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本文共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关于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如果出口企业5月12日预收货款USD1322.5,银行当日结汇为RMB8953.19,6月17日开出出口统一发票。5月1日汇率6.7642,5月31日汇率6.7683。6月1日汇率6.6786,6月31汇率6.6754。则在“两笔交易观”下的分录是不是要做成下面这样子啊?
1.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 8953.19
贷 预收账款 8945.65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7.54
2.5月31日,调整汇兑损益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5.43
贷 预收账款 5.43
3.6月17日开票时 借 预收账款 8832.45
贷 主营业务收入 8832.45
4.6月末调整账面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18.36
贷 预收账款 118.36
请懂外销的给我看看,是不是应该这么做啊?
那如果采用一笔交易观的话,那要怎么做分录?
我一定会再追加分的
1.汇兑损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是如何审计汇兑损益的?
3.关于基建的会计处理
4.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5.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6.物业管理企业会计相关账务处理
7.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税法的规定:开办费的核算
8.第3章外币交易会计练习题
9.企业在税前可扣除的项目?不可扣除的项目?尽量全部列出来
篇2:汇兑损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汇总损益的概念
汇总损益亦称汇兑差额。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简单地讲,汇兑损益是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因采用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异。
企业经营期间正常发生的汇兑损益,根据产生的业务,一般,可划分为四种:
1、“交易外币汇兑损益”
在发生以外币计价的交易业务时,因收回或偿付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交易外币汇兑损益”;最常见的例子是应收外汇账款,比如: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应收客户美元10万元,出口日汇率为1:6.8,账期三个月,结汇时汇率为1:6.6,产生汇兑损失0万元(人民币)。
2、兑换外币汇兑损益”
在发生外币与记账本位币,或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进行兑换时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兑换外币汇兑损益”;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外币存款折算产生的损益。
3、“调整外币汇兑损益”
在现行汇率制下,会计期末将所有外币性债权、债务和外币性货币资金账户,按期末社会公认的汇率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调整外币汇兑损益”;最常见的是年末外币资产、外币负债折算产生汇兑损益。
4、“换算外币汇兑损益”
会计期末为了合并会计报表或为了重新修正会计记录和重编会计报表,而把外币计量单位的金额转化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单位的金额,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益,称为“换算外币汇兑损益”。会计准则中对外币报表折算进行了专门规定。
企业除了上述四种正常经营期间内发生的一般外币业务汇兑损益以外,还有非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和经营期间特殊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益。包括企业开办期间收到外币性投资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的汇兑损益;企业筹建期间由于外币收付业务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清算期间由于企业各项资产及外币性长短期债权、债务的调整和结算处理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特殊外币业务,如外币性长期投资、外币性长期负债、外币性的风险规避措施等经济业务也都会产生汇兑损益。
二、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
(一)对第1、2类汇兑损益,应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处理。比如1月10日出口货物一批,应收10万美元,汇率1:6.8,账期三个月。出口时做如下分录(为简化核算,假设没有运保费等相关费用):
借:应收账款-某客户68万元(10万美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68万元
(结转成本及出口退税分录略)
4月10日收到客户10万美元,汇率为1:6.6元,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66万元
汇兑损益2万元
贷:应收账款68万元(10万美元)
(二)对第3类汇兑损益于每年末进行处理。比如:某公司20末应收外汇共计50万美元,按出口时的汇率登记的应收账款人民币金额为341万元,年12月31日汇率为1:6.60,则汇兑损失金额为341-50×6.60=11万元。应做如下分录:
借:汇兑损益11万元
贷:应收账款-各客户11万元
(三)第4类汇兑损益同样于每年末,外币会计报表编制时进行,但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四)汇率问题
谈汇率问题,必然涉及汇率的标价,什么是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买入价是指银行买入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卖出价是指银行卖出外汇时所使用的汇率。人民币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
实务中,涉及结汇的,一般是按银行买入价进行账务处理,涉及购汇的,一般是按银行卖出价进行处理。而年末汇率调整时,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而税法规定采用中间价。
对此,我的建议是,以出口为主、没有或仅少量留存外币的企业,无论是应收款还是外汇存款等,结汇时均需按银行买入价结汇,因此,年末汇率调整时应以买入价作为调整标准。而以进口为主,需要大量付汇的企业,根据稳健性原则,建议按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税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条文释义作出详细解释: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只是指明了企业的汇兑损失,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汇兑收益,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在的章节是关于企业有关支出的扣除规定,企业所获得的汇兑收益相应规范在条例有关收入的规定中。
汇率是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通常在银行见到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无论是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都是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我国境内的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进行账面记录时所选用的汇率为记账汇率,往往是业务发生当天的汇率,或者当月1日的汇率,由于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存在差异,就有可能产生所谓的汇兑损失。汇兑损益是一笔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在向计账本位币折算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折算负差额。产生汇兑损益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三类,即记录债权收回、债务偿还时选用的记账汇率,与这些业务发生时已入账的账面汇率不同形成的差额;货币兑换时,不同货币由于选用不同的计账汇率产生的差异;货币资金减少时使用的计账汇率与按一定方法(如先进先出法)确认的账面汇率不同产生的差异。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货币交易,也称外币交易,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企业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以及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其中,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的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或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以及发行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债券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指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其他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在这些外币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汇率的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从而可能产生原来不曾存在的损失,而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与必要的支出,是应准予税前扣除的。
二、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或者负债,可能是以计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那么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将其折算成人民币,以反映企业的真正经济利益流动情况,当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时的汇率产生变动时,就可能使企业承担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损失。其中,负债是由企业已完成的经济业务所引起,可以用货币客观计量,并在将来以资产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予以清偿的经济责任,如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货币性资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狭义上的现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对于这部分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应准予扣除。
三、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扣除。
一般而言,汇兑损失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应准予扣除。但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有些汇兑损失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体现在企业的支出中,或者有时候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虽然也与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数额有关联,但其是企业税后利润的组成部分,产生的所谓汇兑损失只会对所有者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这些情况下的所谓汇兑损失,是不应允许扣除的,否则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中的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损失已经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的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所产生,考虑到这部分属于所有者权益,是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企业资产相脱离,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其产生的所谓的汇兑损失,也是不应该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
1.汇兑损益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是如何审计汇兑损益的?
