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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保证

时间:2022-11-07 09:59:2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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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保证

篇1:浅谈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保证

浅谈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保证

压力管道从广义上讲,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而不论其管内介质如何.

作 者:张祺 吴健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航天  PKU英文刊名:AEROSPACE CHINA 年,卷(期): “”(8) 分类号:V4 关键词: 

篇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膏腴等于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 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 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理公称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 制定本部门压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 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 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 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 按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 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 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 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行使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同下)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 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查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蚩尤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认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失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得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得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得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得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金,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观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监察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性镇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 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 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 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 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 无证上岗的

(二) 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式责任;

(一) 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 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噶声事故的;

(三) 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抵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3: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压力管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压力管道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工业管道、热力管道的监督管理,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燃气管道的工程设计、建设(含安装、改造、修理)、验收、使用、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

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压力管道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以及提出解决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不足的建议措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经评审、发布后推荐使用。

第六条压力管道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从事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压力管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节能责任,对压力管道相关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禁止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件。

第十条压力管道生产单位首次在本市从事压力管道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将单位名称、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前款所接收的生产单位信息。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应当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许可印章。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依法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还应当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重大修理情况,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厂区外施工的,应当采取施工公告、现场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十五条锅炉和用热设备之间相连接的压力管道总长度不超过1000米的,可以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将锅炉和压力管道一并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纳入锅炉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压力管道生产中的无损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无损检测单位承担。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以第三方出具的无损检测结果替代自行根据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修理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压力管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还应当报送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妥善管理,将有关信息纳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二)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

(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四)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或者含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压力管道,不得出租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

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除市政燃气管道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可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安全评估的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以及相关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制订适合本市实际的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压力管道经过改造、修理导致管道运行参数、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或者经过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由一、二级改变为三级的,或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改造、修理的相关资料、日常检查、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的检验、校验、检修、检定或者校准报告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六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本年度组织演练的情况,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于每年12月份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压力管道类别立即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压力管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计划,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每月进行至少1次检修,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自行检查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定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结论为停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停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确定报废的应当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对已经停用或者确定报废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卸压等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和事故隐患。其中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必须清除管道内的介质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压力管道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压力管道,应当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1年以上压力管道,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三十一条压力管道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

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检验周期每年至少1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可以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具体的检查时间。

全面检验是指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压力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

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检验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年度检查可以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但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年度检查的,应当确保人员资格、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以及年度检查的项目、内容符合本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检查人员应当由取得项目为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持证作业人员担任,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经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年度检查的,或者进行年度检查的人员、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和项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全面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以及相关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制订适合本市实际的市政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标准。

第三十六条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上次承担全面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征得同意后,可以延期检验,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同意延期检验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验周期变更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实施基于风险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基于风险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质且与基于风险检验实施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验证性检验工作;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基于风险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共同将检验数据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由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将数据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提供压力管道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接受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保守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压力管道元件。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或者全面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现场检验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原因及完成时限;在全部检验项目结束后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告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并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责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改正,并予以处理: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已经报停、报废的;

(四)违规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的;

(五)超过压力管道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六)其他危及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通过全面检验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告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制定修复方案。可以修复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难以修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可以采用合于使用评价的方法,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合于使用评价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与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签订的合于使用评价合同、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

第四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基于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压力管道数据管理系统。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压力管道自检机构应当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数据交换系统,确保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数据及时提交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第四十七条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实施。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聘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时,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由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所聘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四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管道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压力管道运行不正常时,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其中对生产、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1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压力管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压力管道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在现场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压力管道活动。

第五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和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对新建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质量和监督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检验检测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压力管道活动的单位建立、健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压力管道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压力管道事故隐患的举报,在受理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要求申请许可、登记备案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压力管道、材料或相关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继续从事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首次在本市开展压力管道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将主要信息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没有按规定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未在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许可印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替代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损检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拒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原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未定期组织演练并且记录、未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应急专项预案有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未采取安全处置措施清除管道内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由不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组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检查的;

(三)年度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四)年度检查报告未经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的。

第六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按要求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压力管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基于风险检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委托未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检验的;

(二)验证性检验工作未由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

(三)检验数据未在检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

第七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将检验结果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检验,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检验工作且未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原因及完成时限,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

第七十一条负有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危险性介质是指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高温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基于风险检验是指基于对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优化检验。

第七十四条长输(油气)管道由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省府办公厅。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月29日印发

篇4: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化工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1、进口压力Pw≥0.1MPa;

2、公称直径Dg≥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对于有重大危害的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或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4、非易燃介质、无毒或毒性为轻度危害介质的管道。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

第三条 管道的分级表示如下:(略)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管道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管道。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管道。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

一、宣传、贯彻有关压力管道技术标准、法规、制度;

二、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管道的管理台帐;

四、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

一、化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厂长、总工程师等)应对本单位压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二、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

3、编制企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5、负责压力管道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工作;

6、编制压力管道年度检验、修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7、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8、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9、参与或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10、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压力管道年度综合报表(附件一)(略)。

三、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对压力管道使用、检测的监督检查;

2、负责压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四、生产使用部门

1、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5、编制本部门压力管道年度检验计划;

6、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维护;

7、参与压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8、参与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管道施工、检验的质量和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章 设计

第七条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第八条 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设计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可。

第四章 安装

第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或压力管道施工资格。使用单位有条件自行施工的,必须经省级化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参加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审查和试车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或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管道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登记

