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论文,本文共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论文
关于“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论文
摘 要: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医疗公证有利于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医务人员轻装上阵,大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使医疗机构从众多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但是,医患双方是信息不对等的两个群体,对医疗公证的内容,患者方没有抗争的任何优势,而且医疗公证后的医疗行为又缺少医疗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合理解决医疗风险问题。
关键词:医疗公证,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利与弊,服务质量
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理》)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 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医疗公证(medical notarization)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医疗公证是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谓医疗公证应该是公证机关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为划清医疗风险与责任,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一、医疗公证产生的社会背景
过去,一般的手术医疗程序由院方决定,要不要手术或施行什么程度的手术都是医师说了算,病人在手术前对手术风险一无所知。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患者对手术的成功预期和对医院的健康保证预期日益提高,于是因术后的不良后果引发的医患纠纷多了起来,患者往往将责任全部推向医方,认为自己虽然同意手术,但并不知道术后会有什么不良后果。《手术同意书》解决了这个问题,它一般将手术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列出,有的较详细的还将各种风险的几率列出,然后让患方逐条看明,最后在患方完全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手术才可以进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的主要作用是得到实施手术的许可。但实践中,往往医师交待病情不够,敷衍了事,把这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当作例行程序。结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是非难以判定。随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于是,就产生了医疗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二、医疗公证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认知医疗风险、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我们首先来看以下案例:
周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患有股骨颈骨折。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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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
关于“医疗公证”的理性思考
李生峰摘 要: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医疗公证有利于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医务人员轻装上阵,大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使医疗机构从众多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但是,医患双方是信息不对等的两个群体,对医疗公证的内容,患者方没有抗争的任何优势,而且医疗公证后的医疗行为又缺少医疗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合理解决医疗风险问题。
关键词:医疗公证,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利与弊,服务质量
20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理》)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就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赔偿等责任。为规避风险,分清责任是非,193月4日我国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周梅根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这是我国首例经过公证的手术。 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各地医疗机构纷纷效仿。医疗公证(medical notarization)便成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亮点,褒贬不一。医疗公证是个全新的课题,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所谓医疗公证应该是公证机关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为划清医疗风险与责任,避免不必要的医患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一、医疗公证产生的社会背景
过去,一般的手术医疗程序由院方决定,要不要手术或施行什么程度的手术都是医师说了算,病人在手术前对手术风险一无所知。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患者对手术的成功预期和对医院的健康保证预期日益提高,于是因术后的不良后果引发的医患纠纷多了起来,患者往往将责任全部推向医方,认为自己虽然同意手术,但并不知道术后会有什么不良后果。《手术同意书》解决了这个问题,它一般将手术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列出,有的较详细的还将各种风险的几率列出,然后让患方逐条看明,最后在患方完全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手术才可以进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的主要作用是得到实施手术的许可。但实践中,往往医师交待病情不够,敷衍了事,把这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当作例行程序。结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是非难以判定。随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于是,就产生了医疗公证,以期取得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二、医疗公证对医患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可以接受的认知医疗风险、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我们首先来看以下案例:
周梅根,男,87岁,武钢交运公司退休职工。患有股骨颈骨折。股骨颈骨折是老年人的一种常见的疾病,由于股骨颈的血液供应差,常常难以愈合。因此,医生对于老年股骨颈骨折病人常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面对这样一个高龄、高危的病人,医生们给他进行了周密的术前准备:心电图发现病人有心肌缺血,房室交界性早搏;肺功能检查显示有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内科会诊诊断为肺心病、心功能不全、慢性支气管炎并肺部感染、右上肺结核。在住院期间,老人又两次发生疝嵌顿,都经过值班医师手法复位还纳。武钢二医院外科医生们经过讨论,认为股骨头置换手术中麻醉风险极大,医生对此存有顾虑。然而,疾病的折磨使老人痛不欲生,这位在60年代就为武钢建设作出贡献、曾获得武钢公司劳模和标兵称号的老人完全失去了生活兴趣,曾先后3次在病床上自缢,都被家属和同房的病友发现。自杀不成,老人就绝食,看见老人在无情地自我摧残,家属看在眼里,心如刀绞。就技术而言,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并不是难度特别大的手术,该院已有数十例手术成功的经验,完成这样一例手术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面对这样一例病情复杂的高龄病人,加上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又有谁不害怕呢?最后,患者亲属经协商决定,为了使医生解除后顾之忧,为亲人解除痛苦,明确提出来要进行医疗公证。年3月3日,病人的儿子周林祥和武钢二医院的医务人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随后,医院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论证,制定了周密的麻醉和手术方案,顺利地完成了手术。
可见,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科学,充满着未知数和变数,临床上又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医院有顾虑,执业医师也有压力,手术没有百分之百成功的把握。但是,患者或患者家属又强烈要求实施手术。所以,医疗公证是化解风险、避免医疗纠纷的一种新尝试。
第一,有利于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医疗机构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是指临床上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医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疗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行决定取舍的一种权利。 我国的现行医疗制度中,很多做大手术的患者一般是不了解手术同意书的内容的,手术同意书由亲属签字。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不至于影响诊疗、手术和术后病情的调理和恢复。但是,医疗手术的风险(包括死亡)由患者承担,而患者又不知情,这与我国的基本法精神相违背的。事实上,只有患者本人才拥有对自己生命健康的取舍权。因此,施行手术或者特殊治疗,必须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意见(除非患者意识不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在西方国家,不管医疗费用由谁承担,在手术协议上签字的都应该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失去了这种行为能力。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包括诊断结论、采取的治疗措施、手术方案、相应的疗效、手术成功的机率、潜在的风险、防范风险的预案、可能的并发症等。医方应尽可能地拟订多种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当然,医务人员应注意告知的“技巧”,要考虑患者的文化水平、语言背景、理解能力、知情程度、意识状况、环境压力等。医疗公证实际上就是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与同意的法律证明。主要是对病人、医生双方都有一个约束,既避免病人在手
术之后变卦,也避免医生篡改手术同意书。
从根本上讲,医患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能将医患双方利益统一起来的,就是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勇于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态度。患者首先应当信任医方,同时也必须清楚,很多手术都是充满一定风险的,医方事先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一旦手术出现意外,如医方没有过错的,患者或患者亲属应当按医疗公证的约定,理智地对待不幸的后果。
