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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07-21 08:19:1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篇1: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造成各个企业对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代销企业在核算中使用“销售收入”账户,有的不使用该账户;有的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

为加强和完善增值税的管理,对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作如下规范:

代销商品核算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数。“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价款。

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受托方自营购销处理:这种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

二、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此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下面举例说明其核算方法:

(一)自营购销处理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货物500件。合同约定甲企业按协议价每件200元(不含税),收取代销货物。该货物成本价为140元(不含税),乙企业自行制定售价每件240元(不含税)。当月该货物全部售完,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销货清单,并结清了货款。假如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会计处理为:

乙企业(采用售价核算):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500x 24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500x 20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2.代销商品售出后,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商品销售收入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冲销“代销商品款”账户,并收到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1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2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0

篇2: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的论文

摘 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文章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为此,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都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但遗憾的是这两本教材对于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未作区分,未给读者明确的指导;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人员将应确认销售收入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直接按成本结转,而将应按成本结转的却确认销售收入,这样不仅不能如实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而且影响当期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税收的及时缴纳。因此,明确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性质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很重要。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一)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视不同代销方式而异。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受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受托方;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受托方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委托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受托方在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委托方;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篇3:浅析会计处理筹划

会计处理筹划是会计领域一个较新的概念,在实践中有待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会计从业人员了解并将这一概念应用于实践工作,我们通过此次介绍和两个实例,希望读者对会计处理筹划有初步了解。

什么是会计处理筹划

会计处理筹划直接服务于会计的账务处理,是依据会计实务的需要而提出。然而,开展会计处理筹划的意义不仅于此。笔者把会计处理筹划定义为:在国家会计法规体系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系统地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筹划和安排,使会计账务处理合理化、规范化,以促进经济活动合法化。

笔者认为,会计处理筹划是单位合理、合法地反映自己的经营等活动,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会计处理筹划不是做假账,虚构经济业务或者伪造、编造凭证,但在会计处理筹划过程中,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各项记录和凭证也必须是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本身。例如,会计处理筹划是通过对当年生产任务、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发货时间等事项的安排,合理确认、计量并记录当年收入。而在货已发出、票已开具时,为了少缴税金把收入记入下一年,则属于做假账。

会计处理筹划有什么好处

会计处理筹划实际上是把会计管理和控制的关口前移。通过会计处理筹划,直接解决了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处理被动的问题,避免事后采用不当的会计处理时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促进优化会计处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这对充分发挥会计在辅助决策中的作用有重大意义。

1、会计处理筹划把会计处理作为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一道环节事前予以充分考虑,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倡导会计处理筹划有助于提高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2、由于不同的决策,同一经济事项会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而选择不同会计处理的过程就是会计处理筹划。会计处理筹划的实质是把会计决策职能完全地融入到经济管理活动之中,有助于促进经营决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从而促使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

3、单位如果采取不当的行为如做假账等手段,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通过会计处理筹划使不合理,甚至将某项不合法的会计处理合法化、合理化。从这个方面讲,会计处理筹划会提高依法做账的意识,适应《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提出的高要求。

通过实例解析会计处理筹划

在对所属单位的审计过程中,经常看到事后会计处理的尴尬局面,只要稍加思考就知晓这些破绽百出的会计分录,以及反映出来的对交易或事项决策的轻率决定。但是如果通过会计处理筹划后,会计的境况会完全不同。下面,我们举出两个案例,揭开其本来的面目,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然后提出经过筹划后的处理方案,供参考和交流。

实例一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三年后,应自然人股东的强烈要求,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议批准他们退出原出资100万元(占21.19%),由两个法人股东以原价受让(受让后各占51.27%、48.73%),同时,又同意被转让的出资按出资额的10%优先分得红利。

上述决议是董事会成员及各股东商议的结果,但貌似合理的结果却不合法。在支付所谓的红利时,钱从何而来?据了解,会计在处理时也曾经犯难过,因为按照股东会决议分利的记账要求,需把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利润以后支付分红,但是,应付利润的明细应该是所有股东,而不单单是指自然人股东,即同股同利,显然,这有违股东会决议的本意。而此时,股东会决议已无法修改,怎么办?为此,会计就在支付这一环节做了手脚,出现了下面的一幕:借记工程成本10万元、贷记现金10万元,附件是发票3张,支付的签字手续是齐全的,当然发票是假的。可想而知,这种操作其性质是很严重的,分红政策不合法且先不说,公司虚构经济业务做假帐、偷逃税金,单位和相关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同时这种做法,法人股东能放心吗?其他支出如何控制,这几张发票是假的,那其他的发票呢?

篇4:人力资源及其会计处理

人力资源及其会计处理

人力资源作为无形资产应给予确认和计量.要正确计量就要合理确定其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账务处理方法.其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核算和员工权益两部分.

