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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时间:2023-07-16 07:48:2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本文共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篇1: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本文就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违约金收付业务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财税处理的区别,简要分析如下。

违约金并非都作增值税、营业税价外费用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协议,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销售给乙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交付货物,乙方于货到之日起30日内付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货款的同时收取乙方违约金5万元。则甲方应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上例中甲方违约,没能按期付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 万元,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违约金收付,税收及会计处理要区别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将违约金收入作为税法定义的其他收入,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税法上的违约金,不仅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也包括金钱和财物,其内涵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仍以上例为例。对甲企业来说,因乙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42735.04元(50000÷1.17),应当按照规定,合并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乙企业来说,因本身违约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支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含税部分42735.04元)可以税前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仍以上例为例):

甲方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收到货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营业外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乙方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

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时:

借:应付账款1170000

营业外支出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贷:银行存款1220000。

支付及收取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计征所得税有依据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企业经常会发生签订业务合同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情况。那么,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双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呢?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仍以上例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如甲方违约,乙方取得违约金收入5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

甲方支付违约金,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跨国合同违约税收处理有风险

对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原因而违约,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如该非居民企业系缔约国一方居民,还要考虑两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居民企业以合同违约为由向境外支付违约金的案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某些中国居民企业利用某些协定中的“其他所得” 条款中中国作为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将财产或者所得转移到境外,甚至虚构违约金支付行为,以逃避纳税义务;二是避重就轻,即使该违约金按10%扣缴预提所得税,但仍规避了居民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明显有利可图。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事实,全面审查支付违约金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特别是审查境内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居民企业究竟有无经济意义,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境内企业是否具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有无转移利润的嫌疑。

篇2:广告费支出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现代企业的竞争离不开市场营销,而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就是广告,所以说,广告费的支出已成为企业的一笔重要且巨额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列入“营业费用”,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的规定,自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的规定,自1月1 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45号)的规定,自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因此,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就广告费用确认、扣除标准等不完全相同,使得广告费用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期间和包括在会计收益中的期间不一致,从而使同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可见,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处理是一个跨期分摊问题。广告费用也可归属于暂时性差异中的时间性差异,目前国际上针对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递延税款法、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我国有关法规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例:某公司广告费执行税前扣除比例为2%的政策,至销售收入、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产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税基和累计应税暂时性差异的调整数见下表:

再假设企业从20至 20会计收益分别为10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年和所得税率为40%, 年为30%,年仍为30%.设此企业只有一项暂时性差异即广告费差异,

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2003年末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8000元(20000×40%),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4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80000

20末,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元,企业当期亏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40000元(100000×40%)。此年末不需要作会计分录,但要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备查账簿中记录 40000元。

末首先计算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30000元(-100000×30%),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600000

贷:应交税金57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30000

其次,核算税率变化产生的调整事项:

(1)20对2003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为20000元(200000×40%-200000×30%)

借:所得税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20000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科目余额为60000元。

(2)2005年对年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为10000元(40000-30000),由于此项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科目余额调整为30000元。假设本期转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30000元,由于20时间性差异并未实质上影响纳税,只做“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科目的辅助记录。因此,本期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科目转销30000元,此科目期末余额为0.

2005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0000

2006年末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60000元(-200000×30%),递延所得税资产转销6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 60000

篇3:汇兑损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汇总损益的概念

汇总损益亦称汇兑差额。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企业经营期间正常发生的汇兑损益,根据产生的业务,一般,可划分为四种:

1、“交易外币汇兑损益”

在发生以外币计价的交易业务时,因收回或偿付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交易外币汇兑损益”;最常见的例子是应收外汇账款,比如: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应收客户美元10万元,出口日汇率为1:6.8,账期三个月,结汇时汇率为1:6.6,产生汇兑损失0万元(人民币)。

2、兑换外币汇兑损益”

在发生外币与记账本位币,或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进行兑换时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兑换外币汇兑损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外币存款折算产生的损益。

3、“调整外币汇兑损益”

在现行汇率制下,会计期末将所有外币性债权、债务和外币性货币资金账户,按期末社会公认的汇率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调整外币汇兑损益”;最常见的是年末外币资产、外币负债折算产生汇兑损益。

4、“换算外币汇兑损益”

会计期末为了合并会计报表或为了重新修正会计记录和重编会计报表,而把外币计量单位的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单位的金额,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换算外币汇兑损益”。会计准则中对外币报表折算进行了专门规定。

