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本文共5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为了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在2月发布中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其颁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宏观上是一种中国会计史上里程碑似的变革,微观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和选择。在新会计准则下合理的利用会计重要性原则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适应,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明确定义和内容
在20薪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在第二条就将职工薪酬精确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酬劳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国际会计准则》称企业员工为雇员,我国将企业员工称为职工,而将企业发放给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劳动酬劳统称为职工薪酬,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第一次系统规范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只是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支付关系简单的有所涉及,而没有详细说明支付关系的详细内容。在新会计规则中,明确阐述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用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具有全面性。
3.赋予新内涵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包括的含义为企业给予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规则,新准则的内涵大为丰富,不仅包括上述含义,还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薪酬形式。新增内涵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4.规范计量原则
4.1统一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统一:
(1)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
(2)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如由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可以计入建造固定资产等。
4.2统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原则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每个企业针对职工福利费的计量原则各不相同,并无统一的形式,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也有的职工福利费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此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在新准则中对其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统一,准则规定“企业应按职工薪酬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5.统一信息披露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没有统一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新准则,对于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此作了修改,明确规定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等”。
二、新会计准则下账务处理策略
一种便于归集职工薪酬的形式为:首先建立一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一级科目下设置子科目如“银行贷款”、“工资薪酬”、“工会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费用”、“现金”等,设置这种形式有利于职工薪酬的系统化,便于企业对其进行统一核算处理。具体账务处理策略按如下情况分类。
1.确认负债时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应为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应付的职工薪酬,职工应得的职工薪酬按职工提供服务的的会计期间的受益对象分一下几种情况:
1.1管理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管理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1]。
1.2销售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销售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
1.3生产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生产部们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
1.4工程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在建工程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1.5研发人员职工薪酬对于研发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4]。
1.6辞退补偿
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明细科目“辞退补偿”等。
2.货币性支付时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 “工资薪酬”,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2)按照相关的规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福利费”,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3)支付用于工会运作的工会经费借记“工会经费”,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等。
(4)支付用于职工培训的教育经费借记“职工教育经费”,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等。
(5)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负担的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缴纳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等。
(6)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辞退补偿”,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3.非货币性福利支付的账务处理
货币支付以及用实物等非货币支付都是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的有效形式。货币支付的形式比较单一,但是采用实物等非货币支付的形式比较复杂,发放实物时可能关系到视同销售处理等税法的规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下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
三、结语
总之,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企业、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者等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为了能够在新会计准则下合理的利用会计重要性原则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工作,研究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策略是非常有必要的,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参考文献:
[1]马遥遥.新会计准则下会计重要性原则应用探讨[J].财会研究,,(11):37-39.
[2]李亚静、朱宏泉、张明善.会计信息剩余收益与市场价值的相关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08):98-102.
[3]崔淑新.新会计准则下会计账务处理策略的分析[J].财会分析,,(09):39-41.
[4]赵伟、王中浩、张润.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会计信息含量与股价反应得实证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1,(04):54-57.
[5]陈晓、陈小悦、倪凡.A股盈余报告的有用性研究-来自上海、深圳股市的实证证据[J].经济研究,2009,(05):88-89.
[6]王跃堂、孙铮、陈世敏.会计改革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1,(07):16-26.
