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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研究

时间:2022-09-18 09:37:0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研究,本文共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研究

篇1: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研究

涉法涉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研究_调研报告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减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和预防矛盾转型升级的基础。如何依靠初信初访相关处理机制,让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让处理意见能够得到快速落实,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结合我市公安信访工作实际,就当前公安初信初访现状、存在问题及初信初访处理机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公安初信初访现状

昭通市辖11个县区,有人口580余万,信访积案量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永善溪洛渡水电站、水富向家坝水电站、巧家白鹤滩水电站的建设,牵扯大量移民搬迁工作,容易引发群众新的上访问题。(一)公安机关职能过于宽泛,参与性活动日趋增多。公安机关所涉及的社会领域宽广,执行法律法规频繁,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关联十分紧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组织诸如城市征地、拆迁等联合执法行动中,要求公安机关参与其中,公安机关参与维持秩序、处理滋事人员,但因为参与征地、拆迁等活动涉及部分群众的利益,自然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群众往往会把矛头转向公安机关,因公安机关参与活动导致群众初信初访的情况时有发生。(二)信访形式网络化,信访事项性质多样化。初信初访形式除传统的走访和书信外,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等形式的信访快速攀升,有的信访人采取多种形式,既写信、又发邮、还来访。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许多群众采取网上信访的方法反映问题,网上信访案件大幅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信访事项性质呈现多样化,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刑事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法医鉴定、执法作为等事项。(三)信访时间、上访人员具有一定的集中性。近年来,部分老上访户往往多方串联,煽动部分有信访打算的群众,形成一定规模,选择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大会议召开期间、政府部门有重大活动、庆典活动,上级领导视察时等一些敏感时期上访,采取静坐、拦车、吼闹等过激行为以引起各级领导重视,以期达到上访问题的解决。

二、初信初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信访部门警力不足,信访民警待遇不佳。全市共有公安专职信访民警30名,兼职信访民警6名。信访民警普遍年龄偏大,身体状况较差,其中,年老体弱约占40%,11县区信访部门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信访民警除承担日常公安信访工作外,还参加值班、备勤、救灾处突、巡逻、大搜查、移民维稳、安全保卫、案件评查等工作。部分地方由于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不够,信访民警政治待遇及经济待遇都不高,国家信访专职人员的信访津贴没有得到落实。工作繁重但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低导致部分信访民警积极性不高,身心疲惫。

(二)部分案件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部分案件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收集和固定有力证据,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查或不予批捕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相关政法部门缺乏有效沟通,甚至存在推诿扯皮,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期内破案、追逃,为被害人追回损失,案件久拖不决,引发群众初信初访。

(三)上访群众头脑中“清官情节”影响较大。中国的信访制度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古代的'“包青天”对当代中国仍有一定的影响。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来看,现行信访制度的结构及运作方式,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体制、文化和民众心理的背景。封建社会里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等场景,都能在当代信访活动中看到痕迹。从信访人的心态来看,其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即便是面对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信访人仍想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结果。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官大于法”的错误观念,认为领导“官”越大,说的话越算数,解决问题越容易。

(四)被动应对导致初信初访变重信重访。有的信访人不考虑情况的差异,盲目攀比,希望通过信访引起重视,得到补助或救助金;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化解信访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简单认为花钱可以买平安。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迫于维稳的压力,仅注意维护眼前稳定,采取“花钱买息访”的办法,被动应付,开了法律、政策的口子,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初信初访转变为重信重访。

(五)案件存在执法过错、执法瑕疵,民警信访工作方式不当。部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规范,造成案件存在一定的执法过错及执法瑕疵,上访群众抓住执法过错及执法瑕疵不放,对公安机关施压以达到自身诉求。部分民警执法不规范,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少数民警群众意识淡薄,执法不文明、规范,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

三、初信初访处理机制研究

(一)严格包案化解制。对初信初访案件,按照“谁包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切实做到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协调解决问题,带头包案负责,带头接触案件,带头约访接访,认真研究化解措施,想方设法化解案件。落实“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化解措施、定化解期限、定目标责任、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工作责任制。

(二)落实首办责任制。建立完善《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明确初信初访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责任人,初信初访首办人负责接待、承办、转办、处理、回复等工作,对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的规定、程序、上访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办理时限要求,并表明态度,做到让来访人放心。对因不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初信初访或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由初信初访变为重信重访的,严格依据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三)坚持责任倒查制。坚持信访事项倒查追究工作制度,对因错误执法、违法违纪、作风粗暴、责任心不强引发上访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贯彻落实好涉法涉诉案件初信初访责任制,强化全市公安机关认真受理和办理涉法涉诉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把初信初访解决在基层,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强化督导,严格责任追究。从接待受理到报结答复各个环

