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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票据管理论文

时间:2023-08-01 08:57:3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浅谈企业票据管理论文,本文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谈企业票据管理论文

篇1:浅谈企业票据管理论文

浅谈企业票据管理论文

加强企业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就来分享一篇企业票据管理论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摘要:企业的财务部门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命脉,关系着企业的生存。而企业的财务票据管理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核心内容,关系着一个企业的发展的,所以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按照当前的财务票据管理现状来看,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现象。本文就财务票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仔细地研究,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措施,希望能够对于企业在财务票据管理上提供一点借鉴意义。

关键词:企业财务票据管理 问题 举措

企业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核算的过程中,往往与票据产生必不可少的联系,票据作为企业财务收支的一个重要凭证,在很大的程度上关系着企业财务工作的运行,合理的票据管理制度,可以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各个企业在经济上的往来日益密切,票据成为了企业之间经济往来的载体和凭证。所以企业必须重视财务票据的管理,来推动企业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企业单位财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相应的业务取得相应的发票

在票据使用方面,国家有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票据,相应的业务应该使用相应的发票,不得混淆。然而部分企业仍然冒着风险,未按相应的业务取得相应的发票,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通过偷税减税的手段来谋取经济效益,取得不合法的收入。如有不法分子趁机利用,将对国家造成一定程度的财务损失。影响了国家的利益。

(二)管理者对于财务票据管理不够重视

作为一个企业的.管理者,缺乏对财务票据管理的重视力度,这是现在财务票据管理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一些可避免的经济问题,财务状况出现漏洞,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有些企业的管理者由于意识不高,简单的认为只要加强员工日常的管理力度,就可以减少员工对于公共企业财产的滥用现象。管理者的不重视,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必然导致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财务风险,如果风险没有很好的规避,必然导致整个企业的财务危机,影响企业的未来长远发展。

(三)票据报销人员对票据使用规定缺乏了解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容易产生错误。不明白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该如何处理以及货物品种较多的时候怎样开具发票等等。

(四)票据的审核工作不到位

如今的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加大了企业在票据管理方面的工作量,加上审核票据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人员精简,造成了少数人处理庞大工作量的现象,使得票据管理人员降低了工作的热情,在责任感方面出现了懈怠。并且票据管理的人员大部分以传统的方式进行票据管理工作,缺乏对现今税务知识的了解,处理随意,这样给企业财务管理上带来不必要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票据管理举措

(一)增强管理者票据管理的意识

财务票据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将极大的促进企业内部财务的管理。企业的管理者作为企业的决策头脑,应该转变传统的忽视票据管理工作的观念,逐步重视企业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从而推动企业财务的管理。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助各种宣传手段,增强企业人员对于财务票据规范的认识,以及重要性的认识。以领导理念的转变带动企业上下理念的转变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企业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票据不仅仅是一张简单的纸,其中蕴含的知识和细节还是非常重要的,票据的管理工作具有严密的工作流程,其中的每一个部分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就要求票据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票据管理知识以及熟悉票据的管理流程。具体操作可以在企业的内部设置一个专门的票据职能管理部门,坚持责任具体到每一个的原则,并且在人员的考核上设置一个较高的门槛,需要管理人员不仅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对工作充满热情和责任心;在建立票据管理的登记册上,对于不同的部门发放不同的票据,并进行细致的登记工作,方便辨别出企业财务管理在哪个部门出现问题,方便企业较快的解决问题;在票据发放和领用环节,上层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每一票据的流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以此避免不规范票据的的使用,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提升企业法律团队的实力

企业应该提升法律方面的意识,认识到法律对于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性,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团队,为企业的票据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并且整个企业以法律团队为依托,对本企业人员进行票据法律知识培训,尽量避免出现票据不规范现象。

(四)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作为一个合格的票据管理人员,需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在国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票据的管理工作。理论知识、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企业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操作中,企业可以定期组织票据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知识的学习、税务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识,依靠员工素质的提升来完善企业财务票据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加强票据审核力度