篇2:新会计准则下社保的账务处理方法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由个人负担的保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社会保险会计分录:1、企业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管理部门) 销售费用劳动保险费 (销售部门) 生产成本劳动保险费 (生产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按个人交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金(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分) 库存现金3、交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单位负担)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金 (代扣个人负担) 贷:银行存款(总交纳的金额)
[新会计准则下社保的账务处理方法]
篇3:新会计准则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新会计准则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若干问题探讨论文
【摘 要】本文以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背景,就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有关规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指出新会计准则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约面值确认、衍生金融工具转移时的终止确认标准、套期会计处理及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仍需明确或改进。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衍生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根据财政部20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衍生金融工具将全面纳入表内列报,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从而彻底改变了其以往只在表外披露的状况,这是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方面取得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新会计准则是直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难免会出现难以适应我国现实情况的问题。另外,新准则体系的不完善性及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偏离之处也值得我们探究。笔者相信,这些研究将会对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一、衍生金融工具合约面值确认问题
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面值一般指合约的名义金额或名义数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比较特殊,并不是按合约的名义金额或名义数量进行结算,而是按一段时间内标的物价指标变动的差额乘以名义金额或数量结算,合约金额并不需要实际交割,如互换等。
新准则中并未提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合同面值是否需要确认。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大部分文章在讨论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时,都主张对合约面值也进行确认。在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生效时即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同等数额的金融负债,在合约履行时再予以冲回。其理由是:如果只对变动额加以反映,就不能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险。比如,如果对于利率互换只披露本报告期内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而不报告其合约的名义本金,那么报表使用者就无法知道利率的变动究竟会给企业带来多大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应让报表使用者对其所蕴含的风险有一个更加直观的了解以及更可靠的评估,所以,这些研究都主张衍生金融工具在初始计量时应该按其合同价值入账。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报表附注说明加以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面值不应予以确认。具体理由如下:其一,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可以实现净额结算,就算不是净额结算,其实际交易结果对于会计报表的影响也等同于净额结算,以净额方式列报符合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实质;其二,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名义金额实质上更像是一种数量单位。例如在利率互换中,是以利率变化的差额乘以合约的名义金额来确定结算金额,整个过程中根本不涉及本金的交换,如果把互换合约的名义金额予以确认的话,就好比将实物合同中的吨、箱等数量单位确认至报表,这是没有意义的。更何况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名义交易额大,将其确认至报表以后会导致资产及负债数额不合理地扩大。
综上所述,人们必须改变在初始确认时按合约面值计量资产或负债这一习惯思维,把握衍生金融工具所特有的交易性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仅以净交易额或公允价值进行列报即可,真实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价值,避免不合理放大资产及负债。
二、衍生金融工具转移时的终止确认标准
关于衍生金融工具转移时的终止确认,IASC在ED48中提出的标准是:其一,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了另一方,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其二,合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得到履行、清偿、取消或终止。
IAS39对终止确认标准做了修改。修改后的标准为:“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
以上两种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种思路:风险报酬分析法与控制权分析法。风险报酬分析法以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为标准,判断是否应该初始确认或终止确认资产或负债。ED48采取的就是此种方法。控制权分析法是以控制权的获得或失去为标准来判断资产或负债是否应该进行初始或终止确认。IAS39采用的是控制权分析法。
笔者认为控制权分析法优于风险报酬分析法,理由如下:
(一)以风险报酬分析法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实务上很难获得应用
因为当采用此种方法的时候,必须先找出有关资产或负债所包含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并对其进行评价。然后要看与该项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全部或实质上发生了转移。这两点都涉及到个人的主观判断问题。在交易的双方当中,一方可能认为风险或报酬已经发生了实质的转移,另一方可能认为风险或报酬并未发生实质的转移。这就会出现交易双方中一方对其进行确认,另一方不对其进行确认的情况。这就意味着不同主体对同一性质的项目采取不同的会计方法。
(二)风险报酬法在判断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终止确认问题上存在缺陷
根据风险报酬分析法,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即转让方保留了转移资产的部分风险或报酬的情况下,若不能判定此资产全部的风险或报酬已发生了实质的转移,那么转移方就仍要在会计上对此资产进行确认,同时将来自于金融资产的转移所得确认为抵押借款,将这项资产转移视为一项融资活动。但问题是,对于已经转移出去的部分资产,其控制权已经失去,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移方保留了多少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放弃控制权视为融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控制权分析法就不存在类似问题。根据控制权分析法,对于转移方放弃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的,应予以终止确认,转移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按新的金融工具来确认。
综上,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进行会计确认的理论依据,其会计确认应以控制权法为标准,以控制权的是否取得或失去来判断应何时对其进行初始或终止确认。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终止确认采用的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这里的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金融资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于是否“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不同的企业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而如果给出一个定量的指标,如90%以上的转移算是几乎全部转移,那89%的转移是否就不能算是几乎全部呢?同时,对于风险和报酬的估计与计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这在现实中是很难掌控的。所以笔者认为,应采用控制权法作为终止确认标准,对于转移方放弃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的,应予以终止确认,转移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按新的金融工具来确认。
三、套期会计处理相关问题
套期保值是应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领域。IASC并未对套期会计制定专门的准则,而是将其包含于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及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个准则之中。我国新会计准则专门制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体现了对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重视。
新准则对于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只在个别方面存在差异,其中一个差异就是对确定承诺套期保值被允许采用的套期会计方法上规定的不同。
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只能应用现金流量套期法;美国会计准则既允许使用公允价值套期法,也允许使用现金流量套期法。我国新会计准则在这一方面与美国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即允许在两种套期会计方法中任意选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如果对其使用公允价值套期,则在开始时就要对被套期工具的价值进行确认。也就是说,要将确定承诺所规定的发生事项提前确认,这相当于提前确认了企业的资产或负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也在交易未发生时就进行确认,但确定承诺与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衍生金融工具自签定日起,合约就开始生效,价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对企业价值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所以这种未来交易性本身就是合约的一部分,对其进行确认有理论依据可寻。而确定承诺虽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影响只能在未来合约发生时产生,如果对其进行套期保值,则采用现金流量套期方法是最为合理的选择。
另外,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关系的认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必须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之后还要继续对套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而当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时,即可停止使用套期会计。这是否意味着,进行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有权选择是否应用套期会计?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两家情况相同的企业由于在套期保值上会计处理的不同,其报表将缺乏可比性。同样,已经使用套期会计的一家企业,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中止套期会计的使用,而当情况转变时,继续认定套期关系,采用套期会计,这是否为企业操纵报表留出了空间呢?
