学校科研室主抓。继续开展中央教科所《整体构建家庭和谐德育途径方法体系研究》的实验实施工作;《小学家校互动教育策略的研究》省级家长学校实验校的研究今年结题。
校本课题的研究,教务处主抓。研究内容是教师在教学中所遇到的问题。研究的结果以专题论文、经验总结形式完成。教务处期末对科研成果完成了汇编工作,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不断创新的体卫艺工作
11.学校体育工作。
切实贯彻新课标,不断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重新编排了大课间,在全区大课间评比中,被评为优秀单位。进一步完善“5421”课余训练工程,科学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上级举办的各项体育比赛。全体教练员早来晚走,科学训练,克服了场地泥泞、训练时间短、缺乏器材等困难,分别夺得了优异成绩。
12.学校卫生工作。
进一步加强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机制,提高了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
疾病防控工作。制定了学校《甲流应急预案》《防控方案》和《晨检制度》,进行《零报告统计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进行了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
13.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以《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为指导,全面提高学生审美能力;积极开展艺术活动,增强学生艺术素养。
五、积极进取的教师教育工作
14.师德师风建设。
以师德建设为本,提倡教育是一种服务的理念。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了新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进了师德水平的提高。每位教师的政治学习笔记达5000字以上。
六、稳健扎实的总务后勤工作
15.总务后勤工作。
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了校园环境建设,营造安全优美的教育环境。开源节流,改善办学条件;做好固定资产和备品的清查登记工作,加强了管理,基本满足了教学需要。
17.学校目前存在问题。
办学条件艰苦,学校的硬件设施与“双高普九”要求相去甚远,急需解决;校舍漏雨严重;村小之间相对分散;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素质仍需提高;优秀学苗外流,学生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教学成绩与兄弟学校相比,有一定差距。
学校安全工作心得体会4
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是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学校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__年度,我校认真贯彻教育局和镇政府落实的各项安全要求,将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列为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消防意识等其它安全意识显著增强。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制定有力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校长胡建同志为组长;胡元培同志为副组长;金德新、黄智、朱云、胡建(小)、邵学森、任锦华等同志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以黄智同志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以胡元培同志为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以陆彬同志为组长的学校调解委员会,以任锦华同志为组长的教师护校队,并按照要求,配备了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专职卫生保健员,学校领导、班主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还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块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领导和分管校长,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校长胡建同志直接抓,分管副校长胡元培同志具体抓,各办公室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安全制度保证,实施扎实到位。
1、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胡建同志亲自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办公室的目标考核内容中,并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恶劣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在各级工作检查中,受到批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1)本学年不得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签订责任书。
学校与各办公室和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学校还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门卫值班、巡逻值班、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严禁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学校建立以胡建同志为组长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了现场指挥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抢救组、等临时性机构。并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洪水灾害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发生恶性治安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
三、全社会总动员,群防群治群利。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积极与市公安、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四、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护能力。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特别是抓好交通、大型活动等的安全教育。
1、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周工作。
学校安全教育周以“校园安全”为主题,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组织学习安全教育工作文件,对校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利用班会、团队活动、活动课、人防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学校积极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学校利用周前会议和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强调安全事项。通过公开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提倡走读学生步行上学,对学生骑车上学情况进行清查,严禁学生骑“三无”(无刹车、无铃、无牌照)自行车上学。
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治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冬季,学校对电线和家属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打算。
我校在安全保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1、社会育人环境存在不利于师生安全的因素。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综合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明显的好转。但是,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和不良文化对师生安全的影响还比较大,试图干扰学校及学生的社会恶势力和人员还存在,社会上的黄、赌、毒、非法出版的图书、音像及网吧和游戏室对学生的影响还非常大,学校周边的饮食摊和食品店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大。
学生中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受保护较多,而缺乏生活经验。学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多数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低,大大增加了学校安全工作的难度。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安全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学校安全工作心得体会5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我校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文秘部落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按照局保卫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在校长与交通局签定__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同时,我校又重新调整了安全生产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在抓好职工培训、教学管理的同时,重视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校长抓科长,科长抓科室重点部位的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事事讲安全,保安全。对学校的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自查,做到查制度落实、措施的得力、排查隐患,确保实验室、微机房、办公楼、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面安全意识,引导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制订方案,周密安排。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传达贯彻通知精神,校长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制定了我校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学校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我校还购买了一套安全生产挂图、宣传条幅、串旗、消防知识挂图、消防知识读本,分门别类地挂到各重点部位,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并进行了认真答题考试,有240余人参加了答卷,通过学习真正起到了使全体教职工掌握安全知识,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加大投入,确保安全。
