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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国际大通道建设中保山的地位与作用
试论国际大通道建设中保山的地位与作用
在国际大通道建设中,保山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因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国际大通道建设中保山应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加以论述.
作 者:杨国梁 Yang Guoliang 作者单位:保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云南,保山,678000 刊 名:保山师专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AOSHAN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1(6) 分类号:F127.74 关键词:保山 国际大通道 建设 地位 措施篇2:浅析高校图书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浅析高校图书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高校图书馆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的重任,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其自身具有的文化导向、德育教育职能,对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具有重大意义.
作 者:刘光华 LIU Guang-hua 作者单位: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河南濮阳,457000 刊 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英文刊名:SCI-TE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 ECONOMY 年,卷(期): 20(6) 分类号:G258.6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校园文化 图书馆文化 德育教育篇3:尊重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尊重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伦理思想史上,尊重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现阶段,提倡尊重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公民道德建设的共同要求,它贯穿于社会三大道德领域,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社会进步的阶梯.在科技革命和全球化大背景下,倡导尊重对于协调人际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平等参与世界经济文化交流有重要意义.
作 者:程立涛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马列教学部,河北,石家庄,050016 刊 名: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IJIAZHUA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5(1) 分类号:B82 关键词:尊重 公民道德建设 为人民服务篇4:论社会科学在先进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社会科学在先进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中承担着特殊的作用,社会科学是先进文化的灵魂和支柱,决定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承担着繁荣发展先进文化的`任务,在新时期先进文化发展中必将起着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作 者:杨明东 王婉玲 YANG Ming dong WANG Wan ling 作者单位:西安工程科技学院,陕西,西安,710045 刊 名:西安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N EDU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 17(3) 分类号:A851.6 关键词:社会科学 先进文化篇5:家庭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家庭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一、家庭教育的地位
儿童青少年成长、发展,有赖于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三者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但不可能相互替代。在教育系统中,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对家庭教育这一定位,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1、家庭教育是人生最早、最初接受的教育。
人们常说的“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除了颇有争议的“胎教”外,孩子整个婴幼儿时期,主要是在家庭中接受父母或其他年长者的抚养、教育,从逐渐学会吃、喝、拉、撒、睡等生活第一需要的最基本的能力和知识,到逐步学会说话、走路、做事、交往,乃至初步参与社会生活,养成某些习惯、个性品质和为人处世的态度、方式。家庭教育从时序上看,是最早的;从内容上看,则是最基本的。
2、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石。
人们开始接受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早有迟,但儿童进入幼儿园、小学后,即使是全托、寄宿,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一般相当多时间还生活于家庭,接受来自父母或其他年长者的抚养、教育。而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哪怕是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都必须以家庭教育为前提,在家庭教育的基础上实施,争取家庭教育协同;其功效如何,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教育的状况。
3、家庭教育影响着人一生的发展。
家庭教育不仅是人生最早的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石,而且人们在家庭中逐渐学到的能力、知识,养成的习惯、个性品质尤其是为人处世的态度、方式,直接影响其以后一生的发展。至于伴随着人生发展的“终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同样离不开家庭教育这一“基石”。
二、家庭教育的作用
家庭教育对儿童青少年成长、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家庭教育对个体社会化起奠基作用。
个体社会化是指个人与他人的交往中,通过学习知识、技能和社会规范,取得社会生活和正式社会成员的资格,形成、发展和逐步完善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家庭、学校、社会是社会化的基本场所,家庭教育起着奠基作用。
首先,个体社会化在家庭起步。孩子出生后,一方面父母有意识地进行抚养、教育,使其获得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知识,并逐步认识自己同周围一些人的人际关系,初步掌握一些社会规范,学习承担自身的社会角色;另一方面,孩子也在成长过程中不断观察、模仿父母的行为,从父母那里学习为人处世的道理,内化父母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幼儿时期是接受社会化的最佳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化的执行者主要是父母、家庭;以后各个时期,父母、家庭作为执行者的作用会逐渐弱化,但并没有完全消失。家庭教育在为个体社会化打好基础后,又成为沟通学校、社会的桥梁,三者紧密联系,相互补充,促进个体进一步实现社会化。
其次,教养方式直接影响个体社会化进程。国外有些研究结果表明,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的一种爱恋关系,是实现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因为儿童不愿意使自己对父母的依恋和爱恋联系遭受威胁。父母限制儿童的行为和惩罚冒犯行为在程度上各有不同,但限制和惩罚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的态度、方法。如果父母在子女出生头几年就与其建立起一种富有感情的关系,选定他们所希望的社会化行为,采用温和的又是一贯一致的惩罚,在禁止他们自己认为是不希望有的行为时,向孩子说明理由,对儿童社会化进程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国内许多研究表明,独生子女的问题主要在于一个“独”字。只要家长善于引导孩子与同龄伙伴交往,并在交往过程中学会关心别人,与别人平等相处;尽可能把孩子送进幼儿园教育机构,为他们营造一个有助于社会化的教育环境,独生子女同样会健康成长,甚至比非独生子女成长的更好。
2、家庭教育对个性发展有特别深刻的影响。
