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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时间:2023-02-21 08:03:2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本文共12篇,欢迎参阅。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篇1:提交答辩状的期限

原则上应该在你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当然,实践中如果在开庭审理中有新的答辩意见也可向法庭提交。如果不提交答辩状则可以口头答辩!

民事答辩状

(一)概述

民事答辩状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或上诉人的上诉予以答复和辩驳的法律文书。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辩状的提交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答辩状应在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或上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虽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辩书对人民法院的审理并无影响,但从答辩人的角度而言,答辩状的制作使用却是行使自身诉讼权利,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的最好途径,因此如需书面答辩,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交给法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写作内容与制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某案进行答辩。

2 .正文

(1 )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原告、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的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这是答辩人在阐述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应写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

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

④提出反诉请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并加盖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

(1)本答辩状副本份数。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其他当事人(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2)其他有关证据及证明材料。

篇2:二审提交答辩状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第一次所经历的是一审判决后,单位不服上诉,提交答辩状至一审法院,一个半月多一审法院移卷至二审法院,然后等开庭等了将近三个月(那一次赶上年底,遭遇年底不立案的潜规则)。

第二次没赶上年底,三个多月二审审结。

现实中,超期审理的现象不是个别的,你耐心等待吧,估计也快了。

什么是“二审判决”及二审期限和程序【2】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 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概括地说,有权

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根据《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 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 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

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由于代表人诉讼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案件的上诉,应根据下述情况予以解决。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员上诉,经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员认可的,应视为代表人诉讼的全体成员行使上诉权,将全体代表人诉讼的成员列为上诉人。

如果未经没有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员认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员,按原审的诉讼地位予以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成员发生效力。

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记的成员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将未提起上诉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员,按原审诉讼地位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对已登记的全体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员发生效力,判决对尚未登记的其他成员,在法律上也有预决效力。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

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程序

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诉状应写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

(2)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的提起,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这样便于当事人提出上诉,又便于原审法院进行审查和掌握情况。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以便被上诉人行使答辩权,并做好在第二审法院进行诉讼的准备。

上诉的受理: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的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

原审法院对上诉的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被上诉人,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在法定期间内,将上诉状、答辩状 ,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 ,一并报送上诉审法院。

上诉的撤回: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

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

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

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第二审程序 -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可见,在我国,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

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二审程序 -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民事案件中各种期限【3】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答辩期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125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6、48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05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76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35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34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47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7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50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59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贿赂、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诉177、184、187条、民诉意见204条)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02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04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03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30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篇3:怎么提交答辩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如果不在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在期间的中间的,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

因此,如果中间有法定节假日,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如果第十五天是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答辩状简介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目的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特点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作用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内容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篇4:提交答辩状

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可是在我国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并且开始影响到诉讼效率和原告的诉讼利益。

结合美英日德四国关于提交答辩状方面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的这种状况是因为缺少完善的审前程序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缘故。

在对我国审前程序重新构造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的提交答辩状行为进行一些限制。

最后笔者详细分析了这些限制,认为这些限制只是提交答辩状在新的诉讼构造中的表现形式而已,提交答辩状依然是一种诉讼权利。

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

面对原告的攻击被告可以提交答辩状为自己进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了解对方的前提下有准备地进行活动,并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受诉人民法院来讲,则有助于了解、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便于正确的指挥庭审活动,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第113条和第二审程序中的第150条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规定,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的规定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提交答辩状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同时学术界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上也模棱两可。

立法上的法律漏洞使得实践中的司法是去了根基,因而在这些问题上的处理上出现了各种偏颇。

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定性分析,以期借此消除诉讼理论在这一问题的混沌状态,完善现行立法和正确地解决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传统的学说认为,“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由被告自己决定。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原告,使原告及时了解被告的主张和理由,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通过提交答辩状与原告进行对抗。

并且,法院在对被告答辩状的审查中也会及时了解案件的争点,从而提高庭审中的诉讼效率。

可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学术理论中,我们却都发现不出学术界、司法界对提交答辩状的重视程度——提交答辩状几乎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

那么,我国为什么长期不重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呢?笔者以为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大致有以下原因:(1) 基于心理和感情上的缘由。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国民的厌诉心理,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尤其是作为被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很丢脸的行为。

