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汇报,本文共9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汇报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光临某地检查指导我0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情况。市委政法委、市处理涉法涉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位领导一年来对我0的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0一年来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今年以来,尤其是全市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以来,某地按照市委政法委和市委集中处理涉法涉诉问题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以解决问题,平息矛盾为重心,采取领导包案、全天候接待、重点调查督办、各部门联合作战等各项措施,超常工作,全力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至目前为止,全0政法系统排查出的×起案件现已完结×起,并对29名干警追究了相应的责任。具体工作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可以说,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既有干警的因素,又有当事人的因素,同时还有历史形成,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近年来,我0政法各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信访接待和专项治理,卓有成效的解决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涉法上访老户的问题,为群众办了大量的好事、实事,有力的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控制、化解和消除了大量不稳定因素。今年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岳矗?又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0委、0政府、政法委及政法各部门采取上下齐动、全员参战,把集中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具体体现、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和检验全0政法队伍素质、办案质量高度去工作。由于上下认识一致,措施得当,一大批老大难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如某某因执行回转房屋的问题多次去省市上访,由于其情绪激烈,只要房子,因此法院多次工作仍无进展。集中处理设法案件开始后,0法院将此案列为一号案件,进行攻坚克难,0委书记又亲包此案。经过多次工作,使某某态度有所回转。同时0法院又采取超常规措施,终于使被执行单位高价将执行标的物买回,交付某某使用,最终使该人满意,停诉息访。9月份,我们又聘请0人大、政协等有关领导参加,重点复查了日常掌握的×起曾经来访过案件卷宗并抽查了公检法近200件卷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巩固了成果,同时又有效的增强了政法干警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进最大努力减少新的涉法上访问题发生。
二、强化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各项措施
按照全市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市委政法委的要求,我0于2月底召开了专门工作会议,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按照要求,我们结合当前某地撤县建0的实际,从维护稳定的根本需要出发,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决定从3月1日在全0开展集中开展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成立了由0委副书记、0委常委副0长、0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正副组长,政法委两名副书记、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了由政法委主管副书记为主任的办公室,在公检法抽调三人会同政法委执法检查科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全天候接待上访群众,督办和指导涉法上访案件的处理。0委常委会先后三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0委书记傅丰志、0长经常过问此项工作。主管书记、副0长和政法委书记先后11次听取政法各部门汇报。为强化领导,0委、0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逐人包案。0委书记、0长刘世勋等正局级领导对6起市定重点案件亲自包案,面见上访人,面对面的谈话,与办案单位一同研究解决办法,使这六起依法得到解决;0委副书记、0委常委常务副0长、政法委书记政法各部门领导对0内自定重点案件逐人包案,并对重点案件逐案签订了责任状,直接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一把手。0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亲自组织公、检、法、司业务骨干多次深入到基层第一线等地以听证会的'形式面见上访人,实行现场办公,直接解答上访人的异议,变群众上访为直接面向群众的下访,是上访群众不出门就解决问题,效果非常明显。同时政法委成立重点案件督导调查组,对新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重点督促调查,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进最大努力防止老的消化掉,新的又发生局面。从而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为及时掌握和督办工作的进展,我们根据各阶段工作的不同,分阶段进行具体部署,并专门深入到公检法和各涉案单位复核、督处指导工作。为确保全国两会期间不出现进京上访事件和各涉法案件尽早妥善解决,公检法主要领导亲自参战,主管领导亲历亲为,使此项工作扎实推进。法院主管院长、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公安局主管纪检书记率先垂范,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在两会期间放弃休息日,严密部控和研究解决的办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0法院先后多次派人进京值班接访;0公安局领导班子,全力做好遗留案件的处理,工作出色,得到市委书记的肯定,并对公安分局新班子给予表扬。由于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我0被市列为重点的×起案件在我0全部办结。0内自摸排查的×起案件办结率已达×以上。
三、结合实际,依法办理,确保案件查处质量
0委书记等领导在我0涉法信访工作会上明确提出要求,集中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排查处理中要实行“四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期限,使每一个涉法信访案件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解决的方案和具体办法,都有解决的时间表,决不能简单移交、推诿敷衍,更不能简单从事、激化矛盾。要通过集中处理,使尚未处理的涉法信访案件全部得到妥善解决,使上访群众息诉停访,使无理取闹行为全部得到处理和制止。真正要做到“四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错误不纠正不放过、上访不停止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使合法的诉求依法解决,办错的案件依法纠正,无理取闹的依法受到打击。
(一)明确责任,案件承包到人。
我0被市列为重点的×起案件及自行排查出的多为积案时间较长、难度较大的案件。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严格的责任制,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效。为此,对排查出的案件,当事人所在的政法部门及承办单位,明确包案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主要领导亲自包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依法处理。如某镇村民执行欠款案件已达多年年之久,且被执行单位债务较大,无偿还能力,因此案而扣押物又在承包合同期内,一时无法拍卖,因此曾一度终止执行,致使多次上访。此案确定为领导包案后,0法院包案工作组会同包案领导多次工作,并查找可供执行标的款物,0法院主管院长和办案人员多次到其家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配合法院工作,最终依法执行,使张文对此满意。
(三)认真分析案情,制定处理策略和办法。
市检察院交办案件曾在省、市里多次上访。市交办异地办案后,0检察院会同包案领导多次与其交谈,征求意见,并就其提供的线索逐一认真核实、认定,及时与其联系沟通,达成一直意见,使其对某地检察院工作极为满意。
(四)严格法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关于强化集中处理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精神,我0对日常工作和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发现的问题认真实施责任追究,依次教育干警严格执法。0法院对×起有理访案件的×名办案人给予了警告、通报批评和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0公安分局先后对×名干警分别给予记大过、严重警告和通报批评处罚。
(五)依法惩戒违法上访,有效维护信访秩序。