个体社会化过程同时也是个性发展的过程。儿童青少年的个性,是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发展的。个性差异的形成,遗传素质只是生理基础和物质前提,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后天的环境、教育和社会实践。家庭教育诸因素,包括家长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态度、教育方式以及教育环境等,都在不同程度对孩子个性形成、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美国学者对不同类型父母教养方式对子女个性的影响做过比较研究,发现:在民主、宽容型的家庭中,孩子的个性是谦虚、有礼貌、待人诚恳、亲切、自立、乐观、自信的;在权威、专制型的家庭中,孩子的个性是畏缩、怯懦、说谎、不信任、内向、孤僻、性情暴躁的;在放纵、溺爱型的家庭中,孩子的个性是自理能力差、好吃懒做、自私蛮横、不负责任、任性、没礼貌的。日本心理学家关于母亲的态度与子女性格的关系的研究也表明,母亲对子女如果采取保护的、非干涉的、合理的、民主的和宽大的态度,子女一般富有积极性、独立性、态度友好、协作、情绪安定;相反,如果母亲采取拒绝的、干涉的、溺爱的、支配的、专制的态度,子女将变得适应能力差,依赖性强,精神不稳定。国内研究者的研究还表明,父母的情感态度对孩子性格的导向作用十分重要。现代父母的情感流露比以往更明显,频率和强度更高,这样会使孩子变得脆弱和更具依赖性。一般情况下,娇气脆弱的孩子常缺乏足够的心理承受力,一旦受到挫折极容易出现心理障碍。
3、家庭教育是人才成长的'重要因素。
家庭是人才成长的摇篮。父母的优生,为人才成长提供了先天条件,而家庭对子女后天的早期培养和良好的家风、家教,则是人才成长的更为重要的因素。心理学研究表明,儿童的心理发展存在着“关键年龄”,也叫“最佳期”,其中许多方面的“关键年龄”就在幼儿期。我国儿童脑电图研究的材料也表明,5-6岁间的发展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加速期。家长若能针对孩子的年龄特点及个别差异,适时地给予相应的教育训练,把孩子自身的潜能充分挖掘出来,使孩子在其天赋所及的领域能有出色的表现,自然可以收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日本的学者认为,每个孩子都具有不凡的可塑性,但可塑性发挥得如何,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早期教育。若经过良好的早期教育,可望达到六、七成以至高达八、九成,而理想的教育甚至可以使之达到百分之百。相反,如果置之不理,即便是一个天生具有百份百可塑性的孩子,大概也是只能成为一个只有20%或30%能力的成年人,其可塑性只能实现二至三成。中国人才学的研究表明,人才的成长,存在着“人才链”的现象,包括“血缘人才链”和“师徒型人才链”。如北宋文学界的“三苏”,父亲苏洵是老苏,哥哥苏轼是大苏,弟弟苏辙是小苏,在“唐宋八大家”中,苏氏父子就占三个席位,这种血缘型人才链的形成,虽然不完全排除遗传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天家庭文化氛围的熏陶和家庭有意识的教育、培养。
篇6:中学思想政治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学思想政治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主要是使我们的各民族人民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民。”此后,又多次重申这一思想。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指出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四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又一次重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四有”新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当前,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对市场经济片面的理解和认识,致使部分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发生了怀疑和动摇,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蔓延,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甚至出现了一些有损国格、人格的丑恶现象。这些问题对正在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中的中学生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人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加强青少年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培养跨世纪合格人才的必然要求
中学阶段正是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进行必要的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对他们的成长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中国的未来也具有特别重要意义。未来世纪我国经济能否有一个大的发展,精神文明能否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关键取决于我国是否能积蓄起巨大的潜能来保持快速发展,而这个潜能就是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优良的道德品质、渊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的人才。现在的中学生是我国未来世纪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力军。因此,积蓄潜能的过程就是对中学生的培育过程,能否把他们培养成“四有”新人,关系着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八十年代末邓小平同志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削弱了,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我们必须吸取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既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又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是要从加强青少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入手做好奠基性工作,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政治坚定,品德优良,技术过硬的合格接班人。
中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之中,他们热情奔放、精力充沛、善于思考、求知欲强,只要进行正确的引导一定会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但是正因为年轻、好奇,对有些事物还缺乏科学的鉴别和分析能力,一些不良的影响会冲击青年学生的意志和行动,导致形成一些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相吻合的言行。目前,在一部分中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厌学。表现为学习态度不端正,目的不明确,学习缺乏动力和压力,不思进取,厌学情绪严重,缺乏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二是价值观念以自我为中心,不愿受社会集体的束缚,个人主义泛滥;三是贪图享乐,金钱至上,拜金主义严重;四是急功近利,实用主义。这些都从反面说明了加强青少年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显得十分迫切和尤为重要。
三、中学政治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中学思想政治课是中学德育工作的主渠道,这是由它传授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和进行公民品德教育的双重性质决定的。初中思想政治课在小学“五爱”为中心内容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国家观念、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社会发展、国情五个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树立起社会责任感;高中思想政治课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简明扼要地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有关政治、经济、哲学的基本理论观点教育,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奋斗的政治方向。中学思想政治课的内容和目标决定了它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质是一致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从长远的角度看,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培养作用:中学思想政治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将学生培养成“四有”新人,学校培养出的大批具有高度觉悟的人才既是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