作 者:杨方文  作者单位: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保定市,071009 刊 名:金融教学与研究 英文刊名: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 年,卷(期): “”(3) 分类号:F2 关键词:人力资源   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   核算  

篇5: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税收上处理的不同点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会计来说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因此,会计方面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在移送时,应将该产品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以上产品在税收上要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产品按照同类产品当月或近期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计算,若无同类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金;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该项经济业务应获得的利润计算所得额。除借记相关科目外,应分别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所得税”等科目。

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

篇6: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探讨

摘 要:合并会计报表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它不同于汇总会计报表,因此,必须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及会计政策,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对子公司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进行折算。这样,合并会计报表才能够对外提供反映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有利于避免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内部控股关系,人为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发生。

关键词:会计合并;抵消会计;会计处理

篇7: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探讨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是财务会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环节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现实作用。同时实务处理中抵销分录形式较复杂,再加上借贷方对应关系不明确,以致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不易发觉。为规范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要求重点研究企业并购过程中长期股权投资、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业务的抵销处理原理,进一步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思路,依托逆推的分析方法,结合企业并购的交易实质全面探究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相关事宜。

企业合并实质上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经济实体,此形势下需要将参与合并的报告主体所做的业务置于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转换为基于新的合并后经济实体的业务处理,同时企业合并处理时应将参与合并的企业之前的相关业务处理予以冲销。所以如此对参与合并的企业之前的相关业务处理进行冲销始终为学术界热点研究问题之一。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之要求,以合并后的经济实体为会计主体分析合并易引发重复项目现象,之后开展相应抵销处理活动,运用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合并抵销会计处理虽能够达到一步到位的效果,但易导致抵销分录借贷方对应关系不明确,难以全面、精确的反映出业务的实质过程。

另外采用减值测试法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能够起到拓展盈余管理空间的作用。其中在运用减值测试法时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商誉之所以要分摊进去考虑减值,其原因在于商誉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二是资产组即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的最小的组合。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阶段,因国内经济市场中仍存在部分不稳定因素,给予商誉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同时,估值技术是减值测试的基础,而人员的主观判断是影响估值技术是否得以高效应用的关键。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环节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诚信意识薄弱,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严重缺失,公司会计人员从业技能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上述这些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减值测试中的会计估计、会计选择等工作。

2 我国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①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产的被投资企业,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②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就应当视为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3 企业合并抵消会计处理技巧分析

现阶段,国内多数母公司通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核算,这种核算方法不利于研究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采用成本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选用权益法予以调整。而旧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采用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但是二者之间的变化使得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更加复杂化。

笔者指出,凭借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复杂程序操作利润是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重要工具,其中该工具主要体现在盈余造假和盈余管理两个方面。对于个别报表而言,其是以原始业务记录、账簿体系及记账凭证为依据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合并报表而言,其是以个别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通过抵销、合并等程序所编制的报表。无论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其均为企业管理层操作利润营造了良好的契机。

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实现利润抵销,存货中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①假设期初未售:本期全部售出。借:未分配利润――期初;贷:营业成本。

②本期购入:本期全部售出。借:营业收入;贷:营业成本。

③期末调整。借:营业成本(未售出存货未实现利润);贷:存货。

涉及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

连续。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未分配利润――期初。

涉及减值的处理。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未分配利润――期初。

本文基于母、子公司和合并后的整体为会计主体之上,着重分析认为参与合并的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发生的业务全部确认为内部交易现象,并得到分析结果:着力于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视角分析可等同于单个报告主体之间并未发生相关业务处理,即要求母子公司单独的业务处理进行逆向处理后合并。以甲、乙企业为例,甲乙两企业发生合并,之后对双方业务往来双方开展基于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为报告主体的账务处理,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甲、乙企业所制会计分录予以逆做处理,即将以往的贷记为借,将以往的借记为贷,然后对甲、乙双方反做的分录进行合并,上述整个过程便为合并抵销分录。

与其他相比,合并抵销分录思路清晰,既有助于企业深入理解会计处理的原理,又能够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文章通过举例充分验证了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的思路,其获取的结果与直接基于重复项目的分析所作的抵销始终保持一致性。另一方面,深入分析应用合并业务抵销处理路径发现,新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较合并前原股东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有所增加,其符合“商誉”确认原则,所以只有存在该效应单纯的不公平交易,才有可能形成商誉。

4 结 语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其个别的会计报表中已分别进行了反映,但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必然包含着重复计算的因素。因此,在编制整个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这些重复计算的因素予以抵销。

参考文献:

[1] 温玉彪.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J].会计之友,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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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09,(19).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代销合同

代销授权委托书

代销合同范本

销售员代销合同

药品代销协议书

代销合作协议书

房屋装修费用的会计处理

违约金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货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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