节明确工作责任,采取跟踪督办、现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对于不重视或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不满或引起重信重访、越级缠访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快速处理制。将及时、快速作为处理初信初访工作的重点,做到快反映快处理,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初信初访案件,避免由信到访、由基层到越级、由正常到异常的过程。注重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建立初信初访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办结率,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

(五)健全帮扶救助制。开展救助是处理好初信初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对法律问题虽然已经解决到位,但信访人提出解决“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困难请求,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但确实有特殊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应当积极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将信访人的困难报请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范围,使信访人的困难得到妥善解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最终达到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息诉罢访的目的。

(六)创建信访预警制

定期不定期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可能因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的要及时预警,广泛收集、整理信息,做到关口前移,超前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矛盾纠纷转变为初信初访。强化特殊、敏感时期信访信息预警,深入开展初信初访问题排查,对初信初访人员及案件逐人、逐案分析研究,提高对初信初访人可能再次来信来访的预见性,及时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加强沟通疏导,进一步强化措施,争取尽快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从而减少重复、越级信访。

回顾过去,全市公安民警在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化解初信初访案件的过程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展望未来,摆在我们面前的信访工作任务还任重道远。我们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公安初信初访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的主动性、紧迫性和责任感,严格贯彻落实初信初访工作各项措施,推动工作发展,开创公安信访工作新局面。

篇2:浅析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浅析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案件判决生效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或者是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涉法上访案件也随之增长,给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政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及至今后一个时期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二、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坚持的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执法为民,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作为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以罢诉息访为衡量标准,完善工作机制,稳定民心,化解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

三、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存在社会矛盾纠纷。目前城市建设改造在加快,出现了大量由于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如在没有协商、没有安置、没有回迁的情况下强制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承诺没有兑现、野蛮拆迁等,这些问题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诸如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征用土地、劳动争议、医疗鉴定等,都会直接造成民事法律后果,给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二是“执行难”问题仍是热点和难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执行承担债务的`企业,往往使一些本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又面临新的困境或破产,不愿陷入困境的工人便会想办法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而债权人这方的群众也因此要上访。执行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不执行也可能造成群众群体上访。三是当事人投诉政法干警执法不公、违法办案问题。有些当事人只要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时,想尽一切办法,投拆办案人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坚持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有的是反复上访,甚至认为不能满足其要求决不息诉。

四、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有效经常性工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篇3: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根据市政法委的安排,我县分配的调研课题是:从哪些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体系。下面就这个课题,谈一谈我们粗浅的看法。

加强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举措。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时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从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是巨大的。小而言之,一项制度也是完成一个使命的保障。让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约束其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以便达到社会目的。自然对我们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很有启示。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我们也应该从加强制度建设这个角度加以考虑,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体系,更好地处理涉法上访问题。

我们从哪些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涉法上访问题的特征,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各种形态。进而发现涉法上访问题一般规律性的东西。从近年来涉法上访的案件来看,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政法干警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上访。二是判决后执行难,也是造成上访的原因。三是个别案件、个别情况存在着在办案过程中有推诿、办人情案的现象,造成上访。总之办案水平和效率与市场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不可置否,大多涉法上访案件,部分地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不排除存在着极个别借上访之机,无理取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通过分析:涉法上访存在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涉法上访问题减少。总的原则是预防为化解为辅,追究为补。堵源头、抓过程、查案后,始终掌握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主动权。

一、在源头上,加强制度建设是减少涉法上访的根本

我们所说的源头是指办案前,增强政法机关办案的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将涉法上访案件拒之于门外。这里的关键是提高政法队伍的自身素质。为什么这么讲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实施“四五”普法的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遇到矛盾问题,自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另一方面,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处理起来,难免会出现失误。由此可见,我们的政法队伍迫切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确保执法效果,服务于人民群众,这也是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的根本保障。

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完善一些制度,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制定完善政法队伍自身建设的制度。使政法干警,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一是坚持凡进必考的制度,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二是制定学习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依法办案能力。三是坚持政治建警,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广大干警,以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四是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热情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制定完善涉法上访人员制度,让群众依法按照上访程序上访,杜绝无理取闹,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

二、加强办案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是减少涉法上访的基础

目前,个别地方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层次过多,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也不少,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当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上违规操作,处置失当,甚至引起群体事件,造成上访。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

因此,要加强办案过程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有规章制度约束其行为。一是制定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的制度。目前,我们执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样容易造成执法过程的漏洞。因此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奠定法定程序。二是完善依法严格办案过程中的.制度。制定完善的办案制度使每一个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不出现错案。三是制定公开透明的办案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运用集体的智慧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的差错。四是制定激励制度,创造使办案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的工作环境。办案中工作有创新,以及办案无差错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奖励制度。如法院推行的“判前评断”制度达到了息诉从判的效果。这样的工作创新,使被告和原告在判前认可,判后反悔的机率就小,这样就少出现失误。上访的可能性减少了。

