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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时间:2022-05-19 21:03:4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共10篇),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篇1: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一、应当看到涉法上访在我国实现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涉法信访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通过对我院直接受理的上、信访案件以及处理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督办案件进行分析,上访的原因有法院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存在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办案的情况;但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是因为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于诉讼制度自身的误解,认为自己有理而败诉之后就四处上访。并且,在有关机关督办的涉访案件中,由于有关机关处分不当,使得法院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同时导致了上访案件的大量增加。          但是,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剧增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由于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刚刚确立的时期,由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大量地集中到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自身与法治社会的需要还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应有的地位与权威作用都尚未得到落实,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现象是正常的。          比如,法治社会的含义之一是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冲突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机关,其自身如何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通过对案件的裁决规范社会的秩序、调整社会的利益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司法机关自身是为了解决各种社会组成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存在的;但是,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发挥出保护权利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呢?司法机关只有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够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笔者认为,权利存在的主体的抗争与觉醒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为,只有权利的抗争与觉醒才能够避免国家机关在改革中避门造车,使得国家逐步地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才能够为国家机关的改革找到能够尽可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方向。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机关与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同样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我国的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刚刚产生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尚处于探索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适应维护中国的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而现在涉法上访、信访案件的增多,正是说明了权利已经觉醒,司法机关与权利已经觉醒了的社会需要尚不适应,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提供了原动力;因此,社会以及司法机关自身认真对待与研究上访的原因并找到相关的对策,才能够为建立起能够维护中国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内,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我们认为,涉法案件剧增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司法机关的权威等消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造成涉法上访过多的客观原因          首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地引起中西诉讼文化观念上的冲突。西方的近、现代司法体制是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是由人而非神构成的。因此,在社会无法寻找到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时,设置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退而求其次,以司法这样一个层面上的公正代替社会公正,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处于稳定之中。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在于:在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中,司法机关的裁决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裁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在这样的诉讼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作用,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既便是认为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公,也能够会自觉地服判。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清官的思想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至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一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一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          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独立的权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不服,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予以解决。而我国宪法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尚未落到实处。固然,党委、人大应当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领导与监督;但是,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应当通过组织领导、审判政策领导以及审判纪律监督,而不应当以对个案进行干预的方式予以监督。而目前的情况时:一遇有上访,各种机关为了社会的稳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对于个案直接进行干预。由于其他机关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仅仅根据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处理;并且,由于其他机关自身对于司法权力运作的方式并不了解,因此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时候,很可能作出错误地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上访者将其他机关的批示当作尚方宝剑向法院施加压力,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公正地解决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破坏人民法院的权威。同时,由于其他机关不当的处理,造成了一种只要上访,当事人就会获得利益,尽管这样的利益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等于鼓励和纵容人们通过上访而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自身的问题,使得涉法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          再次,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元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与责任。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实质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具有公正性;二是,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表现为裁决的稳定性。因此,司法的权威应当是公正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强调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终局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作用。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都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机关;因此,由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裁决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的机关而言,更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因此,在我国实行两元司法的宪政框架之内,实行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含义是:一是,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正性;其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是裁决是正确的,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一旦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就应当视为终局性的裁决,除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方式外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稳定性。但是目前,受我国传统上仅仅注重司法的公正性而忽略了司法的稳定性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发挥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作用时,检察机关的作用仅仅体现在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时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即便是经过了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是正确的裁决时,当事人通过仍然通过上访可以推翻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决。因此,即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稳定性方面尚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导致涉法上访案件培养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涉法上访的对策          综上,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从主观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培养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队伍,坚决杜绝因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而对于整个法官队伍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同时,由于造成目前的大量的涉法上访还具有相当多的客观因素,而这些客观因素仅仅凭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能做到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普及。随着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强,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进行了几次普法活动。但在普法活动中,过多地注重于法律知识条文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变成社会存在。关于法律的特性,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法律的理论性指的是法律应当符合正义的标准的,即实体上的正义性;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法律才会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司法程序往往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了其独特的价值。因此,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宣传教育,人们在知道司法权力是如何运作之后,就会更多地了解自己败诉的原因,从而增强人们服判息诉的观念。          其次,根据现阶段的社会形势,应当加强执政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但我们认为,执政党对于司法机关的领导还应当与提高执政党的能力相适应。根据司法机关自身的特点与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方面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即是增强我党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实现我党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的具体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的领导,首先应当体现在组织领导上,确保对党、对人民忠诚的人们进入法院领导岗位与审判岗位;其次,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政策的领导,以实现司法机关在实现党的总体目标中的地位与作用;再次,应当加强对于法官队伍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进行监督,防止因为个别法官的不当言行危及到整个司法的权威。但是,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不应当对于个案进行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权威作用。因为,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不仅是实现社会的相对公正与社会的相对稳定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执政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权威作用的需要。          再次,应当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地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检察机关认为裁决不公的案件,以法律监督的形式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公正性;二是,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地位应当得到体现,即当事人对于生效裁决不服的,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从而维护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应当具有的地位与权威。并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时的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并且,根据我国两元司法体制的特色,在三大诉讼法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不服,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的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寻求自身的权利,只能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以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机关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访的方式进行。          综上,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信访案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的建设,培养起一只值得社会信赖的法官队伍固然是最为重要的;但同时,它还有赖于社会的诉讼文化的逐步转变与社会环境的根本改变,仅仅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篇2: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浅谈涉法上访案件的客观成因及与对策

