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新版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起施行,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施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施行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25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执法检查纳入重点监督项目。
据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徐季平介绍,本次执法检查重点含五个方面内容:执法准备是否充分,包括《条例》宣传普法情况、执法人员培训情况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是否建立,包括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部门衔接及形成合力情况等;法规宣传普法是否全面准确,包括执法人员、驾驶员、普通市民等不同群体对法规的掌握情况等;严格规范执法与便民服务是否平衡兼顾,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情况,解决停车需求突出矛盾工作推进情况,交通管理辅助人员配合执法情况,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情况等;交通组织是否优化完善,包括公交优先战略推进情况,交通标志标线的施划、调整、优化情况,慢行交通网络建设情况等。
执法检查将通过市民巡访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呼声,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4-6月,聚焦普法宣传;第二阶段为7-9月,聚焦依法执法。9月,执法检查报告将起草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介绍,今年以来(截至3月20日),本市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73万余起,同比增加98.5%;全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9起、死亡127人、受伤38人,同比分别下降26.29%、21.12%、17.39%。围绕《条例》新增客货分道措施,增设客车道禁止货运车通行的禁令标志480块、增补地面文字23处。
接下来,本市将进一步提升一线民警现场执法管理水平,把非现场执法作为民警现场执法的配套手段,互为补充,相互促进。抓紧梳理完善《条例》配套文件规定,围绕执法难点问题制发执法指引,并落实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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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25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执法检查纳入度重点监督项目。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执法检查启动会,对执法检查进行动员部署,听取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并邀请市人大代表互动交流。
温馨条款落地需更多参与
“我比较关注温馨条款的落实。”市人大代表、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许丽萍提到,她特别研究了第四十三条。按照条例,外环线以内,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如果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显然这是一个人性化条款。但具体涉及到如何判断路段是否有条件、究竟该怎么划线等实际操作,还需要城市管理者像绣花一样精细化管理。”许丽萍希望,执法检查中能够彰显温馨条款的落地,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来自共和新路街道洛善居民区的黄蓓代表对此也很有感触,她说,住宅小区对停车位的需求很大,“小区周边的马路能否开放,我们感觉一般是交警说了算,希望能够开放对话空间,在这个决策中让我们群众多参与。”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正东也表示,法规鼓励居民区、企业、医院开放停车位,但由谁来申请、谁来设置,是居民还是交通部门?如果是小区,是物业出面还是业委会出面?这些细节都要考虑好。
启动会上,市公安局表示,已会同交通委等部门研究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就单行道和道路停车位设置听取公众意见。
体涉及到如何判断路段是否有条件、究竟该怎么划线等实际操作,还需要城市管理者像绣花一样精细化管理。”许丽萍希望,执法检查中能够彰显温馨条款的落地,发挥社会协同作用。
来自共和新路街道洛善居民区的黄蓓代表对此也很有感触,她说,住宅小区对停车位的`需求很大,“小区周边的马路能否开放,我们感觉一般是交警说了算,希望能够开放对话空间,在这个决策中让我们群众多参与。”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正东也表示,法规鼓励居民区、企业、医院开放停车位,但由谁来申请、谁来设置,是居民还是交通部门?如果是小区,是物业出面还是业委会出面?这些细节都要考虑好。
启动会上,市公安局表示,已会同交通委等部门研究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就单行道和道路停车位设置听取公众意见。
执法应避免“守株待兔”
“新交规的实施让很多司机感到紧张,因为要求更高了。”刘正东说,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心是好的,也是必要的,这有助于法律的实施。但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严格执法,更在于文明执法。
“‘史上最严’是否意味着更多的罚单?”刘正东建议,要考虑预防性执法,比如科学合理设置信号灯,以便让司机少违法。另外,要避免“守株待兔”式的执法,不要让司机感到心不服口不服。他注意到,条例第六十五条强调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只有文明执法,才可以做到法、情、理的统一,让司机对处罚更容易接受,普法效果才会更好。”
市人大代表、上海正章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贻明说,得知3月25日法规正式实施,很多司机开始紧急处理罚单,“我觉得交通执法要使用大数据分析,定期将执法数据向市民公布,看看这条马路的执法数据怎么样,违法者是否减少了,我们的道路管理是否有成效。”
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将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抓紧梳理完善条例配套文件规定,围绕执法难点问题制定发布执法指引,并落实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提高一线民警依法严管的能力和水平。
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薛潮出席会议。
篇2:《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实施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203月25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负责人分别解读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了介绍。
“《条例》的修订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点,重点解决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动中暴露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管理举措,强化源头治理,为上海道路交通常态长效管理提供新的、更为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做好“三个平衡”,即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的平衡、依法管理与便民服务的平衡、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平衡。
吴偕林介绍,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更加注重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落实,倡导绿色交通理念,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上海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在优化公交线网的调整上,将结合公交专用道的建设,优化线网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在改善公共交通服务、丰富公交层次上,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在强化轨交骨干作用、完善大容量网络上,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建设全面启动基础上,力争实现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冯健理介绍,上海全市公交专用道长度目前已达325公里,“十三五”期间还将新增200公里公交专用道,“下一步,交通部门还将对既有300公里公交专用道及时开展评估并提出改善措施。”在市民关心的解决停车矛盾上,他介绍说,“十三五”期间,上海将以“适度供给、调控需求、动态平衡、集约共享”为基本原则,采取差别化的停车供给及需求管理政策。同时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条例》将为推动交通大整治持续深入常态长效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执法保障,“目前市公安局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条例》的贯彻实施意见。针对《条例》修订后新创设的部分规定,市公安局将研究制定具体执法意见,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要求。”
俞烈表示,为确保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市公安局将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同时,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在细化完善配套措施上,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强化非现场执法手段的应用。
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拓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上,上海公安机关将构建多方位、全领域、跨平台的网上便民服务体系,深化推广应用“快处易赔APP”,推出周六开放驾驶员考试的便民惠民措施,推进完善保险行业提前进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事故处理“窗口”落地实施,做好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组织工作,让路于民、还路于民。
相关解读
昨天上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和市公安局负责人解读了刚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就如何依法督促、贯彻落实《条例》实施,以及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提升便民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分别作介绍。
条例将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偕林表示,《条例》的实施需要立足本市超大型城市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更新理念,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法治办将与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4项配套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在清理基础上,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推动条例确立的新制度、新措施落地落实;顺应条例对法律责任的从严设定,调整和完善相关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密切关注条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在落实中不断完善。
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启动
公交优先是上海这样的超大型城市交通发展的必由之路,此次《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市交通委副主任冯健理表示,本市将对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综合施策,不断提升综合交通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优化公交线网调整,加强公交线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继续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网的布设工作。
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将以提升运营效率和乘客感受为重点,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市民满意度,全力做好延安路中运量通车工作。
强化轨交骨干作用,目前新一轮216公里轨交建设已全面启动,力争实现2017年增能5%的目标,并进一步扩大周末延时的线路范围。
保障公交专用道路权优先,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
缓解城市停车矛盾,规范停车行为。
见违必纠 纠违必处 处罚必严
此次《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副局长俞烈表示,目前已经启动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水平。立即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人人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严格执法、带头守法。