一、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投用前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大型企业由省级化工厅(局)办理,中小型企业由地、市级化工主管部门办理。

二、登记范围

1、新建、改建工程的压力管道;

2、在用压力管道

(1)A、B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按第十三条第一款办理;

(2)C、D级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手续,由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办理;

三、使用单位在办理压力管道使用手续时,必须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附件二)(略),并携带下列技术资料文件。

1、新压力管道

(1)主要部件合格证书(管材、阀门、安全阀);

(2)竣工图样;

(3)安装交工技术资料。

2、在用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2)主要部件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应以装置或公用管线为单位建立压力管道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准确、及时填写。

二、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含的内容;

(1)《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附件三)(略);

(2)有关设计资料;

(3)制造安装交工文件、竣工图样和空视图;主要部件(管、阀门、安全阀等)合格证书;

(4)检验记录、历年检验报告;

(5)修理与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和交工文件;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事故记录与报告。

第十五条 运行与维护基本要求

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2、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检查和操作记录;

3、操作人员定时按路线进行巡线检查,必要时采用测漏仪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1、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

2、压力管道冻堵;

3、压力管道出现裂缝、变形、泄漏;

4、安全附件失灵;

5、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录,危及安全运行;

6、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统计报表

使用单位应按化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统计上报。

内容包括:

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统计;

2、定期检验情况;

3、压力管道存在问题;

4、压力管道事故统计。

第六章 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并按检验周期的规定,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应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全面检验压力管道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拟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与检验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交接;

4、与检验人员共同对检验工作进行验收。

第七章 修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三条 在压力管道上采用在线密封技术时,应严格限制每条管路不得超过二处,且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并经厂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的有关资料应存档。在该管道检修时,在线密封的卡具应予拆除。

第二十四条 化工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换,应依据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程》?(金属管道篇)和HG25002?91《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进行验收。

第八章 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在管道发生变更后,应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携带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在旧管道移用改建设入使用前应全面检验,并且备《变更文件》、《管道检验报告》。

2、压力管道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改变时,应具备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六条 压力管道的检验单位,在检验压力管道时发现有重大缺陷又无修复价值的,则应判废。使用单位应到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管道范围如下:

1、管道包括:直管、弯管、管件(角弯、三通、膨胀节等);管道附件包括:管道上连接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阴极保护装置等;

2、管道的划分界限: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篇5: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初探

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初探

随着天然气管网的不断发展延伸,各种对管网设施及用气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越来越多,给我们确保输配系统正常运行及安全供气带来很多问题,发现解决这类安全隐患具有比较普遍的'意义,故提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天然气等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问题的分析和采取的对策,以供参考.

作 者:金玮  作者单位:太原市天然气公司,山西,太原,030001 刊 名:华北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HUABEI LAND AND RESOURCES 年,卷(期): “”(3) 分类号:P27 关键词: 

篇6:集输管道安全管理探讨

集输管道安全管理探讨

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厂现有集输气管线370余条,580余千米,工艺装置管线300余条,近百公里.担负中原大化、中原乙烯、沧州大化、安阳玻壳等20余家大中型企业和濮阳地区近百家乡镇企业供气任务,同时担负郑州、开封、安阳、濮阳、济南等10多个大中型城市的天然气供气任务.

作 者:田茂盛 张强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产销厂,河南濮阳,457101 刊 名:安全、健康和环境 英文刊名:SAFETY HEALTH & ENVIRONMENT 年,卷(期): 7(11) 分类号:X9 关键词:集输管道   安全管理   管道检测  

篇7:职业压力与安全

职业压力与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新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我们既要解决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又要强化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而职业压力影响安全的问题,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越来越体现出来,成为众多企业研究的课题.

作 者:方国钰  作者单位: 刊 名:安全 英文刊名:SAFETY 年,卷(期):2007 28(1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保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保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增强科内职工安全意识,促进科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我科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科内安全工作的总目标是:保持内部的稳定和安全,确保科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坚持以防火安全为中心,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坚持以交通安全为重点,杜绝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

3、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减少盗窃案件发生。无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

4、无吵架、斗殴、无理取闹等干扰正常工作事件。

5、无参与黄、赌、毒及***xx组织人员。

二、安全责任

(一)、科负责人责任

1、按照公司与本科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总体要求,键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本科安全工作。

2、拟定本科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与科内人员进行签订,切实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科内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增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4、组织科内人员及时整改科内出现的安全隐患。

(二)、科内人员责任 1、按照本责任书制定的安全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工作中,确保安全。

2、科内人员私有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方可上路行驶,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概由要本人负责。

3、科内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座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时,必须注意该车辆及驾驶员的手续是否齐备、有效,严禁乘座“三无”车辆。

4、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办公室的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已全部关闭,门窗是否锁好,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去。

5、科内放假期间被安排为值班人员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科内公有财产不发生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6、禁止进行“黄、赌、毒、邪”等非法活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后果一律自负。

7、科内人员使用或保管的公有设备和其它物资,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8、发现科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即行整改,自己无力整改时应及时向科领导反映。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次年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科负责人与科内人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科负责人签章:

科内人员签章:

篇9: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0: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篇11: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篇12: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保证承诺书

保证安全保证书

安全保证承诺书

管道安全施工协议书

小学安全管理责任书为保证学生安全

保证卫生安全承诺书

保证采购产品质量安全

安全承诺书保证安全的承诺书

保证安全的保证书

食物安全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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