一、应当看到涉法上访在我国实现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涉法信访案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通过对我院直接受理的上、信访案件以及处理有关机关批转的信访督办案件进行分析,上访的原因有法院自身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存在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违法办案的情况;但相当一部分案件都是因为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于诉讼制度自身的误解,认为自己有理而败诉之后就四处上访。并且,在有关机关督办的涉访案件中,由于有关机关处分不当,使得法院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同时导致了上访案件的大量增加。          但是,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造成目前涉法上访案件剧增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由于我国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刚刚确立的时期,由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大量地集中到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自身与法治社会的需要还不能适应、人民法院应有的地位与权威作用都尚未得到落实,因此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现象是正常的。          比如,法治社会的含义之一是法律在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利益冲突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法律自身的完善尤其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机关,其自身如何才能够公平、公正地通过对案件的裁决规范社会的秩序、调整社会的利益冲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司法机关自身是为了解决各种社会组成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存在的;但是,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发挥出保护权利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呢?司法机关只有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才能够发挥出其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作用。笔者认为,权利存在的主体的抗争与觉醒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因为,只有权利的抗争与觉醒才能够避免国家机关在改革中避门造车,使得国家逐步地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才能够为国家机关的改革找到能够尽可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的方向。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机关与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同样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我国的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刚刚产生二十多年的时间,现在,尚处于探索什么样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何才能够适应维护中国的公平正义这样一个历史阶段。而现在涉法上访、信访案件的增多,正是说明了权利已经觉醒,司法机关与权利已经觉醒了的社会需要尚不适应,为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提供了原动力;因此,社会以及司法机关自身认真对待与研究上访的原因并找到相关的对策,才能够为建立起能够维护中国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司法机关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内,涉法上访事件的增多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我们认为,涉法案件剧增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司法机关的权威等消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大量的涉法上访是无法避免的;同时,它对于认清我国的国情、从而构建起适合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机构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现阶段,造成涉法上访过多的客观原因          首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然地引起中西诉讼文化观念上的冲突。西方的近、现代司法体制是构建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理性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对于复杂的社会而言,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同时,法官是由人而非神构成的。因此,在社会无法寻找到客观的、统一的公正标准时,设置司法机关的目的就是退而求其次,以司法这样一个层面上的公正代替社会公正,从而使得社会关系处于稳定之中。这种诉讼文化对于社会的影响在于:在社会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中,司法机关的裁决之所以是公正的,是因为裁决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在这样的诉讼文化的影响下,由于司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作用,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既便是认为法官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公,也能够会自觉地服判。而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之中,清官的思想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清官往往具有非常高的道德情操,值得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学习;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清官虽然历史上确有其人,但清官是经过了文学加工而创造;在创造清官的过程中,歌颂清官崇高的道德情操的同时,往往还会对于清官的智慧无限地拨高,乃至于达到了神化的地步。比如我国最有影响力的包公,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已经如鲁迅先生所说的诸葛亮,近妖而非人了。而现实中的法官是很难做到如被妖化了的清官那样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能够明察秋毫。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的司法体制只能是建立在一定诉讼规则下的公正而非象清官那样做到每一个案件都做到绝对的公正。清官的诉讼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清官作出的裁判,就应当是公正的。受这种诉讼文化的影响,当事人是以清官的标准衡量现实中的法官的,一旦当事人认为生效的裁决不公平的时候,往往很难服判、息诉。这是产生大量涉法上访的诉讼文化方面的原因。          同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绝对权威不同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地位尚未树立起来,司法机关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终局性尚未落实。这也是导致了大量的上访、信访案件的出现的原因。近代西方社会的司法体制是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因此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独立的权力;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不服,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予以解决。而我国宪法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尚未落到实处。固然,党委、人大应当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领导与监督;但是,党委、人大对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应当通过组织领导、审判政策领导以及审判纪律监督,而不应当以对个案进行干预的方式予以监督。而目前的.情况时:一遇有上访,各种机关为了社会的稳定或者其他的原因,对于个案直接进行干预。由于其他机关并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不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仅仅根据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处理;并且,由于其他机关自身对于司法权力运作的方式并不了解,因此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时候,很可能作出错误地处理。这样,就会使得上访者将其他机关的批示当作尚方宝剑向法院施加压力,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公正地解决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破坏人民法院的权威。同时,由于其他机关不当的处理,造成了一种只要上访,当事人就会获得利益,尽管这样的利益未必就是公正的、合法的。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等于鼓励和纵容人们通过上访而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自身的问题,使得涉法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          再次,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中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元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都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的义务与责任。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权威作用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实质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具有公正性;二是,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权威应当表现为裁决的稳定性。因此,司法的权威应当是公正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强调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终局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作用。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样,都是以法律为职业的机关;因此,由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裁决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的机关而言,更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因此,在我国实行两元司法的宪政框架之内,实行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终局性的含义是:一是,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正性;其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是裁决是正确的,即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一旦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的条件,就应当视为终局性的裁决,除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方式外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以维护司法机关裁决的稳定性。但是目前,受我国传统上仅仅注重司法的公正性而忽略了司法的稳定性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发挥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作用时,检察机关的作用仅仅体现在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裁决是错误时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即便是经过了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是正确的裁决时,当事人通过仍然通过上访可以推翻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决。因此,即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稳定性方面尚未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与作用也是导致涉法上访案件培养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涉法上访的对策          综上,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作用,从主观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从而培养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队伍,坚决杜绝因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而对于整个法官队伍造成的消极影响。但同时,由于造成目前的大量的涉法上访还具有相当多的客观因素,而这些客观因素仅仅凭人民法院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能做到的。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加强司法权运作方式的普及。随着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强,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进行了几次普法活动。但在普法活动中,过多地注重于法律知识条文的宣传,而忽略了法律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变成社会存在。关于法律的特性,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

