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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时间:2023-04-30 08:35:0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本文共13篇,希望大家喜欢!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篇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二、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票据无因性是贸易加速器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是票据无因性

( 1) 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背书特征首先具备票据行为的特征即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其中,要式性指按照法定要求记载票据事项上并签章; 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互不干涉,法律效益也互相独立; 文义性指在要求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承担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责任; 独立性指票据行为相关独立,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

票据背书保障了票据流通、交易安全和持票人票据权利。权利转让最有效手段就是票据背书。通过背书程序,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让票据的人转移给收到票据的人,这个转移是持票人一切权利的转移。票据背书具有的法定效应是指当持票人所得票据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因背书而必须实现承诺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不得以特殊情况拒绝担负责任,并且这种担保责任不仅限于直接收到票据的人,对其所有收到票据的人均有效。

( 2) 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二: 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其中物的抗辩是指发生抗辩的事由是由于票据自身引起,所以不论谁是持票人和债务人,该抗辩均成立; 人的抗辩是指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以对抗持票人。所以票据抵抗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但抗辩必须依法行事,不可抵账恶意抗辩。

执行票据抗辩作用是在票据无因性行为执行过程中保障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的安全。票据无因性开始界限为票据行为开始,持票人的权利宣告生效,保证了票据在交易过程中顺利流转,持有人不必担心因前持有者原因而给票据本身带来的问题,也不必顾虑因此行为会遭到拒付,最大化的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

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主要在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条款与票据无因性相冲突,从而导致票据无因性行为不能正常实施,使票据流通过程中严重受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与票据无因性的初衷不尽相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票据业务使用票据的有因性,严重影响我国票据事业发展。

1、影响了票据的正常流通。我国票据法成立时把票据原因关系应用在票据行为各个领域,违反了票据立法的根本原则,票据的流通性被大大降低,主要由于将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放到了一起。

2、与世界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则背道而驰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普遍认为,票据关系不应受到原因关系中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而我国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前提是原因关系,而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是票据法则明文说明,而我国一直在强调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对基础关系的制约体现在票据法和票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过程中。

3、因票据不具有无因性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票据理论实现的根本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理论完整体系包含票据无因性和其他票据理论一起构成,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当跟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相比。

4、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不利于倡导社会信用。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在票据法行为实际运行过程中被否定,支付结算功能在票据行为中被过度要求,规定票据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征信活动完全依靠银行,而商业信用被遗漏,票据的无因性被削弱,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四、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相关措施

1、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 10 条提出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过程中相互之间信任,实现转让和债务关系。我国拥有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发达的信用机制,所以票据行为规制实际运用比较困难。从而就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而对我国票据行为作出了过多限制,严重限制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2、合理限制票据无因性制度的适用性

票据固有本质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根基,不是相对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当前的贸易市场发展程度和交易习惯,启动法律保护程序,票据的无因性在票据进行抗辩时受限,从而实现合法的辩证。同时,我国《票据法》应当对特殊情况下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以免混淆票据无因性行为正常执行。

3、扩大票据无因性制度适用空间,支持使用空白背书

票据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乐于使用空白背书,但是要求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及其效力情况,其优点: ( 1) 使票据转让过程简单化,不会票据上缺乏被背书人相关信息而阻止票据正常流通,票据流通的难度被大大降低了; ( 2) 空白背书票据的持票可以直接交付而转让票据,不需要背书人负责任,赢得人们一致认可,从整个经济发展上加大了票据的流通; ( 3) 如果出现发票人恶意拒绝付款,仅需要追究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即可,不需要大范围行使追索权。

五、总结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 WTO 后,为了与世界经济市场保持同步,保障票据的在经济市场正常流通,我国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参考文献:

[1]汪世虎: 《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段卫华、胡海涛: 《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探讨》,河北法学,.

[3]杨继 . 我国 < 票据法 >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 .比较法研究,2005( 6) .

篇2: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然而遗憾的是该原则至今仍未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票据业务实践中形成共识。中国人民银行依然在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真实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监管,不断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由此引发争议甚至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是摇摆不定,甚至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影响了我国票据的流通,阻碍了我国票据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确立无因性原则已是当务之急。 一、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

(一)票据无因性的表现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的适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意思表示行为,既适用民法上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又有所不同,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多地采取表示主义。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既有区分,又有联系。即原因关系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影响到票据行为上,构成票据行为动机或目的上的瑕疵。如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付购买毒品款项而发生票据行为,便能使票据行为目的具有不法性。但是,票据行为是抽象的法律行为,法律对其不作实质上的要求,仅有形式上的规范,因此票据行为便不可能出现违反法律(形式上违反票据法例外)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有助于对流通中善意受让票据者的保护。

2、在票据权利取得上的适用。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这是因为,对价关系从本质上而言,构成原因关系的一部分,不能对票据行为效力发生影响,只能因其不对等性而影响票据权利的质量。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不论汇票以何种方式脱离原持有人的占有,持票人只要能依前款的方法(指按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引者注)主张其权利,就合法占有汇票,但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在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便是对票据权利取得上无因性适用的最明确的表述。

据此,持票人不受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而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便使持票人享有本不该享有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法国学者解释为票据债务人得提出不当得利的抗辩,即票据债务人虽履行票据债务,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因为当事人的票据债权是由票据成立的原因关系所产生。

