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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大学网 unjs.com) (2月12日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文件科工办〔〕3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科学规范地管理和有效利用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更好地为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委管各单位”)在从事各项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档案工作机构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对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管理要求和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档案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工作; (六)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年报统计。 第七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集团公司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军工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按照档案全宗范围,组织立档单位做好档案的进馆、接收、保管和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档案的对外公布工作,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 (五)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文件材料归档的协调和档案的齐套与验收及军工产品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本集团公司引进与出口技术文件材料的归口管理及集团公司内跨单位档案材料的调拨管理; (六)负责组织并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科研、档案保护、档案宣传及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完成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层工作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及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统计年报上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档案局负责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管理,协同国防科工委对所在地区承担军品任务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专职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遵守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一般应具备档案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岗位需要,设立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支持档案部门做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立卷部门的兼职人员)须接受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业务能力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纳入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教学等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下达工作计划任务的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计划任务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 第十五条 归档工作要纳入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或经济责任制。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出具的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意见,并作为岗位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产品试制、基建工程、外购设备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定型、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部门预先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改正,否则视同未完成任务,不能进行定型、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凡在科研、生产、建设、经营、教学、外事及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向档案部门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和外出参加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当事人在考察活动和会议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中断、下马项目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应归档副本,分别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签署手续齐全。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用纸、用笔、粘贴、装订等都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CAD/CAM技术产生的电子文件,其文件的收集与归档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应以全宗原则管理军工产品档案,维护军工档案的齐全完整。承担军品任务单位形成的军工产品档案,应建立军工产品档案全宗。 其他各类档案,应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管理 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将档案的处置作为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部门必须参与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破产或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军工集团公司档案部门须在企业资产清算时参与企业档案的清理工作,将军工产品档案收归集团公司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军工产品档案不参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企业资产评估。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军工产品档案应归属军工集团公司。其他军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军工产品档案应就地封存,由原企业档案部门保管或移交上级指定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档案价值鉴定、密级调整工作应定期进行。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严格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提供利用,档案的库房建设与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各军工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所属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国防科工委。 第三十条 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改进档案管理和利用方式,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做好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秘密安全。 第六章 档案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每年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建设、设备购置和档案检测与档案专职人员健康保护所需经费,按财政法规及各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各类档案的档案保管费用、业务指导费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费用从各单位相关业务和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档案人员培训费从各单位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档案编研和课题研究经费按有关渠道立项,篇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计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
(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
(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
(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和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授权,对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九条 军工集团公司计量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本集团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本集团计量业务技术活动,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第十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含委属各高校),依法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计量技术机构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接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的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根据委托承担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纠纷的仲裁检定;
(三)根据委托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四)跟踪国内外计量测试新技术,研究新的测量理论与方法;
(五)研究产品科研、生产、使用中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校准手段和方法;
(六)承担型号试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查与保障工作;
(七)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在业务上接受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并保持其服务能力;