篇3:我院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我院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日,我院对接待涉法上访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涉法上访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我们认为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提出相应措施。

一、当前涉法上访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和矛盾错综复杂,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涉法上访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涉法上访的重复性。有的上访不成不罢休,多次上访,甚至到无理纠缠的地步;有的处访后又反悔,再次上访,不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收手;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到多级机关、部门上访。

二是涉法上访的群体性。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三是涉法上访的对抗性。当事人对于上访不再满足于简单的写信或来访,而是采取了多种具有对抗性的手段。如有的打横幅、贴标语、喊口号;有的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如自杀等等。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

就涉法上访的根本原因而言,肯定是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因此当事人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上访申诉。具体而言,涉法上访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法制逐渐走向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特别是修宪以后,国家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对人权保障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人民群众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再选择沉默,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

二是群众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上访人群中的不少人法律素养不高,缺乏对法律的全面了解,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程序,要么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引起败诉,这样就不得不上访;要么在寻求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一旦遇到处理结果与其预想的差距较大,便无理上访。甚至个别上访者为谋求个人利益,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企图以无理取闹和长时间缠访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自身目的。

三是司法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敷衍了事,认为群众不懂法,讲多了也是白讲,简单的几句打发了事,造成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下降。群众对此很不满意,造成上访。少数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答复,由此造成群众误解,引起上访。个别案件质量不高,或者是程序上违法,或者是适用法律不当,没能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致使上访。由于执行工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短期内“执行难”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导致上访。