企业除了上述四种正常经营期间内发生的一般外币业务汇兑损益以外,还有非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和经营期间特殊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益。包括企业开办期间收到外币性投资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企业筹建期间由于外币收付业务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清算期间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及外币性长短期债权、债务的调整和结算处理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特殊外币业务,如外币性长期投资、外币性长期负债、外币性的风险规避措施等经济业务也都会产生汇兑损益。

二、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一)对第1、2类汇兑损益,应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处理。比如1月10日出口货物一批,应收10万美元,汇率1:6.8,账期三个月。出口时做如下分录(为简化核算,假设没有运保费等相关费用):

借:应收账款-某客户68万元(10万美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68万元

(结转成本及出口退税分录略)

4月10日收到客户10万美元,汇率为1:6.6元,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66万元

汇兑损益2万元

贷:应收账款68万元(10万美元)

(二)对第3类汇兑损益于每年末进行处理。比如:某公司20末应收外汇共计50万美元,按出口时的汇率登记的应收账款人民币金额为341万元,年12月31日汇率为1:6.60,则汇兑损失金额为341-50×6.60=11万元。应做如下分录:

借:汇兑损益11万元

贷:应收账款-各客户11万元

(三)第4类汇兑损益同样于每年末,外币会计报表编制时进行,但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四)汇率问题

谈汇率问题,必然涉及汇率的标价,什么是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买入价是指银行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卖出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人民币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

实务中,涉及结汇的,一般是按银行买入价进行账务处理,涉及购汇的,一般是按银行卖出价进行处理。而年末汇率调整时,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税法规定采用中间价。

对此,我的建议是,以出口为主、没有或仅少量留存外币的企业,无论是应收款还是外汇存款等,结汇时均需按银行买入价结汇,因此,年末汇率调整时应以买入价作为调整标准。而以进口为主,需要大量付汇的企业,根据稳健性原则,建议按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条文释义作出详细解释: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只是指明了企业的汇兑损失,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汇兑收益,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在的章节是关于企业有关支出的扣除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汇兑收益相应规范在条例有关收入的规定中。

汇率是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通常在银行见到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无论是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都是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我国境内的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进行账面记录时所选用的汇率为记账汇率,往往是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由于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存在差异,就有可能产生所谓的汇兑损失。汇兑损益是一笔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在向计账本位币折算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折算负差额。产生汇兑损益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三类,即记录债权收回、债务偿还时选用的记账汇率,与这些业务发生时已入账的账面汇率不同形成的差额;货币兑换时,不同货币由于选用不同的计账汇率产生的差异;货币资金减少时使用的计账汇率与按一定方法(如先进先出法)确认的账面汇率不同产生的差异。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货币交易,也称外币交易,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企业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以及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其中,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的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或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以及发行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债券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指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其他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在这些外币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汇率的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从而可能产生原来不曾存在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与必要的支出,是应准予税前扣除的。

二、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或者负债,可能是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那么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将其折算成人民币,以反映企业的真正经济利益流动情况,当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时的汇率产生变动时,就可能使企业承担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失。其中,负债是由企业已完成的经济业务所引起,可以用货币客观计量,并在将来以资产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予以清偿的经济责任,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货币性资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狭义上的现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对于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应准予扣除。

三、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扣除。

一般而言,汇兑损失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准予扣除。但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有些汇兑损失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体现在企业的支出中,或者有时候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虽然也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数额有关联,但其是企业税后利润的组成部分,产生的所谓汇兑损失只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这些情况下的所谓汇兑损失,是不应允许扣除的,否则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中的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损失已经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所产生,考虑到这部分属于所有者权益,是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资产相脱离,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其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也是不应该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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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税务会计

我是去年毕业的,在东莞一工厂做总账会计(内账)!现在辞职想转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要懂哪些东西呢?(家里有人做税务,可以跟她学,但她是你问啥她说啥的,我不懂做税务要怎样才能独挡一面?)

[税务会计]

篇5:遇到违约金问题如何处理?

网友的疑问:

我朋友在上海某公司工作,签了五年合同,合同里有一条:培训费违约金约10万,现已工作了三年,一个月前递交了辞职报告,可人事科通知他赔违约金5万多元,包括在此期间参加的培训费(非自愿,公司请外籍人员对技术人员的培训)4万元(没有具体的帐单),和超过合同中承诺的工资+奖金额1万多(这个也要赔,很难理解)。我朋友觉得无法接受,请教各位,遇到这种事该如何处理?不甚感激!