为有力维护社会稳定,整治信访秩序,保障机关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今年以来,我0在下大气力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同时,加大了依法治访的力度,使信访渠道井然有序。公安分局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这一有力条件,加大了《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秩序的通告》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公检法相互配合,公开对组织串联、煽动闹事、制造事端、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其中对以上访为由制造恐怖言论、组织策划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分别判为有期徒刑,对2名采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访者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有力的依法惩处违法上访行为。
以上汇报,还很不全面,有遗漏的方面请政法各部门的同志补充,请检查组的各位领导多提宝贵意见。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多年来对某地政法工作的关爱,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祝各位领导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篇2:浅析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浅析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那些在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或者是案件判决生效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投诉,或者是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些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涉法上访案件也随之增长,给各级党委、政府、政法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政法部门的社会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及至今后一个时期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二、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坚持的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求真务实、执法为民,切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作为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以罢诉息访为衡量标准,完善工作机制,稳定民心,化解消除一切不稳定因素。
三、涉法上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是存在社会矛盾纠纷。目前城市建设改造在加快,出现了大量由于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如在没有协商、没有安置、没有回迁的情况下强制拆迁,拆迁补偿不合理,承诺没有兑现、野蛮拆迁等,这些问题单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会力不从心。诸如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征用土地、劳动争议、医疗鉴定等,都会直接造成民事法律后果,给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带来一定的难度,易造成当事人上访。二是“执行难”问题仍是热点和难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理应依法执行,但执行承担债务的`企业,往往使一些本已陷入困境的企业又面临新的困境或破产,不愿陷入困境的工人便会想办法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而债权人这方的群众也因此要上访。执行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不执行也可能造成群众群体上访。三是当事人投诉政法干警执法不公、违法办案问题。有些当事人只要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时,想尽一切办法,投拆办案人员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坚持认为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有的是反复上访,甚至认为不能满足其要求决不息诉。
四、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有效经常性工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促进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涉法上访案件明显下降。
篇3: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根据市政法委的安排,我县分配的调研课题是:从哪些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体系。下面就这个课题,谈一谈我们粗浅的看法。
加强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举措。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几十年的经验和教训时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从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可见,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是巨大的。小而言之,一项制度也是完成一个使命的保障。让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约束其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以便达到社会目的。自然对我们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经常性工作机制很有启示。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我们也应该从加强制度建设这个角度加以考虑,使之相互配套,形成体系,更好地处理涉法上访问题。
我们从哪些方面来加强制度建设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涉法上访问题的特征,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各种形态。进而发现涉法上访问题一般规律性的东西。从近年来涉法上访的案件来看,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政法干警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误造成上访。二是判决后执行难,也是造成上访的原因。三是个别案件、个别情况存在着在办案过程中有推诿、办人情案的现象,造成上访。总之办案水平和效率与市场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不可置否,大多涉法上访案件,部分地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不排除存在着极个别借上访之机,无理取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通过分析:涉法上访存在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措施,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涉法上访问题减少。总的原则是预防为化解为辅,追究为补。堵源头、抓过程、查案后,始终掌握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主动权。
一、在源头上,加强制度建设是减少涉法上访的根本
我们所说的源头是指办案前,增强政法机关办案的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将涉法上访案件拒之于门外。这里的关键是提高政法队伍的自身素质。为什么这么讲呢?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实施“四五”普法的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遇到矛盾问题,自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另一方面,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处理起来,难免会出现失误。由此可见,我们的政法队伍迫切需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确保执法效果,服务于人民群众,这也是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的根本保障。
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完善一些制度,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制定完善政法队伍自身建设的制度。使政法干警,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一是坚持凡进必考的制度,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二是制定学习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依法办案能力。三是坚持政治建警,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广大干警,以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四是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热情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制定完善涉法上访人员制度,让群众依法按照上访程序上访,杜绝无理取闹,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