全面加强严格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落实“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的执法要求。
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客货分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工作。落实1.8万套“电子警察”配备工作。
完善拓展便民利民服务。构建多方位、全领域、跨平台的网上便民服务体系,深化推广应用“快处易赔APP”,推出周六开放驾驶员考试的便民惠民措施,推进完善保险行业提前进驻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市事故处理“窗口”落地实施等。
篇3: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 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行人横过车行道,应当走人行横道,并遵守交通信号;设有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得跨越。
第九条 在车行道上推行摩托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右侧边缘顺向推行,设有交通指示标志的,按照交通指示标志所示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十条 行人禁止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不得进入的道路。
行人不得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第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不得向车外抛撒杂物;
(三)不得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员的操作;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车辆左侧车门上、下车;
(五)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
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和发放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严格控制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停止核发燃油助动自行车市区号牌。
第十四条 符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 申领本市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的,国产车辆应当是列入国家和本市公布的国产车辆产品目录的车辆,进口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倡导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验。
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验,未经专项检验或者专项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变更车身装置、颜色或者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
(二)车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三)因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的。
第十八条 需要改装机动车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本市研制的新车种、新车型的安全技术论证和性能鉴定。
第十九条 准许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位置设置。
第二十条 机动车需要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变更、停驶或者复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应当对车种构成、车辆性能、车用燃料采取优化措施。
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耗、排污符合报废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报废的机动车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回收和解体处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车辆;
(三)擅自更换车辆发动机、车架或者底盘总成;
(四)擅自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标志。
第四章 车辆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助动自行车的人员,应当持有上海市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或者上海市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以下统称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 申领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居住证明;
(二)符合国家规定许可学习驾驶的年龄;
(三)驾驶适应性检测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法规知识考核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动车驾驶申请表等有关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道路和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申领机动车教练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驾驶工作五年以上;
(二)三年内未发生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符合前款规定,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教练员证。
未取得机动车教练员证的,不得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考试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实习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实习期内,驾驶的车辆应当悬挂实习车示意牌。
第二十九条 申领操作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
符合前款规定,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操作证。
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肢体残缺影响驾驶的人员不得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违章情节轻重每次记一至二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累计记分满十分的,应当接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满二十分的,注销其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当增强交通法制观念,接受以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
各级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教育计划,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
(一)发生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或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二)需从事公共客运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期接受驾驶适应性检测:
(一)从事危险品运输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需要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员适应性检测部分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公共客运、危险品运输的机动车驾驶;综合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进行审验。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领或者买卖机动车通行凭证;
(二)伪造、涂改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的操作证或者冒用他人操作证;
(三)驾驶证、操作证被依法吊扣、注销后继续驾驶车辆;
(四)驾驶证、操作证被暂扣后,超出暂扣凭证有效期限继续驾驶车辆;
(五)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七)残疾人专用车搭乘人员。
第五章 车辆通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遇有障碍物必须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需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设置或者调整车辆临时停放点。车辆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不得阻塞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闭主干道路、组织区域性单向交通网络、步行街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时,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实施十日前公告。但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一)畜力车、独轮车、黄包车;
(二)履带式机动车;
(三)后三轮摩托车;
(四)拖带全挂车的机动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郊县号牌的燃油助动自行车禁止在市中心区域内行驶。
拖拉机不得在市中心区域内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交先行、方便市民和有序安全的原则核定行驶路线及站点,并应当自收到行驶路线及站点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长途客运班车、通勤车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依次行驶;需要停车等候通行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道路禁止停车线内。
第四十条 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但遇非机动车道上有机动车临时停车、障碍物或者路面损坏等必须借道行驶的除外。
在划有分道线、停止线的交叉路口,禁止非机动车越线停车。
禁止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者任意停放。
第四十一条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并禁止下列车辆通行:
(一)非机动车;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
(五)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六)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七)绞接式客车、带挂车的汽车和载重量在八吨以上的货运车辆;
(八)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辆;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四十二条 高架道路车道分为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在道路畅通状况下,车辆应当按车道所示速度标记行驶。
第四十三条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
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变换车道的,不得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四条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完好,不得发生因缺电、缺水、缺油造成的抛锚,不得任意停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应当将车辆移至路面右侧,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道路和停车
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应道路交通的发展需求,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的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设计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和管理的需要,其中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设施、路口渠化的设计等,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道路建设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四十七条 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百二十厘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百五十厘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二十厘米。