2?导向作用:中学阶段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阶段,中学政治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对一系列政治课程的学习,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学习知识和陶冶情操的关系,把个人成才同国家前途、社会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保证作用:只有加强中学思想政治课才能使中学生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坚定的政治方向。因此,中学思想政治课是用科学的思想武装人,以崇高的精神塑造人的重要保证。
4?促进作用: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提高主动性,促进他们掌握更多的知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四、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中心环节来进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课题,做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途径的中学思想政治课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来进行,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同自己的实际紧密结合,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旗帜鲜明讲政治。中学思想政治课是一门直接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培养为哪个阶级服务的人才的具有鲜明阶级性的重要课程。思想政治课教学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尝观点和方法去教育人、塑造人,要理直气壮地坚决反对“政治无用、理论过时”“只见王宝森,不见孔繁森”等消极论调和错误言论。
2?中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密切联系学生实际,要具有针对性。要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教育和社会发展史、法律常识、中国近现代史等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坚持正面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思想政治课不能变成脱离实际的空洞说教,必须密切联系社会实际,对各种社会热门话题必须坚持正面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特别是一些比较棘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易于引起学生思想反差,产生疑惑的与教材理论知识相碰撞的社会热门话题,既不能回避,又不能过多地渲染,以免把学生引向歧途。
4?中学思想政治课要充分发挥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作用。当前要全面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真研究青少年思想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主渠道作用。
5?在改革中加强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要针对改革和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课教育。”这为思想政治课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即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教学改革必须针对我们改革和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个主题有的放矢,在改革中加强,在改革中发展。
篇7: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三节 国际税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国际税法的地位
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的地位是一个关涉到国际税法的独立性以及重要性的重要范畴,它与国际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等基本范畴都有密切的联系。
目前学界尚没有学者专门论述这一问题,大多都是在论述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对此问题一带而过,应当说,深入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就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甚至整个法学关于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税法的独立性
关于国际税法的独立性,总体来看,学界持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学者的观点是倾向于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 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近来已经有学者指出了这一问题。
该学者认为,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时有两个难题需要解决,一个是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协调问题,一个是涉外税法自身的范围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强调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时,并不否认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回答部门法交叉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分类是科学研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说,没有分类就没有近代科学的发展与繁荣,而部门法的划分就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分类。科学的分类要求各分类结果之间不能任意交叉,而应该有比较明确和清晰的界限,当然,在各类结果之间的模糊地带总是难以避免的,但对这些模糊地带仍可以将其单独划分出来单独研究,而不是说这些模糊地带可以任意地归入相临的分类结果之中。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共同组成部分就必须论证这种划分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必须论证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这些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基本上没有给出论证,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关于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也需要广义国际税法论给出论证。涉外税法是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其范围是否确定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单纯的涉外税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而大部分税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是内外统一适用的;对于那些没有专门涉外税法的国家,所有的税法均是内外统一适用的。这样,涉外税法与非涉外税法实际上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涉外税法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不确定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对于这一点已有国际税法学者指出:“正如涉外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样,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类体系;而是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才将各个税类法中的有关税种法集合在一起,组成涉外税法体系。”[2] 把这样一个范围很不确定,只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国际税法的范围怎能确定?国际税法怎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