二、加强办案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是减少涉法上访的基础
目前,个别地方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层次过多,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各自为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也不少,个别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当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等问题上违规操作,处置失当,甚至引起群体事件,造成上访。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行政执法中,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
因此,要加强办案过程中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有规章制度约束其行为。一是制定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的制度。目前,我们执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样容易造成执法过程的漏洞。因此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奠定法定程序。二是完善依法严格办案过程中的.制度。制定完善的办案制度使每一个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不出现错案。三是制定公开透明的办案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运用集体的智慧和群众监督的力量,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的差错。四是制定激励制度,创造使办案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的工作环境。办案中工作有创新,以及办案无差错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奖励制度。如法院推行的“判前评断”制度达到了息诉从判的效果。这样的工作创新,使被告和原告在判前认可,判后反悔的机率就小,这样就少出现失误。上访的可能性减少了。
三、加强办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制度建设,是解决涉法上访核心
涉法上访案件出现了,我们不能回避,要积极处理。制定一套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制度,积极化解矛盾。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定期排查制度。政法各部门对办理的案件,每月一复查,每案复查,半年一年重复查。发现错案,要及时于当事人联系。不要等他们上访再解决,变上访为下访,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二是建立涉法上访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待上访工作人员是该事件的承办人,全过程跟踪处理该上访事件。三是五长公开联席接访制度。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信访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集中接待群众的涉法上访,当场给予反映或答复。对一些重大疑难的涉法信访案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予以解决。四是坚持领导包案制度。对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越级集体上访的苗头隐患,由责任区的领导干部带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面对面做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深入一线,现场指挥控制事态发展,依法果断处置,避免酿成事端。四是定期研究疑难案件制度。对涉及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案件,要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案件,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抓好落实。五是督办督查制度。各级都依托职能部门设立督查小组,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坚持回访制度,定期走访有关当事人,听取群众意见,对处置不合理,群众不满意的,责令有关单位重新处理,防止反复或留下后遗症。办理案件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落实不落实,再好的制度,也无足于事。
四、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减少涉法上访的抓手
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解决减少涉法上访的抓手问题。如何加强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呢?一是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出现涉法上访案件,要分析上访的原因、案情,在什么地方,哪个环节上出现问题。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二是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涉法上访案件,处理不妥,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要对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总之,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根本保证还是靠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
因此,要加强在制定完善涉法上访制度建设,应贯串于案前、案中、案后,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割,环环相扣,相互配套形成体系,这样可操作性强、有力于工作。同时,制度建设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根据新的实际,建立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对现行制度中的弊端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彻底改革。对已经建立起来还不完善的制度。要细化工作内容,量化考核标准,明确具体责任,强化实施保障,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方面下功夫;在工作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协调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制定建立新的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对涉法上访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方面,都要进行严密规范,使每一位处法工作人员都能够有所遵循,有所激励,有所约束,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失误和错误,最大限度地为处理上访案件提供制度保证。
五、加强督查制度建设,是对涉法上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有效监督
实现依法监督,依法督查,健全督查制度,确保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建立涉法上访案件,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重点研究分析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度必要措施促进案件督查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制定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督查情况交流通报制度。案件办理情况,每月通报给五大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案件办理情况随时通报。三是实行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定期回访制度。对一些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回访,确保案件处理意见落到实处,并坚决克服单纯办案思想,把案件查处,回访作为听取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疑问,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有效途径,通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群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力求达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查处一起案件,治理一方平安的目的。