第二,有利于医务人员摆脱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可以化压力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面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出,医疗机构也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新《条理》也改变了过去的医疗损害有限“补偿”规定,明确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并将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纳入了“民事责任”范畴。医疗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由几千、几万元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不考虑手术的高风险和医疗成本。保守治疗、“防卫性措施” 将在无奈之中膨胀。过去遇到一些技术上尚需探索的高风险手术,纵然患者有强烈的求治愿望,医生也有恻隐之心,但由于医疗、舆论、法律带来的顾虑,医师大多数望而却步。“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做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的执业道德受到挑战。医疗公证使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消除了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化压力为动力,让技术与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这无疑为过去医生不敢治、病人愿意治的病提供了一定的治疗机会和法律保障,同时也维护了危重病人接受治疗的权利。
第三,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旦发生经过公证的医疗意外,医患双方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责任及时、彻底、妥善解决纠纷。
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都要靠证据。医疗纠纷争执的焦点是证据的采信度,为掩盖真相、弥补漏洞、逃避责任而篡改病史的行为在医院已司空见惯;对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所以,单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证明效力往往受到质疑。况且医学还有很多未解之谜,对很多疾病的认识还非常有限,很多疾病的治疗都不尽人意。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有些疾病还达不到“证明”的水平。医疗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者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裁决,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彻底、妥善解决。
第四,医疗公证是对高风险诊疗保障机制的有益探索。
没有病人自愿承担风险的精神,也不会有医学的进步、诊疗技术的提高。签订医疗公证,让医生敢于做手术,放心做手术,对医院大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攻破医学难题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使医院从众多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三、医疗公证存在的问题
公证作为一种司法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与采用。医疗公证是医疗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有很多弊端需要我们探讨。
第一,从主观上看,医疗公证有“乘人之危”之嫌。
表面上,医疗公证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一种措施。事实上,在医患关系矛盾体中,医患双方是信息不对等的两个群体,患者方对医疗知识和医疗规则知道的毕竟很有限,是绝对的弱势群体。需要什么样的治疗(手术),怎样治疗(手术),患者方没有抗争的任何优势。对患者来说,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如果拒绝医方的要求,患者就会冒更大的风险,甚至死亡。在签订医疗公证的过程中,患者方基本上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资格,不可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进行这种风险公证,医方有“乘人之危”的嫌疑。
第二,从内容上看,医疗公证使患方承担更多的风险,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显失公平。
医方与患方签订医疗公证,把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生命,交由医务人员去处理,当手术失败,导致病人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不受法律的追究”。这实质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医疗公证把应由医方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患方的身上,这是玩忽职守,违反社会公德,有推卸责任,明哲保身之嫌,这对患方是显失公平的。
公平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经济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公平观念也就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从民法学理论上讲,医疗公证的免责事由,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的,法律一般承认其效力,但是,为了追求公平,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实践中,医疗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少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督。
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公证后,医方的思想包袱解除了,而患方的压力更大了。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至多也只是列举了一些一般性的服务类型,无法达到面面俱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总是操纵在医方手中,医方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医疗服务,完全靠道德和良心来约束,因为目前我国尚无医疗质量监督机构,谁来“公证”医方的医德和医术呢?所以,怎样从法律上来规范医方的服务行为还是个问题。“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仍是一个“软”指标。
四、医疗公证所引出的法律思考
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医疗公证产生以来,利弊参半,褒贬不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说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已经得到深化,而医事立法相对滞后。
第一,公民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医疗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关键是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医疗法规的立法,保证医疗公证内容的公平合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制建设。
第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不在满足于求医问药,而是追求自身的保健、长寿,医疗服务质量成为大家关注的社会热点。医疗公证既是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度低的无奈之举,也是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公证书不是判决书,“公证”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如果医务人员由于渎职而导致医疗事故,患方也可以根据公证书进行索赔。
第三,医疗公证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医患纠纷,如何合理解决医疗风险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如美国)的办法,建立“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 ”,把医务人员因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强制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医方、患方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风险理赔机制。这样,既能保护医方利益,使执业医师敢于冒风险,积极探索医疗技术的创新;又能保护患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到赔偿,并避免医务人员为了自我保护而选择对医方最安全的保守治疗方案或不予治疗等对患方不利的行为。
篇3:开放式基金理性思考论文
最新开放式基金理性思考论文
一、开放式基金发展形势分析
1.开放式基金的成功推出开端良好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以9月第一家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正式发行为开端的,至今仅半年多的时间。目前,我国先后推出开放式基金已有4只,募集资金总额已超过百亿元。应当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先后有数只开放式基金成功推出,对于我国尚不够发达的基金业来说,确是一个不小的成绩,而且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开放式基金发行过程中,虽然在认购、赎回、市场运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总体而言,基本状况是良好的,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第一,4只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为我国基金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第二,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完善基金投资结构的关键一环。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亡,开放式基金已是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因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乃至我国的香港,其基金业都是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其封闭式基金所占比例都越来越小(约为10%)。我国在209月之前,只有48只基金,且全部为封闭式基金,仅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即使只数甚少,资金额很小,但它却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由此成为走向完善的开端,标志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第三,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意义深远。由全部封闭式基金到推出开放式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特别是最近国泰金鹰增长和鹏华行业成长两家开放式基金的相继推出,的确令人感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已步入以加速发展开放式基金为主要特征的快速发展新阶段;在不久的将来,以开放式基金为主要投资形式的规范化的理性机构投资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日趋完善、运作规范的情况下,那些缺乏经验或缺少充余的时间奔波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将资金以开放式基金形式委托给以专家组成的基金管理人经营,将成为主要的'投资选择。由以上分析可见,开放式基金的成功推出,既为基金业阶段性发展创造了良好开端,也为证券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2.目前开放式基金的运营形势不够乐观