3、在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债务履行上的适用。依票据的提示证券性,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提示票据(票据丧失经法院判决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凭背书连续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无须再就原因关系及其内容提供证明。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也无权要求持票人提供该证明,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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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简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一、票据无因性概述

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  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

关于德国私法上的无因性,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中,齐特勒曼(E.Zitelman)写道:“无因性的规制的合目的性,是毋庸质疑的,并且它向所有的国民提出了采同一规则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一个国家,其法律迟早都会采无因性。”  但是,近现代各国民商事立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全面地承袭无因性,相反,主要是在票据法领域采用了这一概念。有法学家据此认为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一个普适的概念,但是,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

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二、各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

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

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

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

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  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

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被起诉之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第22条规定:“被诉讼之支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支票时明知其有损于债务人者不在此限。”

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抉择

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  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

然而,我国于1995年通过,1月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却在许多地方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说是立法的一种倒退。比如:

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条规定无疑将三种票据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第21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款规定又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另外还有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1款以及第90条2款的规定,都根本地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是与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理相背道而驰的,这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影响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因为,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并与其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无因性的缺失会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这造成了实务中的麻烦,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票据案件时,是否应当审理票据原因关系以及票据资金关系?而且,根据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实际负担了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义务,实际上,赋予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真实背景的实质审查义务是不可取的,理由如下:

第一,审查交易的真实背景并非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宗旨应是利润最大化,要求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实质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承担了防范票据诈骗、维护票据市场秩序的社会职能,并负担为履行此职能而付出的成本,而这是理应由有关国家机关承担的社会职能,不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二,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得不对票据的交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进而避免办理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为此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审查大量商品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证据来认定票据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

第三,尤其是在当今交易和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审查复杂的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追求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交易和结算方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有效形式不仅包括合同书、信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传真、电传、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实践中,不少交易是先付款后交货,需要先申请开出票据,然后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许多交易是分期付款,需多次申请开具票据,但增值税发票却仅有一张,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很难与合同、票据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实践中也常常面临没有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可供审查的情形。

根据以上分析,在我国票据法上,迫切需要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这一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使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理由如下:

首先,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WTO使中国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国票据立法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正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发展所遵守的共同准则,而国际经济发展的日益一体化迫切要求有共同的法律准则进行调整。无因性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是一项高度技术性规则,已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各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其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第三,从商业银行的业务角度讲,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需要确立无因性原则。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然而目前,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使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

在确立无因性原则时,应注意一个问题,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象其他原则一样,是相对的,我们不能片面机械地去理解,  即在票据的抗辩中,票据的无因性有限制的。在下列情况下票据的原因关系仍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事由对抗持票人,  (1)票据的无因性只是相对于正当的持票人而言的,对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2)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  (3)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  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总之,票据无因性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我国票据法采纳,以便更好地发挥票据的流通及信用功能,并使我国的票据立法与实践更好地适应国际大环境,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书目:

(1)谢怀栻  著《票据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  1990年5月第1版

(2)梁建达  著《外国民商法原理》  汕头大学出版社  19第1版

(3)陈华彬  文“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理论的形成”  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  法律出版社4月第1版

(4)崔艳鲲  文  “票据的无因性初探”&nb

sp; 载《商业研究》第4期

(5)谢怀栻  著《谢怀栻法学文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7月第1版

(6)夏林林  闫辉  文“票据的无因性的相对性”载《人民司法》年第7期

篇4:分析写实性油画论文

分析写实性油画论文

“在当代,不少中国油画家自觉地关注渗透在我们生活与意识中的异化现象与非自然现象,并用多种不同的方式警示人们……他们努力要做的恰恰是想办法超越现实的表象,以便使人们洞悉本质真实的世界。因此,中国当代油画通常表达的并不是一个个‘事实’,而是一个个‘阐释’。”①朝戈、范勃便是完成这一“阐释”的实践者。

朝戈是一位在古典写实艺术中驰骋的“非古典”主义者。谓之“古典”,缘于技法本身;谓之“非古典”,则缘于其笔下的艺术形象总是呈现出“不尽完美”的视象,与古典艺术的追求相去甚远,他无意为某个具体的人物留下传统意义上的写真,而是赋予被画人物某种精神状态,以深刻细腻的写实手法创造了处于从思想到体制都发生着深刻变化的社会中的各式各样的人物精神面貌。

“宏伟的古埃及艺术、希腊古风时期艺术、文艺复兴前期艺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艺术,还有古朴的年代久远的蒙古草原石人艺术,均是我内心向往的最具人类感情的艺术。……但我不是简单的追随者,我去透视这复杂的迷一样的时代。我要使自己的艺术适宜表达正在发生的思想感情、意识活动和人的真实存在,并以此获得艺术形式的高度敏感,我将逐步把我内心中壮阔的自然图景和人性的悲怆变成激越的绘画。”②这就是朝戈艺术的宣言――对生命个体本质和价值的追问。

朝戈主要以肖像画形式进行创作,其中《敏感者》是其代表作,画面以近观和轻度俯视的视点使人物处于一种自上而下的轻度的纵深感中,这种角度使人物存在于局促的空间中,并与观众形成一种居高临下的逼迫式的视觉心理感受。隐藏在眼镜下的那双神经质的眼睛,警觉地张望着周遭,体现出极度不安的、焦灼的情绪。同时,他还用细腻微妙的轮廓线把人物和背景清晰地间隔开来,似乎借此暗喻了人与外界的隔离。