篇4: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如何建立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当前,涉法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群体上访、反复上访、越级进京上访案件激增,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针对当前严峻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召开了全国法院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根据《全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提出当前全国法院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要求,是当前全国法院开展涉法上访案件专项处理工作的总方向和依据。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抓住这有利时机,及时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措施,切实解决了一批重大的涉法上访案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探索建立涉法上访问题长效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当前两级法院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造成法院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
1.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如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安置、工资福利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通过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来实现,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短期内问题无法解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群众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发展为群体性上访明显增多。由于这些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群众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来争取到失去的既得利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此,客观上加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
2.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问题,是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其中“执行难”、“申诉难”是引发上访不断的根源。其一,“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综合体现,其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个人权力滥用等加剧了执行难的作用,加之执行队伍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普通不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执行乱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部份群众上访不断。其二,“申诉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申诉规定无限度性,导致当事人无限申诉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受法律严格控制相互矛盾,致使反复申诉案件增多,加大法院处理申诉复查案件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审判监督案件的立案渠道不畅,大多数是通过领导和有关机关的批示交办而立案或当事人通过检察院抗诉而立案再审,而当事人通过正常申诉渠道提起立案再审的很少,导致当事人缠访缠诉或越级向上级机关申诉上访不断,致使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督办和转处的案件日益增多,以及以申诉老户为主的闹事型缠访闹访明显增多,而各级法院对此缺乏有效的对策,致使信访矛盾本身变得更加尖锐复杂,也加大了法院信访工作的难度。
3.司法不公是导致信访增多的重要诱因,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是:法官违反程序办案、案件超审限、裁判不公、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有些法院审判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情况严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法官故意拖案柔案,案件严重超审限,当事人催促无果,甚至有些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致使案结事未结,官了民不了,矛盾纠纷再起,引发申诉上访不断。
4.公众及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评判标准不一,也是造成信访增多的原因。从大量的来信来访中,有60%是民商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注重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判断,对于客观真实取决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自身对证据的举证能力,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裁断,对于缺乏证据佐证的事实法院是无法认定的。因此,法院通过证据的运用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但当事人往往是基于感性认识和道德情感对客观真实的判断,因此,往往会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有可能存在冲突,致使当事人怀疑法官偏袒一方,认为裁判不公,导致上访不断。此外,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官司输后不寻找自身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司法不公并向社会扩散,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而有些案外人基于人情、亲情、个人利益或自已的理性来评判司法不公,不当支持当事人上诉、申诉,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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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安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办法初探
关于公安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办法初探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促进司法公正,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和减少公安涉法上访问题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我市公安机关近两年来信访工作实践,对如何改进司法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从源头上解决和减少公安信访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前公安涉法上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至,市公安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263件(次),从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要求解决各种问题;二是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案件线索;三是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不公和民警违法违纪提出控告申诉;四是对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办案、办事推诿拖拉提出质疑、催办。 从近两年来所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初信初访占较大的比例,在接待的263件(次)信访案件中,初信初访210件(次),占总数82%,重信重访53件(次)占20%。 2.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三访”案件有增无减。至“三访”案件为24件(次),20至20“三访”案件为43件(次),同比上升79%。尤其是一些重复信访问题日积月累,久拖未决,造成信访人员多次越级上访,影响了上级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年市局共排查出公安重点信访案件20件,其中公安部督办2件,省公安厅督办8件。 3.上访人员多数情绪偏激,怨气较多,工作难度大,许多上访人员由于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不满或有意见,往往都是带着满腔怨气,心急火燎地来到上级公安机关,并指定要找公安局长解决,接待人员很难做其思想工作。 