第四十八条 禁止下列占用道路危害交通安全或者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二)设点擦洗或者维修机动车辆;
(三)擅自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标志、标牌。
第四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和方便识别的要求,依法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对损坏、残缺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交通集散地和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楼,也应当按照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建设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按照规定配足停车车位的,应当经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其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停车场(库)建设竣工后,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同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向社会车辆开放。
第五十二条 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和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占用的车位数补建或者缴纳占用车位数的建设差额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停车场(库)建设差额费由市建设管理部门收取,专项用于社会停车场(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一)违章停放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影响道路畅通的。
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
(二)指导、监督各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交通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四)开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目标和防范措施;
(二)组织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三)组织开展车辆安全检查,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以交通安全知识为内容,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及时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应当贯彻以责论处、按责赔偿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前,应当对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组织评估。物损评估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部门或者专业人员进行。
对物损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重新评估意见。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导致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修理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受损车辆、物品、设施的修理单位。
第六十一条 无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交通肇事嫌疑人,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肇事车辆及其他有关物品直至结案。
第六十二条 因道路、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道路附属设施缺损,养护维修单位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检修后检查井、箱盖未及时恢复原状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养护维修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市设立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用于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生活困难需要援助的人员。交通事故伤亡援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人、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予以教育,对情节轻微又愿意接受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教育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不能提供来源合法凭证的车辆,可以暂扣或者没收;能提供车辆合法凭证,但未取得号牌、行车执照的,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可以暂扣或者予以折价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三十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其中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并处暂扣车辆至暂扣原因消失,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并处没收非法财物;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每辆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或者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证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六)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其中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并处没收非法证件;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或者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一个月内仍不接受处理或者教育的,注销其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罚程序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是指有路名牌的街道、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车行立交桥、与道路相连接的桥梁以及过街天桥、过桥地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通勤车,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专供职工上、下班使用的机动车辆;
(四)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五)公共建筑,是指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等对社会开放的建筑。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篇4:《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通过
《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通过
备受瞩目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昨天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3月25日起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自3月25日起施行。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所作的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这部法规。据悉,原《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于7月10日审议通过,其后三次修改。此次全面修订,上海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修订后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的原《条例》相比,85%以上的条款是新修订的,其中条例第三条提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便民服务与自觉守法相结合、从严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特点。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江小青所作的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所作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表决通过了相关决定;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叶青所作的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听取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关于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的报告,并对报告进行了审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所作的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和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大会有关事项的草案;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决定提请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任命阎锐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吴薇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吴祖强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周景泰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魏蕊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周宏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余立云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高德毅、毛放、黄有方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委员;任命苏明、周越强、杨俊一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任命朱俊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命龚祖英、孙福庆为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 决定任命孙继伟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免去庄少勤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职务。会议还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
会议指出,本次常委会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审议的法规草案,集中体现了常委会立法前瞻调研的成果;听取的本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和法院执行工作及其改革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要求;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审议的食品安全条例,是市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要法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解读,保障条例顺利付诸实施。
会议要求,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在即,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委员会成员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联系、重视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审议和修改、精心组织好专题审议、做好选举等各方面工作的准备,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薛潮分别主持上下午的全体会议,副主任姜斯宪、郑惠强、吴汉民、洪浩等出席。副市长时光辉、白少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等列席会议。15位公民旁听了上午的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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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昨天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3月25日起实施。
历经修改三次审议