3.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新税法的规定:开办费的核算
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会计实务》试题及答案
篇3: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的思考论文
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务处理的思考论文
【摘要】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最为显著的方面。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必然会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账务处理问题。本文从会计信息有用性角度分析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并就其账户运用中的疑问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会计信息有用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新会计准则下一个全新项目,正确理解与运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账务处理,是会计实务工作者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目前研究此问题的文献不少。对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提出种种质疑,但都没有从会计准则的立法理念上理解“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的实质。为此,本文就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能对贯彻实施新准则有所帮助。
一、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的涵义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都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是最为显著的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直接而客观地反映了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动,保持“随行就市”,从而极大地保证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相关、可靠。也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立法理念,即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经营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强调的是会计信息与经营决策的相关性。在这种观念下,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企业的资产更能说明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使得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与原处理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及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新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变动对资产、负债带来的影响,从而及时体现该项投资的变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期末,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无余额。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
下面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举例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以每股10元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另外支付1万元的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08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涨至15元/股,2008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14元/股,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将股票以每股18元予以全部出售。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2008年1月1日,购进乙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 000 000
投资收益10 000
贷:银行存款10 010 000
2.2008年6月30日,确认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 000 000
同时, 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000 000
贷:本年利润 5 000 000
3.2008年12月31日,确认该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 000 000
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1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 000 000
4.2009年1月15日,出售该股票:
借:银行存款18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 00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 0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同时, 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运用中的疑问与分析
上例中,甲公司2008年6月30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500万元,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值500万元,并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100万元,调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值100万元,并减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2009年1月15日,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净变动400万元转出,借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400万元。然而,一些文献的作者对以上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提出以下疑问:
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将未实现的损益计入本年利润,会虚增或虚减企业利润,同时,这种处理方法也给企业人为的调整账面利润提供可乘之机(黄志红《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相关处理》,财会研究2008年第8期);
二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转入 “本年利润”,在出售时,再将已转入“本年利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则重复计算了利润(叶继英《浅析“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8年第8期)。
针对以上疑问,这些文献的作者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无余额,不需要转入“投资收益”,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 00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 000 000
投资收益4 000 000
二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应于处置该项投资时结转,在投资持有期间,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与损失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自行调节。上例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数额若于处置时结转,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8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 00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 000 000
投资收益8 000 000
笔者认为,作者以上建议也存在以下认识上的误区:第一,作者没有准确掌握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第二,作者没有理解账户要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与实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2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解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出售后,为了真实完整地体现所持有乙公司股票给企业带来的损益,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这里的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从购买到出售为止整个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净额,即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而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其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信息,因为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只有在出售时才变为实现损益。准则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出售时需要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计入“投资收益”,以便核算实现损益。上述建议,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会使“投资收益”少计400万元,不能反映甲公司出售持有乙公司股票给企业带来的真实收益。
至于资产负债表日,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将未实现的损益计入本年利润,会虚增或虚减企业利润,给企业人为的调整账面利润提供可乘之机,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润表既反映已实现的收益,也反映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利润的,也就是说,持有损益与实现的损益都是利润的组成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列示于利润表中。这种处理原则在实质上体现为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来度量收益,通过期初和期末的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来确定收益,贯彻了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为投资收益的处理,其目的是向报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的损益是一笔持有损益,在出售时已变为实现损益的信息。资产负债表观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实质的方法,侧重反映的是交易或者事项的整个变化过程,而非利润表观只是简单反映交易或者事项的结果。例如,公司为了短期获利购入股票40万元,认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该批股票的公允价值为45万元,站在该时点看,企业持有的股票发生公允价值变动5万元,如果不考虑相关的税费,公司实质上获利5万元,列示于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假定该时点公司以45万元的价格售出,不考虑相关的税费,公司实质上也是获利5万元,列示于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中。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无论是持有该股票还是出售该股票,企业均获利5万元,只不过持有股票的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反映的是企业未真正实现但应计入利润表的持产损益,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企业已经真正实现的损益,如同传统意义上的“落袋为安”的概念。利润表分设两个项目单独反映,更能把握经济交易的实质,会计信息使用者更能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也减少了企业人为的调整账面利润的机会。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总额上并未影响利润。期末若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则违背了对损益类科目处理的惯常做法。
综上所述,新企业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交易或者事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体现了我国会计收益的计量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因此,只有正确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变化的精神实质,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使会计准则能够真正发挥其效力。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11): 1 .
[2] 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3] 黄志红.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相关处理.财会研究,2008,(08).
[4] 叶继英.浅析“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会计处理.财会研究,2008,(08).
[5] 陈玉媛.跨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国际商务会计,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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