二、引起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 (一)从宏观来讲,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他们在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时,自觉通过信访形式向公安机关寻求法律保护;二是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负气而向上级公安机关上访;三是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受到利益驱动,放纵“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辖区内滋长蔓延,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群众投信向上级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二)从微观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反映在刑事案件上。问题的症结表现在:1.命案未破;2.少数案件破案后,主要凶手未抓获,致使这类信访无法结案、息访;二是反映在治安案件上。问题的症结集中在案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调解又不成,伤势也鉴定不了,自诉又不去,案件一时难以了结,致使无法及时处理而引起上访;三是反映在交通事故方面,这类问题主要是因为赔偿不到位或肇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结案而上访。 三、有效解决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工作方法 一是责任包案法。对信访老户普遍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逐案逐人落实责任,一包到底,不留余地,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二是实地办公法。由有决策权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实地现场办公,逐案解决信访老户的上访问题,一般均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检查督办法。逐级健全信访老户检查督办制度,限定检查督办的内容、方式和时限,既可掌握工作进度,又能加快办理速度。 四是登门走访法。信访老户的`家庭一般都存在具体情况和实际困难,亲自上门走访,无疑送上一剂化解心痛的良药。 五是协调化解法。一些上访老户的原因并不复杂,但由于拖延时间长、证据不充分、主观渲染多,解决条件差等因素,错过或延误了解决的时机,形成上访老户,不仅需要当事双方的化解,而且也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方能得到有效解决。篇6: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
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构建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绝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近期,有人评论中国遭遇信访洪峰。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
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并且上访组织性增强,甚至有一些集体上访有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有的出现不同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串联。不少上访群众专门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这其中有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的涉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涌现的信访高潮表明,这一民意管道堵塞程度严重。因此,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纾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
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
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
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本网版权所有
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篇7: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构建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绝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近期,有人评论中国遭遇信访洪峰。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并且上访组织性增强,甚至有一些集体上访有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有的出现不同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串联。不少上访群众专门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这其中有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的涉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涌现的信访高潮表明,这一民意管道堵塞程度严重。因此,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纾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 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19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 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 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20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篇8:谈纾解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李全福法律论文网
李全福
党的十六大对司法体制的改革有明确要求,一年多过去了,司法体制改革有了进展,但改革的力度离群众的要求和司法面临的新情况还有一段距离,很多涉法信访解决难度大,就是由于很多问题用现行法律手段不能解决,许多类似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从根本上予以纾解,否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进而降低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度。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对于法律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解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动摇人们畏法度、守法规的自制力,久而久之就会埋下诸多不稳定因子。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制度的不健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混合,监督的虚设和缺陷;少数干部漠视群众利益,违法行政、司法不公、信访“掮客”的存在等等,致使涉法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群体案事件增多,妨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笔者拟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建立健全处理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纾解信访难题,谈几点对策。
一是健全信访领导机制。信访工作是联系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同群众的纽带,是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是体现我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窗口;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配置和完善现有的信访领导机构,充实相应的法律人才,提高其办事机构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对涉法上访工作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督办、下访、回访工作。
二是建立预防控制机制。善于从各类执法活动、受理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和信访举报中,发现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事件、影响稳定等不安定因子,及时采取纾解措施。
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涉法集体上访、告急信访及群体性突发案事件,信访领导机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妥善进行处理,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疏导的理念,防止矛盾激化。
四是规范情况信息反馈机制。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要专人专责,对涉法上访和突发性群体案事件或可能影响一方稳定的要将有关信息资料上报上级信访部门和信访领导机构,便于从全局角度掌握信访动态。而信访领导机构应将辖区内的涉法上访案事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便于各职能部门把握上访动向,研究部署以后工作。
