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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专业变“就业陷阱”

时间:2023-03-06 07:47:1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警惕专业变“就业陷阱”,本文共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警惕专业变“就业陷阱”

篇1:警惕专业变“就业陷阱”

。 看罢报道,相信不少考生和家长的顾虑跟笔者一样:热门专业怎么就成了“就业陷阱”?热门专业成“就业陷阱”问题并不在专业本身,根源可以追溯到考生填报志愿这个环节:人人都说某个专业好,所以考生也就一窝蜂地来报考;学校为了多招生,往往也极力宣传热门专业以吸纳人才,所以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扎堆”现象严重,以致于目前市场看好的热门专业到毕业时往往供大于求,就业竞争非常激烈,热门专业成了“就业陷阱”。 由此可见,热门专业变“就业陷阱”的实质是部分考生和家长盲目追求热门,充分考虑将来社会对热门专业的需求,个人兴趣、能力是否适合在这个专业发展等,只是在填报志愿时人云亦云,非理性追捧所谓的热门专业,为将来的就业制造了障碍,目前,对于什么是热门专业,教育主管部门如何界定等等都缺乏相应的评估评价机制,也导致考生和家长对选择专业的迷惑。如果放任热门专业成“就业陷阱”,将给考生带来重重不利影响:众人扎堆选择热门专业,势必导致录取分数过高,容易使一些还有其他选择的优秀考生名落孙山,过去“高分落榜”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高分的`考生考取现在的热门专业若干年后反而就业困难,对社会而言也是人才浪费。因此笔者认为,热门专业成“就业陷阱”这个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和职能部门的重视:考生和家长要注意根据兴趣、能力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不要盲目听信热门、追捧热门,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教育等职能部门要重视高考权威信息服务缺位现象,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引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高校要真正以未来市场需求为导向来设置专业,不要盲目以现在的热门专业招揽优秀人才,避免造成人才浪费。

篇2:就业陷阱:大学毕业生需警惕

就业陷阱:大学毕业生需警惕

用就业协议取代劳动合同

案例1:早在8月,林萍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林萍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7月,林萍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林萍签订劳动合同,林萍也认为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重要。1月,林萍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为由,遂判决驳回了林萍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类似本案所涉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即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只有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约束。而林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案例2:20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受聘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见习期一年,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见习期满后自行恢复正式录用工资。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之该工作比较适合自己,只好答应。年12月1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菲等,将于201月2日解除合同。赵菲等人并不明白,这实际上是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点评:姑且不论公司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仅就纠纷的发生而言,关键在于赵菲等人未能区分见习期与试用期,以致上当受骗,

见习期是国家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的至少1年的考查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约定的考查期限。其区别在于:一是见习期的期限为1年以上;试用期的期限则视情况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二是见习期是国家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转正之前执行的考核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考核期限。三是见习期只约束劳动者,用人单位认为其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将其辞退。试用期则能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合格,可随时辞退;若劳动者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四是见习期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设立与否及具体的试用时间。

不预先公布“录用条件”

案例3:通过近一个多月的奔波,2009年8月10日,朱婷总算找到自己喜爱而且符合自己大学所学专业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虽然朱婷觉得试用期太长,且期间的月工资竟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难于就业,还是答应了。转眼到了年2月,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将满前,尽管朱婷自我感觉良好,同事也常常给予赞誉,但公司却表示对她的工作、生活表现“不是很满意”,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朱婷走人。朱婷虽一再追问究竟具体因为什么,让公司“不是很满意”,但公司却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实际上,这仅仅是公司利用试用期,让朱婷廉价为其工作了半年。 法官点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而言,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预先公布“录用条件”,以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劳动者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也有权提出疑义。其次,用人单位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预先公布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等。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是否事先向朱婷公布过录用条件,但公司至少不能说明对朱婷为什么“不是很满意”,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拿霸王条款限制“跳槽”

案例4:2009年9月1日,大学毕业的康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表示将由康玲从事某一专业技术性工作,出于稳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康玲鉴于工作难找,担心被别人抢去该职位,没有多想便答应了。2010年1月,已在深圳就业的大学同学,邀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业,而康玲通过了解、考察,也对该企业的前景及自己在该企业的用武之地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但公司要其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予转档。康玲经苦苦哀求,东拼西凑给公司6万元后,公司才算放了她一马。

篇3:警惕电子商务陷阱

警惕电子商务陷阱

眼下的互联网界,都公认电子商务是最为重要的赢利方向之一。于是这一块也就热闹得很。实华开(sparkice)的曾强出了一本不薄的关于电子商务的书,阿里巴巴(alibaba)的马云,几乎谁都知道有极强的煽动力,演说每每能赢得广泛掌声。8848的王峻涛在一篇采访录提到,自己是业界翘楚。易趣的邵文波到哪都宣讲c to c妙不可言,但是相信的人好像不是太多。美商网(meetchina)的童家威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在本报发表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独到理解了。我们希望能听到各大电子商务网站的掌门人关于这一话题的不同声音。

