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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加强互联网管理是得人心的

时间:2023-01-08 08:43:5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球时报:加强互联网管理是得人心的,本文共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环球时报:加强互联网管理是得人心的

篇1:环球时报:加强互联网管理是得人心的

好东西一定要让它好下去,而好下去的重要前提是及时发现它的负面元素,并予以遏制,互联网就是典型的好事物,它改变了世界,给中国人生活带来的变化尤其多。我们珍视互联网,坚决维护它对社会发展的正面意义。同时鉴于互联网上不断积累越来越多的复杂性,加强对它的管理势在必行。

由于互联网对中国人具有更多的言论自由价值,在中国发展民主的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这个国家对它的珍惜很认真,对如何处理它的负面问题多少有些犹豫。很多人担心处理它们会误伤互联网的主体价值,因此当世界很多国家制定各种法律严管互联网时,中国做了更多观望和反复斟酌。

在多个社会领域以管理严格著称的中国,互联网的立法和实际管理迄今都相对温和,远不属于这个领域的“激进派”。中国各大网站虽设了很多“敏感词”,但与中国网民极高的网络表达热情相比,它们发挥的作用实属杯水车薪。在网民与管理者设“敏感词”和绕“敏感词”的长期游戏中,管理者总体上是输家。

由于中国互联网上的问题越积越多,它们造成的危害正在个人隐私领域长驱直入。互联网从张扬个人自由开始,已经走到严重损害个人自由的临界点。除了个人信息以及隐私受到严重威胁,一些人以虚假身份上网,从事各种违法行为,成为互联网良好环境的破坏者,

中国互联网上反对任何管理的声音一直挺强大,西方舆论也每每把中国的互联网管理同西方的管理当成两回事,宣称前者是对网上言论自由的打压。这些都对管理互联网形成了压力。

然而决不能以网上声音或者西方的评价作为中国加强互联网管理的舆论参照。网上的声音永远很激进,西方的评价则高度政治化。中国管理互联网要重实效,一要看管理措施是否有益于互联网今后的长期健康发展,包括它的速度和质量。二要看管理的改进是否有助于推动信息开放,保障人权,促进民主。

互联网“应该管管了”,其实这一主张决非仅来自官方,它在民间有着相当广泛的基础。因为个人隐私有可能被侵犯的担忧已蔓延向全社会,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信息被非法搜集,个人通信受到非法监控,而且也没有一个人愿意自己成为网络“人肉”的目标。

加强管理互联网是得人心的,正常人的网络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他们只会从中享受更多的安全。受到限制的只能是一些喜欢在网上搞出格行为,甚至把互联网当犯法乐园的人。

网络社会是虚拟的,但它又高度对应现实社会,虚实两个社会的高效互动造成了互联网影响力的几何性扩大,逐渐成为中国各种信息和意见集散、流动的中枢。互联网的重要性无疑在上升,它同时附着了一些非传统的、有自我滥用倾向的力量和权力。互联网今后接受更法制化的管理,也是由它已成社会主流信息平台这一角色变化决定的。

让中国互联网发展得更好,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愿望。离开互联网的繁荣和先进,中国将没有未来。而让互联网走上更健康的发展轨道,把它今天的优势都留住并发扬光大,把它令人们讨厌的一些垃圾性脏东西尽可能扫掉,这是捍卫互联网的未来。

篇2:什么是互联网思维

什么叫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思维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

1、互联网思维要以用户为中心

传统企业想要进行转型,首先要摒弃“客户是上帝”这种思想。在这种思维方式中,只提供服务给付费的人。然而,在互联网思维中,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人,才是上帝。互联网思维最重要的,就是“以用户为中心”的用户思维。很多通过互联网思维获得成功的企业,他们的产品不仅免费,甚至有的倒贴钱进行宣传。最近,很多外卖网站打得不亦乐乎,用户购买早餐有的打五折,有的甚至免费。

很多传统企业都不明白这种方式,认为这种行为简直不可理喻。但互联网思维就是这样,首先要积攒用户,以用户为基础建立商业模式。所以,在抢夺用户上,互联网公司是绞尽脑汁,打车送现金、免费吃早餐层出不穷。

2、、互联网思维要让用户尖叫

小米董事长雷军曾说过,极致就是把自己逼疯,把别人逼死。现如今,所有的产品高度同质化,怎样才能从众多产品当中脱颖而出?如果你的产品或者服务能够做到极致,好得超出他们的预期,自然就会脱颖而出获得成功。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可以完成的,好的产品是需要不断地纠正、完善,才能够获得成功。

很多传统企业把产品售卖出后,就不再管用户的使用情况。而在互联网思维中,产品售卖出去,仅仅是一个开始。把握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利用用户的参与和反馈逐步改进产品,快速迭代,才能够逐渐取得成功。例如,免费的杀毒软件其实不止360一家,小红伞、Avast等国际知名杀毒软件都有免费版供用户使用,但随着360的不断更新,贴近消费者需求,最终甩开其他产品,成为真正的巨头。