上述问题有待于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问题
新准则的一大特点就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无疑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效性。但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及变动性又使其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当公允价值失去了它的可靠性时,相关性和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在我国,公允价值的确定及对其可靠性的评估就目前来说仍是一个难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缺乏保证。
(一)企业对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存在困难
将衍生金融工具在报表内予以列报,对企业公允价值的评估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一个活跃市场,则可以直接以市价作为公允价值。但当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的时候,企业就要采取估值技术,在估值时需要企业对相关的市场参数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如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这要求企业有较高的风险控制与信息掌握能力。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存在主观因素
不同企业对于同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估计可能采用不同的计价模型或不同的参数。这一过程中,估价者的主观因素将会对公允价值的确定产生影响,从而降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比如在确定可转换债券的债务部分的价值时,要选择适当的贴现率。然而每一种债券都有着不同的市场背景与预期风险,发行主体从自身所处行业、发行信用风险、可转债本身条款等方面进行评价,将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过程。如果没有一套详细的选择方法,那么必将在实务界引起混乱,可能变成管理当局一种新的操纵报表信息的手段。所以有关部门应该针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发布更详细的规范或指导,使公允价值的估计更加科学、合理,减少管理当局操纵信息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新会计准则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仍有许多有待完善和值得商榷之处。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自身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从而为政策制订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译.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会计研究,,(6).
[2]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译.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会计研究,1999,(7).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篇4: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例解2会计毕业论文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例解2会计毕业论文
企业缴纳所得税,首先需要确认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称为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其具体账务处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第二步,确定各年的暂时性差异;第三步,确定该差异对纳税的影响;第四步,确定所得税费用。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应该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负债,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加以处理。
[例1]企业2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相应计算如表1所示:
表1 单位:元
年 度
项 目 20×0
12月31日 20×1
12月31日 20×2
12月31日 20×3
12月31日 20×4
12月31日 20×5
12月31日
账面价值 50000 40000 30000 0 10000 0
计税基础 50000 30000 18000 10800 5400 0
差 额 0 10000 12000 9200 4600 0
税 率 15%
递延所得税负债
时点值(余额数) 0 1500 1800 1380 690 0
各年度递延所得税
负债发生额 0 1500 300 -420 -690 -690
应交所得税额 ― 13500 14700 15420 15690 15690
综合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000
13500
1500 15000
14700
300 15000
15420
-420 15000
15690
-690 15000
15690
-690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表2 单位:元
年 度
项目 20×0
12月31日 20×1
12月31日 20×2
12月31日 20×3
12月31日 20×4
12月31日 20×5
12月31日
账面价值 50000 30000 18000 10800 5400 0
计税基础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差 额 0 -10000 -12000 -9200 -4600 0
税 率 15%
递延所得税资产
时点值(余额数) 0 1500 1800 1380 690 0
各年度递延所得
税资产发生额 0 1500 300 -420 -690 -690
应交所得税额 ―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综合分录 借: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金 ― 13500
1500
15000 14700
300
15000 15420
-420
15000 15690
-690
15000 15690
-690
15000
企业应该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企业应该将其确认为资产,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加以处理。但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则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应当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所得额。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例2]2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相应计算如表2。
三、税率变动时递延所得税调整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核算。此外,无论发生或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进行调整。
[例3]20×0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50000元的设备,预计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未折旧前的利润总额为110000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从第三年起适用税率为20%。相应计算如表3所示。
表3 单位:元
年度
项目 20×0
12月31日 20×1
12月31日 20×2
12月31日 20×3
12月31日 20×4
12月31日 20×5
12月31日
账面价值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0
计税基础 50000 30000 18000 10800 5400 0
差 额 0 10000 12000 9200 4600 0
税 率 15% 20%
递延所得税负债
时点值(余额数) 0 1500 1800 1840 920 0
各年度递延所得
税负债发生额 0 1500 300 40 -920 -920
应交所得税额 ― 13500 14700 15040 15920 15920
综合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000
13500
15000 15000
14700
300 15000
15040
40 15000
15920
-920 15000
15920
-920
四、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时递延弥补亏损5年。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例4]企业在20×0年至20×3年间每年的应税收益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70万元、80万元,适用税率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20×0年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400000
20×1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8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80000
20×2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0000
20×3年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 100000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
所得税准则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5]20×4年12月31日,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万元。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只有18万元。企业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0
假设20×5年12月31日,经复核,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的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可能有40万元。企业应在原减值的范围内转回其减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20000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大连出版社2006年版。
[2]于晓雷、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3]袁建国:《财务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 版。
篇5: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处理论文
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处理论文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含义
(一)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定义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1]157,204,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租金及改良支出等。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1]227,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均属跨期摊提的费用,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以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都是权责发生制下的产物。
2.区别