《西部》是朝戈1994年的作品,两位男子被置于荒凉的背景中,两者距离很近,但身体姿态的偏离和人物的某种紧张与不安的情绪带给观者孤独、紧张、矛盾的心理体验。这正是朝戈所关注的,力图表达一种强烈的社会的公共情绪。除此以外,《坐着的人》、《年轻的面孔》等都是他这一时期的杰作,朴素而敏感的写实与人物内部丰富的情绪获得了高度的统一,从而也奠定了他作为心理分析画家的地位。朝戈的画面中没有宏大的场面和重大的历史题材,有的只是通过平视的视角对普通人的肖像塑造。就如他所言“我力图做到的,是能够表达人的内观世界,也就是精神世界、心理世界和人的内部感觉世界,同时不失去自然的亲切的外表……我想要的是那种一下子击中本质的感觉。”

总之,朝戈是用古典的绘画语言以心理分析的方法和人文主义的思想来关注和表达中国现实社会中的人性问题,“朝戈的绘画精神往来于东西艺术之间,往来于人我之间,往来于现实和记忆之间,往来于可视的形式表现与不可视而可感的精神意蕴之间,并试图在这复杂的经纬线上找寻到属于个人感觉但却具有永恒意义的一种理想之美。”③“我不把人当人画。”这是范勃对自己的作品所做的阐释。简洁的描述中实际包含了两层含义:从技法层面上讲,在人物塑造上强调转折面,形成了独特的雕塑般的形体感,这种方式使他的作品有别于纯自然主义的写生;从精神层面上讲,画面中的人物已绝非“肖像”意义上的人,而是画家情绪、理念的产物。精神性是范勃绘画语言最本质的呈现。

“在流动变为凝止,短暂变为永恒的同时,也由一种时间的形态转化为空间的形态,由人构成的时间片断从现实中走入,从历史中走出。记忆的体验和积淀引领我们进入了至诚画境,也成就了画面的氛围……”这是范勃心灵的自述,也是作品精神性的由来。在物质化、信息化、时尚化的今天,人们的内心处于一片荒芜漂泊的状态,每个人是独立的,同时也是孤独的,心灵无从依附。为了表现当代人的这种精神境遇,在他的.作品中,常把一些扭曲、变异的抽象性的人与超现实的景致相结合,营造一种诗意的幻想性语境。

《花开花落》系列在人物造型上抛弃了自然主义的真实再现,提炼出某种雕塑感,去除个性化的人物为画家的主观情绪所用,展现了新世纪初传统伦理价值沦落后当代人的理想溃灭与精神迷惘。《黄昏?黄昏》也采用了相同方式减弱人的个性特征,使诸如年龄、身份、情绪这种感官活动服从于画家设定的理性逻辑和话语方式,展示了一种毫无联系的冷漠的空间关系和心理状态。人物的塑造是一种非现实的主观表现,同样,在画面的空间处理上也是如此,以一条简单的地平线来区分地面和立面空间,空间弥漫着混沌迷蒙的气体,意向性的树丫孤零零的伫立于远处,这些场景都显示出一种超现实的倾向,并饱含一种孤单和冷漠的情感。将树丫置于主体人物的身后,实质是主体精神的一种隐喻。这种隐喻在他的多幅作品中都能得以呈现。比如《天命》中,背景是废墟似的景象、光秃而缠绕的树枝形成了一种孤独、茫然、凄凉的意境,这种意境展示出了现代人的内心处境。《不惑》中,以中国传统的写意性的手法来追寻萧索寂寥的意境,残存的花朵隐喻着人物的内心世界――似乎从现实中稍微获得了满足而又复杂的心理,画中人物显得有些荒诞和怪异。

范勃的艺术正如他所言:“绘画作为一种再现的视觉艺术形式,从照相写实到抽象表现,都是艺术家根据个人的内心需要,选择了某种言说的方式,经过不断的纯化与提升,从而赋于绘画以个人的意义”,因此,在笔者看来,范勃、朝戈的绘画是直击心灵、本质的艺术,是生命个体的本真表现。

篇5: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面临的障碍分析

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面临的障碍分析

内容摘要: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初步形成了区域性的票据市场。但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票据市场在票据功能的挖掘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社会信用基础、票据交易方式、流通的活跃性、专业化的票据专营机构以及相关的制度政策等方面,对我国目前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所面临的障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融资性票据;票据市场;专营机构;制度政策。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是指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纯粹以融资为目的的商业票据,是发育成熟的票据市场中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工具。

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的子市场,我国的票据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票据市场的承兑发生额、贴现发生额均呈稳步增长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融资性票据依然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票据的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票据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中占的比重较低。

从近年货币市场的运作看,票据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票据市场向深层次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开放融资性票据市场仍然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票据市场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市场资源的配置过程实质上是决定物质支配使用权的价值再分配过程,也是一个通过订立一系列契约、有偿让渡价值的信用过程,故市场经济是契约化、信用化的经济。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票据市场的发展。发行商业票据的企业作为商业票据市场的筹资主体,其信用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制约着商业票据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制约市场主体及理性投资者的介入。由于部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信用差,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即使是信用好的企业签发的票据也难以被接受。“劣质信用驱逐优质信用”,动摇了市场的信用基础,极大地阻碍了票据业务的发展。

(一)对票据信用的认识不足,信用观念淡化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属初期,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淡化了信用观念,导致信用制度和信用关系不够完善,信誉价值较低。