与年的原《条例》相比,此次85%以上的条款是新创设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此次修订创新了立法机制,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并由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小组。针对重点条款,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据悉,此次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广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本市三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241件,对《条例》提出了132条修改意见;积极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分别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对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实地调研。
上路先看“负面清单”
开车上路,哪些行为不合法?《条例》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驾车上路后的`禁止性行为: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等行为,都被列为禁止范围。
另外还规定,不能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不能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根据《条例》,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罚单”须15日内处理
工作太忙没空,可否把平时收到的罚单积累在一起,等验车前一次性处理?《条例》明确,市民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近期本市已经推出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上海交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手机便捷地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
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
《条例》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如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篇5:《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3月起施行
(第38号)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10月26日通过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12月7日
附:
篇6:《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20xx年7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至此,我省无线电管理终于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九月起施行《湖南省无线管理条例》
于20xx年9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安全保障、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8章,共39条。
与之前的政府规章《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条例》有许多创新之处。
体现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
第九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改变了以往单一行政指配的频率分配模式,为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频率分配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线电台(站)址布局专项规划,则为通信运营商解决了城市通信基站选址难题。
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需要特殊保护的交通指挥调度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无线电设备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规定,则适应了民航干扰日益增多,民航部门迫切要求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需求。
对无线电新应用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的有关规定,将有效遏制目前随意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而大量干扰正常通信现象。
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禁止设置、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和卫星电视干扰设备的规定,将有力震慑非法使用伪基站、卫星电视干扰设备行为。三是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可以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而《办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只有5000元,这样提高违法成本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篇7:《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7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至此,我省无线电管理终于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九月起施行《湖南省无线管理条例》
于209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安全保障、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8章,共39条。
与之前的政府规章《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条例》有许多创新之处。
体现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
第九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改变了以往单一行政指配的频率分配模式,为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频率分配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线电台(站)址布局专项规划,则为通信运营商解决了城市通信基站选址难题。
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需要特殊保护的'交通指挥调度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无线电设备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规定,则适应了民航干扰日益增多,民航部门迫切要求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需求。
对无线电新应用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的有关规定,将有效遏制目前随意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而大量干扰正常通信现象。
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禁止设置、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和卫星电视干扰设备的规定,将有力震慑非法使用伪基站、卫星电视干扰设备行为。三是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可以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而《办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只有5000元,这样提高违法成本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篇8:《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9日上午,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该条例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本市医疗服务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同时,医患纠纷事件也呈上升趋势,聚众滋事、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院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市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填补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共设定29条,对医院安全的界定,医院安全管理职责,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禁止行为,建立警医联动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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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量的大幅增长,医疗服务保障水平与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出现了一些差距,医患纠纷时有发生。为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者的立法目的都是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是相辅相成、相互衔接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相较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而言,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更加侧重明确三方面主要责任。
为何要推出新政?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 目前尚存四大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针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都集中在各部委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规范的层级和效力较低,不利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有效实施,急需通过地方立法填补这项空白。
二是,各级医院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已构建和完善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积累了许多经验,特别是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已经设立了警务室,在发生影响医院安全秩序的情况时,公安部门如何更好地与医院配合,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三是,号贩子长期存在,抢占大量就诊号源,患者看不上病、就诊等候时间过长、情绪激动、投诉渠道不畅通都会导致医患矛盾,为有效避免矛盾可能会带来的医院安全秩序风险,需要地方立法对医院的挂号制度、就诊等候疏导制度、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进行规范。
四是,个别患者及其家属和其他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不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妨碍医院医疗秩序,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公安机关应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设置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在发生聚众滋事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等。
●民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医院方面主要责任
●医院应当依法保障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与公安机关建立警医联动机制。
●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
●通过各种预约方式完善实名挂号管理制度,当候诊患者过多、等候时间过长时,医院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导。
医院滋事 设定七个禁区
●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
●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
●未经医院允许占用病床、病房。
●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将遗体移放至太平间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遗体的场所,或者违规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院的其他区域停放遗体。
●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
●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服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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