(1)两者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预计的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2)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不同。待摊费用为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填制会计报表时作为资产列示;而预提费用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需要事前估算,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在填制会计报表时,期末若为贷方余额在负债项目中列示,若为借方余额则应将其在资产项目中列示,视同待摊费用处理。
二、旧准则(或制度)对待摊及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待摊费用的账务处理
旧准则下待摊费用区分1年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待摊费用。分别设置“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两科目对摊销期在1年以内(含1年)和1年以上的各项待摊费用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受益期限平均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如果待摊费用所应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再为企业带来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二)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设置“预提费用”科目对预提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
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按上述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证据不足的、随意性很强的待摊及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手段;其次,由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别具有预付和应付的性质,与预付款项和应付款项的核算容易产生混淆,对于众多非会计专业的报表使用者来说不易理解;其三,账务处理相对复杂,同一项费用需在各个时期摊提。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介绍待摊和预提费用,只是在正文中有两处提到待摊和预提: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2]157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1]154
新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列报中未明确提出1年以内的待摊和预提费用,但也未明确提出不允许待摊和预提。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列表中未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但在说明中是这样的:“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3]155。
新准则保留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3]207。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二)新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会计处理建议
新准则下若不再预提或待摊,而在这些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便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并可防止通过多摊提和少摊提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也减轻了会计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审计的工作量。但又有些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如果数额较大,则对支付当期的利润有较大影响,而本期又未受益。
根据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相关内容的规定,遵循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如果数额不大,或者难以预计受益期间的、或者摊提依据不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
在支付款项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这样处理简单,又对当期的利润影响不大,并可防止随意摊提以调节利润。
2.如果数额较大,并且可以预计受益期间、有充足摊提证据的费用,仍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在科目应用上有下列三种做法。
(1)不再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通过预付和应付款项的相关科目。支付待摊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等,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等。预提款项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相关应付款项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2)仍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编制报表时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借方余额列入预付款项,预提费用账户贷方余额列入相关的应付款项中,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3)若摊销期超过一年,需设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支付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该科目。并在会计报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单独列示。
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笔者认为应仍应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数额较大确需待摊或预提的相关业务分析
1.具有待摊性质的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
(1)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9。
若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或出租出借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等,出租包装物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出借包装物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周转材料”。 报废时,将残料入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若采用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或出租出借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将残料入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和原制度的处理方法相同。
(2)预付保险费。保险费包括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和为单位财产所买的财产保险等。
可设置“待摊费用”账户,或通过“预付账款”账户核算。预付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摊销时,为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借记“应付职工薪酬”,为单位购买的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对象所在机构或部门分摊入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然后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的保险费用按职工劳动服务的对象和部门分配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例如,2006年12月20日,光华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07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用240 000元,其中生产工人180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30 000元,管理部门30 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2006年12月20日预付时,
借: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240 000元
贷:银行存款240 000元
2007年每月末摊销,分月将其分配到相关成本费用中。
摊销,[WB]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0 000元
[DW] 贷:待摊费用或预付账款 20 000元
分配,借:[WB]生产成本15 000元
[DW]制造费用 2 500元
[DW]管理费用 2 5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0 000元
(3)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属于后续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20。“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4]59。”因为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数额的确定灵活性较大,且摊销期不易确定,也不符合资本化的确认条件,所以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应直接记入当期费用。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金支出及改良支出。一般情况下,其租期及发生的改良支出受益期超过一年,此时,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预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分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发生的改良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在建工程”;根据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合理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2.具有预提性质的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
(1)借款的利息费用。对于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或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通过“应付利息”账户核算。预提利息时,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借记 “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219。
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或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通过“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账户核算。预提利息时,与分期付息类同,不同的是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2)预提租金和保险费等。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如果确需预提,可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或设置“预提费用”账户进行核算。预提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支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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