虽然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但与人们的预期和期望值尚有一定距离,甚至在某些方面令人失望,一些投资者的认购热情不够高。从第一家开放式基金推出以来,虽然基金越发越多,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却呈现出一种降温的趋势。主要表现在:最早创下最高业绩的华安创新募集资金为58.67亿元,后来南方稳健募集资金仅为34.88亿元;在投资者认购方面,开始对华安创新的认购呈现超额态势,而对南方稳健的认购额却不及华安创新的一半;销售网点发展也不平衡,国泰金鹰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一度增至1500个,可是有些地方却出现了开放式基金售出的还不如赎回的多的现象。面对这种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认同度和投资者热情不高的状况,业内人士颇为困惑。一个在国际上已经很成熟的金融品种,在我国推出后市场的反响却不够强烈,而且遇到种种障碍,不能不令人深思。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正常的,尽管这种情况还会持续一个时期,甚至几年,但随着开放式基金的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提升,上述情况将会逐渐减少。而且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开放式基金市场认同度和投资者热情的提升,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移的。因此业内人士应当树立这样的信心:若干年后,开放式基金一定会代替封闭式基金的地位,成为我国基金的主流。
二、发展开放式基金的理性思考
我国开放式基金推出后,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主要是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缺乏正确而全面的认识。因此,让广大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理性地认识开放式基金及其发展,便成为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市场主流是国际基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不否认,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开放式基金也是有其无法回避的弱点的,如开放式基金费率一般高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投资者可随时赎回)而不能全部用于投资,其效益受会到一定影响;开放式基金在证券市场处于上涨时,因申购数量激增而使基金收益“稀释”,股市下跌时,又因应付赎回而使基金业绩下滑等等。但是,从总的趋势看,开放式基金将以其诸多优势如流动性强、便利快捷、透明度高等而取代封闭基金地位的。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其基金的发展也无不遵循一条从封闭式基金为主流到以开放式基金为主流形式的发展规律。底,美国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在资产规模上一举取代了传统上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的商业银行而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第一大金融中介。截止9月底,全球开放式基金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占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总市值的36.19%,开放式基金数目已达到53450只。仅美国就拥有8027种开放式基金,投资总额超过了7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其国内3.2万亿美元银行存款总额。到206月,美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人数达8790万人,比1999年同期增加了500多万。仅美国的家庭就有52%人持有开放式基金,品种达8000只,平均每户就有4只。而同期美国封闭基金数目降到495只,资产总额仅1647亿美元。日本开放式基金的总值已达4.9万亿美元,数目达2884只。德国开放式基金(公众型)已发展到964只,资产总值2408亿美元。就是我国的香港特区,至今已有注册式开放基金899只,资产净值超过2200亿美元。年9月,我国台湾地区的开放式基金也已达到280只,管理的资产389亿美元。
上述情况表明,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基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国广大投资者应当清醒地认识这一趋势,看到方兴未艾的我国基金业,不久的将来一定会以大规模、更完善的发展之势,快步走上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发展之路。
2.冷静认识当前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冷淡”局面
面对我国开放式基金推出后即遭“冷遇”的问题,有些业内人士困惑不解,甚至忧心忡忡。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凡关心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人,都希望开放式基金推出后立即出现一个投资踊跃、蒸蒸日上的大好局面。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基金市场发展的规律。由封闭式到开放式,有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弱势到强势、由小规模到小规模的发展过程,人们对开放式基金的认识也要经过一个由浅到深、由盲目到自觉、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也必然经历一个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的过程。目前,开放式基金对我国基金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个崭新的金融品种,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它不可能在近期内有一个大规模发展。理论上讲是这样,从实际情况看也是这样。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大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容延度尚有不足,即证券市场的容量及广延度尚不适合开放式基金大规模发展。证券市场的容量有绝对容量与相对容量之分,绝对容量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流通总额;而相对容量则是绝对容量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储蓄总额)之比。所谓市场广延度,是指其在外延上的扩延程度,包括:交易规模;各类子市场的细分及专门化程度;市场体系的开放程度。只有证券市场的容量大、交易规模大、专门化与开放程度较高时,证券市场才能有较高的容延度和高效率。换言之,也只有当市场具有足够的广度、深度并达到一定层次、且流动性相当强的时候,开放式基金的大规模发展才有可能。反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虽然股市发展已有一定规模,但与之密切相关的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以及债券市场发育得还很不完善,整个资本市场尚处于封闭状态,对外开放度极小,当然资本市场的容延度也相当有限。然而,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是远远大于封闭式基金的,在资本市场尚处于封闭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和要求开放式基金有一个大规模发展。
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发展开放式基金还存在市场技术缺陷。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可以投资的金融工具仅限于境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其中债券也以国债为主。这样,基金经营者在进行操作时,首要的选择是购买股票,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时,才能实现资本增值。然而当股市进入阶段性空头市场时,股价普遍下跌,由于缺乏有效做空机制,基金经理者很难回避市场风险。投资渠道的单一性与避险工具的缺乏性,就不可避免地限制基金管理者和专家理财优势的发挥,当然也就制约了开放式基金的大规模发展。
3.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开放式基金发展
虽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条件,但是,悲观、裹足不前和无所作为的观点与态度是不可取的。现在我国已加入WTO,随着时间的推进,对开放度的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状态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被打破。届时开放式基金大规模发展的局面一定会出现。在此之前,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积极创造条件,以稳扎稳打的策略,大力推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
其一,努力创造适合开放式基金能够获得更大发展的法律环境。就目前而言,除进一步落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外,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基金申购、赎回、投资决策、清算结算、过户交割行为,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和正常运转提供更明确的引导。特别是在未来几年内,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健全开放式基金法律、法规的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二,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适时推出指数期货,通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减少盲目性,减少基金的动荡,从而为开放式基金创造良好的市场生存环境。二是增加开放式基金新品种,让一些经营好、效果好、有一定证券交易经验的券商适时转移到经营基金方面来,以扩大市场容量。三是让市场环境适应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因为市场环境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既是互相影响的,又是互相适应的,开放式基金发展迟缓也会影响市场环境,反过来就会迫使市场环境来适应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因此,继续发展保险市场、股票市场等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王丽英,曹彤。论中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策略的理性选择[J].现代财经,,(2)。
[2]钱进。理性对待开放式基金[N].金融时报,2002-05-10.
[3]赵广辉。开放式基金理论、实务与投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4]刘传葵。搏击开放式基金[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5]陶永根。淘金开放式基金[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1.
