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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

时间:2023-06-18 07:49:3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了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本文共9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

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

篇1: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

1、廉租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廉租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3、廉租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廉租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廉租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满足以上的条件之后先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然后会进行15日的公示,最后等一段时间以及摇号就可以进行配租廉租房了。

篇2: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苏州市住建局测评并填写资料和提交申请

二、窗口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后,即可预约就近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即可l领取备案回执单

三、轮候及认租阶段

申请人会经历一个6—10个月的审核期,通过以后可凭借备案回执单上备案回执编号、身份证号、姓名查询自己的轮候排名,当住建局发布新的认租房源后,即可在网上提出认租申请

四、选房及签订协议

政府部门会发布符合认租条件的名单,将按轮候排名安排入选名单的申请人前往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承诺书;

7、申请家庭成员情况;

8、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9、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10、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

12、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

13、其它所需资料等等。

公租房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篇3: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苏州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线为3360元。具体条件如下:

1、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

(3)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篇4: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再次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选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公租房可以租一辈子吗?

根据相关规定来看,公租房是不可以租一辈子的。目前,相关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会实行定期的复核制度。经过复核,只有是符合条件的家庭,才可以继续享受保障的,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同时,公租房的租期确实也是有一定年限的。等到合同期满后,还是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这样才可以重新申请,如果说符合条件的话,就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篇5:苏州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一)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城镇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姑苏区户籍满2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房屋必须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转让满十年后不再计算面积);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

篇6:苏州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3、家庭住房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其他住房说明材料;

4、经济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济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5、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各类经济收入证明及材料;

6、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

新就业人员(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证明;

3、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4、经济收入证明;

5、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证明;

3、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4、经济收入证明;

5、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篇7:苏州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以上三类人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再次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选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篇8: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

(2) 应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 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公积金等信息;

(4) 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5)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6) 申请人在禹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收入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状况证明(城镇低保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非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但已经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2) 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商业用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 申请人在禹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一式一份):

(1)个人申请、租房协议(现在所居住房屋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2)1寸照片;

(3)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4)工作证明: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申请人)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个月工资花名册,均需签章有效);

(5)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验看原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7)审核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篇9: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

1、新就业大学生和创业人员

新就业大学生和创业人员申请市本级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杭州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杭州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61172元(申请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市本级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172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市本级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一人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杭州市区常住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2019年7月1日以后杭州市区常住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为每人每月2602.5元);

3)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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