从企业方面看,票据融资是一种手续简便、使用灵活、成本低廉、容易管理的直接融资方式。但是,由于部分企业信用观念的淡薄,影响了部分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使市场对所有票据的信用产生怀疑。以国有企业为例,虽然近几年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企业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效益仍未转换和改善,加上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这些都制约了市场主体及理性投资者的介入。受其影响,商业承兑汇票在大部分地区仍难以被接受。目前,流通中的银行承兑汇票占95%,商业承兑汇票则不足5%.在单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票据业务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既不利于银行防范票据风险,也不利于企业扩大票据融资。此外,由于银行一直认为中小企业信用薄弱,很少接受中小企业作为出票人,中小企业只能被动接受大企业的票据背书转让,这也大大限制了票据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方面,有的银行机构受手续费和赚取利差的诱惑办理超过自身能力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旦到期无款垫付,就借故拖延或无理拒付,造成到期承付率下降,银行承兑汇票无条件到期付款的信用基础受到质疑。即使是银行之间也存在信用差异的问题,不是所有银行的票据都可以被贴现或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

(二)缺乏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

企业作为票据市场的筹资主体,其信用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制约着商业票据融资的可能性和效率,同时,商业票据的功能创新致使其有可能脱离真实的商品交易并独立存在,这无疑会加大票据市场的风险,市场主体及理性投资者想要规避风险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在美国市场上,有95%的票据经过了评级。世界著名的资信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评级依据发行者的债务比例和过去的信誉,按照发行者偿付能力的高低将票据排列为6个等级。其中,A1级的票据具有最强的偿付能力,如果该票据为绝对安全的票据,还可以再加一个+号;最低一级的是D级票据,它正处于或可能处于违约状态。另一知名评级机构穆迪公司则主要考察发行者的基础业务、财务报表、融资潜力。它将票据分为四等,PI为最高级别,保证没有违约风险;最低级别为NOT PRIME级别,它的偿还能力对于偏好规避风险的投资者来讲是不能接受的。不同级别的票据需要支付不同金额的风险补偿费用。因此,发行者常常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级别,以期达到融资的目的。

我国目前尚没有很权威的资信评级机构,即使是现有的信用评级公司也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指标评价体系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可信度很难令人信服,投资者只能自己通过一些渠道进行评价。风险评价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投资者进入票据市场的步伐。

由于缺乏能在全国范围内被普遍公认的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对票据进行评级,配套的社会信用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规范管理制度尚未出台,企业的信用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参照系,致使商业票据的广泛可接受性大打折扣。

二、票据交易方式落后、流通不活跃

从我国目前的票据市场来看,主要的交易方式是柜台交易或专营窗**易,主要依靠商业银行来形成票据的二级市场。这一交易模式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承兑、贴现等业务成为票据市场风险的主要承受者,而我国又正在强调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这必然会使商业银行在处理票据业务时倍加谨慎,从而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从事票据业务的难度,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

其次,票据二级市场主要依靠商业银行来形成,银行实际上居于垄断地位,垄断所造成的种种低效率是不言自明的。

篇6: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分析论文

摘要:项目管理组织是个复杂的组织形式,是由合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承包方公司委派临时性的项目组织机构,组织行为代表了这个工程项目组织与企业、客户和其他外部组织的具体行为,本身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论文;组织行为;复杂性

引述

项目管理组织的目标是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完成,在任务分解上就是对成本、合同、资源等管理工作,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在组织关系上是协调与管理关系。该项目经理部居于项目组织的中心位置,以整个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而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影响,直接会导致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而行为问题是目前客观存在的。

1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主要影响

项目管理组织对外,是工程项目组织群体的其中之一,与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等相互协调,开展工作,其成员各自完成规定的任务。而各自的规定任务,可能受业主选用的合同形式的决定,产生互相牵制的影响。①项目组织形式的不同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作为个体的人,在不同的项目组织中所产生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在组织行为方面肯定会与配套的模式项目组织行为不同。②合同形式会影响项目的组织行为,在合同履约内容的控制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或者主动性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③项目参与者是直接影响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人员素质、工作能力、时间和精力等,都是参与者会影响组织行为的因素。并且参与者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是否适应该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也存在疑问。④项目管理组织受所在单位的企业文化影响,项目管理组织毕竟是企业的派出机构,对于企业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个企业的组织文化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会影响到模式、管理机制、管理风格和价值观等。

2业主的组织行为影响

工程项目中业主作为发包方,在项目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并且拥有最高的权利,虽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直接的参与管理项目,但是在控制、决策和目标实现方面都有其主动权,所以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重大的。①业主作为发包方,是工程项目合同的甲方单位,有责任支付工程款项,参与或组织验收,甚至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问题。在合同地位方面,是处在主导方的,而因取得合同竞争的激烈,承包方会做出让步或者妥协的事项。那么合同的内容或者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就会受业主的企业制度、公司文化、管理理念甚至主要领导人的喜好等影响。②业主作为投资方,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做出非程序化的干预,会下达工程指令单,对于具体工程施工范围进行修改或调整,甚至越过项目经理,直接指挥分包单位,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带来负面的影响。③业主自身的因素限制。业主不一定都是工程管理方面的专家,在项目管理能力、知识水平、时间和精力方面都可能存在限制性,而这种限制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造成影响。④合作的不信任方面。业主作为投资方,需要对工程全面负责,除支付工程款外,质量、安全和进度问题,都会让业主比较谨慎。那么合作的不信任,就会造成业主想做的更完善,但是担心承包商的技术和能力,对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