篇4:理性思考教育科技论文
理性思考教育科技论文
一、从MOOC看教育技术的局限性
MOOC(大规模网络课程)的出现,使得多人相信,未来所有的大学教育都面临彻底的变革,现代科技真正解放了教师与学生,一个全新的时代已经来临。然而,若是冷静地思考这一新的教学技术,我们会发现,它在教育方面所能做到的事情,其实非常有限。两年前,网络公开课堂曾盛行一时。由于公开课堂的高质量、全免费、易获取的特点,很多人争先恐后地体验那来自国际顶尖大学里的神秘讲座,可是,许多人在网络课程中学习了一两个星期之后,从此再也没去拜访过。究其原因,一是资源来得太容易,人们根本不会珍惜;二是网络课堂与实际课堂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式,一个是虚拟的,另一个是真实的,即使是用现代技术将真实的课堂完全逼真地呈现出来,它终究是一种技术效果,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完全是另一种心态;三是时间与场景发生了改变,在新的时空里再现过去的信息,信息本身已经有了本质不同,它被加入了各种与原始信息无关的东西,如录制角度、拍摄效果、声音处理、播放情境、现场环境等,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影响人们对信息的感知结果。西方的教育评论家看到:“有人认为,教育必须是由教师与学生一起互动,这是整个高等教育活动的基础,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一基础不再稳定。在丹尼尔看来,它代表了一种非常狭隘的、建立在信息‘传递’基础上的学习观,它不重视学习者的思考和自我实现。”MOOC的应用原理和网络公开课堂一样,只是加入了互动环节和一些更便捷的功能,使上课方式与真实课堂更接近而已。无论是公开课堂的支持者,还是MOOC的支持者,只要他们以此为依据而预测未来的学校即将消亡,那么,他们所理解的教育仅仅是知识的传递,所以教育可以被浓缩成一堂课。这种逻辑将一项复杂的、综合的教育活动过度简单化了,可以被认为是解构主义思想的一个误用,它将人与知识和环境之间割裂开来。知识的传授以及与教师同学的互动仅仅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在此以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物质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互动、不经意而偶然接触的事情、多种多样的季节里所出现迥异的心情以及由这种心情所带来不同的体验、这种体验对个人思维和情感的影响等等,其中没有哪一种情况不对个人人格及认知产生影响,这些影响所综合起来的结果,才是教育的结果,而现代科技在这些方面是无能力的。因而,“直到今天,英国牛津、剑桥以及另外许多英国大学的教学过程的核心,依旧是与学生个人与导师面对面地进行,依旧注重陶冶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而不是罗列事实”。
二、教育科技的两难困境
“技术的进步已经在某些地方获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将来还可能产生过剩。所有这一切都为实现公平创造了条件。但是这种技术进步也是产生不公平、彼此疏远和暴政的根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如是说。我们已然看到,教育技术的进步,给高等教育带来诸多两难困境。例如实力雄厚的学校可以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教学效率,而一般学校与他们的差距就会更大,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国家投资教育的压力在总体上也会更大;教育技术实现了远程教学,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教育本来是一个系统的复杂过程,是教师、学生、情境等在各种条件下的互动而导致的结果,现在越来越趋向简单化,成为简单的知识呈现;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也会更大,一些地方连基本的教室都难以建立,而在另一些富裕的国家里已经可以舒适地坐在家里享受远程教育所带来的便利了;信息技术的发展解放了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但对信息技术的依赖也影响到人们判断力的形成、自我探索精神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因为大量的虚拟信息要么是经过筛选的,要么是非常随意的,信息质量的低劣和来源方式无形中对个人价值观产生了巨大影响。科技的进步使儿童对世界的好奇心越来越少,他们所了解的信息有时会超过一个成年人。普通教育方式很难再激起青少年的学习兴趣,即使为他们提供最完善的技术环境,他们也可能会由于缺乏自我学习动力而置之不理。不仅青少年如此,在当代大学生群体中更加普遍。方便快捷的网络资源本可以成为极好的学习工具,然而,绝大部分人都将它当成了一个娱乐工具。为尽量减少现代网络在大学中的危害,很多高校还采取了按时熄灯、断网的强制手段来督促大学生,但是,这种方式最多只能让学生节制上网娱乐,却不能使他们主动学习。尤其是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出现之后,这种强制性管理方法对于限制学生上网娱乐的行为根本无能为力。教育技术除了会对教学过程产生深刻影响之外,在课堂之外———学校这一大环境中同样产生影响,一个最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就是,科技革命迫使教育伦理与价值标准持续改变。比如运用现代科技来管理教师和学生,可能会有助于使师生更加遵守规定,但也会由于限制了师生自由而招致不满;师生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距离疏远并导致人情味淡薄,好教师的标准莫衷一是;教育科技使教育本身的内涵变得不同,传统的教师教和学生学不再适用于描述今天的教育,很多教育观甚至开始颠倒这种思维,教育者要成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者,而受教育者也将变为教育者的教育者。
三、教育技术不能代替教育
在现代大学中,教育技术在很多方面被教师所误用,由此产生一种“唯技术”倾向,即一旦离开了教育技术,就无法进行教学。这种现象似乎说明,在课堂上,教师反而成了教育技术的辅助。唯技术倾向已然将教育技术看成了一种目标,而不是一种手段。这种倾向的深远影响在于,科技占据教育活动的核心逐渐改变了教育者的教育思维———用技术可以代替人来教育。事实上,这种影响已经在某些教育活动中发生了。一个很常见的现象是在很多大学的课堂里,一些教师为了应付公共课程,将自己的讲话录制成视频,然后每次上课时就让一个学生按时点名,按时播放,借助现代教育科技一劳永逸地完成了教学任务。任何形式的教育,只要是属于正常的教育,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将来,都有其不变的一个本质。这个本质是将人类与动物区别开来的标志。教育是使人成长为文明人并与动物区别开来的关键活动,其能做到的就是动物所做不到的。人类由于有了可以使所有活动统一起来的条件,才有了文明的出现,这种条件便是人与动物在行为能力方面出现分离的标志。毫无疑问,教育活动是创设这种条件的原因。根据文化教育学的观点,教育过程是一种历史文化过程,教育的目的就是要促使社会历史的客观文化向个体的主观文化的转变,并将个体的主观世界引导向博大的客观文化世界,培养完整的人格。正是由于人类的教育过程是一种历史文化过程,它在帮助个人自然性生长的同时,也在引导个人成为社会历史中的一部分。所以,教育不是简单的知识转移,而是个体人格以及思维情感的全面完善,这个特征也是自古以来一切教育的共性,它是通过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来实现的。普利瓦迪尔(Privateer)评论高等教育迄今为止一直由“各种再生产技术”主宰并“以传播重复性知识”为特征。这种观点其实就指出了教育技术的根本问题。
四、教育技术无关教育本质
“大学在教学上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曾引起很大反感,以致难以说服一些人进行客观冷静的思考。老实说,当教师进行教育而不只是授课时,现代化的千奇百怪的教学手段并不能代替教师的作用,因为大学水平的教学必然引起学生对教师的反馈,教师要随时对这种反馈作出反应。人们更应该知道教育手段的目标是为了让教师从讲授中解放出来。”教育科技作为现代教育活动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能做的,除了极大地改善信息呈现方式,并解放了教师教和学生学这一功能以外,它无法触及教育的本质部分。一旦将教育科技视为教育的核心,并天真地以为可以取代人为的活动,那么,这种想法实际上就将教育与社会割裂开来,而单纯地视教育为一种简单的信息传递(即使是比动物高一些的技能信息的传递),即等于认为,人类教育行为的结果与动物自发行为的结果趋向一致———皆是追求简单的生活技能。陶布特(Tolbott)在提及以计算机为中介的教学不需花多少钱就能轻而易举地提供“堆积事实的教育模型”时。认为这会削弱传统的教育提供者的作用,并接着推测,或许学生最终也会成为多余的人,因为“将信息从一个数据库转入另一个数据库远比从一个数据库转入人脑效率高得多”。学术界有一个大家默认的假设,即教育技术将引发重大的机构改革并“使教———学过程产生革命性剧变”。这种假设在很大程度上容易给人误导。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实验告诉人们,技能的培训可以帮助条件反射的形成,但那不是真正的理解,动物也无法理解它所学会的一切。在教育中,尽管各式各样的教学媒介可以取代教师而在短时期内教会学生很多技能,但无益于学生真正理解,就如我们可以教会鹦鹉唱歌,却无法让它理解音乐一样。“技术已经产生了严重的有害后果。它已经危害着,并且仍然在破坏着人与他的环境之间、自然与社会结构之间、人的生理组织与他的个性之间的平衡状 态。 无 可 挽 回 的 分 裂 状 况 正 在 威 胁 着 人类。”从依赖自我到依赖物体,知识存在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转移,人们的学习也渐渐依赖人以外的物体。