网上要与网下整合

记者:我记得最早的时候美商网曾经提出网下撮合,网上与网下整合的概念,在当时的互联网界有点特立独行的味道;而且你养了一支庞大的业务员队伍,这部分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客户做成订单。现在你又推出了“贸易先锋”这个电子商务工具,把网上交易工具卖给用户,由用户自己在网上做成出口业务。按照电子商务的定义来讲,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对于美商网这样一个电子商务企业来说,是否意味着你的业务方向有所转型?两种不同的做法之间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童家威:从大的走势上讲,BtoB属于互联网领域内的朝阳产业已经无可非议了,由于它节省了企业间贸易往来的许多中间费用,又拥有高贸易额的先天优势,因此在未来三五年内将有一个大的飞跃。当然这个行业也有它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各方面已经非常成熟的ICP来讲起步较晚,因此至今没有一个成型的模式可以参照。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尽如人意。

而且我注意到一种超常发育的现象: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吸取美国互联网先进经验的时候,过早的将BtoB与ICP一起引入了进来,揠苗助长的将美国企业之间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易模式照搬到国内,因此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两万多家电子商务企业。这些企业存在一个普遍的误区:以为电子商务仅是一个工具,只要模式一定,网站一建就可以做生意。其实电子商务就像电话机一样,不是拿起来就能说话的,后面还有很多电话线的铺设、程控交换机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这些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在发达国家已经不存在问题,银行、配送、运输都是对接的,而恰恰这一点是中国的弱项,基础设施不够完备。因此,在中国完全照搬美国的BtoB模式是没有生命力的,注定是个早产儿,必死无疑。因此现在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只好转向,我就听说有很多的电子商务企业转向做ASP,这是不恰当的历史时机内过早的引进造成的。

当然也不否认有一些行业应用BtoB 是可以成功的,比如说外贸出口。发达国家BtoB基本上是服务于国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贸易,这是因为它的企业上网数已经达到50%以上。电子商务应用于外贸出口最起码在买家部分可以都搬到网上,而且外贸出口的交易模式中相当一部分可以搬到网上实现,省却中间商的盘剥。但即使是这部分也不能全盘照搬美国模式,全部上网。在这一点上,我们公司内部也有争议。投资方、董事会一些人都认为美商网做跨国贸易是不需要这么多人的,都在幻想贸易是可以全部在网上实现的。这是美国人按照美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假定中国企业都上网,中国的基础设施系统完备,不需要这么多人做离线撮合而产生的错觉。因此,从一开始我们就坚持下面几个方面:第一、美商网只做出口贸易这一项;第二、将可能的部分搬到互联网上来,这部分只占不足50%,仅仅解决信息流、档案管理等问题。其余大部分还是通过离线来做,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因此我们当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把这40%的在线和60%的离线整合好,与战略合作伙伴捆绑好,进而推动中国的中小企业的产品出口。从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已经与之签订数亿美金在中国采购订单的美国史丹利公司那里得到的信息显示:由于美商网的离线和在线整合帮助它节省了大约22%运营成本。

记者:所以,有人认为你当时的经营模式,美商网更像一个网上贸易公司,而不是一个电子商务公司。

童家威: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这么说。在中国基础设施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我既不可能坐等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步步到位,又不可能像五八年大炼钢铁一样没有条件也要上。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出口贸易的所有环节都搬到网上来实现,以显示我们是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当时的市场情况可能对于美商网的贸易模式来讲是一个挑战:当互联网只能提供一个信息平台,而其他像质量认证、信用认证等还需要网下来做的时候,电子商务企业还做不做?回答当然是肯定的。能帮海外买家省钱、帮中国卖家多挣钱我就有赚钱的空间。因此,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中,当环境不是很理想、基础设施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电子商务一样可以做,但一定要有针对性、而且对于模式要有选择性。

因此,我认为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至今真正的进入第二阶段,也就是美商网最先走出的那一步:网上和网下如何结合的问题。中国的电子商务下一步的商业模式应是网上和网下的整合:电子商务一定要网上网下结合,能取得成功的也将是那些整合能力最强的企业。网下与所有合作伙伴整合,网上与相关联的网站信息整合,然后是网上与网下之间公司内部的整合,互联网的技术人员与贸易人员之间的人才整合。因此我觉得两年甚至三年的时间内都将是个整合的过程,是个网上与网下交互的过程,最少要在三年之后才可能都搬到网上来。

互联网界适者生存

记者:在互联网的霜冻期来临之际,你却推出所谓电子商务工具来,你认为你的市场行为会获得成功吗?或者你的风险资金储备使你胆子大了?