3承包商的组织行为问题①

合同签订的类型、权利和责任都会影响承包商的项目目标控制,例如对工程工期的控制,如果有明确的约定提前工期奖励条款,或者拖延工期的赔偿条款,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肯定有影响;另外签订的合同是工程量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不同类型,对于承包商的`积极性影响肯定不一样。再有质量安全的约定的处罚条款、奖励比例、保修条款等,也会对承包商的行为产生影响。②资源分配影响项目过程,承包商不一定只承包一个项目,在一个项目承建的同时可能有多个项目在建设,那么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对每个项目优先级别会有区分。主要看本项目在承包商的重视程度,项目部成员在承包商企业内的地位或者影响力等。③交叉作业或者工作面协调问题。在一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会有多个承包商作业,那么直接的协调关系,也会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产生影响。承包商都有各自的利益,外派机构也都代表着各方的利益体,在推卸责任的同时,会干扰到项目的正常进行。④承包商自己利益的考虑。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考虑到自己的利润点,控制成本的上升,压缩工期等目标,那么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时,会不可避免的影响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变化。

4项目经理的组织行为影响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合同规定的重要委托管理人员,有合同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在业主和承包商双重委托关系下,进行现场的组织行为责任。需要他出面对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和组织,那么他个人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重大的。①项目经理的权利范围限制于项目部内,并且只有对项目组织成员进行指挥和协调,同时又缺少对项目组织成员的任命、工资发放、晋升等权利。影响力对项目组织成员有限,只能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②由于项目部属于临时性的组织,项目经理和其他成员都是临时组建的,项目经理只有对该项目承担终身制责任,但是对业主的委托是一次性的。所以这是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并且不排除出现短期的过激行为。③项目经理的责任和权利的不对等。目前已实行项目经理终身制原则,对与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承担终身的责任。但是权利方面只是合同所赋予的,项目经理一般是承包商所聘用的,可能存在变化工作的情况发生,权利在项目结束后就取消掉。这种情况也会影响项目经理的个人判断,对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造成影响。④工作的量化无法判断,受个人的职业素质、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等影响较大,工作的质量无法数据评价,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甚至会受到个人的职业道德的影响。⑤项目经理的工作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计划、方案、风险控制等方面,都要参与考虑。但是作为承包商的现场代表,又有对业主的建议咨询的角色,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必须参与直接的施工管理。那么项目经理就承担着多个角色,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关系,站在不同的角度所代表的利益方不同,对于整个项目管理组织行为都会有影响。

5总结

根据以上的描述,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减少方式,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种方式。5.1合同内容为基础项目管理组织需要一个公平的、公认的和公开的合同基础,这是项目管理组织的行为准则,各个主体按照这个准则行为遵守,避免纠纷和权利义务的划分。5.2持续加强沟通加强沟通的制度化。项目管理组织内部的项目经理与各方职能人员的沟通、项目经理与业主的沟通、项目多方单位的共同沟通等,都会有助于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一致和目标的分解。5.3项目管理措施共同的应对措施建立。在协商沟通等基础上,由利益各方代表确定建立混乱、纠纷、风气等方面的行为应对措施,可以妥善的处理因利益不同而产生的沟通不畅或者冲突,确定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协调。5.4监督主体多样化除监理单位外,项目管理还应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甚至要产业园、工业园、区委等政府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外部的监督主体,保证项目管理组织行为的影响是正面的,降低负面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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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论文关键词】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非法律手段

【论文摘要】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大量出现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完善、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法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违背竞争道德;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消费知识。其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应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运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强竞争道德,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竞争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机制。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通过竞争才能得到贯彻。在竞争过程中由于竞争者的共同愿望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违背竞争道德和法律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启动,受文化、道德、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大量表现出来。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一、对两种主要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透析

(一)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的欺诈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现代经济社会,驰名商标在引导人们认牌购货和为其所有者创造利益方面更是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所凝聚的人类智慧和金钱投入所沉淀的经济利益及消费者对名牌的信任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手段有:未经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销售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等等。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一般来讲,知名商品是指能够得以较长时期并广泛地销售、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所知并有较好信誉的商品,包括我国评选的驰名商标所指向的商品在内。知名商品“知名”的原因,除了产品质量和知名商标外,还包括知名商品自己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志。它会随商品的闻名而闻名,从而成为消费者认购商品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志。但是很多经营者不是采用提高科技进步与效益,而是采用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手段进行非法获利。现实生活中,尤以侵犯驰名商品和一些未注册包装、装潢者居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是表示企业的性质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直接代表了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与商标同样的识别作用。企业名称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这里,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反映了企业的独创性。保护企业字号是保护企业名称的实质内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除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之外,还包括擅自使用那些无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均应受到制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现阶段,我国已批准三种认证标志,即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实行优质优价。享有优先推选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拥有名优标志的商鼎容易取得消费者信赖,有利于扩大产品的影响和销路。因此,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不仅会直接侵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造成产品市场混乱,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伪造产地,主要是通过伪造原产地标志来实现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伪造原产地标志主要是指伪造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伪造产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本身的特定标志是用以说明商品的出处,而该标志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足以标明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它主要是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定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工艺等促成其独具特色的某种商品,如中国的丝绸、日本的家电,因其独特的质地品味在世界上赢得广泛的好评.获得盛誉。这时的产地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名称或厂家名称,而是具有了知识产权性质的特定标志。