四是信访的工作制度有待进一步改善。在信访接待上存在制度僵化的问题,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上访案件只是简单地对上访群众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将他们推出门外一走了之。致使一些不熟悉机关办事程序的群众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来回奔波,面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冷漠,上访群众产生被踢皮球的感觉,不信任心理产生和情绪的激化,造成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不断发生。在信访处理上存在制度软弱的问题,为了彻底解决缠诉问题,个别单位和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对缠诉当事人的无理要求让步。司法机关由于监督的力度加大,抱着求稳的思想,对个别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不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

三、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

一是遏止涉法上访根源,进一步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前面说到,导致涉法上访的最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因而解决涉法上访最根本的出路就在于提高司法机关裁决案件的正确性,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实践中,不单要强调在实体上正确,更要强调案件处理的公正和透明,避免引起群众对司法机关裁决不公正的猜疑。对实体上处理必须高度树立证据意识,强调证据在处理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司法机关有必要探讨是否可以改革司法文书,例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当事人赢得高兴,输得明白,要让他清楚地知道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二是强化司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离不开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人员的素质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关键。应强化执法人员的司法为民意识,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切实纠正执法工作中的不良态度和工作方法,切实杜绝无视群众利益等官僚作风。应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以过硬的本领为群众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精确地分析和准确的解答赢得群众的信任。应强化法律信念的教育,执法人员应该把社会正义作为工作的最高追求。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应该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不媚权,不媚众。建立一支公正、廉明的执法队伍是化解社会矛盾,赢得社会稳定的最大保障。

三是创新信访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要较好地解决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应建立大联合的信访制度,内部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动态管理,确保信访信息渠道的畅通,外部依靠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形成外部横向联动机制,争取支持。可采取法院向单位和个人发放“信访联系卡”,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及时与法院信访部门取得联系。应采取积极的信访工作方法,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为主动,改变原来那种等着当事人上访的模式,主动向有可能发生上访的当事人靠近,特别是向那些信访“老户”、“困难户”靠近,先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实际困难,再帮助他们认清事实真相,懂得法律要求,进一步消除思想疙瘩。应坚持信访工作原则,对一些为到达个人目的无理取闹,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的,不能一味的迁就照顾,更不能无原则的让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律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素养。主要是通过散发宣传材料、举办法律讲座、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以案释法,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结合审判实例教育当事人,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进一步减少因群众自身的主观原因导致的诉讼失败,以及因群众自身的认识缺隙,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产生误差,对判决的公正产生误会,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涉法上访。

篇4: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46--252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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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涉油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涉油侵权纠纷,如油田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征地、石油污染、生产噪声影响、工程建设带来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涉油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位于胜利油田主产区的垦利县法院对近2年来涉油侵权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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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环节涉法上访案件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涉法上访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侦查监督环节中涉法上访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从笔者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200余起涉法上访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其中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就有53件,占上访案件总数的26%。涉法上访案件中,部分案件反映出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还

有部分则是有些人抓住一些枝节问题或侦查工作的些许失误而大做文章,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相当比例的上访者属于无理缠诉,其中不乏恶意缠诉的,但更多的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无知、曲解而固执己见者.依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责任重大,为此,本人就辖区内此类案件的情况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篇7: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

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构建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绝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近期,有人评论中国遭遇信访洪峰。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

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并且上访组织性增强,甚至有一些集体上访有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有的出现不同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串联。不少上访群众专门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这其中有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的涉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涌现的信访高潮表明,这一民意管道堵塞程度严重。因此,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纾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

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

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

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本网版权所有

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篇8: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浅析涉法上访问题成因与防范机制的构建

