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三轮车整治通告,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三轮车整治通告
为营造良好的县城区道路通行安全环境,规范营运秩序,构建和谐沈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20xx年4月11日起,我县依法对三轮车进行了集中整治,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一些三轮车在整治区域内非法载客、上路行驶,为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县城区东环路(含)以西、宁洛高速以南、西环路(含)以东、华佗路(含)以北区域内。
二、整治对象: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是指整车设计质量大于40公斤,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以电力驱动的三轮、四轮车辆,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包括接送学生的自备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
三、整治目标:从20xx年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全面禁止上述整治对象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非法载人、上路行驶。今后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和春节期间持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防止反弹。
四、法律依据
1.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以及《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暂扣营运车辆,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违法乱停乱放、占道停放的三轮、四轮车车辆,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依法处罚;对在人行道、广场、商场等密集场所附近等客、载客,乱停乱放的三轮、四轮车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3.对驾驶拼装、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收缴车辆。
4.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改装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动三轮、四轮车辆的企业或个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时间要求:凡列为本次整治对象的三轮、四轮车辆,应自行停止营运及上路行驶;自5月11日(农历四月初五)起,对仍在整治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四轮车辆,县公安、交通、城管、住建、质监、工商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4月28日
篇2:三轮车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老城区三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老城区是指黔江区行政区域内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二、每日7:00―22:00禁止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在老城区新华大道、行署街、城西六路、城西七路、城西八路、城西九路、解放路、丹兴路、石城路、县府路、杨柳街、民主街、联合街、建设街、黔龙街、长征路中段、长征南路17条道路上通行及停放。
三、在城区道路上通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牌证,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下肢残疾人可使用机动轮椅车代步,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四、禁止利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市政、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xx〕20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2月5日
篇3:禁止三轮车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揭阳市区交通综合整治的工作力度,彻底解决三轮摩托车影响市区的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在揭阳市区范围内行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车辆:三轮摩托车(公务性侧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禁行时间:自20xx年10月xx日起。
三、禁行区域:揭阳市区范围内(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区)。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无理取闹、堵塞交通、聚众闹事甚至使用爆力、威胁手段抗拒执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十月八日
篇4:禁止三轮车通告
为配合城市东扩战略,加强市城区交通管理,营造良好交通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尾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城区部分路段禁止三轮摩托车(军警、消防和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9月xx日起,绿榕南路、南堤路、环城东路、北堤路、银槐北路、外环北路、潮洲大道北端至绿榕北路交界处、规划中的绿榕西路所环绕的市城区,以及东兴路、东山路、金山大桥和韩江大桥,禁止三轮摩托车行驶。具体禁行范围参见《三轮摩托车禁止通行示意图》,以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交通禁行标志为准。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所有进入禁行区域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对有关人员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上述禁行区域的管理,依法严查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及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附图:三轮摩托车禁止通行示意图
xx市公安局
年9月11日
篇5:禁止三轮车通告
加强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根据《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实施三项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江公告[2000]5号)要求,现决定对中心城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交通管制。即日起,禁止上述车辆在蓬江区城区(由北环路-西环路-江门河-西江河的范围内)、江海区主要路段(东海路、江海一路、江南路、蓬江桥南大道、勤政路)、新会区城区范围内通行。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作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年8月16日
★通告
★损坏通告
★人事通告
★处罚通告
★征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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