也许这为知识的传播和保存带来极大方便,但与此同时,这种对外界的依赖将人类置于被动之地,使知识存在的潜在危险也同步增大。在历史上,尤其是在政治灾难发生之时,一个时代的文化就会面临浩劫,而这种浩劫所采用的主要方式,便是破坏储存知识的物质载体,其中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从知识传授方面来讲,口耳相传的教育方式依然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它不会随着教育科技的变革而失去地位。六、教育科技的未来———令人兴奋却恐惧的不确定教育正在越出历史悠久的传统教育所规定的界限,它正逐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扩展到它的真正领域———整个人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教育科技所发挥作用的范围也大大超越地域的概念。学校不再是教育科技所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所,地域与时间也不再是制约教育活动的关键。全球各地高等教育教学中的信息技术的运用已经降低了国家边界的重要性,高等教育也成为一种社会建制,而不仅仅是社会中的一种建制。教育科技会因教育理念的改变而面临未知的挑战。“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为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这种个人同他自己的关系所面临的根本改变,是今后科学与技术革命中教育所面临的最困难的一个问题。”这种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之间、受教育者与自我之间关系的根本改变,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教育技术的革新,如果没有有效的教育技术作为支撑,知识的创新、转换与传承方式就不可能出现根本性的变革。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那样,未来的学校正将教育的对象变为自己,与此同时,自己成为教育自己的主体,这不仅是对传统教育观的彻底颠覆,也对未来的教育技术提出了挑战。教育科技使个性化教育成为可能,但过度的个性化教育与自由学习有可能导致历史传统断裂,并使以往的一切教育知识变得不适应,就如人类在纸张出现之后,书写代替了记诵而使传统的教育方法和理念遭到极大否认。这种否认的代价就是,人类再也无法像文明诞生之初那样,对已有的知识烂熟于心并透彻领会了。
毫无疑问,未来的教育科技完全有可能使高度的个性化教育成为现实,此时,自由学习将为众多人喜爱。问题就在于,个人总是需要在自然人与社会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让自我既不脱离社会与历史,也能使个人本性得到最好发展。如何使这一目标得到充分实现又不相互影响,是教育活动进步的一个核心标准,而高度的个性化教育究竟是可能打破这种平衡,还是有益于促进这种平衡呢?“科学与技术必须成为教育)事业基本的组成部分;科学技术必须同一切儿童、青年和成年人的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以帮助个人既控制自然与生产的力量,也控制社会的力量,从而控制他自己,控制他所做出的决定和行为;最后,科学技术还必须帮助人类养成科学精神,因而使他能促进科学而不被科学所奴役。”所以,如何在提倡个性化教育的同时也避免被科学所奴役,并使人类知识可以顺利地传承,是未来社会一个重大的问题。科技越发达,科技本身在教育中的地位可能会越小。这种矛盾性的问题看起来不可思议,实际上这是我们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越平常的东西,我们越感觉不到它的重要性。美国教育家赫钦斯就提到:“现在也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所有领域都在迅速发生变化的时代,以至于一代人在政治学、工业、商业和工艺学领域所掌握的实际知识对于他的儿子可能毫无用处。如果新的一代要想找到走出明天的迷宫之路,他们所需要的是原则,而不是资料、事实和有用的小常识。”这足以说明,人类的教育理念和对科技的态度会持续改变。一种全新教育理念的出现尚未经过任何历史考验,而经过历史考验的教育理念又不得不在科技发展之后遭受遗弃,人类可能进入下一次不确定的崭新的尝试时期,这段时期是漫长的。由现代科技所支撑起来的教育是否最终会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这一问题对我们来说依然是充满兴奋却带有一些不安。
篇5: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论文
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论文
一、由“莫兆军事件”引发建立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思考
两年前的“莫兆军事件”曾在我国司法界引起强烈震动。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虽张辩称借条是由李等人持刀威逼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遂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同年11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查证老夫妇所述确实,莫兆军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捕受审。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沿袭“死人为大”陈旧习俗,各媒体充斥对莫兆军的谴责,《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现代版》等火药味十足的文章和标题随处可见。尽管如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莫兆军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今年夏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这一起令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这起案件让人们得到一些启示。
作为一名公证员,我自然联想起这些年来那些因采信虚假或不实证据造成公证文书发生错误而被媒体曝光的事件,这些事件中的经办公证员无一幸免,悉数卷入旋涡,并均以被处分、包括受刑事处分作为结局。从“问题”的严重程度看,当属莫兆军为过:公证员采信虚假证据,证件材料在形式上无疑义,也无人提出异议,但莫兆军采信证据时,则有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此为一;其次,当事人提出李等人“持刀威逼”的行为属刑事犯罪,按有些人的说法“莫兆军理应引起重视”,公证员则无此“麻木”问题;第三,莫兆军采信错误证据的结果是造成两名当事人死亡,而公证文书尚未造成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但处理的结果又为何如此的迥然不同,究其原因,法院对莫兆军作出无罪判决,依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民事诉讼活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据此,莫兆军在被告未就其主张的借据是受原告胁迫而写提出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是符合民事法律证据规则要求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情形不属于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虽然事后证实莫兆军所作的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甚至部分法官在事后提出了大量不无道理的“应当”,但这一切均不能成为莫兆军有罪的理由。反观公证,我们发现公证竟然没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证据规则可援引,更没有免责规定可依照,公证员采信的证据如有问题,他难以自证其已尽责,即使社会有认为他已尽责的意见和应当免责的呼声,也不足以与那些“应当”的理由相抗衡,他得根据由公证文书造成的后果和那“应当”呼声的强烈程度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的今天,公证员无疑成了一种风险极高的职业,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因为这种风险是公证员依自身谨慎、努力所无法克服。难怪有公证员作出这样的“总结”:现在每多办一件公证,就是往自己身上多安装上一颗定时炸弹。
当然,没有证据规则,远不只是公证员的职业风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公证得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要实现这一任务,必须有一定的程序作保障;而要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严格的证据规则则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标准不确定,势必造成公证员各自根据其知识、经验、能力甚至是性格来决定如何取证和采证的局面,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当然得不到保证,公证文书也就无法担当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而公证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我国年轻的公证制度生命危殆!这才是问题严重性之所在。
二、我国公证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证远未形成证据规则,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1、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内容。
我国有关公证证据的规定,分别见于《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下称《规则》)及司法部制定的具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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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理性思考作文
听到一对母女争吵,大致内容如下:刚刚退休不久的母亲听说老市区的超市有特价米和特价油,而且质量不错,就急匆匆赶去坐公交车,准备前往购买。但不凑巧的是,当她赶到时,公交车刚刚开走,等下一班车可能至少要半个小时之后。当然,还有的士、滴滴打车等可以坐,但母亲还是决定继续等。因为若坐的'士等交通工具,必须多破费车费。若多破费车费,那么特价也就失去意义,可能比不特价便宜不到哪里。
等母亲终于等到公交车,坐上公交车,赶到超市时,特价米和特价油已经卖完。母亲好一阵沮丧,但既然来了,就不能空手而归吧。于是,她在所有特价处理的产品前一遍遍溜达,感觉没什么可买的,最后买了一箱苹果。苹果倒是很便宜,就是不能开箱全面检查,只能表面察看而已。
回到家,她打开一看:里面好些已经坏掉了。捡去那些坏掉的,价钱也就跟没有特价的差不多了。这通忙碌纯属无效劳动,而且把自己累得腰酸骨折的,她很是扫兴。
女儿回来时,她忍不住向女儿抱怨,不料女儿不仅不同情她,反而责怪她贪小便宜,气得她忍不住声音提高八度,对着女儿好一阵反击。
“你说,有便宜的东西谁会不要?”她气咻咻反问女儿。
女儿一脸漠然回应:“超市在老市区,那些便宜应该是针对居住在老市区的人的,你跑一大段路去抢购,合算吗?”