涉法上访是指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或应当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在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情况下,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当前,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 涉法上访问题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个别案件处理过程中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原则,造成案件当事人的怨愤,引发上访。 其次,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明知案件处理不当的情况下,怕揭短亮丑,影响单位形象,不能正确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追究,致使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上访。 第三,某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遇有疑难案、缠手案,怕字当头,不是积极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推给上级机关。个别案件到了上级机关又引不起高度重视,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下级机关解决,处理不及时,造成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引发上访。 第四,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法压人,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敢怒不敢言,留下后遗症。 第五,当前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在普通百姓中间偏低,而且满意率下降,一些涉法上访人员产生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于是当事人片面认为要想使自己的案件及时公正处理,只有找有关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频频找上级机关以求引起关注。 第六,办案质量不高或久拖不决,引起当事人不满意而上访申诉。个别案件在实体或程序处理上的确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上访申诉。部分上访、申诉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经年累月无法处理。部分上访申诉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懂得申诉程序和要求,或由于接访人员敷衍塞责、审查不细,使申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久而久之,使案件陷入无法处理而当事人又不服判息诉的境地。 第七,处访机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现象。同时,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存在真空,尤其在基层,矛盾调处环节缺失,丧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使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二)上访群众方面的原因 首先,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是造成当事人上访不休的重要原因。案件发生后,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经调查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相差甚远。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双方当事人心知肚明,而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后,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是极力地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但当事人又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也就不可能再现当时的客观情形,以致当事人对此上访不止。 其次,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得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一定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当前涉法上访打下了基础。但一些群众对法律法规理解得不够深透,导致不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遇事不能冷静处置,有的甚至把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误解为不尽职责,拖案不办,故而上访。     第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此类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既省了一些费用,又解决了问题,唯信访为大、为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防范机制构建 涉法上访问题,由来已久,绝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近期,有人评论中国遭遇信访洪峰。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并且上访组织性增强,甚至有一些集体上访有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有的出现不同地区乃至全国性的串联。不少上访群众专门选择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等敏感时期越级进京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上述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一些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也是我们依法治国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压制甚至试图消灭上访来实现,这其中有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诉讼成本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也有的涉及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在涌现的信访高潮表明,这一民意管道堵塞程度严重。因此,解决群众涉法上访绝不能再沿用过去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应探索建立长效的纾缓社会矛盾的超前防范机制。 首先应切实加强涉法上访调处机构建设,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涉法上访。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也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必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政策,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因此建议各行政执法、司法和信访部门发挥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联动功能,在当地政法委组织下,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市民投诉中心,实现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协调立场、打破条块分割,由各单位信访、控申部门派员联合会诊、就地办公,谋求问题的一缆子解决,实现一站式服务。东营市从19实行的五长联合接访就实现了公、检、法、司、信五部门联动,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 二是夯实信访工作基础,完善基层防范机制。逐步实现信访调处进基层,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实现人民调解、信访办理、矛盾调处与法律援助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定纷止争的作用,实现司法、信访功能整合、优势互补的目标。东营市实施的信访网底工程在完善基层防范机制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他们增强了基层和部门工作体系建设,在村级成立了信访民调组织,配备了信访信息员,在社区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在乡镇配齐了专职信访办主任,在部门、单位健全了负责信访工作的业务科室,实现了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和责任下移,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 三是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及信访部门合作,设立人民来访法律咨询机构,利用电话、网络答复群众咨询和当面答复咨询等方式,为上访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加强依法上访教育,提供法律援助,使群众明白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盲目上访的方式。 四是完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组织,能够做到级级有人抓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搞好排查、预测、预报和预防。在此基础上,各级政法委应成立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信息中心,切实提高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涉法上访的动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是进一步畅通渠道,拓宽联系群众的方式。建立党政一把手公开答询和电话答询制度,通过办信、接访、公开电话、征求意见等形式,倾听群众的呼声。建立起处理信访绿色通道,加快来访来信的处理效率。避免以往那种对群众上访采取躲、推、堵、哄的办法。 六是建立预警处理机制。涉法上访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特点,建立超前防范机制,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的发生。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预警处理机制,对有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和动向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建议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与信访部门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七是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制度。涉法上访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诉讼风险后引起的。因此司法机关在立案处理的同时,应将必要的诉讼风险一并告知当事人,让其对诉讼结果有个大致了解,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 八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承担着涉法上访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民间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等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而又协调一致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九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案件办理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预防因执法不公引发涉法上访案件。推行涉法上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定时间、定人员、定案件的包案工作制度。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组织人员及时排查、吃透案情、快速疏导,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办案不规范、不负责任等引发的越级上访,要追究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的涉法上访诱因。 十是依法接访,发挥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减少涉法上访隐患。各级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抓好处理工作,避免因工作方式方法的原因产生新的上访。信访工作的示范作用很强,信访工作应当在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同时,注意依法、理性接访并注意宣传、舆论导向,积极探索解决信访问题的新途径,避免产生负面效果。20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结束答记者问中,谈到要靠制度、政策和法律来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因此,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而赔偿,防止助长一部分上访人员产生不良心理。同时,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救济机构,对因客观因素无法执行的案件,或确有困难的上访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篇9: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关于当事人涉法群体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_[实习报告]