三、加强办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制度建设,是解决涉法上访核心

涉法上访案件出现了,我们不能回避,要积极处理。制定一套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制度,积极化解矛盾。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定期排查制度。政法各部门对办理的案件,每月一复查,每案复查,半年一年重复查。发现错案,要及时于当事人联系。不要等他们上访再解决,变上访为下访,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二是建立涉法上访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待上访工作人员是该事件的承办人,全过程跟踪处理该上访事件。三是五长公开联席接访制度。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信访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集中接待群众的涉法上访,当场给予反映或答复。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涉法信访案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予以解决。四是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越级集体上访的苗头隐患,由责任区的领导干部带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面对面做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深入一线,现场指挥控制事态发展,依法果断处置,避免酿成事端。四是定期研究疑难案件制度。对涉及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案件,要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案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抓好落实。五是督办督查制度。各级都依托职能部门设立督查小组,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坚持回访制度,定期走访有关当事人,听取群众意见,对处置不合理,群众不满意的,责令有关单位重新处理,防止反复或留下后遗症。办理案件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落实不落实,再好的制度,也无足于事。

四、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减少涉法上访的抓手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解决减少涉法上访的抓手问题。如何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呢?一是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出现涉法上访案件,要分析上访的原因、案情,在什么地方,哪个环节上出现问题。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二是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涉法上访案件,处理不妥,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要对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总之,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根本保证还是靠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

因此,要加强在制定完善涉法上访制度建设,应贯串于案前、案中、案后,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割,环环相扣,相互配套形成体系,这样可操作性强、有力于工作。同时,制度建设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根据新的实际,建立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对现行制度中的弊端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彻底改革。对已经建立起来还不完善的制度。要细化工作内容,量化考核标准,明确具体责任,强化实施保障,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方面下功夫;在工作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协调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制定建立新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对涉法上访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方面,都要进行严密规范,使每一位处法工作人员都能够有所遵循,有所激励,有所约束,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失误和错误,最大限度地为处理上访案件提供制度保证。

五、加强督查制度建设,是对涉法上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有效监督

实现依法监督,依法督查,健全督查制度,确保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建立涉法上访案件,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重点研究分析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度必要措施促进案件督查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制定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督查情况交流通报制度。案件办理情况,每月通报给五大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案件办理情况随时通报。三是实行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定期回访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回访,确保案件处理意见落到实处,并坚决克服单纯办案思想,把案件查处,回访作为听取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疑问,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有效途径,通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力求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查处一起案件,治理一方平安的目的。

篇4: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当前,涉法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群体上访、反复上访、越级进京上访案件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针对当前严峻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召开了全国法院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根据《全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提出当前全国法院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是当前全国法院开展涉法上访案件专项处理工作的总方向和依据。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抓住这有利时机,及时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措施,切实解决了一批重大的涉法上访案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探索建立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当前两级法院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造成法院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

1.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如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安置、工资福利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通过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来实现,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问题无法解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展为群体性上访明显增多。由于这些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群众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来争取到失去的既得利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此,客观上加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

2.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是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其中“执行难”、“申诉难”是引发上访不断的根源。其一,“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综合体现,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个人权力滥用等加剧了执行难的作用,加之执行队伍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普通不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执行乱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部份群众上访不断。其二,“申诉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申诉规定无限度性,导致当事人无限申诉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受法律严格控制相互矛盾,致使反复申诉案件增多,加大法院处理申诉复查案件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渠道不畅,大多数是通过领导和有关机关的批示交办而立案或当事人通过检察院抗诉而立案再审,而当事人通过正常申诉渠道提起立案再审的很少,导致当事人缠访缠诉或越级向上级机关申诉上访不断,致使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督办和转处的案件日益增多,以及以申诉老户为主的闹事型缠访闹访明显增多,而各级法院对此缺乏有效的对策,致使信访矛盾本身变得更加尖锐复杂,也加大了法院信访工作的难度。

3.司法不公是导致信访增多的重要诱因,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法官违反程序办案、案件超审限、裁判不公、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法院审判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情况严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法官故意拖案柔案,案件严重超审限,当事人催促无果,甚至有些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致使案结事未结,官了民不了,矛盾纠纷再起,引发申诉上访不断。

4.公众及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评判标准不一,也是造成信访增多的原因。从大量的来信来访中,有60%是民商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注重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判断,对于客观真实取决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自身对证据的举证能力,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裁断,对于缺乏证据佐证的事实法院是无法认定的。因此,法院通过证据的运用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但当事人往往是基于感性认识和道德情感对客观真实的判断,因此,往往会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有可能存在冲突,致使当事人怀疑法官偏袒一方,认为裁判不公,导致上访不断。此外,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官司输后不寻找自身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司法不公并向社会扩散,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而有些案外人基于人情、亲情、个人利益或自已的理性来评判司法不公,不当支持当事人上诉、申诉,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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