“如果不是因为误过一班车,会有这些事发生吗?”
“误了就误了,买不到也就算了,何必再不顾路程,不顾实际需要,非得买一点回来,结果劳累自己,又便宜不到哪里?”
她们母女你一言我一语地争执着,我没有继续听下去。心里倒是在想:母亲这样的行为其实现实中比比皆是,对于母亲这样年纪的人,倒也可以理解,终究俭朴的思维决定他们会尽可能寻找便宜的,但年轻人,在择业,在对待工作上不也常常如此吗?比如瞪着高收入,却未曾顾及自己各方面的条件是否允许,于是,只能碰一碰,有的最终碰了一鼻子灰,还不甘心,最终错失其他的机会,乃至浪费了美好的时光。
不为诱惑所动,学会理性对待,也许涉及的是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人生永远的课题。
篇7:理性:学习,思考!
理性:学习,思考!
在一个动物园里,有三只猿猴被关在笼子里,许多游人在一旁观看。
也不知是谁,将一直被啃了一半的苹果和一支粉笔头给扔了进去。那三只猿猴中的一只黑猿猴与一只棕色的猿猴见此情况便争抢着飞身向那半只苹果冲去,一旁的那只褐色的猿猴因为动作太慢,所以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佳肴落空。
突然,它的眼光在不经意间看到了那只粉笔,它迟钝了一会儿,忽然它似乎是想到了些什么,急匆匆的.便朝那只粉笔掉落的地方走去,此时旁边的那两只猿猴还在为那半只苹果所争执不下呢!竟不知那只褐色的猿猴正拿着那只粉笔在地上花这些什么。不过我想大家不用猜也都明白,那知猿猴在地上画的是什么,因为结局是那只褐色的猿猴在那之后竟饱餐了一顿。
这个故事也许是为了向人们提一个醒,无论是在为人处事方面还是在学习上面,都应当时刻怀揣着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有人或许会说什么样子才算正真的理性呢?我想说的是只要你在做每件事之前都认真的思考过了,那么,你自然而然便知道了什么叫做理性。
理性的学习,理性的思考,理性的去看待任何一件事情,理性的去面对每一次挫折,如果你认为你能做到这些,我敢肯定的说你的人生必会充满精彩与辉煌!
篇8:防范医疗纠纷的理性思考论文
关于防范医疗纠纷的理性思考论文
内容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纠纷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医疗纠纷的防范优为重要。防范医疗纠纷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完善教育和培训制度,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医疗机构还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关 键 词:医疗纠纷,防范,医德医风,教育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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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继承公证论文
继承公证论文
继承公证论文【1】
[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多年来,它对社会稳定与家庭和睦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传统意义上的继承权公证产生重大影响,文章就继承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公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核实;审查;放弃
一、继承公证的证明内容
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是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两者最大区别在于证明的对象不同,是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还是确认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资格。
笔者认为应先搞清继承权与继承的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它是一种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在法学上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通常说的继承是狭义上的财产继承,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继承的法律后果,是对死者自然人遗产的再分配,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遗产的继承人所有。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即继承公证,比较符合公证的性质及公证的职能。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证明对象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公证机构是一个法定的证明机构。
第二种观点即继承权公证,认为公证处通过对一系列证明和事实的认定来确认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行使的类似于法院的确认裁决,将继承权公证书比作法院的判决书,并将继承权公证与出生、死亡等公证归为一类,称为“证明现在,确认过去”。
此观点更易为公证业界人士所接受,因为能充分体现其社会地位,体现其权力,但却超越了公证的职能,行使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确认权。
随着《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尤其是《物权法》第29的规定,即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公证的证明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遗产公证的全过程来看,公证处不仅要对当事人陈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判断,同时还要审查判断其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最终证明的应是继承遗产的所有权依据。
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证依据
到目前为止,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一项公证是不可或缺的,即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所谓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他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
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
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他继承人所有吗?按《物权法》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该物权为无主财产,无偿归国家所有。
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
试举一例,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按《物权法》规定,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按《婚姻法》规定,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
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依照《物权法》规定,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之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
三、在办理具体公证事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主要证据材料要进行核实
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公证机构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对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进行重点核实:对亲属关系证明,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对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进行审查后有疑义的,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
(二)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1.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三)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办理继承公证时,除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及事项的真实性等事项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3.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4.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5.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四、继承公证的'生存发展空间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根据该条之规定,继承取得之物权无需登记,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动取得。
从法律上来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该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对继承物权的登记,而无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之法定前置条件,这也是公证界所不愿看到的,但这已是铁的事实。
虽然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不得不承认,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遗产继承公证的生存已因物权法的颁布而受到了严重威胁。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只是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说明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时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对继承物权的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中,遗产继承公证仍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可以说无遗产继承公证不行,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并非如物权法规定的那样简单。
当事人申办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是为了达到对遗产中房产、车辆、证券等的过户,储蓄的提取等很多问题,有些是公证所专有的证明权。
遗产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如代位继承、转继承、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审查、主要遗产及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及份额、遗嘱的合法性及效力、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及遗产的变化、被继承人是否以生前的行为改变了遗嘱等问题,即使公证的证明作用是任何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其证明效力是至上的,因为遗产继承公证就是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