,*中院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息诉息访、申诉复查工作。与同期相比,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个案明显减少,但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上访不容乐观,有的当事人三个一伙、五个一群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反复上访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到党政机关滞留、打横幅、铺地状、喊着叫着骂着,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处理,直接关系到一些观望群众的期盼心理,能否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涉法上访问题,从大局上说是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长治久安,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能否从真正意义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就部门而言,是关系到法院的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能否实现。今年以来,我市法院系统发生两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一起是上访老户进行串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另一起是集体访事件。

一、上访事件基本概况

案例一:周某,男,1940年出生,其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发房产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周×对判决主文产生歧意,多次上访。为澄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审。宣判后,周×仍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对该判决予以维持。现周×上访称:其既要取得房屋的投资款和相应的赔偿,同时其建造的房屋也归其所有。

案例二:程×,男,1949年出生,与吴××合伙纠纷案,案经两级法院3次审理。该案为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审计结果是在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不完整、真实性程度差的单据等材料基础上进行,从法理上说,人民法院对于合伙损益情况的有关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但该案在处理上充分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本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体处理,但程×仍不服,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由,反复上访。

案例三:孙×,男,其与张×合建房屋产权案,法院于年判决孙×败诉,案经一、二审及再审,孙×仍不服,认为与张×签订《关于联建住宅的有关协议》是受他人欺骗签约所至,但他又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案例四:陈×,男,65岁,5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拆除第三人王小波的房屋。案经审理,法院认为陈×的'请求无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现陈×上访认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偏袒王小波,要求政府给付其“打官司”几年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冯×,年逾七旬,科技人员退休,因一房屋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生活困难靠领取国家救济生活,无执行能力,冯×多年上访,认为执法不公。

上述五位当事人上访具有以下特点:

1、民商事案件占85.7%,行政案件占14.3%。在案件类型上,有四个案件属房产纠纷,且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在城市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案件。

2、当事人恶意串访。今年1―3月份以来,他们根本不到法院来上访,而是聚集于省高院、省人大、市委门前,寄希望于一些能“管”得住法院的单位和领导来对他们的案件进行过问,达到其个人目的。正如上访人孙×所言“我们就是要串访,不然领导对我们不重视。”

3、多次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如程×散发的20页“*没有法制,司法坑害百姓”的材料,其首页左上方用长方形的方框,特意标出“再次赴京上访信”,其用意即公开违反《信访条例》。

4、公开用文字和语言,尽情地辱骂法院、法官。他们称办过他们案件的法官是腐败分子,结伙在一起拟出第一榜腐败分子名单,并且无中生有去检察机关控告法官。

5、恶意挑拨检察院、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他们的恣意行为迎合了少数人的心理,赢得了一批追随者。上访者程×面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说:“法院不得了了,我的案件有人大监督的批示、省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就是不改”。长期以来他们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特别是去年10月23日,他们有组织地去省人大、省委门前集体上访,打横幅,铺地状,公开辱骂*市中院领导及法官,由于这些行为没有得到任何的制裁,所以现如今聚集在他们周围的如朱三、刘五等人与之呼应。

6、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给群体上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极少数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他们无视服务费用的多少,有恃无恐,敢于挑战法律,与一些恶意上访者搅和在一起,兴风作浪。

7、一些上访者明知自己是“无理狡出三分理”,但他们通过上访找到了乐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敏曾说“有的上访人不打官司就不舒服,到法院吼两嗓子就舒服了。”如冯×一辈子默默无闻,年逾古稀,通过上访,结识了一批上访者,不断用电话邀集这些人一道去上访,为他们出谋划策,还不断受到接待机关的礼遇,一天到晚忙得很,却认为这是老有所为,是人生价值的体现。

第二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于年4月5日,以胡×、谢×为诉讼代表人的98名原告诉某有限公司的劳动报酬案件,虽然该案已经起诉到某县法院,但又认为该案应由中院受理,并于4月5日,10名原告聚集到中院上访,要求中院受理此案。