学校投资近万元对学校食堂、门窗进行了加固,安装了防护设施,楼内新建安全监控系统,除此之外还对校园内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添置,学校还对三产房屋及部分楼顶进行维修养护以增加安全系数。
四、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
按照今年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依照《安全生产法》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对全校范围内的重点及要害部位进行了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防失密、防投毒等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月学校的安全及稳定。
五、加大值班力度。
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必须两人同时到岗,坚守岗位,接班人不到岗,交班人不得离岗。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加强楼内外巡视,加强对值班人员的责任心教育,严禁空岗、漏岗,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强化了责任感、责任心、责任制、责任人的四种责任意识,促进了全校安全形势的稳定,为交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一个安全、健康、稳定的环境。
篇10: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系统集成中心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员工因工责任伤亡事故和企业内部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制订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20____年安全工作责任目标
1.杜绝因个人发生重大责任性安全事故。
2.杜绝因个人发生火灾事故。
3.杜绝因个人发生机房资产被盗、被抢、被破坏(爆炸)等重、特大案件,确保资产安全。
4.不违反集团公司、省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
5.落实3411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个人对安全工作所负职责
1、严格遵守省系统集成中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妥善保管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含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等。发生丢失的要按照使用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3、加强消防安全,消除火灾隐患。定期检查办公室的所有电器设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离开办公室的时候,要关闭所
有电源开关。个人要会使用灭火器、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
4、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磁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扯电力线。
5、认真做好防盗工作,现金和贵重物品不要存放在办公室,出去办事和下班后要将办公室门锁好,防止发生被盗案件。
6、个人不得在办公室内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参加邪教组织等。
7.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通信机房“十不准”规定,做好维护范围内机房防火、防爆、防破坏、防盗工作。
三、安全责任考核
本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按照省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系统集成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本年度完不成责任目标、安全措施没有落实,本年度发生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个人,将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部门主任: 员工签字:
篇11: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安全工作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全体员工切实担负起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科学、规范、长效”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保证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本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责任,并予以实施:
一、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和各部门工作计划中。
2、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小组由学校中层干部及相关岗位责任人组成。
3、建立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每学年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度。
4、明确学校各个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制度及责任追究措施。
5、制定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并积极进行演练。
6、建立突发事故报告制度。
二、履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确保学校设施设备安全
1、提供和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应符号国家和本地区的安全标准。定期、定专人对设施设备进
行检查、维修。(责任人总务主任)
2、每学期对师生进行自护自救专题教育(责任人卫生室、德育处主任);指导家长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配合学校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责任人德育处和保卫科)。
(二)确保食品卫生及安全
1、认真学习国家和本地区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总务处)
2、向师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责任人总务处、宿管处、卫生室)
3、严格测试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接受体温测试。(责任人食堂负责人)
4、规范食品原料的采购与加工。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或供货企业的监督。(责任人总务主任)
5、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性疾病的群体交叉感染和传播。(责任人医务室、班主任)
(三)确保师生外出活动安全
1、事先对活动场地进行勘察。(责任人活动举办或组织者)
2、制订详细活动方案(行程、集散时间及地点、安全防护措施、带队方式、活动内容等)。(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
3、活动前对师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告知学生家长。(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或处室、班主任)
(四)确保师生交通安全
1、教师上下班接送、学生接送等用车,必须租用公交部门或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责任人工会主席)。学生、教师外出活动,安排的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车况,各种运营手续、人身保险等手续必须齐全,要严格验证,并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书。(班主任、校务办公
室、德育主任)
2、接送时间及站点设置必须科学、合理;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或处室、班主任)
3、学生接送车辆必须有教师随车管理。(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或处室、班主任)
(五)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1、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和防火检查。(责任人总务主任、保卫科)
2、加强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总务主任)
3、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火灾隐患整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责任人总务主任、管理员、各处室、各大室负责人、)
(六)确保学校环境安全,控制师生校园伤害事故
1、落实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措施,力争学生刑事案发率为零。(责任人班主任、德育处、班主任)
2、引导和教育教师遵守《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排查教职工队伍情况,密切关注心理障碍人员、过激倾向人员,加强控制。(责任人校长、书记、教务主任、校务办公室主任)
3、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及时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把矛盾解决在内部、始发阶段。(责任人学校中层领导)
4、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产保管制度,有效防止失窃事故。(责任人财会室主任)
5、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杜绝各种档案、资料的丢失或损坏事故。(责任人档案管理员)
6、主动、积极地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确保学校周边环境安全。(责任人总务处、保卫科)
7、德育处和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密切关注学生的课余活动,如发生重大伤害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会同有关人员采取应急措施。(责任人班主任)
8、教学人员要认真准备和组织各自的教学活动,不擅自离岗,要切实保证学生的教学活动安全。(责任人教师)
三、明确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1、将教职工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纳入对教职工工作的考核之中。
2、发生校园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负有责任的责任人和部门主管人员通报批评;若因此造成事故的,负有责任的部门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行政、经济及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当事责任人和学校各执一份。
校长:(签字) 教职工:(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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