五是完善协调合作机制。有些涉法上访的问题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所能独立解决的,需要信访领导机构发挥其领导和组织作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精诚协作,相互配合,从速从快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是建立公开听证和公开答询的工作机制。对于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难以息诉的,要在信访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司法、新闻等各界人士参与,实行公开审查、阳光执法、集体答询,赋予上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其感到我们工作的公开、公平,并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做实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七是建立问责机制。有些涉法上访问题本可以解决于基层、当地,但由于接访者缺少“菩萨心肠”,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漠不关心或推诿扯皮,或不讲处理艺术和技巧,激化矛盾或办事效率不高,造成上访、群访的,要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追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八是强化惩处机制。带着深厚感情,怀着“菩萨心肠”用“有理推定”的理念真诚接待涉法上访人员,改进信访工作,决不等于毫无原则的让步。对于那些不依法反映问题,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制造事端、阻断交通、借信访泄私愤、图报复的行为要依照《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惩处 ,决不能有“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纵容思想。特别要注意严惩那些充当信访“掮客”的人,其虽是极少数,但危害却决不容忽视。他们利用当前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故意制造事端,颠倒是非,煽动群众上访,激化干群矛盾或为上访群众穿针引线,或直接充当信访代理,以借机敛财。
总之,各级信访部门必须带着浓厚的感情,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僚衙门作风,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基层,吃透案情、找准症结、倾听意见,反复做好说服解释疏导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负责到底,自然能够赢得群众的理解,从而降低涉法上访案事件的发生。
篇9:略论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黄定威法律论文网
黄定威
前 言
涉法上访是指一些在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转而向法律监督机关、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由于涉法上访案件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以及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故其成为了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就尤为重要。日前,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就此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强调,“要加大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力度,切实抓出实效”。涉法上访问题能否得到较好的处理,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及建立相关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 、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以人为本
几千年来,老百姓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冤屈是根植于他们骨子里的一个传统。这种文化传承至今,便是上访鸣冤,也就是我们亟待解决的涉法上访。虽然上访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却经常遭受各种限制、剥夺与无理的阻碍,使上访者被迫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所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群众的涉法上访,是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的首要问题。
在自身层面上,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服务质量。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上访工作的重要性,更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地提高协调能力。在过去的一些老观念里,一些检察人员潜意识地认为上访就是闹事、找茬,将上访人介定为刁民,他们往往戴着有色眼睛看待涉法上访,不问是非曲直,不分具体情况,对一切上访者都采取“一刀切”,厌恶、鄙视甚至利用各种手段将其拒之门外。基于政治文明的要求建立服务型检察院,培育服务型检察队伍的理念正与这种旧观念形成鲜明对比。服务意识要求检察官们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用自己的热情和干劲真心实意地、不带功利目的地去做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好事、实事。面对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艰巨任务,检察机关要在人员配备上向控申部门倾斜,可以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的同志;还可推行专人值班接访制度,做到着装整齐、挂牌接待、举止文明、“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解决问题有回声”。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干警轮岗到控申部门,充实了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专门力量,在实践中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在外在层面上,处理涉法上访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努力为上访者营造优越的环境与创造合理的条件。有条件的控申接待室可以配置电脑触摸屏、投影仪、录音机、便民药箱、便民雨伞、沙发,张挂文明用语等。配置电脑触摸屏能让前来控告举报的群众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触摸屏了解、查询有关检察业务。配置投影仪可以让前来控告举报的群众观看有关反映检察动态、检察成果的VCD影碟,拉近群众和检察机关的距离。配置录音机的主要目的是在征得举报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举报内容进行录音,以避免制作笔录的失误。设置便民药箱的主要目的是让前来控申举报不小心感冒发烧的群众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还可以设立候谈室,如遇来访群众多而接待人员暂时不足时,部分等待接待的群众就可以有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也让满腹怨气的群众能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静心、安心、放心、舒心地控告或申诉。
二、 完善涉法上访机制,畅通息诉渠道
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庞大的工程,必须要长抓不懈。检察机关能否发挥其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为民做主,不在于具体为哪个公民或哪些群众解决了多少问题,而关键在于有没有一套控制和减少涉法上访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院,是经实践证明的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如实际操作中,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制》和《后备等干部到控申科挂靠锻炼制度》等,架构“大控申”、“大首办”格局,不仅深化检务公开,更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同时,向来访者发一份《反馈表》,内容包括有“检察院的接待人是谁、态度如何”、“检察院对您申诉、控告、举报的情况答复如何”、“您对检察院的接待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等;然后将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部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又严格地落实控申、举报工作岗位的首办责任制,真正推动涉法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其次,要不断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将领导接待群众上访变为定期巡回下访,认真向社会公布接待日的安排,指派专人负责,精心甄选,提前约访。针对群众反映领导难见、难找,因而想将情况反映给“一把手”的愿望常常无法实现的情况,为了方便前来咨询和举报的群众找到检察长,将检察长的办公室安排在门口,方便群众会见检察长。既密切联系了群众,又能详细了解案情,从而有利于接谈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解决。