该案的上访是随着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劳资矛盾的凸现。以形式上看原告是想通过法律获得救济,但实质上原告是希望有一种更大的权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篇10:浅议涉法信访成因、类型、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涉法信访成因、类型、存在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基层干群之间的种种矛盾加剧,加上各级政府部门对此矛盾处理不及时等导致赴京赴省越级上访案事件不断增加,特别是涉法上访已经形成为一种新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正常的社会工作秩序。因此中央政法委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作为今年政法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拟就如何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对涉法上访的成因、类型、当前解决上访存在问题及对策提出如下拙见。     一、诱发上访的成因     1.社会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生在基层的农民负担问题、民主管理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贫困户困难问题,特别是反腐败问题、干群关系问题、邻里矛盾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政治、文化、法律素质的提高,他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认可度降低,不满意度提高。当看到这些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降临到个人头上时,就会诱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2.执法部门的因素     当前涉法上访所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执法干部不当行为引起的,是干部不依法行政或执法违纪所诱发的。     3.接访部门的因素     个别接访部门工作人员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对信访群众另眼看待,更有的视信访为“老大难”。对接收的.信访材料,只注重例行公事,不着实解决问题,属下级管辖的一转了之,属其他部门管理的一批了之,解决不了的一交了之,最后形成不了了之。致使一个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诱发越级上访。     4.上访当事人个人因素     有的上访当事人反映问题对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如未满足其要求就四处串联其他上访当事人集体越级上访。     二、涉法上访的类型     根据信上访当事人所提供的信访事实的真实性,大致可划分为三个类型:     1.正当有理型。在上访活动中,大多数群众是通情达理的,胡搅蛮缠的只是少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有理或部分有理的。我们认为:只要百分之一有理就应划为此类,依法予以处理。     2.无理缠访型。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人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而胡搅蛮缠的,久诉不息。动辄越级上访,集体串联,连续上访,不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不肯罢休。     3.诬告陷害型。此类上访人数占全部上访当事人中的极个别数。他们为达个人政治目的,利用帐务不公开等现象,无中生有、捏造夸大事实,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我认为:对这类上访当事人处访部门调查结束告知结果后,仍继续无理缠访的,应属打击对象。     三、当前解决涉法信(上)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基层信访部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无热情,敷衍了事,形成解决涉法信访工作的“三多三少”,即受理的多,得到处理的少;扯皮的多,着实办的少;无案卷的多,有案卷的少,对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缺乏信心,致使对重访查无依据。     2.信访渠道不畅,接访部门缺乏统一调度,有的一案多访,有的一案多查。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使调查结论不一,使群众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3.督查力度不足。表现为一是调查处理质量不高,结论得不到群众满意;二是立案率、按期结案率偏低;三是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信访工作流于形式。     4.立法不完善。对涉法信访无立法,有关问题信访部门难以界定,如无理缠访等,在处理上无法可依,无计可施。     四、解决涉法上访的对策     1.基层政府部门要抓经济、促发展、办实事、暖人心、注实际、讲诚信、重信访、保稳定。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2.基层涉法信访部门接访人员要疾恶如仇、心系窗口、情系人民、爱岗敬业、不思劳苦、公正执法、恪尽职守。坚持“五心四一样”,做到“四专一提高”,即:接待热心、交谈诚心、询问耐心、记录细心、息诉有信心;初访重访一样热情,干部群众一样真诚,辖内辖外一样认真,本地外地一样对待;专人接待受理,专人审查分流,专人初查督办,专人归档上报,提高息诉率。使本部门处访的案件一次得到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3.分流机关要强化监督,对交办案件要实行“三定六个一”,即定人员、定标准、定审理期限;交办突出一个“快”,查处明确一个“实”,结案把关体现一个“严”,案卷管理讲究一个“细”,答复回访注重一个“效”,总结经验落实一个“广”。对分流案件要“及时分流、及时督办、及时催要结果”。上下协调,相互促进。     4.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信访工作予以立法,规范信访行为,规范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界定有关问题,规定无理缠访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不服处理结果的行为,设立仲裁机构,提出处理办法等,使基层信访部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总之,涉法上访问题,涉及面广,彻底解决问题难度大,必须各级部门同心协力,扎实工作,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否则,要想在短期内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则会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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