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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

时间:2022-12-08 09:21:5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本文共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

篇1: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5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现将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征原则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二、减征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具体包括: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三、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四、减征幅度

(一)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二)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五、减征期限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六、减征申请

(一)减征申请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提供

1.残疾、孤老以及烈属类减免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减免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孤老减免税);

(5)烈属资格证明(烈属减免税);

(6)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残疾证明是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

孤老证明由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开具。

烈属资格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8月1日以前未换新证的烈属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能证明烈属身份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如无有效证件证明,可提供由当地乡镇以上公安 机关或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残疾程度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可凭以前年度减免税批复直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

2.重大自然灾害减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4)重大自然灾害证明。

重大自然灾害证明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乡镇以上)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的保险理赔文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

七、申请时间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八、管理权限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核实确认。

纳税人应在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

九、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办理及以后年度减免税申请的,按本公告规定减征幅度办理;办理以往年度减免税申请的,仍然按照原减征幅度办理。

篇2: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新规定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号),自207月1日起,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工薪发放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地税专业人士进行介绍。

生产经营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哪些纳税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所有在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问2:核定征收方式与征收率有何变化?

新公告继续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8号)的内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征收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并经过梳理后,统一分类表述为定期定额、定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调整。同时,因营改增后,所有纳税人已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相应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总额,不再使用营业额的概念。

问3: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若存在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也可从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20我局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达成合作内容,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将由国税部门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举将进一步简化零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升国地税部门合作的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问2:代开发票时的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前期试点的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核定征收率为1.5%,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特点,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一般适用1.5%和1.2%的征收率,对零散纳税人按1.5%核定,将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三是营改增改革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将征收率下调,使得试点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减轻,更能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释放经济活力。

问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是否属于代征范围?

代开发票代征个税将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因为此类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4: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已在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凭相应完税证明,将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然而,对于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且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也可按照工程项目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2: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体户及个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从事建筑业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零散个人从建筑业务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纳入地税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实行查账、定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建筑业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此次政策出台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及相关修订公告将一并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新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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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篇3: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擅发广告等处罚事项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擅发广告等处罚事项

工商总局近日公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规定》要求,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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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今日,四川省工商局解读新规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查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该负责人介绍,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是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是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是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是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此外,该负责人提醒,马上“双十一”即将到来,又是销售旺季。市民或者网友,在日常生活或者网购中要是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广告商,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工商部门将及时进行受理。

篇4:中国银行发送《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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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规定

外贸公司管理规定

班主任管理规定

工作餐管理规定

HSE管理规定

地下室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贸易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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