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重庆市计算机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本文共9篇,欢迎大家分享。

篇1:重庆市计算机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法人代码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主要技术
负责人
安全管理
人员
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
□
虚拟主机
提供信息
域名申请
服务器托管
网站开发
其
它
网
络
情
况
上级网络
名称
联网方式
主机
ip
地
址和域名
拨号主叫
号码
重庆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室制
已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经办人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颁证机关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签
发
证
照
备案证
号码
领证人
签字
发证
日期
有效
期限
备
注
重庆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室制
附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
2
、网络结构拓扑图;
3
、信息服务的其他审批手续;
4
、安全管理制度。
篇2:重庆市计算机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服务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法人代码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主要技术 负责人 安全管理 人员 服务内容 服务方式 □ 虚拟主机 提供信息 域名申请 服务器托管 网站开发 其 它 网 络 情 况 上级网络 名称 联网方式 主机 IP 地 址和域名 拨号主叫 号码 重庆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室制 已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经办人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颁证机关意见: ( 盖章 ) 年 月 日 签 发 证 照 备案证 号码 领证人 签字 发证 日期 有效 期限 备 注 重庆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室制 附件: 1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 2 、网络结构拓扑图; 3 、信息服务的其他审批手续; 4 、安全管理制度,
篇3:重庆市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产品类别 填表日期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本企业所填报和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已知晓《重庆市公租房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告知事项》所告知的内容,并愿意遵照执行。如有虚假和违反,本企业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信息
备案产品信息
备注:本表允许附页补充。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重庆市公租房工程建筑
材料供应备案手续及其他质量管理事宜。 特此委托。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日
月
篇4: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发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乙方将依据甲方的需求,并根据甲方业务的`描述情况向甲方提供以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1.硬件系统
乙方所提供/代购的硬件系统设备为原厂商所生产的产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该硬件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见附件 。
2.软件系统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集成系统为_____________(系统名称)。该软件集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该软件集成系统的名称、功能、等级、规格、版本、价格等相关情况见附件___________。
3.信息系统安装或实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信息系统的目标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的整体功能需符合甲方所描述的_______________系统要求,并应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该信息系统的技术方案见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时间: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开工。
2.验收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3.信息系统完成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4.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_____天。
5.信息系统具体工程进度安排见附件___________。
三、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的信息系统的总价为___________ ,其中
设计费用价格为___________;
硬件系统价格为___________;
软件系统价格为___________;
系统集成服务价格为___________;
篇5: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
本《示范文本》供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有关的单位参照使用。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对参考值进行调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二、应当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
三、在订立重大的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应当向法律专家咨询。
四、对合同条款及专业术语理解不一致的,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合同标的
二、合同工期
三、价格与付款方式
四、系统验收
五、保密与非竞争
六、项目培训与服务
七、系统保证和维护
八、违约与赔偿责任
九、不可抗力
十、争议解决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篇6: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类:
(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以及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指数预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条件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重要天气报告、气象情报等公众气象信息;
(三)为社会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
篇7: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为市级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责任区域,负责为区县(自治县、市)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
对大风、暴雨、雷电、冰雹等突发性灾害天气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通报。
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应当准确、及时、主动。
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为无偿服务。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属于内部资料。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在管理和使用决策性气象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众气象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以下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全市范围内的公众气象信息;
(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公众气象信息;
(三)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公众气象信息、国外公众气象信息需要在本市媒体上传播的,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第十条 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的服务,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只能供本系统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在公共媒体上传播。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探讨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结论和意见,可在各级气象台站组织的气象信息预测预报讨论会和其他专业会上发表或者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不得以其他形式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三条 提供和发布气象信息必须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规范用语和规程,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主要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订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设置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损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影响环境质量的气象预报以及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等,应当及时安排增播或者插播。
电视台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后,应在电视屏幕显要位置设置气象预警标识。
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需要更改气象信息的播出时间,应当事先征得提供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同意。
第十六条 气象信息节目由发布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保证气象信息节目制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 电信、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公众气象信息电话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递畅通。
第十八条 非政府指定的传播媒体,以及有关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传播公众气象信息:
(一)有合法的法人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气象信息接收和传播的专用仪器及设备;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九条 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气象信息传播责任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传播气象信息。
第二十条 传播气象预报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预报,并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任何传播媒体、公共场所不得擅自转播、摘播和更改其发布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传播媒体在编发重要天气预报、天气评述或气候评价等气象新闻报道前,应当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意见。
气象主管机构对采访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等重大气象信息的媒体,应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制作广告以及进行各种宣传活动时,不得使用虚假的气象信息、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气象信息用语以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严禁利用气象信息传播谣言、宣传封建迷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发展。
其他传播媒体、公共场所传播气象信息,应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偿使用气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实时气象要素显示器的单位,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要素感应装置的定期技术指标检测。
第二十五条 外国组织在我市的媒体或国外在我市注册的互联网站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应依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或传播公众气象信息;
(二)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擅自摘播、更改气象信息;
(三)在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宣传用语中,使用虚假的气象信息、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气象信息用语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毁损社会公众气象预警标识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损害,致使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能正常传递的,可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向社会传播决策性气象信息的,依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信息的;
(二)玩忽职守,漏发、错发、缓发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气象信息网络
我国的气象通信网我国的气象通信网于五十年代后期起,逐步发展建成国内和国际的有线电传线路。以北京为中心,国际上通奥芬巴赫、莫斯科、乌兰巴托、伯力、平壤、东京等地。国内通沈阳、上海、成都、武汉、长沙、广州、兰州、乌鲁木齐、太原、西安等区域气象通信中心。这些中心又联接负责区域内的省、市气象台,由气象台联接下属的气象台站。区域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基本气象情报的集中和传输,交换国内外各种气象情报,接收、加工和转发负责区的国外气象广播,组织区域内的无线电传、气象广播及有线电传线路网。这样组成的通信网络象人体全身血管一般,外联国际线路,内联全国各地台站,成千上万的气象数据上下交流,日夜不停。
七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北京及区域中心相继组建气象传真广播,各级气象台站由此可获得制作天气预报所需要的工具图表,减少了收报、填绘图、分析等重复性劳动。特别是能直接利用卫星云图、数值预报产品等资料,为提高天气预报时效和准确率,开展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现在全国接收台站已近个。
除无线电传和传真以外,我国还有莫尔斯气象广播,分别设在西安和太原,主要为解决某些气象台还不能改善通信条件的困难而暂时保留的。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引进了通信专用电子计算机,建成了北京通信枢纽中心,实现了通信处理和编辑处理的自动化,提高了通信速率。现在已达到“气象情报共享”的水平,即凡与本系统有全双工电路连接的国内台站或单位,都可以向中心检索所需的实时资料,可向中心自动答应远程终端询问。
篇8: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篇9: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