(二)承担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其委托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与校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保证中的测试任务;
(三)根据委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生产和服务任务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提高设计、工艺及管理人员的计量意识;
(二)负责本单位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校准、测试工作;
(三)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设备的量值准确和测量数据可靠。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和任务的需要,对批准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六条 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的,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重点型号的计量保证工作。其职责是:
(一)提出型号研制过程中总体或分系统对计量测试工作的要求;
(二)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专用测试设备的研究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协调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第三十条 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单位的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及可信性,必须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有关计量机构应当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参照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计量师,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员队伍,依法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和测试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的考核情况及测量设备的控制状况;
(四)监督检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能力保持状况和资格的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承担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资格。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依据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总公司档案的管理暂行规定
总公司档案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条 公司档案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
第六条 归档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七条 归档的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
第九条 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书、财务、科技档案见具体办法附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第五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 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室承办,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送交档案形成部门(分公司)对拟销毁案卷的清册进行初审,经处(分公司)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销毁时要有档案人员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销,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六章 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许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向借阅档案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假证;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再作决定,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档案室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 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
第十八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下班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档案柜,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凡需利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阅档。
第二十一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英圈点、批注等。
第二十二条 查阅文书、人事、财务、科技档案,分别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抄摘档案内容,须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查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借阅档案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严格检查,并在借用登记予以注销。借阅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娶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制定的其他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及保管期限,为本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
篇4: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控制与处理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条 各地区、单位应当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当完善防蝇灭蝇措施。各地区、单位的范围内应当无散在暴露的苍蝇孳生物。小型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各地区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不得超过5%。
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其它场所(包括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2只。
第十一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5%,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5只;卵蛸阳性率不超过2%,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2只。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任命。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除害执勤员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任命,并报区、县爱卫会备案。除害执勤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工、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 凡无力自行落实除害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委托除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除害服务单位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除害服务应当确保除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害效果的,应当按本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单位成立证明的复印件。
除害服务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在收到备案材料时应当告知除害服务单位需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垃圾堆积、污水积聚、环境脏乱,易造成四害孳生的;
(二)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虫害超过规定标准不满2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二)虫害超过规定标准2倍以上不满4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虫害超过规定标准4倍以上不满6倍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1000元至元罚款;
(四)虫害超过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对中、小型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大型单位或者地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招致四害集聚或者造成虫害孳生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处以1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除害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备案的;
(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爱卫会办公室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一)鼠夹法是指以1日内布放的有效鼠夹中捕到老鼠的鼠夹所占比例来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二)粉迹法是指以1日内布放的长、宽各20厘米的有效粉块中有鼠迹粉块所占比例计算鼠害程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鼠征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的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四)蟑螂成、若虫阳性率或者卵蛸阳性率是指发现有成、若虫或者卵蛸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平均密度是指阳性房间成、若虫或者卵蛸的平均数。
(五)“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六)“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者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建筑工地,公厕,垃圾堆点,牧场,饲养场,屠宰场,菜场,集贸市场,饮食、水产以及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防空洞,开挖工地等。