(二)广告欺诈

所谓广告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这里“广告”应作为广义理解,它还包括标签行为在内。因此广告欺诈既包括狭义上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也包括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签行为。以上两种行为一般只反映商品的优点,而商品的缺点和瑕疵在广告中都只字不提,所以消费者在广告的诱惑下,很容易上当受骗而蒙受损失。

所谓虚假广告宣传,主要是通过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对商品进行与事实不相符的宣传。他们或通过用“举世无双”、“绝代佳品”、“誉满全球”、“领导新潮流”等夸大言辞,对商品质量、性能、原材料构成、制作方法、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情况以及对其所提供的劳动服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效益等作言过其实、欺骗性的虚假夸大宣传,或者隐瞒产品质量低劣、假冒货、滞销品、过期失效品等真实情况,作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宣传,故意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如:“正宗名牌”实际上是冒牌;“出口转内销”实际上是积压滞销产品,“全市最低价”实际上比正常价高等等,或者发布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无法达到广告中所吹嘘的水平的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上钩,从中牟利。

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认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对虚假宣传的认定较容易,因为认定的标准是客观的,即宣传的内容是否和商品的真实情况一致。而对引人误解的宣传,在认定上就不容易。因为对其认定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要认识为判断的依据。有些广告在字面上可能是真实的,但很容易造成广告对象对其所宣传事实的错误理解,实际上隐含着广告主的欺骗意图。另外不应只看广告主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使有些广告因没有仔细推敲而发布,也应认定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与合理夸张的广告之问的界限。经营者为使商品广告具有感染力,给广告对象留下深刻的印象,常常使用某些合理夸张的手法。而独特的合理夸张,往往是一则好广告的`特殊价值所在。但合理夸张必须是一般的消费者或用户依常理即可分辨出的,不致造成其误解和误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无妨碍。如某化妆品的“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广告,属合理夸张,因为消费者依常理不会得出年龄上倒退两岁的判断,而且能体会其明显的养颜效果。

标签作为广义上广告的一种形式,也常常被某些不法经营者用作欺诈的手段,主要是经营者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等,或对此作虚假的引入误解的表示,它不仅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还可能在使用中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如在食品或药品上倒填生产日期、虚假延长有效期限的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身心健康上的危害,因此这类行为应严格禁止。

除了上述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的欺诈和广告欺诈这两类最常见、最典型的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繁多的表现形式。如价格欺诈,主要是通过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价外加价等手段达到其目的;有奖销售中的欺诈,即谎称有奖,实际无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用“托儿”销售的行为,签订欺骗性合同进行骗买骗卖、骗取货款或商品、损人利己的行为等等。

二、关于制止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通过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严厉制裁和打击进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它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某方面具有特殊内容的假冒、伪造等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但总的来看,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和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如关于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问题,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没有相应的具体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过于笼统。这种立法状况不利于保护名优特产品和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加紧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对实践中操作困难的条款应优先作权威性解释,以确保准确有效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法律,强化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又如关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问题,现有各种法律保护的都是整体意义上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对字号的专用权尚未规定。因此应加快企业名称规范化立法,改变只保护企业名称整体,忽视独立字号保护的状况,适当扩大著名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的范围。

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使关于禁止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落到实处的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不严格是造成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果经营者通过多次甚至一次性欺诈性不正当行为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远远大干其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受到的财产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就使法律难以起到其应有的惩戒作用,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难于禁绝。《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在条文中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应加重对这种危害性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的力度,除严格其法律责任外,还要提高罚款和罚金比例或绝对数额,使经营者从事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利可图,并蒙受重大损失,因而不再进行此类行为,其他经营者也畏于惩罚,望而却步。正如许多老百姓所说的对制假售假者“罚他个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以使主管机关能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将某些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于未然,而将已发生的行为尽可能地排除于初始阶段,或将其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二)运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强竞争道德,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篇8:学生体育锻炼态度和行为分析论文

学生体育锻炼态度和行为分析论文

摘要:生活质量的不断提供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的影响程度是不容忽视的,各种现代化设施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甚至改变了很多人原有的生活习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发生了具大改变的社会现状既产生了很好了作用,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大学生作为新生代的代表群体,也感受到了这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双面性”特征。新的生活方式让大学生们感受到了新鲜事物的冲击力度,但也衍生了许多不健康的生活习惯,导致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学校应当对大学生的体育锻炼予以一定的重视。因此,本文对学生体育锻炼态度和行为相关性进行了调查研究,试图为学校体育课程的开设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锻炼态度;行为;相关性

近几十年来,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足以让人引以为傲的发展成果,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教育的发展都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素质教育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教育模式也可谓是百花齐放。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也被更多的大学引进体育课堂,但与此同时,也难免会引起一些新的思考。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着的体育现状,素质教育也不再只是一个名词,而成为了一个不断落实的动词。在传统的体育教学理念已经不能同日益变化的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使其,对新的教学模式进行积极的探索是一项势在必行的任务。体育学习效果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包括学生的学习兴趣、心理素质、学习动机,教师的教学方法、指导方式等等。