从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合法继承人继承房产,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及建设部分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讨论意见稿(应提交继承权对继承房屋享有继承权的公证文书、受遗赠人同意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即可看出,因继承、遗赠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无遗产继承公证不行,遗产继承公证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篇10:高职校园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论文
高职校园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论文
[摘要]文章从重视校园“硬环境”建设、搭建多元化学生服务平台、强化师资人文素养、实施素质拓展工程四个方面总结了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主要成果,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服务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提升校园文化研究工作水平五个方面进行了理性思考。
[关键词]高职;校园文化建设;硬环境;人文素养
一、建设立体化的绿色校园
作为高职大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的重要家园,构建和谐、美丽、绿色的育人场所,对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林业类高职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秉承“为了陇原绿化,我们一直在努力”的理念,依托林业技术、园林技术等专业和师资优势,对校园绿化工作从多角度进行规划并认真实施,提高了校园绿化的档次与水平,整个校园达到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的绿化效果;依托实训基地建设和科研工作,大幅度增加了校园绿地面积,在绿化树种选择上既注重丰富性又适当加大了濒危保护树种的配置比例;重视环境育人,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校园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极大地改善了育人环境。目前,校园绿化面积95092平方米,占校园总面积的36%,建有玉松园、桃李园、学苑广场、思苑广场、综合实训基地、林苑大道、水杉路、云杉路、红枫路、海棠路、七叶树路等,绿化树种达300多种,院内实训基地建有甘肃野生花卉驯化区、甘肃陇东南行道树示范区、珍稀濒危植物区、经济林区、盆景区、草本花卉繁育区,校园内观赏植物种类丰富,是集教学、科研、绿化为一体的综合场所。其中珍稀濒危植物区保存了水杉、红豆杉、领春木、金钱槭、庙台槭、水青树、杜仲、银杏等国家保护植物20多种。校园环境建设充分展现了绿色校园和园林化建设的风格。合理的绿化设计,精致的景点配置,自然的树木、花卉、草坪与人工雕琢的个性化树木、盆景,四季常青的松柏与多彩的花卉,高大挺拔的雪松与树冠交叠的梧桐林荫道,攀缘的藤本与坡面匍匐的迎春花等等,交织形成了立体化的绿色美丽校园。
二、搭建多元化学生服务平台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建良好的学生服务平台。新生入学接待工作周全到位,开展为期3周的入学教育,通过军事训练、校情介绍、制度学习,使新生及时适应大学生活,学生入学满意度高,基本消除了新生退学现象。深入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素质测试,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工作,对保持学生心理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及招生就业处、各系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开设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开展职业生涯设计,通过举办优秀毕业生事迹报告会、创业指导会、招聘会,搜集就业信息与发布信息,对应届毕业生全面进行就业指导,学生对学院提供的各种就业服务参与度高、认可度高。除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贷款项目外,还设有学院奖学金、学院勤工助学金、深圳—甘肃助学金、威龙助学金等奖助学金项目,共奖助10000人次以上,获奖助学生占在校生的70%,奖助金额1824万元,在校生人均奖助金额2197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对帮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三、强化教师人文素养
一是强化教师爱岗敬业教育。教育教师坚持以德立身,加强修养,弘扬师德,不断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师既教书,又育人,既言传,更身教,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为人师表的楷模。二是强化教师严谨治学教育,要求教师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教育其紧跟时代步伐,勇于接受新思想,不断拓宽新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努力把严谨的学风、优秀的学习精神和品格传承给学生,使学生学到生命的意义,学到生活的哲理,学到生存的技能,养成自我学习、自我培养、自我提高的能力。三是培育教师开拓创新精神,要求教师踊跃投身教育创新实践,努力把握教育改革前沿理论,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全面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增强实施现代化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做追求卓越的排头兵;要求其树立新的教育观念,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培养并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努力开发学生的潜能,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四是营造崇德尚仁大学氛围,努力为广大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为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必需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努力为广大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制定保障教师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制度体系,发扬民主,激发教师活力;努力为广大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在加强科学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品位与体谅教师的甘苦;重视每个老师的喜怒哀乐,体味老师工作和生活的快乐和委屈,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人文环境;努力为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良好的条件,各级组织高度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成长,为他们创造发展平台,提供良好条件,把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让青年教师健康成长,快乐生活。
四、实施素质拓展工程
学院校园文化活动做到了月月有主题,周周有活动,每天有班(支部、社团、公寓)小型、分散活动,形成了院、系、班三级互动,以学生为主题全方位、多层次的校园文化活动格局;成功举办了四届大学生文化艺术节、“雷锋月”活动、公寓文化艺术大赛、“放飞梦想”风筝比赛、“青春飞扬”系列活动、“超越梦想”新生歌舞大赛、“动感地带”杯校园歌手大赛、大学生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等文化艺术活动40多项(次),内容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队提高青年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积极指导和扶持学生社团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不断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按照学院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强化对对现有学生社团的指导力度。目前,参加各级社团活动的学生3860多人,占学生总人数的43.5%。学生社团已成为校园文化活动的一支强有力的“侧翼”。其次,大力扶持社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断拓展青年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政治理论学习类、科技学术类、文学艺术类、文艺体育类、专业特长类等学生社团富有特色的交流活动,对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同学们的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成功举办各项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各级学生社团突显自我特色,吸纳和凝聚了众多莘莘学子,在校内外学术文化、技能竞赛、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启迪与理性思考