部分企业往往注重企业之间如何进行更密切的经济交往,忽视票据管理工作,当然票据管理工作中的票据回收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加强票据的审核力度目的就是保证回收票据的真实可靠性,进而推动企业各个项目的顺利进行。企业在进行票据审核的过程中应当结合企业日常的管理,保证企业的每一笔票款都可以到位,禁止票据跨年使用,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人为工作的客观性,同时企业应该做好票据的回收工作,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

三、结束语

企业的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必然是一项冗杂的事物,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严格把控票据管理工作的每一个步骤,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成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池建设与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黄丽霞.探讨企业单位财务票据管理问题[J].商场现代化,,23:238

篇2:票据管理工作总结

做好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认真解答执收执罚单位在新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对无法解答的及时向省信息中心咨询。

一是严格票据发放和审验。20xx年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严格票据发放和审验。全年共发放市直单位普通票据(含缴款书)xxx本、机处票据xx万份,审验核销普通票据(含缴款书)xx本,机处票据x万份,发放县区普通票据xxxx本、机处票据xxx万份。给市直单位新办票据购买证xx个,收回购买证xx个。对临时用票单位采取凭购领票据申请及收费依据、单位成立的批复等相关资料,经领导审批后发放的办法,并在发放时要求单位每三个月审验一次票据。 20xx年共受理购领票据申请xx份,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xxx本、捐款捐物收据x本、收费票据xx本、国有资产收入专用收据x本。通过票据日常核销审验,未发现大的违纪问题。对存在的个别票据开具不规范的已要求更正,对丢失票据的已要求其登报声明作废。

二是及时上缴票据款,做到准确无误。20xx年余款xxxxx元,20xx年收取县区及零星票据工本费xx万元,到代收银行上缴xx次共xx万元,县区和用票单位电汇直接上缴xx万元,未缴xx元。各用票单位使用收费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上缴xxx万元。未出现任何差错。

三是做好票据库房的管理工作。坚持按月进行库房盘点,做好入库、出库登记,票据分类码放整齐。随时掌握库存票据数量,对库存数量较少的,及时印制或向省申请调拨,保证票据不断档。

四是认真做好票据电子账簿的记载、汇总及月报。在票据管理实行微机管理后,认真做好票据发放、核销的录入工作,录入的票据数量、号码及领用核销单位准确无误。每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同时做到按月及时汇总情况,核对票据库存,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编制票据管理情况月报表,未出现差错。在实行财政票据工本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后,认真做好收入备查账的登记和核对工作。

五是做好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认真解答执收执罚单位在新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对无法解答的及时向省信息中心咨询。

六是及时反馈信息,向局办公室上报信息x篇,向省局上报信息x篇。

七是协助做好票据销毁和《罚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20xx年将继续严格财政票据的购领程序,严把购领关、使用关、核销关;继续协助做好新版非税系统的实施工作。

篇3: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兴庆区财政局:

根据银兴财发[XX]22号文件精神,对我单位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在收到财政发文件后,工作人员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XX年1月至XX年12月票据的管理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并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管理自查表,做到领用票据数量底数清,收入金额数字清。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XX至XX年我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违法问题,所收金额全部及时缴入账户。收费人员在领用收费票据时,由票据管理人员详细登记领用数量、票面金额及票据号码,收费时开票人与收费人分开,共同合作,互相牵制,所收现金及时交入银行,票据缴销、稽核中,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到现金完全相符方可缴销,严格执行职责分离制度。妥善保管保管存根,销毁票据时登记造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统一销毁,有作废票据时,必需三联齐备时方可作废。对XX年丢失的收据已在报刊上登载声明作废,并在审计中对此事做出了处理。收费中按照兴庆区发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无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现象,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作支现金。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失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严格的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力争把工作做做到最好。