(七)小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的单位;中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0平方米的单位;大型单位是指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单位占地或者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作两个大型单位计算;超过1万平方米的,以此类推。
(八)地区是指街道(镇),但不包括在其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各县的乡村除四害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23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5: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管理探讨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引领现阶段科技领域的发展。促进多种行业转型升级。在信息技术里,光纤传输及其微缩复制存储技术有着快捷、精确、高效的信息传输以及存储优点,它给在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在新背景和新环境下。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使用有效手段,推动档案信息化发展以及完善。
1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是以纸质材料为主,其模式并不先进,且工作量非常大。传统纸质档案管理以及保存当中,需要投进很多人力精力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使用。防止纸质档案遭遇虫害、火灾、霉菌以及水分等多因素影响,增加档案使用期限。同时,纸质档案资料在查找上也有很大难度,备份也很复杂。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普及,档案管理模式渐渐朝着电子化趋势变革。档案管理上使用信息化技术。能有效解决档案存放以及管理等问题,增加档案使用安全以及可靠性,很大程度的提高了检索效率。彻底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信息时代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现代化档案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篇6: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管理探讨
3.1推动档案管理软件兼容。推动信息时代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即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共享档案资源,彻底施展档案资源的作用。档案管理机构可引进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档案管理模式,促进档案信息检索效率的提升,实现不同软件兼容,以网络实现资源传送,防止纸质文档存放里易产生的问题。
3.2统一信息化的管理标准。伴随着科学技术极速进步,档案管理措施逐步更新以及管理水平提高,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实现档案管理细则的统一编制。整体落实到位,实现系统软件的可移植性,规范处理档案信息化管理。另外,还应细化档案工作者工作职责,促使档案管理者依责办事。在操作上。需严格记录,把档案的接收和销毁以及借阅、复制等过程与结果完整记录在册,细致记录档案相关的培训与考核等情况。
3.3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当前的档案机构设备设施还很落后。现代化程度偏低。所以,应该要加强宣传,争取领导及社会的支持。加大对档案方面的投入力度。总之应使用多种方法,来解决档案资金的不足问题。以便档案方面购置先进的管理设备。其次收集各项资料。认真整理每年生成的各种档案,录入微机管理;实现了档案微机检索。对录入档案数据实行了光盘刻录及备份。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岗敬业以及尽忠职守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在管理工作里。需积极思考。对可能存有的问题认真检查并最快解决,做到面对工作一丝不苟的原则。粗精档案管理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管理者应积极提升本身信息技术。主动参加那些有关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掌握先进的操作技能以及理论知识要点,提升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到更好地给社会服务。
4结语
信息时代下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现代化,工作难度逐步增大,这就对档案管理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唯有以实际状况出发才可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全面研究档案管理工作里存有的问题,给出有效解决方法,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等,达成提升工作效率以及质量的宗旨。实现档案管理工作长远可持续发展。
篇7: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管理探讨
2.1管理软件并不通用。随着信息软件技术以及计算机硬件设施的迅猛发展,针对档案管理软件的研发力度不断扩大。虽然一些管理软件可以满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很多需求,然而当中还存有诸多问题,影响了管理工作效率以及质量。最为明显的问题即是档案管理软件缺少通用性,实际上各行各业通常采用不同类型和不同型号的管理软件,软件问不能兼容,导致档案资源不能共享。对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影响。
2.2信息化标准不规范。由档案管理工作自身而言。它的核心基础是标准化及规范化,可是在现阶段的信息时代下。档案管理的基础却还没把这个前提很好的体现出来。信息系统以及网络建设工作里存有非常多的差距。影响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开发和共享以及服务等。在实际当中遭受多种原因影响,导致档案管理机构缺少统一规范的档案编制。导致细则间兼容性不高,一些管理软件没有移植性,直接阻滞档案信息化建设。
2.3设备以及人员的问题。档案管理上凭助先进档案管理设施以及设备增加工作效率,优于一些不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在投入资金以及引进设备方面力度不够。导致先进档案管理设备数量和种类不足,实际上仍存有一些人把档案与不相关物品共放的情况,这样对查找有很大y度。甚至档案会被损坏。当今。大部分的档案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虽说均有相应的专业管理知识。但对信息时代下所要求有的信息技术能力却很是欠缺。一些档案管理者甚至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环境。同时。在相关档案管理机构里具有专业信息技术的人员很少,尤其是技术与管理兼有的人才格外缺少,所以当今的档案管理者大多综合素质不高,这也是导致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发展遭受影响的'重要原因。
篇8: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一、档案基本情况
(一)组织管理情况
一是成立了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及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一名兼职综合档案管理人员。二是完善了档案工作制度,制定了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将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议事日程,并将档案工作纳入有关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档案工作经费逐年增加。三是加强档案业务培训,近年来我社派人多次参加省、市、区档案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还多次邀请区档案局业务人员到我社机关对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为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设施设备情况
我社机关按照《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要求,设置了一间约16平方米的综合档案室,购置了档案柜、电脑、复印机、灭火器等档案设施设备,档案库房基本达到“八防”要求。
(三)业务建设情况
一是我社机关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及《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结合我社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档案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范》等制度和《档案分类方案》、《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二是对20xx年前形成的'文书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标准进行立卷整理归档;对20xx年以来形成的文书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标准进行整理归档,并对其它门类和载体档案分别按照各门类档案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截至20xx年末,共形成档案211卷。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
我社机关在加强纸质档案管理的'同时,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配备专用电脑,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范的档案管理软件,对20xx-形成的档案建立了目录数据库。
(五)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一是我机关积极完善档案利用制度,分别建立了档案查、借阅、利用效果等登记簿。二是编制文书档案《案卷目录》1本,《归档文件目录》31本等检索工具,为安全保管和快捷准确提供档案资料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按照《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我社档案工作还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一是《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干部职工的档案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档案人员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档案的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编研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三、改进措施
一是要严格按照《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二是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计算机管理档案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档案水平。三是加快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管理档案、查阅利用档案,确保档案检阅利用精准快速和实体档案安全。
篇9: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xx县档案局关于下达〈xx县20xx年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复查任务〉的通知》(x档发〔20xx〕3号》的要求,一年来,我乡档案工作在县委、政府正确领导和县档案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与时俱进,创新服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已基本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现就我乡20xx年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自查如下:
