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青岛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202,本文共7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青岛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一)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二)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
注: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篇2:青岛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1.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档案。
2.身份和户籍证明
1)户口本(地址页、索引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单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收入证明
1)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不少于6个月工资发放明细原件;
3)或退(离)休人员需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退(离)休证明原件;
4)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房产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所有具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房产证明,私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有住房提供公房承租单及租金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户籍所在地(含户籍迁移不满5年的原户籍所在地)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有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他人的房产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家庭成员曾享受房屋征收补偿的需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人继承、离异等情况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确权、分割法律文书(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房屋租赁合同、青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财产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的购车发票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非住宅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成员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证明。
6.婚姻情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1份,离异人员及单身人员需提供婚姻状况诚信申报书。
7.人员类别证明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申请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学校需提供由学校开具的在校就读情况证明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对应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市级或以上劳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见义勇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8)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9)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具体房源配租会有相关的公告,《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是申请条件之一,届时根据配租公告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等材料去申请即可。
篇3:青岛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1.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
5.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备注: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篇4:天津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一、申请审核
(1)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__〕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以下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或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申请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2)住房审核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单》;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3)收入审核申请人持区房管局开具的《收入核查单》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按照《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津政办发〔__〕47号)及有关规定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在《收入核查单》上注明核查结果,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根据收入核查结果,补充填写《申请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出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4)公示区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政务网、区房管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申请人可在5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自行举证的,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
(5)开具通知单对经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申请人须持《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参加项目登记。相关规定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二、租赁入住
(1)选房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开具《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申请人确定所选住房后,经营单位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附件8)。
(3)缴存租房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7日内,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缴存租房保证金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银行收款后代市国土房管局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逾期未缴存租房保证金的,视为放弃,自《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4)签订委托代扣、委托提取协议书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
(5)签定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按约定日期持租房保证金缴款凭证与经营单位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公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姓名须与《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中申请人姓名一致。
公租房的意义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过渡性的解决方法。就是这部分群体不属于低收入,但是他目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自己的住房困难。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他们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
篇5:上海市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篇6:上海市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篇7:广州市公租房申请指南一览
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2)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性质的区别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三、表现形式有差异
1、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2、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四、缴纳租金不同
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五、申请条件不同
1、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2、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
3、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六、申请对象不同
不同城市申请对象不同。例如北京廉租房申请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情形:
a、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b、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c、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d、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2人以上。
公租房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