1.高校男女生体育锻炼态度和行为差异

体育兴趣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对参与到体育运动中的热情度,相比较体育兴趣较低的人而言,体育兴趣较高的人对体育运动有着更强的爱好倾向并在对体育信息优先关注上有所体现。它的产生及产生程度和人的情感认知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往往是呈正比关系分布,即了解程度越深,所产生的情感依赖就越强,体育兴趣也就越高。而且这三者之间,也能够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圈,兴趣促进情感的产生,情感加速认知的变化。体育锻炼态度指的是个体对于外界事物的一种态度,其主要指的是个体对于体育活动稳定及持久认知、行为及情感倾向。体育行为属于人类生活中的特殊行为方式,是人们有意识的使用体育运动方法及手段,从而实现体育目的的实践活动。从广泛范围分析,只要适合体育具有一定联系的活动,都属于体育行为。理想认知及感性体验相互吸引和作用,共同发挥自身的动力作用,此种行为才能够具有一定的坚持性及稳定性。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女性形象以“静”为美思想的影响,在当前的体育教学中存在着很多的女生的体育积极性不够、参与度不强的现象,有的女生甚至即便是自身有想要运动的念头,也会受周围人的影响不敢大胆地放开自己。这种思想观念给女学生们的体育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作用,直接导致了不佳学习效果的出现,甚至影响到很多女学生身体的正常发育。由于女生的遗传体质和男生之间本就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再加上传统观念和心理因素的影响,社会对于男女性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和期望,这在体育运动上也有所表现。由上表可见,大学生在对待不同的体育项目上在选择上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选择大球类运动的男生比例明显高于选择该类运动项目的女生。而在跑步这一项目上,选择女生的人数占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跑步对场地和技术性的要求都比较低,而且对塑造形体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较为受到女生的喜欢。

2.综合性分析

2.1行为态度。总体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对待体育锻炼的参与热情并不是很高,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学生对体育锻炼理解的深入程度不够,大多是停留在表面层次上,大多数学生对锻炼的价值没有明确的理解,认为自己的年纪很轻,处于青壮年阶段,身体素质好,所以不愿意把时间过多地放在运动上,而是对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尤为重视。大多数学生对自己进行体育运动的目的性并没有很明确的认识,相比较未参与到体育运动中去的学生而言,他们的自身评价也没有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2行为认知。改革开放的近四十年以来,我国的体育教学工作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大学生对体育运动的价值和意义也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但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没有真正地投入到体育锻炼中去,在具体的行动上不愿意付出精力和财力支持,且对体育的兴趣保持具有短暂性的特征,且呈现出信心不足,没有足够的抗压抗挫能力等萎靡状态。

2.3情感体验。情感体验是一个动态的数值,它的变化会受到行为习惯的影响。据相关的调查显示,在情感体验这个方面,男女生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男生的相对而言要更为丰富一些,这主要是因为男生在运动的过程中往往能够投入更多的经历,这也就决定了他们能够更充分地对运动给人带来的快感有所体验。而女生的性格相对沉静一些,在运动上倾注的热情要更少一些。还有就是体育锻炼对大学生的.情感发泄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在大学生在学习上或者是在面临家庭、工作给予的巨大压力时,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途径来进行情感的宣泄,而体育运动就不失为一个有效方法。

2.4行为控制。行为控制感是指大学生在进行体育运动时的自我约束能力,它对学生完成锻炼任务的程度和运动量、任务时间等指标进行反映。在当前的大学生群体中,显示学生们的行为控制能力不够高,因此容易在体育锻炼中产生畏惧心理。整体显示男生在这方面要优于女生,长期进行体育锻炼的人要由于锻炼频度低的人,但差别还没有达到显著的程度。其中有不乏少数的大学生认为锻炼方法不便于学习,也缺乏有效的技术指导和合适的自然环境。

2.5运动频率。运动频率指的是在一段时间中参与到体育运动的次数,一般主要一周为周期。运动频率能够对学生参加体育锻炼进行有效的评定。运动频率的量对体育锻炼效果具有密切的联系。相关调查表示,在每周锻炼次数在三次以上的时候,最大的摄氧量增加就会逐渐的平坦。在每周锻炼的次数在两次以下的时候,一般不会出现变化。以此表示,如果想要能够强身健体的进行运动,其每周的运动频率就要能够保持在三次以上,并且还要与自身的运动强度、持续时间及个人身体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的掌握。目前,我国学生从来不参与体育锻炼占据调查的15.95%。以此表示,我国目前学生体育锻炼频率并不理想,体育锻炼活动的参与性较差,学生都普遍存在体育锻炼自动性及自主性。

2.6运动时间。运动时间指的是学生每次参加体育锻炼的持续时间,运动时间和运动频率具有密切的联系,运动效果是通过总体运动量进行决定的。在确定运动频率之后,持续此频率的运动时间就是对运行效果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我国参加体育锻炼学生的锻炼时间属于基本保证,只有少部分学生每次的锻炼时间较短。如果锻炼时间较短,那么就无法达到健身效果。

2.7社会学分析。大学生健康成长要遵循自然人发展规律,并且还要满足社会人发展需求。要求大学生锻炼能够独自进行,还要具有集体项目。使用社会学理念对大学生锻炼态度分析,能够对大学生社会属性实现及锻炼态度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锻炼时候的沟通及交流能够使学生形成锻炼态度,此理念展现了社会交往能力对于锻炼态度的促进作用。外显指的是看得见并且摸得着的东西,追求外在形象的创建。内宿指的是看不见,并且也摸不着的东西,追求内在信心的创建。外显和内宿相互结合,就是大学生实现社会属性的过程,也能够成为大学生锻炼态度发展的过程。大学生锻炼态度差异要求在锻炼的过程中,交际范围不断扩大,交流话题不断增加,不同人群在一块进行锻炼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3.如何对大学生的锻炼态度进行纠正