法律顾问的解答:

您好!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您朋友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辞职,用人单位应办理手续,但你朋友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你朋友与用人单位的合同中规定了培训费违约金的金额,一般情况下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的损失。

2、你朋友说培训非自愿的,则需要你朋友举证证明,按我的理解,你朋友事先签署了承担培训费的违约责任的合同,事实上也参加了培训,这很难说明你朋友是非自愿的,除非你朋友有证据证明单位采取了欺诈、胁迫、暴力威胁等方式使你朋友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

3、当然,培训费金额也不是由用人单位一方任意说的。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我认为,我国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而不具备惩罚性,所以违约金的金额应合理,一般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方如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大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降低。

4、具体到你朋友的情况,如果培训费是10万元,你朋友有理由扣除已工作的年限的部分,即应支付的培训费是10万除以五分之二,且你朋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培训费的依据,以实际的培训费金额为基数来计算违约金。

5、至于高于合同的工资和奖金,是用人单位自愿发放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该部分工资和奖金是有附加条件的(比如明确规定提前辞职应扣回),则用人单位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要回这部分报酬。

6、根据以上的分析,你朋友现在可以采取如下方案和行动:首先获得已提前一个月书面辞职的证据,比如主管签署意见的辞职报告;或能证明用人单位接收了你的辞职报告的证明,比如你朋友可以要求单位出示一份计算培训费的书面文件,以图能反映已提前一个月辞职的事实;其次,你朋友可以依据以上分析与用人单位协商,以图双方能公平、公正协商解决;最后,如该用人单位不愿意协商解决的,则你朋友在30天通知期满后,持有关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至于培训费违约金,在申请书可暂时不提,因为用人单位会提起反诉的。这样你朋友可以节省一些仲裁受理费。

7、如果费用能承受的话,我还建议你朋友在当地聘用一个律师办理此案,甚至参与协商。这样可能会更有胜诉把握,可以与该律师事先可以约定可能需经过从仲裁到起诉、上诉整个过程的诉讼代理费金额,甚至风险代理,即胜诉后支付律师代理费。

篇6:税务处理决定书

xx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对你单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xx年度

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元。多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度计税发票金额合计4826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9.5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72340.5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5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3642.5元。其中,(1)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626.7元;(2)少缴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税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3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15944000.00元。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90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238252.00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7410.6元。其中,(1)少缴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税1314.0元;(2)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502.5元;(3)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353.4元;(4)少缴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税2240.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申报缴纳20xx年度土地使用税91.17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27张,其中1张退票,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2910719.00元;(2)20xx年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6张,金额为4369804.95元;(3)xx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冀保xx县地税外证〔20xx〕000384号)上记载锦州工程营业额为1364011.05元。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13188.4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446700.04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7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228.7元。其中,(1)少缴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税3464.2元;(2)少缴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108.9元;(3)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602.8元;(4)少缴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1612.7元;(5)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440.1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9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90元。

(五)20xx年度

1.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你单位只在北京开展劳务,包括未开具发票的空军百子湾工程:(1)根据xx省外管处提供的你单位在京备案项目发票使用情况表,你单位20xx年共开具建筑业发票51张,计税发票金额合计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开具空军百子湾工程款结算收据2张,金额为4557215.56元。根据xx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记录,你单位缴纳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3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xx〕3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保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地税发〔20xx〕7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598683.41元。

2.印花税

你单位20xx年度签署4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少缴20xx年度印花税8679.27元。其中,(1)少缴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77.6元;(2)少缴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2562.7元;(3)少缴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20xx年度在xx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0元,你单位在xx县的办公地点为租用,没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多缴土地使用税120元。

合计应补缴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税 27961.07 元、企业所得税1352276.95元。多缴土地使用税301.17元。

以上少缴税款总计1380238.02元。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20xx年~20xx年企业所得税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税27961.0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90777.31元。

(二)你单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账簿及相关资料,属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上述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处罚款共计400777.3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篇7:税务处理决定

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经我局于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xx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xx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共计186413855元,造成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二)经查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位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发生和相关经济往来,没有为你单位开具过发票,业务不真实,造成少缴纳20xx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偷税税额133166904.1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33166904.10元(其中:营业税偷税额罚款932069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罚款466034.64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罚款123380176.7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3166904.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8:税务处理决定