童家威:当市场上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跃出水面的时候,势必会出现一种适者生存的现象。因为这种模式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有限和时间的短暂,从而导致了这种模式本身的.不完备性及非常脆弱。而且由于任何一种模式都需要不断的与市场磨合,因而注定了模式要逐步的丰满起来肯定会倒下许多水土不服的先烈。而一个新模式的出现又会引得很多对于新生事物有好奇心的人追捧,这时候,市场上那些否认新模式的和全盘照收新模式对旧模式一点都不留存的可能都会被淘汰。市场机会只有这么多,而且当一种新的模式没有被社会整个认可的前提下,当市场发展不像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机会可能只是模式成熟时的几分之一甚至是十几分之一,可以在这个市场上生存下来的企业就变得很少,惟有那些模式是新型的又掺杂了一些旧模式痕迹的企业会存活下来。因此现在的电子商务企业模式既要适合未来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又要适合现在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这样你才有生存的空间和可能。

我一直希望有记者能问这样一个问题:全盘电子商务化是否可行?或者说电子商务是否能完全替代我们现实中复杂的商务流程?我一直在等人问类似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讨论的任何问题都是在一个假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可以替代我们的日常商务生活。这一点我们董事会也一直是意见不统一。而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电子商务企业也不是100%的电子商务化。如果上述的前提不成立的话,还要不要做电子商务?不做电子商务又没有了优势,这时候就需要整合。

我们可以看到那些电子商务的先烈基本上都是潜意识里认定电子商务可以替代我们日常商务活动的,因此急急忙忙建个网站,想要赚钱了。这显然是对于电子商务,对于当前情况下整个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客户的接受力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此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我们是否能将一切都搬到网上来,这一点上可能就会产生争议了。一部分人认为不可能,那么能往网上搬多少的就搬多少。

记者:那么美商网这次推出的“贸易先锋”是将中间环节往网上搬的结果吗?

童家威:经过一段时间在线与离线整合,美商网也借此期间得到了长足的进步,逐步将在线部分增加到80%,是开始时的一倍。出口贸易中的各个环节除了支付这一项在明年二月份推出之外,其余基本上都可以实现在网上的交易了。这80%的部分打包之后就是今天美商网推出的“贸易先锋”第一个版本,外贸人员除了支付其他都可以搬到网上来实施。我们争取在半年时间内将外贸出口的所有步骤都搬到网上来实现。

记者:在线率从40%到80%最终到100%,电子商务也得到最终实现。这期间美商网在做什么?你刚才提到你有大量的业务人员在网下进行撮合,完成贸易中的离线部分,既为买家卖家带来了实际利润,又为美商网的发展提供了一部分资金。那么我想知道,从在线率40%到80%,这之间美商网做了哪些工作?

童家威:首先我还是要说服国外买家和中国的卖家使用我们这个60%还是在网下交易的电子商务“杂交品种”,因为即便这个品种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能替中国企业赚钱,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美商网一直在推进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进程,其中主要的挑战是与战略伙伴的对接,为此美商网几乎投入了一半的资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中与每一个战略伙伴之间对接的技术接口。对于电子商务我有一个观点:并不是有一个现成的成型产品不被人注意、使用,而是根本没有一个现成的模式可以拷贝,不仅中国没有,美国也没有,不像做ICP有一个雅虎可以效仿。

美商网一开始有些近似于计算机刚刚发明的时候,跟一间房子那么大,要由专业的工程师进行管理,语言都用什么汇编,而且是在纸带上打孔,普及自然有很大的难度;“贸易先锋”则有点像前两年的286,操作上用初级dos可以简单应用了,开始可以向大众普及了。与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发展

记者:你讲美商网几乎投入了一半的资金用于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对接,你的投资方怎么可能容许你这种做法?

童家威:这就是美商网的投资者结构的特点了,或者说是美商网投资结构的优势。做互联网无一例外都要用到投资,但投资者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美商网的投资方中风险基金几乎没有,大多是策略投资者。而且,策略投资者的面也比较广,我们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吸收投资的。最开始企业要发展,我们着重寻找能与美商网业务形成互补的投资者;第二是美商网已经在业界站住脚,需要进一步扩张时,即是能将我们的业务带到其他国家去的区域性、扩张性的投资者投资;再就是一些大客户即买家也介入投资,像上面提到的史丹利。