一、机构与组织管理
我乡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全乡的建设和发展规划之一,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组织、同考核,配备了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担任档案管理人员,并聘请两名退休老同志指导整理档案,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形成了以领导挂帅、各科室负责人具体管理、档案室具体负责的三级档案管理网络。
本项标准分21分,自检分21分。
二、基础设施完备
为规范档案存取和调阅,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我乡专门腾出一间办公室用作档案室,档案装具式样、规格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分类保存完善,归档文件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档案人员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椅,有数量充足的整理档案所需用具,并配备有电脑、复印机等,使档案室在管理方面有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本项标准分18分,自检分18分。
三、档案业务建设情况
根据《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结合我乡档案管理业务建设的情况,每年我们按照县档案局安排的时间按时立卷,请他们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既得到了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又减去了无效劳动,提高了案卷质量,保障了档案管理的时效性和系统性。对于档案管理认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立卷,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对档案文件严格按照程序鉴定、销毁、归档的工作。
本项标准分46分,自检分46分。
四、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我乡围绕县档案局的工作重点,选好题,收集好材料,加强研究、开发适用的档案信息;开展档案服务利用工作,将档案服务工作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第一线延伸,加大对重大事件的规范建档力度。
本乡标准分15分,自检分15分。
此次档案标准分100分,自检分100分。通过此次自查,我乡20xx年档案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档案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以坚持为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全乡档案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篇10: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为使我单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我们把档案管理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作为重点抓好抓实,同时纳入了目标管理,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抓,各股室密切配合。首先是开展档案法律法规、档案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档案意识;其次是搞好业务培训;再次是组织人员对当年和以前的一些零散文件、资料认真收集、整理。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抓好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使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最近,我们对照《xx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行了自查,自查得分86分,现将情况报告于后,请予考评、验收。
一、档案管理
为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首先落实了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成立了综合档案室,由分管领导许军伦同志任组长,各股室负责同志为兼职档案员,并配备了政治可靠、具有大专文化、业务较强的专职档案员。二是抓目标管理。把档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逗硬兑现。三是抓制度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归档文件整理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资料借阅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等,为我单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基础。四是严格档案案卷质量。在档案整理中,我们抽调工作踏实、业务熟悉的同志集中整理,并邀请区档案局的同志进行业务指导,力求收集齐全,分类准确、整理规范、确保案卷质量。
二、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专门安排了1间18平方米的房间为综合档案室,做到了档案室、查阅室、管档人员办公室三分开,购买了2个档案柜,保证了档案资料的安全存放,配置了电脑一台、档案管理软件一套、空调一台、灭火器1具、干湿温度计一个、防虫药等。目前,整个档案室做到了设施设备齐全,达到了档案保管保护“八防”要求。
三、业务建设
为使我单位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我们严格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和《xx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实现了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全部进行了著录,同时,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如《分类大纲》、《归档不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等一律报送区档案局审批,并认真对照执行。使文件的归档率达98%以上,准确率达99%以上。本单位结构合理,案卷质量符合规范。
四、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档案管理最终目的是利用。近年来,我们在搞好档案管理的同时,积极搞好档案的开发与利用工作,为领导的正确决策、办公室和部门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档案资料,档案的查全率、查准率达95%和98%以上。同时,我们还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编写了质量较高的档案利用效果,积极主动提供给领导和有关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如我们编写的《大事记》、《机构沿革》等,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虽然我单位档案等级认定工作取得一些成绩,都是区档案局的具体指导,我们自身努力的结果。特别是在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开发与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由于历史和客观条件等原因,在档案材料的收集、分类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我们力争在以后的工作中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档案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使我局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上档次、再上台阶。
篇11: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自查报告
我镇档案管理工作自20xx年晋升为省三级单位后,始终坚持贯彻档案法律法规,始终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坚持规范化管理。今年为实现机关档案工作复查合格,切实制定档案整改方案,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强化档案业务建设,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完善归档、保管责任制,现档案管理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于后:
一、机构与组织管理方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培训专、兼职档案员和职工会议,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制定了档案管理办法和制度,使机关档案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为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我镇建立了综合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员2名。建立了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把档案工作纳入了机关工作目标管理和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在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中,及时解决了档案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做到了统一领导,统一机构,统一制度。实现了各类档案、资料集中统一和规范管理。
二、基础设施方面
专门建立了综合档案室面积45平方米。新添置档案柜3个,计算机1台,建立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使机关档案保管条件能满足存放今后十年的档案资料和运用现代手段管理各类档案资料。
三、业务建设方面
对各类文件材料、资料的归档、书写、打印格式、技术处理等均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全面完成归档。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率达到了100%。坚持了上年应归档材料,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编号、编目、排列入柜任务,做到了无积存零散遗失文件。至20xx年止,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3269件、206册。其中:①文书档案3269件(其中永久907件,长期751件,30年493件、短期808件、10年310件);②会计档案198盒(会计凭证125盒、会计帐簿5册、会计报表68盒)。③照片档案1册。其案卷分类、组卷科学合理。档案目录符合规则,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排列编号规范。编有醒目的库房、柜、格档案存放指引标记。建立了档案统计台帐和档案基础数据库,检索工具编制配套。能保证查找档案资料快捷、准确。并坚持了库房温湿度测记,杜绝了霉变、虫蛀现象发生。
四、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方面
综合档案室专职档案员,熟悉室藏档案内容,做到主动、热情、积极为机关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并坚持档案查(借)阅及利用效果登记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部门各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编有《档案全宗介绍》、20xx年—20xx年《大事记》等参考资料,为我镇开展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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