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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04 08:01:5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本文共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篇1: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有效期限为4年。经营有效期限届满,若要继续经营的,需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天,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经营,或者开业后连续180日停止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向社会公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交回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证件失效。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mm,且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增网约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400mm,续航里程不低于150km;

(三)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日期未超过3年;

(四)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运营安全有关标准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按规定投保相关营运保险;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需在本市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三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申请人持登记或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对注销车辆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终止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证,年龄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或委托平台公司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条件核查后,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向其登记注册的驾驶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保证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台登记、运营、交易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运营服务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经约车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四)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主动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

(六)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本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三)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监护;

(五)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工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对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六条许可条件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清理。

南昌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实施

6月1日,《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我市开始受理网约车平台递交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书面材料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的相关资料。

为给网约车办事者提供高效优质的行政许可服务,市交通运输局提前与市公安、财政、物价等多部门联系,做好各个工作环节的对接配合,同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项审批流程,在审批窗口增派了工作人员。为帮助办事者了解网约车管理细则内容,该局还在审批窗口专门设立了服务咨询台,发放办事指南,耐心解答疑问。

据统计,《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实施首日,市交通运输局共受理网约车平台申请2件,网约车驾驶员申请111人。

篇2: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篇3: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网上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宣传、公安、维稳、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法制、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在中山市辖区内成立服务机构且符合以下设施条件: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培训教室,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培训教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培训教室的,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中山市营业执照及其隶属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总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山办公场所场地图纸、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公司部门、人员管理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说明;

(五)提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对线上服务能力有效的认定结果证明材料;

(六)《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为6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满后,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给予续期,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经营期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服务能力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同意给予续期。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接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山市机动车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入标准,准入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每三年公布一次;

5月4日起,车辆准入标准为:《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2年内的车辆,非纯电动小汽车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应达到1750毫升及以上(或涡轮增压发动机排量应达到1350毫升及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达到108千瓦及以上);《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2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3万元,2年以上8年以下车辆经过有资质的车辆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3万;纯电动车无价格、排量限制,但车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

(三)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国标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外观、颜色不可与中山市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国标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须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递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车辆价格鉴定评估证明);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第(二)项要求的车辆,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加注“拟同意申请”意见并签章,车辆所有者持该表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变更手续及安装相应监控设备。

(三)申请人持公安交警部门加具意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已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车辆行驶证、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证明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证明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明确经营区域为中山市辖区内,经营期限最高为8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培训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申请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山市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针对非本地户籍);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标准,保证线上线下提供的车辆一致性,并接入平台,以及将车辆相关信息实时同步接入服务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营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持《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相关培训教育应建立培训大纲及档案(签名表、相片、培训内容等),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在中山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中山辖区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对网约车在税收上负有监督或代扣代缴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规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客户端应用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中山市从事合法网约车服务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驾驶的车辆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驾驶员、车辆须接入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且已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每次营运行为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线上预约、派单(或抢单)、接单,形成完整的订单流程记录以备核查,不可巡游揽客或线下接受预约载客。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中山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市委宣传部及人民银行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支付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市委宣传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中山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委宣传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经营行为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汽车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5月4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6个月。在此期间,各网约车平台对存量的专车、快车须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同步申请办理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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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约车准入价格要求降低5万元

此次颁布的《实施细则》与去年10月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车辆排量、驾驶员的户籍身份作出有明确规定,而对车辆准入价格要求从原先最低18万元降低至不低于13万元。

在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上,本次《实施细则》要求7座及以下乘用车应持中山本地车牌,车龄不超过8年且行驶历程不超过60万公里。非纯电动小汽车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自然吸气发动机排量应达到1750毫升及以上(或涡轮增压发动机排量应达到1350毫升及以上,且发动机功率达到108千瓦及以上)。

同时,车龄2年内的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3万元;车龄在2年以上8年以下,经有资质的车辆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不低于13万,较之去年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实施对车辆价格要求降低5万元。而对于纯电动车方面,《实施细则》并无价格、排量限制,但要求车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及以上。

此外,车辆需安装有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且外观、颜色不可与中山市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符合相关条件的车辆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受理后30日之内将取得《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期限最高为8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罚款5万元

在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上,《实施细则》要求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将经规定培训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颁布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将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余违反本规定的经营活动和驾驶行为,将视情况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予以5000至30000元罚款,驾驶员予以50至200元罚款。

较之去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实施细则》加大了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金额从3万元提升至5万元,且对构成犯罪的,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同时,对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车道路运输证

网约车运输证使用了现有道路运输证的样式和材质,在正面显示有车辆照片、业主名称、车辆号牌、车辆类型、道路运输证号、有效日期等信息。

办理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海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办须知

一、申办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初始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

(五)车辆已使用时间不超过3年(自《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起算);

(六)海门市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住址登记在海门市);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纯电动汽车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四)项以外的规定条件,且续驶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需要取得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公司可以通过“南通市运输管理处”微信公众号提交预申请(一个微信号仅限单个车辆申请。微信申请功能于4月1日正式开通),或直接至办理地点现场提交预申请。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通过初审后,按照规定进行预约交验车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安装设备终端,最后审核发证。

篇5: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或相近的合乘者选择并以免费或仅分摊部分燃料和通行费成本方式乘坐的共享出行行为。

第四条 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群众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运价实行管控。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以及市本级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为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在服务所在地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四)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培训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八)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三)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四)车辆登记牌照为本市牌照(浙K牌照)且登记车籍地为本行政区域内。

(五)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

(七)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交相应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已取得服务地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机动车行驶证所登记的住址所在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记住址在市本级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机动车裸车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

(九)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许可地所在县(市)行政区域;由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市本级行政区域。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不受此限制);

(二)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由驾驶员或已取得本市或县(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并进行资格考试,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当由网约车经营者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九条 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设立任何调度服务站,不得进入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候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参与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及经营过程中的更新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条件制定服务标准及要求,建立、完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严重违反服务标准及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并及时告知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提前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主动向乘客提供服务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或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不设专用车牌号段。不得改变车身外观,不得喷涂、张贴网约车标识、广告语、联系电话,不得安装出租车顶灯、空车灯等各类识别标志、设备;

(三)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和公安部门相应平台。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价格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信部门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及信息安全等互联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开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网约车行业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商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审核、审批及变更;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网约车行业内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注册,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质监部门负责网约车辆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

网信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是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民事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乘提供者实名注册,并事先通过网络等平台发布出行线路、时间,由合乘者自主选择乘坐;

(二)免费乘坐或以分摊当次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油成本及实际产生的通行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按时间计费或收取劳务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三)合乘提供者以分摊成本方式的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2次,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合乘服务。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网约车辆行使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使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从网络经营看中美澳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经营计划管理招聘

经营合作管理协议书

网络管理论文

网络管理系统

服务管理方案

服务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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