因此,原告的起诉行为,通常使被告在感情上认为是受到了伤害,因而拒绝提交答辩状。

另外这种心理,又常常会导致被告不想或是不愿接近法院,从而不提交答辩状。

(2)没有时间准备答辩状。

这大概与我国的传统习惯有关,在进行诉讼时,被告会考虑是否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是考虑如何进行答辩。

这些都会占用被告的'很多时间,没有时间提交答辩状也是理所当然。

(3)被告也许会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而不提交答辩状。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答辩状,被告可以利用这一点与原告进行周旋,使原告不了解自己的详情,从而在法庭上可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达到胜诉的目的。

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辩论权权利性的绝对化认识,是导致在实践中被告不提交答辩权的直接原因。

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实体方面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辩论权在我国理论界的鼎力支持下成为当事人的手中最强有力的武器。

提交答辩状的权利来自于辩论权,既然辩论权被告可以自由行使,那么当然被告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提交答辩状了。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我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才会默认被告绝对化的答辩权,从而也推导出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会影响法院审判的结论。

我国法院审理中存在的职权主义模式是这种情形的最根本原因。

我国法院因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的开示和展示方面处于一种被动和消极的地位。

因此在我国审前程序极其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或者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这种审判模式下,审前程序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官没有必要从审前程序中了解案情,它可以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作中做出公正的裁决。

至于原告是否在审前了解被告的诉讼证据,那根本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原告在这种模式的诉讼中仅只是作为一种起诉者存在的,他(或她)存在的目的只是把案件导入法院。

法官会做好除了起诉之外的任何事情,至于原告是否了解到被告对起诉的反应那到是次要的了。

篇5:提交答辩状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性质 对于任何事物的准确把握在于对于其本质属性的正确认识,这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同样适用。

我国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被告的答辩行为没有确切的认识,以下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进行简单分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性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权利说

理论界传统认为被告提交答辩状是被告行使答辩权一种的形式。

答辩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享有的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是辩论权的延伸,辩论并不仅仅存在于开庭审理过程,审前准备阶段的起诉与答辩以及证据交换等行为亦是辩论权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的起诉状与被告的答辩状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第一次书面辩论。

对被告来讲,答辩权是辩论中最基本的权利,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的提交答辩状的行为的性质理所当然是被告的权利,这也是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150条所确定的,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权利是可以处分的,所以法院不得加以干涉。

(二)义务说

义务说是在纠正传统的权利说的弊端上产生的,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诸多弊端是将被告答辩视为其权利的结果,所以义务说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出发,论证其是被告的一种义务,即证据规定用了“应当”一词,所以应是被告的一种义务。

有学者主张为避免权利说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应采取强制被告答辩的义务说。

即虽然答辩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将提交答辩状定位为被告的一项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而且将提交答辩状定位为被告的义务即如同将被告应诉定位为义务一样,并不意味着被告的答辩权被剥夺。

义务说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权利说的批判,该说认为权利说会造成审理突袭和诉讼迟延,违背程序经济性及程序正义。

义务说提出的理论依据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张被告享有获得起诉状副本权利的同时应履行提交答辩状的义务,这样才能保持双方攻防力量的平衡。

(三)责任说

有学者在义务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说,即认为提交答辩状既是被告的权利又是被告的责任。

虽然主张责任说的学者仅为少数,但似乎有将责任说与义务说等同之嫌,因此本文特将其单独列出以突出其与义务说的区别。

德国有学者认为,被告没有辩论义务,但具有辩论负担或称辩论责任。

当事人进行自己的诉讼,并自己承担疏忽实施诉讼的责任,如果他们想试图避免这种坏处,则他们必须行动。

因此责任说与义务说存在区别,负有答辩责任的被告提出答辩状,是为了保护他自己的利益,避免自己承受不答辩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负有答辩义务的被告提出答辩状,主要出自于外在的强制,而无论如何都不是把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篇6:答辩状期限

【案情】

黄某敏与黄某清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问题不和,黄某敏于4月1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向黄某清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开庭时间定于204月24日。

黄某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给足十五天答辩期。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随时决定开庭审理。