篇4:票据管理相关规定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包括本局(含所属各处、室、中心,下同)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税务发票等用于劳动保障和各类行政事业性往来的所有票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票据的领购、领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财务基金管理中心是本局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类和解困(再就业)资金所需票据的领购、领用、管理和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其它各类票据和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股具体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征收、罚没收入、往来结算等均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六条本局所需票据统一由票据管理部门向省厅、财政、税务部门办理领购或申请手续。上级统一制发的票据,各单位领回后,应及时全部送交票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实行票据领购、领用登记制度。票据管理部门对统一领购、印制接收的票据必须规范登记,明确专人保管;对所有领用的票据必须按规定要求逐一登记,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票据领用、核对、缴验、装订等手续,定期报告票据的领用、保管、结存等情况。

领用、缴验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使用票据时,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发生填写错误,应重新开据,错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情况,责任人应立即报告,由责任单位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局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处理。

第八条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本局与各单位及服务对象发生的所有收支业务,均通过规定的金融部门或其设在大厅的办事机构办理,工作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收支。确需登门收取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所收现金必须及时到规定的金融部门解交。

第九条票据使用实行定期核对制度。票据领用单位(人)每月至少一次与对应帐务的财务管理人员核对票据使用份数、发票金额及收支凭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实行每日对帐管理办法。核对无票存根联逐据签字(盖章)备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收入足额到帐。

票据使用完毕后,领用单位应及时到票据管理单位缴验。管理人员查对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当面记载缴验记录。

第十条本局各种票据不得转让、借用、代开或买卖。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的票据存根和已作废或不用的票据由票据管理部门填制《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销毁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领用单位负责人应依据职能,认真督查,确保票据规范管理、运用。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篇5: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如下

一、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发票必须由会计统一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若有违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收费项目要按规定项目填开,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开具的收入票据每个月末及时向会计结报。

三、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票证结报手册》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

四、所有收入款项要及时交出纳统一存入局账户,各科室领取的票据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04号)同时废止。

篇6: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万财股[XX]2号《关于转发<;达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及达州市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对我乡财政非税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完全彻底地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认真扎实地开展这项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了以乡长为组长,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具体负责开展我乡近几年来财政非税票据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彻底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通过彻底自查发现,我乡所使用的财政非税票据完全是上级财专管部门购买领取的省上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的专用财政非税票据,从未发生过违规印制财政票据和假票,在票据的管理档案及安全管理方面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的,并随时接受财政局票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在财政票据领、用、核、销、查等方面工作,均是按照规定监督管理程序进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相互制约,互为监督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在地震灾害中未发生票据损害情况。

以上是我乡在开展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的自查情况,仅管我们是严格按照上级各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的,鉴于基层工作面宽量大,难免在自查工作中按照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特报告贵局予以审定,如有不妥敬请提出批评指证为盼。

篇7: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x月x日至x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20xx年至20xx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x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xx至201x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篇8:票据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xx州财政局财监发[20xx]377号文件精神,xx县财政局迅速组织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组织自查自纠工作专班,于20xx年9月15日至20日,对文件要求的6项新农村建设涉农资金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予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6项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年限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我局接到文件后,迅速组织学习并予以落实,县财政局组建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唐斌同志为组长,副局长黄长德、覃遵成、尹进华、刘伟为副组长,农财股、企业股、预算股、农综办、财监办、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专班,由财监办牵头衔接。截止9月23日,各涉农资金管理股室已将6项涉农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表交财监办,财监办进行了整理汇总后,形成专题自查自纠资料予以汇报。

上级要求的6项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名称为: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农资综合直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以钱养事资金。

二、自查情况

(一)资金计划情况

20xx、20xx两个年度我县6项财政专项资金计划总数为2594万元(20xx年816万元、20xx年1777万元);其中:国家安排1219万元(20xx年447万元、20xx年772万元)、省级安排820万元(20xx年337万元、20xx年483万元)、县市配套554万元(20xx年32万元、20xx年522万元)。

20xx年我县良种补贴资金211万元为省级安排,粮食直补资金132万元为国家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248万元有165万元为国家安排、66万元为省级安排、县市配套17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225万元有150万元为国家安排、60万元为省级安排、县市配套15万元。20xx年度,我县无综合直补资金和以钱养事两项财政专项资金。