浙江诚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盛集团”)成立于19xx年5月27日。经营范围是:针纺织品、印染定型整理、浆纱、服装生产、加工;对外实业投资、纺织印染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经营方式为加工、制造、进出口。

绍兴百成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百成”)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企业,系诚盛集团公司中的一个独立法人,经营高档织物面料印染后整理加工及服装生产。

20xx年3月9日至7月26日,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绍兴国税”)对诚盛集团和绍兴百成于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为诚盛集团和绍兴百成在20xx年至20间将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资格借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由他人挂靠外贸出口业务。诚盛集团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其中13773513.64元,年8005574.01元),违规免抵税额6707461.77元,(其中65384.29元,2004年4842,077.48元);绍兴百成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免抵税额688815.52元,合计8281514.2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xx)014号)第五条第二款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绍兴国税作出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诚盛集团年至2004年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及免抵税额6707461.77元,共计28486549.42元;同时,作出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追缴百成公司20xx年至20xx年违规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及免抵税额688815.52元,共计8281514.20元。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诚盛集团及绍兴百成均不服,向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xx年1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及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诚盛集团及绍兴百成均不服上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5日同时作出两份判决,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绍县国稽处(20xx)第010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判决撤销浙江省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于20xx年9月7日作出的绍县国税稽处(20xx)第009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篇9:资产置换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及其比较

在上市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的各种重组中,不涉及现金流动的资产置换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组的主流形式。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整体资产置换是目前企业改组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事项。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是指企业以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部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换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股票或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购买配股。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一、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一)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出资产不确认为实现销售收入,而是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资产减少处理,且总体上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下列方法确认补价中所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二)换入资产会计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补价的,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资产置换的税务处理及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按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原则上应视同销售,并随着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各有差异。换入资产被使用或对外销售后,其计价金额构成了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当期及以后相应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置换)

1、换出资产时

(1)所得税方面

①在不存在补价的情况下,会计上不确认任何收入和收益;而税法则规定将其视同销售,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②在存在补价,但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上仅将补价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收益予以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确认资产转让的全部所得或损失,并应就两者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③在存在补价,且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相一致,都要确认交易损益。 (2)流转税方面 在流转税方面,因换出资产的种类不同而纳税义务有所不同:

①如果纳税人以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以物易物”贸易或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②如果用于交换或投资的货物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交消费税。③当纳税人以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实物交换或对外投资时,如果交易作价低于原值,则可免征增值税;反之,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交纳增值税。④当纳税人以不动产对外进行易货贸易时,应视同销售交纳营业税。⑤纳税人若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不征营业税。而凡以场地、房屋“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对每年收取的固定利润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对投资物本身不再视同转让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凡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投资”入股后每年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

篇10: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靳万一?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9-23

案例

甲公司南厂有一块土地与A中学接壤,A中学有一块土地与甲公司接壤。现经土地局行政协调,两家置换土地。两家原有土地是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甲公司南厂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账面价值100万元(原值150万元、累计折旧50万元),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经评估价值为192万元。置换地价通过土地局结算,即甲公司先将置换的A中学土地价款192万元上交财政账户,A中学也先将置换的甲公司土地价款400多万元上交财政账户,市财政再将甲公司原地上办公楼及建筑物价款400多万元用为补偿返还给甲公司,将A中学原地上建筑物价款192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A中学。甲公司会计询问:甲公司与A中学置换土地,涉及哪些税种?甲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析

这种置换土地方式实质是国家先收回两单位原占用土地,然后分别出让给甲公司和A中学,让甲公司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192万元,A中学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400万元,市财政再给予甲公司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400万元,给予A中学原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192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公司置换土地应作如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一、置换回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原A中学一块地)?192

贷:银行存款?192

税务处理: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960元(192万元×0.5‰)

二、归还国家土地时:

会计处理: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收回土地文件和收款凭证作会计分录:

1.地上房屋建筑物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50

2.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补偿价款:

借:银行存款?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400

借:固定资产清理――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3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300

税务处理: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即甲公司将土地归还给国家,收回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取得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即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甲公司取得的政府土地部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款,可以不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财政返还价款指明专项用途,即专门用于建造办公楼及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建筑物,假定建造办公楼支出500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收到财政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

贷: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400

建造办公楼及建筑物时: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南厂办公楼及建筑物????150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500

贷:银行存款?500

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建造办公楼专款?400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400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及建筑物600(其中400万元不能计提折旧)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200

累计折旧????????400

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甲公司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土地置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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