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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时间:2023-01-31 08:42:4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篇1: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靳万一?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09-23

案例

甲公司南厂有一块土地与A中学接壤,A中学有一块土地与甲公司接壤。现经土地局行政协调,两家置换土地。两家原有土地是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甲公司南厂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00万元(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经评估价值为192万元。置换地价通过土地局结算,即甲公司先将置换的A中学土地价款192万元上交财政账户,A中学也先将置换的甲公司土地价款400多万元上交财政账户,市财政再将甲公司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价款400多万元用为补偿返还给甲公司,将A中学原地上建筑物价款192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A中学。甲公司会计询问:甲公司与A中学置换土地,涉及哪些税种?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析

这种置换土地方式实质是国家先收回两单位原占用土地,然后分别出让给甲公司和A中学,让甲公司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192万元,A中学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市财政再给予甲公司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400万元,给予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192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公司置换土地应作如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一、置换回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A中学一块地)?192

贷:银行存款?192

税务处理: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960元(192万元×0.5‰)

二、归还国家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文件和收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1.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50

2.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

借:银行存款?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3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300

税务处理: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即甲公司将土地归还给国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第一条的规定,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甲公司取得的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可以不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财政返还价款指明专项用途,即专门用于建造办公楼及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建筑物,假定建造办公楼支出500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财政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

贷: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400

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时: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50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500

贷:银行存款?500

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4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4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及建筑物600(其中400万元不能计提折旧)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200

累计折旧????????400

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甲公司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篇2:资产置换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及其比较

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各种重组中,不涉及现金流动的资产置换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主流形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整体资产置换是目前企业改组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事项。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一、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一)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而是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二)换入资产会计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差异。换入资产被使用或对外销售后,其计价金额构成了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当期及以后相应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1、换出资产时

(1)所得税方面

①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②在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并应就两者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③在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相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 (2)流转税方面 在流转税方面,因换出资产的种类不同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

①如果纳税人以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以物易物”贸易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②如果用于交换或投资的货物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交消费税。③当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实物交换或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作价低于原值,则可免征增值税;反之,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④当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进行易货贸易时,应视同销售交纳营业税。⑤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不征营业税。而凡以场地、房屋“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对每年收取的固定利润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投资物本身不再视同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

篇3: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剩余资金的再投资,股权投资业务越来越频繁,股权投资的处理也日益重要,与之相关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不可忽视。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

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投资准则规定,对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要定期计提减值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2: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允许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四、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

1: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股权长期投资的初始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篇4: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本文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违约金收付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违约金并非都作增值税、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销售给乙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付货物,乙方于货到之日起30日内付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乙方违约金5万元。则甲方应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上例中甲方违约,没能按期付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 万元,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违约金收付,税收及会计处理要区别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税法上的违约金,不仅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也包括金钱和财物,其内涵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仍以上例为例。对甲企业来说,因乙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42735.04元(50000÷1.17),应当按照规定,合并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乙企业来说,因本身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含税部分42735.04元)可以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仍以上例为例):

甲方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收到货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营业外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乙方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时:

借:应付账款1170000

营业外支出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贷:银行存款1220000。

支付及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计征所得税有依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情况。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如甲方违约,乙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

甲方支付违约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跨国合同违约税收处理有风险

对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原因而违约,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的“其他所得” 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将财产或者所得转移到境外,甚至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以逃避纳税义务;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仍规避了居民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明显有利可图。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有无转移利润的嫌疑。

篇5:税务与会计简历

税务与会计简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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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税务与会计简历模板 个人相片
姓 名: 性 别:
 
 
民 族:汉族出生年月:1979年4月7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保密
身 高:158cm体 重:55kg
户 籍:四川成都现所在地: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学 历:专科
专业名称:财会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职 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全 职
职位类别:财务/审计/税务-会计

职位名称:会计 ; 出纳 ;
工作地区:成都市龙泉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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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职时间: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普通话 标准
综合技能:能熟练使用用友财务软件,Word和Excel办公软件。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所在学校学历
9月 - 206月四川广播电视大学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培训机构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4月 - 12月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批发零售(百货、超市、专卖店)
担任职位:财务/审计/税务-其它职位
工作描述:在家附近的红旗连锁担任收银工作,每天热情接待每一位顾客,认真地扫描商品、仔细辩别钞票真伪,快速地找零并将商品装袋,热情地送走顾客并迎接下一位顾客。
离职原因:生病
 
所在公司:成都阳光铝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范围:3月 - 8月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财务/审计/税务-会计
工作描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承担同事休假期间的发票开具工作,核算分厂员工工资,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等。
离职原因:因厂部搬迁,离家太远,又因假期太少,不能很好地照顾家庭等原因离职。
 
所在公司:博瑞花园酒店
时间范围:3月 - 9月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旅游业
担任职位:财务/审计/税务-会计
工作描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每月组织安排同事参加吧台商品的盘点,并出具盘盈、盘亏报表,录入每天各营业点吧台的'销售商品情况,承担出纳休假期间的工作(清点前一天的营业款,存款、转账、拿回单等),每月结账后完成领导安排的报表出具工作等。
离职原因:因家中有事。
 
所在公司:成都洪发电器厂
时间范围:2000年10月 - 2月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财务/审计/税务-会计
工作描述:每天认真接待公司客户、开发票;审核原始凭证后手工编制记账凭证,月末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去税务局报税等。
离职原因:生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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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本人做事认真、仔细,非常适合做财务工作。
发展方向:向更高一层奋斗,争取来年考取会计初级职称。
其他要求:能耍双休、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能提供五险一金。能够提供住宿更好。
 
 联系方式 

篇6: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往来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计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税务处理