策略投资者与风险基金的一个很大不同在于“套现”渠道不同,风险基金是靠“买低卖高”;而策略投资商则不同,它投资的目的不是从资本市场“套现”,而是帮助你发展业务,使你的业务和他形成商业联盟,这样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超过它的投资额。比如我们跟摩托罗拉的合作,摩托罗拉是美商网的投资商之一,美商网将电子商务求购信息发在摩托罗拉寻呼机手机上,通过无线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从而带动了摩托罗拉无线设备的销售,独树一帜的模式带来的回报可能远远不止这几百万美元。像与史丹利的合作,它在美商网投资500万美元,但从根本上改变了150年一直沿用下来的采购模式,降低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可能一单下来回报就已经远远超过500万美元。

比如美商网商业模式中最有特色的离线部分可能是最让风险投资商不看好的,我们离线的那部分模式与互联网距离较大,殊不知恰恰是离线这部分使美商网电子商务模式完整起来。买家、卖家通过鼠标做生意,离线正是不可缺少的“水泥”,因此网上与网下结合才可能带来实际经济效益。

记者:美商网在选择投资商的时候,主要参照那些标准?

童家威:首先,美商网对策略投资者的要求是双方在服务上的互补性,如第一期合作伙伴花旗银行和First Data Group(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摩托罗拉的合作都是为了完成服务功能的整合带来的互补性,摩托罗拉是把电子邮件或网上信息的方式转化成无线通讯的方式,与花旗银行合作主要解决了网上信用证系统的建立;而跟First Data Group (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则可望解决网上其他支付平台的问题(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First Union是专做跨国间以转账支票进行支付的公司,美国第一数据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占52%的市场份额)进行网上支付数据传输的公司,一半的银行都用它的数据传输平台。它下一步的开发方向是通过网上信用证、非信用证之外如T/T这种支付体系、支票转账支付体系进行交易)。

由于美商网在选择投资商的时候同时考虑到未来与之合作的大背景,因此双方在进行技术对接的时候基本上是出于共同的利益。而且这些投资商同时又是美商网做出口贸易必须合作的伙伴,本身在世界上都是名声显赫的行业翘楚,电子商务化是他们未来的必经之路。与美商网这样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可以加快他们的电子商务化的进程,同时也是最有使用价值的。与美商网的合作也正是他们的初衷,设想一下,美商网将买卖双方吸引到网上来,花旗银行为网络公司投资开发专门适用网上支付的应用平台,这一套解决方案带来的功效绝不仅仅是花旗银行投资的几百万美元所能覆盖的。

篇4:警惕“用工陷阱”

警惕“用工陷阱”

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现在要进入签订劳动合同的高峰期了,据了解,每年都会有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权益受损的事情发生,如何应对“用工陷阱”?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人事局等有关人士。

协议等于合同?

高校毕业生小郑,在毕业前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正式入职该单位工作,单位却以试用为借口迟迟不与小郑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毕业前与小郑签订了就业协议。“虽然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何伍爱解释,“就业协议是毕业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并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确定关系之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据介绍,按规定员工有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年休假等福利待遇,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降低报酬,延迟试用期,拖延甚至逃避订立劳动合同,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若是实在签不了合同可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但需保留工作证、打卡记录等相关证据,

不准结婚生子?

女生小陈大学毕业后到了一家非国有企业工作,企业在劳动合同写明:工作期间不允许结婚和生育子女。

“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李艳玲说,有的用人单位在大学生入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对自己有利,使用自制的不规范的劳动文本,除以上对女性的限制,有的合同还有不享受年休假、工资包含社会保险等条款。

广州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处长宋志强表示,现在人才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但学生不要因为就业形势严峻就忽视甚至放弃自己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条款是否合法。

试用后签合同?

大学毕业的小金与一家企业相互“有意”,但那家企业对他提出了在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试用1年,小金觉得有些过分却又觉得工作机会难得,十分犹豫。

“不能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何伍爱介绍,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符,比如1年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最长只能是1个月。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虽有解除试用工的权利,但双方也要协定试用期间的员工的福利待遇,“试用期长达一年是不合法的”。

据介绍,大学生还可以通过政法部门网站了解相关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广州市人事局设立了热线电话:83992222,有需要的人士可以进行咨询和投诉。

篇5:警惕收费陷阱

警惕收费陷阱

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

招聘是虚揽财是实

郑先生是某网络学院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的通知,岗位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参加面试时,该公司自称是某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并告知郑先生,由于上岗的员工都需要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术,所以,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郑先生由于对该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对此没有产生任何的怀疑,

但当培训结束后,郑先生却被该公司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当郑先生就此事咨询该公司的.母公司时,才知这家网络技术公司与他们根本一点关系也没有,方知自己受骗。

[专家提醒]

应聘时不缴费或抵押证件

不要在应聘的过程中向招聘单位缴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抵押证件。劳动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由此看来,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若求职者已缴纳了此笔费用,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面试:警惕激将法语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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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毕业生求职者遭遇就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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