再次,建立一套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案件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够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这种体系既可严肃追究各业务部门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又可改变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执法不公、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的状况。
最后,开辟处理群众涉法上访案件的绿色通道。针对重大疑难的涉法案件,定期召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方联席会议,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等制度,最大限度的做好息诉工作。明确加大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调解方面的职能,运用非诉说渠道处理涉法上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力度和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力度,对经过复查认定是错案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尽快依法赔偿,增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和保障赔偿决定的落实,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 加强联合职能部门,开展内外预防
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群众上访问题的提问时指出,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法律。温总理的这席话,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在打击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上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刑事与民事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要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对
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既防止打击不力,有注意保障人权。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海珠区院在控制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上,实行控申联合批捕、公诉等刑检部门的力量,采取源头预防控制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检察引导侦查,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案件的控诉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刑事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各项机制,建立良好的侦诉协作关系。这就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和制约,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的控制与救济。加大对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了解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争议较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
在对内预防控制上,严格运用检察裁量权,对批捕、起诉案件的裁量权赋予更加人性化的烙印。一方面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对青少年犯罪不起诉的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刑事案件行使求刑权,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等,另一方面切实做好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案件等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原则,增强他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样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尤为重要的是,大批可能存在的涉法上访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初始阶段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的问题,减少了检察控申部门的后顾之忧。
此外,检察机关在应对可能存在无理上访案件问题上,可以实行《涉法上访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制度,通过明确的告知上访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及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要求上访人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章确认。当然,界定无理访首先要严格把关,不能简单归类,要多从自身工作上查找原因。对群众就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咨询、查询、反映或者投诉,由控申部门联合相关经办的业务部门热情接待,耐心依法作答,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确立一种观点,即“最终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才是办好案。”对确属无理上访的,也要向群众宣传法制,耐心解释,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对无理缠诉的,要采取批评教育与讲法律讲事实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对借上访为名破坏社会秩序的上访人,《涉法上访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可起到约束、震慑的作用,为严肃处理违法分子提供有力的证据。
四、 推动控申工作创新,把握时代契机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其生命的活力也就在于创新,在于与时俱进。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创新不断提高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方法、对策,才能真正的成为群众心中的“青天大老爷”。
其一、要实施多层次立体宣传战略,不断掀起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新高潮。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举报宣传形式,大力强化控举报的宣传工作,确保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的畅通。其做法是:一是开展《检察服务进社区》系列活动,通过走出院门深入街道理、企业、监狱等开展巡回接访,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向民众宣传法律法规并努力为民排忧解难。二是积极宣传检务公开。印制精美的“举报须知”、“控告须知”、“申诉须知”、“投诉指南”等十多种宣传小册子,整齐排放在接待室,由群众按需取阅;同时是向群众派发“检察长接待日卡”和“检民联系卡”,在卡上将检察院的地址、路线图、联系电话、主要职能列明,以方便群众及时联系。三是在检察院门口宣传栏刊登举报专栏。四是在控申接待室安装举报专用的语音信箱。五是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为举报有功的人颁发奖金。六是除经常性地到有关单位上好法制课外,还经常性到街道、学校、看守所张挂举报图片,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七是积极认真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
其二、积极开展“网上上访”活动,努力推进上访活动的便捷化。检察院的举报中心在互联网上专门开辟网站,既可以便于群众在互联网上上访,也便于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上访工作的更广泛宣传,促使检察院的控申工作不断迈入现代化、透明化的轨道,为今后有困难群众更贴心更信任地向检察院上访举报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其三、急群众之所急,真诚为一方弱者送温暖。群众找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反映情况的,属于检察职权范围内的,我们要积极解决,决不推诿;即使是不属于我们职权范围的,如果能变通,想想办法,我们也要管;实在办不了,也要给群众出出主意。决不随便安排个人,说几句就将群众打发走。不能以职权范围为理由,把投诉无门的老百姓推出去。老百姓不懂什么职权范围,就认为你是国家机关,是代表党、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我们检察机关有责任托举社会弱者,为他们送去关心和温暖,助他们度过生活难关。这才是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本质所在。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解决这个问题也绝非一朝一夕。检察机关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正确引导和梳理有关涉法上访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才能做好维护社会正义坚强后盾,做好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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