20xx年我县良种补贴资金214万元为省级安排,粮食直补资金222万元为国家安排,综合直补资金269万元为国家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242万元有161万元为国家安排、64万元为省级安排、县市配套17万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180万元有120万元为国家安排、48万元为省级安排、县市配套12万元,以钱养事资金650万元有157万元为省级安排、县市配套493万元。

(二)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20xx、20xx两个年度州拨我县6项财政专项资金总额2039万元(20xx年784万元、20xx年1255万元),县财政局拨各乡镇1698万元(20xx年343万元、20xx年1355万元,不含农业综合开发2项资金),各乡镇拨项目单位1484万元(20xx年343万元、20xx年1141万元,不含农业综合开发2项资金),实际到位资金2291.6万元(20xx年774万元、20xx年1517.6万元,含农业综合开发2项资金)。

20xx年xx州财政局拨我县良种补贴资金211万元,我县已全部拨付到各乡镇并实施到位(一折通);粮食直补资金132万元已全部拨付到各乡镇并实施到位(一折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231万元已拨付使用到项目中去,余10万元待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210万元已全部拨付使用到项目。

20xx年xx州财政局拨我县良种补贴资金214万元,我县已全部拨付到各乡镇并实施到位(一折通);粮食直补资金222万元已全部拨付到各乡镇并实施到位(一折通);综合直补资金269万元已全部拨付到各乡镇并实施到位(一折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225万元,由于资金拨付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当年只拨付到项目使用42.6万元,余182.4万元待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168万元,也是按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当年实际拨付项目使用120万元,余48万元待拨;以钱养事资金157万元(属20xx年指标,结转到20xx年使用),加上我县配套493万元,共计650万元已全部拨付到各乡镇并实际使用到位(具体数据见附表)。

从自查的情况来看,20xx年、20xx年除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资金2项资金有剩余资金待拨外,其余4项资金均已拨付使用到位。资金都专款专用,没有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投向、贪污挪用、虚报套取资金等问题;财务管理较为规范,能够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办事;项目实施规模与申报规模能够相符,不存在因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建设问题。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通过本次对新农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自查,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惠农资金发放不够及时,有的上级资金当年已经下拨,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因素,到农民朋友手中已经是第二年了,时间跨度较大,不排除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因素存在(资金的迟拨上级、本级、下级均存在)。

(二)由于惠农资金的发安放采取一折通的形式发放,基层财经所和基层信用社也存在衔接协调不到位的情况,有的是财经所已经将资金拨付到信用社了,但信用社有很多理由没有及时将惠农资金进行上折发放(如网络升级、名称有误等),还存在信用社将部分农民的老贷款、自愿购买的种木钟苗未付款抵交应得国家发放的惠农资金。由于我县山大人稀、交通不便,很多农民为取应得的惠农资金,所花的费用甚至高于所得资金,建议以后发放的方式怎样多一些,主要是考虑到农民朋友的利益。

(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招投标制,程序到位,节约资金、严把质量关,充分发挥国家项目资金对我县三农建设的效益。

(四)以钱养事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工作量和工作成效来严格考核发放,对那些工作不细致负责,农民不满意、还有衙门作风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严格奖惩挂钩。

(五)建立长效机制,湖北省委、省政府于20xx年开展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就是一个很好的措施。我县自20xx年以来,已将上述6项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发放和管理政策的具体情况在互联网上全部予以公开,并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发动,在各乡镇设立了免费查询点,热情为前来查询的农民朋友服务,让农民朋友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很好社会效果。另外,财政局分配管理涉农资金的股室,不仅要从财政财务政策上管理使用好涉农资金,更要随时实地进行监管,不断进行跟踪问效,掌握解决资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而不是一拨了之。

篇9: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37号文件(20xx)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协会票据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xx)第7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范围属于自愿有偿服务,不具有强制性,不反映政府行为。因此,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来代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6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75号文件》精神,本协会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发(20xx)95号文件规定,协会使用统一的“全国协会统一会费收据”,按标准收取会费。其他项目

非财政性资金的收费,由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制度安排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税收专用发票》。

特此报告。

篇10: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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