3、互联网思维要重视用户体验

在这个社会化媒体时代,好的产品即使不投放广告,也会自然而然形成口碑传播,甚至成为社会话题。哪怕是产品做得再好,如果不重视用户的体验,最终也只能走向消亡。现在手机市场中,苹果的IOS系统炫酷的界面和流畅性明显高于安卓系统,但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却只有12%,远低于安卓系统63%的市场占有率。苹果过高的价格定位是其中一个原因,但更大的原因是在于安卓系统的开放性,让用户能够更深入的参与到系统的优化与更新。

传统企业如果只看到了砸钱,而没有认识到用户体验才是王道,那么很可能遭受挫折。例如,前一阵占据市场很大份额的凡客诚品,因为盲目扩张,看不起传统服装业,扬言收购LV。这就是放弃了“体验至上”的思维方式。结果是,用户纷纷放弃凡客诚品。最后,它的用户数量大幅下降,现在员工总数已经只剩下了300人。

4、互联网思维要商业模式转变

互联网思维强调的,首先不是获得盈利,而是获取用户,这正是与传统思维不同的地方。传统企业“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显得格格不入。互联网企业的模式是通过传播让用户在看到产品前已经了解到产品有多好,甚至让用户自发的宣传,成为粉丝。例如小米手机的营销方式就是这样。这种模式下,免费的产品成为了可能。

企业通过免费策略争取用户,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为企业带来质变,甚至自发带来传播。腾讯QQ也是在宣布免费后,才得到爆发式的增长,最终成为互联网巨头之一。当然,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盈利都是最终目的,产品免费是手段,目的是打造一个新的价值链,通过广告、增值服务等方式进行盈利。

互联网用户思维的法则

“独孤九剑”第一招是总诀式,第一招学不会,后面的招数就很难领会。互联网思维也一样。互联网思维,第一个,也是最主要的,就是用户思维。用户思维,是指在价值链各个环节中都要“以用户为中央”去考虑问题。作为厂商,必须从整个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创建起“以用户为中央”的企业文化,只有深度理解用户才能生活。没有认同,就没有合同。这里面有几个规则:

规则1:得“屌丝”者得天下 成功的互联网产品多捉住了“屌丝群体”、“草根一族”的需求。这是一个人人自称“屌丝”而骨子里以为自己是“高富帅”和“白富美”的时代。当你的产品不能让用户成为产品的一部分,不能和他们连接在一起,你的产品一定是失败的。QQ、百度、淘宝、YY、小米,无一不是携“屌丝”以成霸业。

规则2:兜销到场感 一种情况是按需定制,厂商提供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即可,如海尔的定制化冰箱;另一种情况是在用户的到场中去优化产品,如淘品牌“七格格”,每次的新品上市,都会把设计的式样放到其治理的粉丝群组里,让粉丝投票,这些粉丝决议了最终的潮流趋势,自然也会为这些产品买单。

让用户到场品牌传播,即是粉丝经济。我们的品牌需要的是粉丝,而不只是用户,由于用户远没有粉丝那么忠诚。粉丝是最优质的目标消费者,一旦注入感情因素,有缺陷的产品也会被接受。未来,没有粉丝的品牌都会消亡。

电影《小时代》豆瓣评分不到5分,但这个电影观影人群的平均年纪只有22岁,这些粉丝正是郭敬明的富矿。正由于有大量的粉丝“**”,《小时代1》《小时代2》才缔造出累计超越7亿的票房神话。

规则3:体验至上 好的用户体验应该从细节开始,并贯穿于每一个细节,能够让用户有所感知,而且这种感知要超出用户预期,给用户带来惊喜,贯穿品牌与消费者沟通的整个链条,说白了,就是让消费者一直爽。新版本对民众账号的折叠处置,就是很典型的“用户体验至上”的选择。

用户思维系统涵盖了最经典的品牌营销的Who-What-How模型,Who,目标消费者——“屌丝”;What,消费者需求——兜销到场感;How,怎样实现——全程用户体验至上。

篇3:互联网UED团队如何管理?

互联网设计师总是青出于蓝胜于蓝,目前情况:本人UED管理刚一年,团队有12个人,有视觉,前端,交互,用户研究暂时还没有到岗位,现在白天的时间主要在设计需求沟通,战略会议,设计项目管理,等等,做实际设计项目的时间就变的很少了,但我是视觉设计出生的,很难舍得放下设计,想问:作为UED总监不是应该第一时间冲到最前线参与实际的项目实践么?上周与一位腾讯的设计管理者交谈,他说:“你不要再继续自己亲自做设计了,并且不要跟手下的成员去比较业务能力”,听他说完之后,我就有点迷茫了,在设计管理的摸索中,确实我还是个新兵,那么想问聘才职业圈的各位大神,作为UED总监,该如何管理团队,哪些工作是我必须去亲自做的事情呢?感谢~:)

[互联网UED团队如何管理?]