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校园环境建设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专业内涵建设还需进一步深化,校园文化研究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学生教育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还需进一步强化等。其启迪意义是:校园文化建设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终身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乃至创新创业为导向,坚持深化高职院校内涵式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手段,其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积极探索建设契合高职大学生尤其是单独生实际的德育和思想教育方式,统筹推进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有效活动载体,广泛开展道德讲堂、中华优秀礼仪文化传承、技术技能大比武等校园精品文化活动,形成格调高雅、健康向上的高质量高品位“软”“硬”育人环境。二是加强人文教育。充分挖掘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和巨大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大学语文、中华优秀文化读本等课程的教材建设和课程开设方式,实现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之间的深度融通和有效配合,特别要注重学生基本素养、人格结构、审美情趣和全面可持续发展能力教育培养,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课堂的渗透,并积极开展经典诵读、国学讲座、中华礼仪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为学生建立美好的人生梦想和选择正确的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服务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要切实做到以教育为本,以管理为辅,以服务和指导为主,更加突出因材施教、分类管理的教育模式,搭建学生创新创业的各种平台,探索“奖、助、贷、补、勤、减(免)”等各种绿色资助渠道,构建多元化的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体系。四是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全员育人,做好以“双建双带”为重点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工作,完善德育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要打造一直高质量的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功能齐全的心理咨询室,开展丰富多彩、适合高职大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工作,提高心理咨询的针对性和理论研究水平。五是进一步提升校园文化研究工作水平。鼓励教师参加各类校园文化学术研究,提高教师从事校园文化研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制度层面鼓励全体教师申报各类校园文化科研项目、开展校园文化教育教学研究。加大对校园文化研究工作的奖励扶持力度,为校园文化教研科研成果的产生提供政策,搭建平台,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文研究氛围。采用学院奖励、学分置换等方式,鼓励学生参与小项目的前期探索性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开拓学生成长成才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篇11:高校德育管理机制的理性思考论文
(一)
人的道德品质,包含着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三种基本因素。这三种基本因素在道德品质这一统一体中是彼此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一般而言,道德认识是道德情感产生的根据,而道德情感往往又反过来影响着道德认识的倾向。道德行为则是在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的指导与影响之下,通过一定的培养练习与锻炼形成的。因此,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就是这些基本因素共同发生作用的一种综合过程。道德品质的三种基本构成因素决定了道德教育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环节,这就是:道德知识的讲授(或传授),道德情感的培养,以及道德行为的养成。这三个环节在道德教育上同样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忽视或削弱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给道德教育带来严重影响、使道德教育的效果大大削弱。这样的论断,不仅被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所认同,同时也被我国道德教育的实践所证实。
学校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和基本任务,不仅仅在于要使学生具备相应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诸方面知识和感情,同时更在于要使学生将这些道德知识和情感落实到实践中,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
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性,取决于教育的针对性。调查显示,高校学生受社会的影响更甚于受家庭的影响。所以,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是扎根于社会现实的—它需要借助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这样一种方式,对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内容实现不断更新。这种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针对性道德教育,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之中常常也就转化成了道德行为教育,以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这种道德行为反过来又巩固良好的思想道德意识。陶冶良好的道德情感,从而形成三者的良性循环。我们认为:在思想道德教育中,道德知识教育是重要基础,道德情感培养是重要特色,道德行为养成是根本目的。
(二)
依上所述高校德育理应具有道德教育应当具有的三个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高校德育教研室的教育工作基本上是通过课堂教学的形式,向学生传授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思想道德知识;而高尚情操的培养往往由“第二课堂”承担;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则一般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学工部、系总支、辅导员来负责。思想道德教育三个基本环节脱节。德育教研室的纯教学活动,对于思想道德知识的传授无疑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德育教研室的纯教学活动对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道德品质的培养上,这种课堂讲授和课堂考察,很难避免弱化道德情感的培养和道德行为的养成;其次,由于德育教师的纯教学活动更多地重视的是思想道德伦理学说的系统性和学术性,由此从总体上削弱了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效果!
今日中国高校存在的德育教育效果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遗憾的是,人们在着力检讨德育效果时,更多地是从资金到位的多少,课时安排的增侧,倾斜政策的是否到位来思考、分析间题,几乎没有看到人们从道德品质构成的基本因素,道德教育重要环节的有机衔接来分析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效果问题的。德育教育缺乏针对性,也有不少有识之士指出过,但他们在分析间题时更多的是从存在问题的本身出发而不是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出发的,由此而提出的解决措施自然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三)
无论从道德品质构成的三个因素来认识,还是从道德教育的三个环节来分析,以及从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效果来要求,德育教研室都不应是一个纯教学单位,而应既是一个教学单位。又是一个教育单位。德育教研室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起思想品德课的各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德育教研室还应当参与、了解学生的各项教育管理工作,并协助教育管理者利用组织管理手段,将德育课堂教学中获得的道德知识转化为道德行动,从而实现德育教育的良性循环。我们认为,将德育教研室既作为教学单位,又作为教育单位,促使德育教师参与到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去,至少可以获得以下好处。
第一、有利于德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道德品质形成的全过程,从而为提高其教学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有利于解决德育教育几个环节中存在的衔接间题,从而使道德教育几个环节有机协调而产生良性互动。
第三、有利于德育教师对教育对象—学生的思想和道德认识状况的了解,从而在教学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增加其针对性。
……赋予德育教研室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好处或许还不止这些。今日中国之高校,德育教研室的行政归属总的来看无非有四种状况:一是归党委管辖,与马列部(社科部)并列;二是归宜传部管辖,仍属相对独立部门;三是归社科部管辖,成为其属下的一个教研组;四是归学工部管辖,成为其属下的一个教学部门。无论把德育教研室划归哪个部门管辖,绝大多数都把德育教研室当作纯教学机构来看待,并未赋予德育教研室相应的德育管理职责!于是德育教研室不参与组织学生的道德实践活动是无可厚非的,德育教师不深人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思想间题、道德认识状况也是顺理成章的—这难道不是导致一些高校德育效果欠佳的重要原因吗?由此看来高校德育教育效果欠佳的重要原因既不在于德育教研室,也不在德育教师,而在于高校管理机制本身!
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德育教育的效果,为了提高21世纪中国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我们提出如下设想:
第一、德育教研室不仅应承担德育教学任务,同时也应承担德育教育任务。因此必须赋予德育教研室和德育教师道德教育的管理权或参与权,通过这种对德育教研室功能的增加和德育教师任务的增加来促使德育教研室和德育教师参加到德育教育的全过程中去。
第二、将德育教研室划归学生工作部管辖是较理想的,因为学生工作部直接主管理学生的工作,是将学生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转变为道德行为的“中介”工作的组织者,德育教研室划归其管辖,正好分担其工作任务,并与其中诸部门(学生科、生活管理科)相互协调,取长补短,真正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德育教师在原来的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德育的教育管理任务,工作负担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怎么办?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实行定质定盘补贴。
克服了管理机制的弊端,调动了德育教师的积极性,高校德育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篇12:高校体育社团管理理性思考论文
1高校体育社团的特点分析
卢元镇先生认为体育社团具备民间性、非营利性、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这四种性质。高校体育社团在秉承体育社团的一般特征时,更是有着自己的独特性。校内其它类型社团注重培养会员的社交、组织能力等,而体育社团在提高社员社交能力、运动能力的同时也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这是其他类型体育社团所不具备的特性。由于高校体育社团的活动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隐患,且活动开展方式多种多样,所以高校体育社团的管理与其他类型的社团又有不同之处。现今高校体育社团蓬勃发展,然而体育社团活动的管理建设愈发满足不了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其自身管理建设方面出现了滞后性,导致体育社团在高校中所具有的自身功能与价值没有真正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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