我们认为该学者的批评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前面我们论述国际税法概念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已经暗含了我们的观点,即我们把国际税法界定为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并不是从传统部门法的角度出发的,也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纯而又纯的部门法,而是从有利于国际税法发展的角度,把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来研究。因此,我们认为,广义国际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码不是一个法学界一般意义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当然,这并不表明国际税法不能或不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有些学者坚持的“新国际税法论”就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只是认为,就目前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广义国际税法论而言,不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能自圆其说。但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不代表国际税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领域,因为二者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把国际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而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更有利于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
(二)国际税法的重要性
国际税法的重要性问题实际上是国际税法作用的另一种表达,对此,前文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我们认为国际税法在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领域,国际税法的具体制度是影响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鼓励国际经济发展的措施中,税收措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可以预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化,国际税法在国际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二、国际税法的体系
关于国际税法体系的含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种是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的角度来界定国际税法体系,认为,国际税法体系是由国际税收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国际税收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所组成的法律体系。[4] 另一种观点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界定国际税法体系,认为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现行生效的所有国际税法规范根据其调整对象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比照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的划分而对国际税法规范进行相应划分后所组成的一个体系。[5]
我们认为,在法学研究中应尽量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持一致。一般来讲,部门法学所使用的概念应与法理学所使用的概念保持一致,各部门法学所使用的具有共性的概念也应尽量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使整个法学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也才能降低不同学科进行学术交流的成本。各学科所使用的概念可分为固有概念和借用概念,对于固有概念,可以在符合实践需要的基础上保持其固有的含义,而对于借用概念则应尽量与其在借用学科内的固有概念保持一致,只有在为了适应本学科的特殊性需要的基础上,而不得不对其加以变动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适合于本学科特殊性需要的重新阐释与界定。国际税法体系显然不是国际税法学的固有概念,而是直接从法理学借用过来的概念,没有必要对法律体系的含义进行适合于国际税法学的重新阐释与界定。因此,国际税法体系的概念应与法理学中法律体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保持一致,即把国际税法体系理解为国际税法的部门法体系。
关于国际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包括四部分:(1)该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或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该国所承认并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3)该国的涉外税法;(4)其他国家与该国有关的涉外税法。[6] 我们认为,这里所论述的国际税法体系是国际税法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与国际税法的渊源差别不大,甚至就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与本书所界定的国际税法体系不同。
还有学者认为,根据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种类,可以把国际税法分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和国际税收协作法。在国际税收分配法中又可分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和防止偷漏税法。在国际税收协作法中又可分为国际税制协作法和国际税务争议协作法。[7] 该学者是主张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的,因此,其所讨论的国际税法体系也不包括涉外税法。这种以部门法为出发点的划
分方法,为国际税法体系的研究带来了一些新意。
众多国际税法学者都没有探讨国际税法的体系,可能有国际税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的原因,但是否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即国际税法本身尚无体系可言?前面我们也已经指出了,本书所采用的是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将所有与国际税收有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都纳入这一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法本身都不是一个部门法意义上的领域,其组成部分又如何能划分成各个部门法并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呢?
鉴于此,我们这里只能从宽泛意义上的部门法角度来对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予以划分,即根据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国际税法的主要任务与作用来划分国际税法的组成部门。在第一层次,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在第二层次,狭义国际税法主要由调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分配法和调整国际税务合作关系的国际税务合作法所组成。涉外税法则主要由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所组成。在第三层次,国际税收分配法主要由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法以及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法所组成。我们这里只是初步提出这种国际税法体系划分的观点,至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还需要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和探讨。
「注释」
[1]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页。
[3]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4]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5]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6]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7]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刘剑文
★非理想的语言事实在理论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同义反复的非范畴化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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