故,无需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答辩期限是被告的重要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已从立法上赋予被告提出答辩的权利,并对答辩权的行使作出了期限保障;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相关期限亦需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故,本案应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将答辩期告知当事人。

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中被告的答辩期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围绕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是否应给予被告十五天答辩期形成了以上两种意见。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在于:

首先,简易程序的性质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作出的系统规定,简易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起诉方式的简易。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而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传唤方式的简易。

普通程序中,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传唤当事人,而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当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3、审判组织的简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而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审理方序的简易。

普通程序需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通知及公告、庭前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辩论后的调解、宣判等各个阶段进行,否则即为程序违法,而简易程序则不受上述阶段的限制。

5、审理期限的简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并可以依法延长、扣除审限;而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且不能延长、扣除审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体系编排及简易程序的特点来看,简易程序属于第一审程序,其比照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对若干程序进行了简化。

从本质上来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基于一般法补充特别法的法理,对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援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的规定,因《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被告的答辩期未作出规定,故,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其次,有关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最高法院公布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因经济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都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为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也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书面答辩期是该司法解释的应有之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立案后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证被告15日的答辩期。”虽然该意见并不具备当然效力,但该意见系地方法院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对于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从该意见看,北京法院并未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均要求充分保证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辩期。

最后,在简易程序中保障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辩期,是落实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时均有所准备(收集了必要的证据、委托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等),如法院受案后不给被告相应的准备时间,就可能造成被告仓促应诉,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即审理,亦不明示同意放弃答辩期的情形下,应当给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

篇7:答辩状期限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

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

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

(民诉245条)

篇8:答辩状期限

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

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意见57条)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125条)

传唤期限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意见155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6、48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05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76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35条,民诉意见170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34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47条)

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7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50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59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腐、贪腐、贪腐、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民诉177、184、187条、民诉意见204条)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02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204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同上,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

(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

(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03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30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

篇9:答辩状期限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起诉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篇10:答辩状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但是建议最好做好准备,在开庭审理时好好答辩,免得影响最后的实体审理结果。

篇11:当庭提交答辩状

当庭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可以当庭提交吗

一般来讲你还是不交答辩状为好。二审法院不开庭但会谈话,相当于简易庭,你当庭宣读答辩意见,给对方很短的考虑时间,可能 效果更好。一方上诉后,一审案卷随上诉状一起移送二审法院,也就是说,一审的案卷会摆在二审法官的面前,你的上述顾虑都是多余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这是民诉法关于提交答辩状时间节点的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原被告双方同等的、充足的法庭辩论准备时间,但司法实践的做法却是:几乎所有的被告代理人均选择当庭提交答辩状,本人也是这样做的,目的不言而喻,以使原告方措手不及。

现实中,法庭及原告方遇到这样的情形,均未置可否,以至于上述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这就是中国当下“重实体轻程序”、“实质重于形式”观念使然。

但本人建议原告方律师可发表如下意见:

审判长,代理人有异议。民诉法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因此,被告当庭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应作为法庭审理本案的依据。

当然,被告可以口头答辩,但口头答辩的'弊端在于:简单点可以,但若形成完整的论断恐书记员记不下来,合议庭在合议时恐不利。

要求

(1)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次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有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应写明其身份事项。

案由部分,写明答辩人因何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提出答辩。行文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是谁,以及对方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表述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答辩理由和答辩请求。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包括事实依据;有关证据;法律依据;

(3)尾部:送达何法院,答辩时间和答辩人姓名、附项等。

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篇12:答辩状要提交吗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

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

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

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

几经协商,不能解决。

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

这是没有根据的。

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

这些均有案可查。

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这更无道理。

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

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

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0平方米,租给她居住。

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

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xxxxx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

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

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xxxx年养父去世为止。

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

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

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

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

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

xxxx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

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xxxx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

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xxxx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

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xxx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

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

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

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

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

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

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证言,证实答辩人被收养的事实。

生父母住本市xxx区xx村xx号。

3. XX街XX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答辩人田X恒 xxxx年5月11日

答辩状什么时候提交

怎么提交答辩状

当庭提交答辩状

答辩状

被告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及建议

合同期限

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辞职报告提交一个月

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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