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捉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 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05]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那么相关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明确免税的只有两个方面(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而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同时,国税发[2001]31号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因此该文的免税规定也不能适用于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将取得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当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税务部门一般没有要求并入相关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单位奖励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免税处理是不恰当的。

篇7: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11-0-01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

1.初始计量的处理。会计法规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支付价款中的已到付息期可还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在税法中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的基础是其历史成本。买价中不包含“到期未付利息”时,资产初始人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买价中若包含“到期未付利息”时,初始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就存在差异,差额就是买价中所包含的“到期未付利息”,这属于暂时性差异,需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2.后续计量的处理。在会计工作中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然后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指的是企业把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为他人占用了本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与欠款利息等的收入。由上可知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利息收入确认存在差异,所以也需进行纳税调整,但这是永久性差异。

3.处置时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和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而税法规定,在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与其历史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到处置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中,其中的差额形成暂时性的差异。

4.案例分析。例:甲公司购人乙公司所发行的债券,打算持有至到期。债卷发行的面值为10万元,票面的利率是4%。此债券于初发行,五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甲公司购买债券价款为9.5万元(包含上年到期未付的利息,假设所得税税率是25%),另外发生的交易费用为0.5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债券购入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00000

应收利息4000

贷:银行存款l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000

若按会计准则,此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入账价值应为96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

贷:所得税费用1000

20末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

借:应收利息4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900

贷:投资收益.4900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000

贷:应收利息4000

以后的利息收入和08年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样。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

1.初始计量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中。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还没有领取的债券利息,都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税法规定,企业中得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以及存货等都应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计税基础是其 历史成本,即为买价与交易费用之和。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形成暂时性的差异。

2.后续计量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到当期损益,调整该资产账面的价值。税法规定,企业所持有的各项资产增值或减值,除了国务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可以确认为损益的`外,都不得对该资产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因此在此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也不相同,形成暂时性的差异。

3.处置时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应当将其的“公允价值”和“初始人账金额”间的“差额”确认是“投资收益”,同时对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进行调整。税法中规定,对取得的价款与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在处置时应当计入到处置期间应纳税的所得额中。在这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形成暂时性差异。

4.案例分析。例:20初,甲公司以14.5元每股购入乙B公司10万股股票,另外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甲公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设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是25%)。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45

投资收益5

贷:银行存款15

这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是145万元,其计税基础是150万元。由此便产生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贷:所得税费用1.25

年末该股票价格变为15.5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

此时这项资产账面价值就为155万元,其计税基础仍是150万元,。因此,便形成暂时性差异10万元。之前产生1.2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就应当转回。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递延所得税负债1.25

初日甲公司将该股票出售,获得了l40万元收入。该资产在出售时,若按会计确认则损失为5万。按税法规定,损益就应确认为10万。因此应纳税的所得额应调减为5万。

参考文献:

[1]吕芙蓉,杨洁.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J].西部财会,(0

篇8: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界定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后至处置前发生的与固定资产效能关联的一系列支出,如资产维护、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活动时的支出。

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时间层面,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进行处置前发生的支出部分。

二是性质层面,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内容均与固定资产效能有直接关系,例如资产维护、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活动时的支出,均属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范畴。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如资产维护、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均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范围后进行处理,如有被替换的部分,还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范围外的固定资产维护修理等支出,则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准则主要依据是后续支出是否符合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并对其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采取区分处理。

下面将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区别说明。

1.资本化账务处理。

在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需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同时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停止计提折旧。

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策略计提折旧。

2.费用化账务处理。

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有关更新维护等后续支出部分,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在发生支出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在获得固定资产并开始使用后,由于固定资产的消耗,比如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消耗程度等,可能使固定资产引起部分的损坏,这时需要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以确保固定资产正常运作,发挥效能。

对固定资产的维护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有关更新改造支出,也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支出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条例》第六十九条等相关内容规定,税收法规将大修理支出标准作为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依据,其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处理,如不满足大修理支出标准,将其费用化处理,在发生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满足大修理支出及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产生的相关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未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则将其资本化处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采取计提折旧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税法没有明确需扣除其价值,但15号公告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不尽相同,二者均规定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当期直接扣除,但税法可防止纳税人将日常修理支出与大修理改良支出产生混淆,避开将固定资产大修理改良支出提前扣除。

税法规定相比会计规定,在处理二者区分标准方面显得更为准确,同时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在处理大修理改良支出时,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一定暂时性差异。

四、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比较

1.针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方面,会计处理主要依据定性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可操作性相对较差;税务处理则强调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确的定量化规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2.会计准则以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为依据,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符合确认标准的资本化处理,不符合的则费用化处理;税法则以大修理标准为依据,符合大修理标准的资本化处理,不符合的则费用化处理。

3.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1)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且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支出,例如中小修理,二者处理规定均为在发生时当期计入损益,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成本费用项目全额扣除,即均已费用化处理,此时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2)满足资本化条件、且符合大修理标准的支出,会计和税法均予以资本化处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和计税基础。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则需采用固定资产折旧形式,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时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3)满足资本化条件,但不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大修理支出,会计作为资本化处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和计税基础。

税法作为费用化处理,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此时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4)不满足资本化条件,但符合大修理标准的大修理支出。

会计上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处理。

而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予以资本化处理,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这时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会计与税务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方面不尽相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企业在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应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处理,到年终,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纳税申报,采取相关纳税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准确,同时遵循国家财税的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吴向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J].商业会计,(13).

篇9: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摘要:企业在获得固定资产并使用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后续支出。

针对这些后续支出的处理策略,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系上具有一定差异性,在实务中易混淆,因此必须明确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处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时的规定及差异性,并进行区分及协调,以保障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企业会计信息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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