篇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 “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篇5:hr管理和互联网思维

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大家仍然在探索和讨论。阿里巴巴的首席战略官曾鸣认为,互联网精神是八个字:平等、开放、互动、迭代;小米的雷军表示,互联网的核心思想是七个字:专注、极致、口碑、快;黄太吉的创始人郝畅则总结出十个字:文艺复兴、小时代、社群、势。(引自长江商学院的“互联网思维不是什么”)

这么多大家都说不清楚,那为我什么还要说呢?因为互联网思维的第一条就是去中心化。每个人都可以发挥影响力,而且还有可能产生远远超出你既定角色的作用。

1994年凯文.凯利在其神作《失控》里就先验式的提出了“分布式活系统”的概念,他说 “ 每个系统在组织上都汇集了许多(数以千计)的自治成员。”自治” 意味着每个成员根据内部规则以及其所处的局部环境状况而各自做出反应。这与服从来自中心的命令,或根据整体环境做出步调一致的反应截然不同。” (第二章 蜂群思维,2.6 群集的利与弊)也许正是受了这个理论启发,张瑞敏提出了“管理无边界,企业无领导,企业变成自治组织。

不过,如何从概念到落地,大家都还没有想清楚。如果在组织中没有了层级,没有了领导,没有了规则,那还是一个组织吗?而我们人力资源经理恐怕都要失业了。

无论如何,我们已经能够清晰地感受到这股冲击,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互联网思维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我总结有如下十条:

一、去中心化

二、用户为尊

三、瞬时反馈

四、自我学习

五、情感链接

六、极简主义

七、数据决策

八、人才体验

九、共赢生态

十、长尾理论

HR不能错过的互联网管理思维

互联网思维对HR管理会有什么影响?我们先来想一想HR管理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套用国家主流口号,就是创造企业最和谐的工作空间。这有点儿务虚,务实地说,我理解的HR管理目标就是,在公司的有限资源下不断提升员工收入。这里的收入并不是狭义的员工经济收入,而是古氏职场收益中提到的完整工作收益,包含3个收入账户:经济账户、情感账户和发展账户。经济收入不是本题目讨论的范畴,下面我主要通过案例简单描述互联网思维是如何充实员工的情感账户和发展账户的。

首先,提高员工情感账户可以采用互联网的双向互动功能。情感是怎么产生的?除了血缘联接的天然纽带外,绝大多数人类情感是通过不断的互动产生的。所以,当员工对公司投入精力和时间,公司对员工积极回馈、激励和抚慰,最终就会让员工产生归属感,依恋感,家的感觉,并且进一步加大了为公司奉献和付出的意愿。

例如,在福州,有一家游戏公司开发了内部员工管理系统,员工的日常管理如考勤、工作日报等都在系统里体现。对于按时完成的员工,系统将发放一定的积分奖励。员工还可以提出公司管理建议,项目创新计划等,这些都可以得到一定的积分奖励。公司每月底举办“员工积分竞拍物品活动”,积分可以兑换成IPAD等实物,或者兑换迟到券、休假券等。

通过这种模式设计,公司实现了管理的互动化。一方面,通过相对娱乐和轻松的方式,让HR的管理体系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通过这个管理系统,公司和员工可以做到频繁互动,彼此受益,合作共赢。在员工愉悦的正面情绪中,情感账户就逐渐丰盈起来了。

其次,在员工的发展账户方面,他们最需要的就是技术的提升和知识的积累。除了老式的传帮带和填鸭式培训以外,企业内部的UGC绝对是新兴发展力量,作用不容小觑。

公共UGC平台如知乎、豆瓣等话题太过分散,很难涵盖全部眼球和拥有大比例的参与率。而企业内部人员相对较少较熟悉,知识点比较集中,大家更容易创造话题和内容,也更容易建立涵盖互联网两大特性的互动式知识平台。

至于如何让用户更多地参与和创造内容,可以有多种方法,例如:

1、平台本身要有一些知识库,不能全部是用户创造;

2、吸引员工参与,引入点赞和评价功能,让用户先参与进来;

3、引入评分机制,参与多的员工或者原创多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积分,积分使用如前面的例子,可兑换各种实物等。

4、通过这种互动式知识平台系统,公司可以实现:

5、建立自主培训体系;

6、培养互帮互学气氛;

7、新员工快速融入公司,认识公司员工;

8、发现人才、挖掘人才;

9、了解员工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培训和管理上有所偏重等。

总之,所谓基于互联网的HR管理,最重要的是要充分理解和发挥互联网的平台功能,而不是将一个联网的软件当作一个工具交给客户。只有建立良好的交互体系,才能将日常的HR管理融入到互联网的平台上,让互联网在HR管理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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