3.1在认清需要的基础上,对锻炼的目的性进行明确。明确目的的缺失是阻碍大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一大因素。为了什么学,学又是为了什么是很多学生都没有去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实际的体育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目标的设置,有了目标才能有前进的发展动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标不宜设置得过高也不宜过低,否则会催化学生厌学情绪的产生,达不到理想的锻炼效果。

3.2激发学生对待体育学习的浓厚兴趣,并长期坚持下去。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诱发动机、维护行为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大量的体育实践也证明了形式多变的教学活动、独特新颖的教学模式,愉悦的课堂气氛等都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到体育运动中的热情和兴趣。

3.3大学生要学会端正自己对待体育学习的态度,要明白体育态度所代表的并不是一种实际的体育行为反应,而是一直内部心理状态,态度的端正可以增强大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效果,还能够增大体育行为实现的可能性。体育锻炼态度的形成可以依靠观察和模仿来实现,可以从他人的经验中提取值得借鉴的部分,并逐渐使行为和态度形成一致。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群体,担负着推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任,是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联系着祖国的现在和未来。素质教育指导思想的提出和落实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释放,教育模式也更具自由化和开放性的特征,体育的重要性也在社会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这从近几年来健身房的大规模发展中就可见一斑。大学生群体要加强自身对体育的认识程度,端正体育锻炼的态度,使运动思想落实到行动上,也使体育锻炼发挥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孙静.高校学生体育环境评价与体育锻炼行为取向的相关性研究[D].南京体育学院,2014.

[2]梁昱.河南省高校学生体育锻炼态度与行为关系的调查研究[J].晋中学院学报,2011,(03):101-104.

[3]周华.普通高校学生体育锻炼态度与行为的调查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版),2009,(05):17-18.

[4]曾泳辉.广东省大学生体育锻炼的态度与行为调查及相关性研究[J].运动,2017(10):51-53.

[5]高玲娣.北京某医科大学学生体育锻炼态度与体质健康相关性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1,24(10):10-11.

篇9:非理性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

内容摘要:行为经济学由于将心理学引入经济学领域,从而修改了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研究范式。文章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旅游者进行旅游决策的一些非理性因素,据此认为由于可得性造成的偏差、由于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以及由于“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都会让旅游者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

关键词:行为经济学旅游者旅游决策

旅游决策是指一个旅游者或一群旅游者(如家庭等)通过仔细评估一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的各种属性,理性地选择最能清楚解决可察觉需求的其中一种,同时使花费的成本最小。传统微观经济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确定各类旅游选择与进行各类旅游决策的理性因素。然而,旅游者的这些决策行为既具有理性成分,也具有非理性成分,因此,非理性因素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是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本文就是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消费与决策的一些非理性因素,以期对旅游者的决策行为特点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

一、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决策

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大脑的四个方面很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大脑及其各模块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大脑富于感情和感觉,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断地学习。大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人们行为与决策的范围。一个特点是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人类行为富于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具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人们的行为过程具有理性,并利用了各种推理能力,但需要了解的是,从考虑俱全的角度来说,它们实质上是不可能理性的。另一个特点是大脑的各个模块,即大脑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某种独立地影响人类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大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且内部不一定是一致的。

在心理学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通过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经济学分析,对人类的实际行为(特别是不确定条件下的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卡尼曼和特沃斯基于1979年在大量社会学、心理学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展示人类决策行为复杂性的预期理论(prospecttheory),为行为经济学奠定了新的决策理论框架,该理论对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做出了修正,证明了许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都系统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了期望效用理论。他们另一项杰出的贡献就是发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与传统经济理论所假定的那种理性发生系统偏差的机理,形象地说就是人们在做判断的过程中,会走一些思维捷径,这些捷径有时帮助人们快速地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有时会导致判断的偏差。

二、从行为经济学分析旅游者非理性决策

大部分旅游者在出行前对选择目的地、选择旅行社过程中并不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他们难以正确衡量目的地能带给他们的满足期望值,难以准确把握某一旅行社对自身旅游期望的理解,难以确切得知某一包团是否真的如其所愿提供可靠的旅游服务,而只能依靠广告、口传等媒介,通过非专业的判断来进行主观分析,这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学中所涉及的一些认知的偏差。这种认知的偏差使得旅游者在出行之前无法对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决策,而只能是在现有认知水平基础上做出尽可能理性的决策,这种认知的偏差使旅游者的效用很难达到最大化。

(一)可得性造成的偏差

可得性启发原则表明人们在判断中容易受到记忆效应的影响。人们对概率分布的判断取决于得到信息(尤其是一些范例性信息)的难易程度。人们在判断过程中,通常给予一些容易得到的、容易记忆的信息以很高的权重却不管这个信息是否正确,由于人们比较容易获得它,大多数人会逐渐接受它。

在旅游者选取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时候,由于可得性造成偏差也是经常出现的。对旅游者来说,如果周围的大多数人对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进行正面评价,周围的人普遍选择该目的地与该旅行社,他们可能就会萌发同样的选择念头;反之,同样出于从众心理,社会大众即使认可了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的产品与服务,也可能因为消费的人较少,因而拒绝消费选择。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选择过程中表现出的“从众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从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旅游者自身在信息和判断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从众行为未必符合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他们有可能因此丧失了独立判断自身需要的能力,从而不能挖掘出自身潜在的旅游需求特点,也就不容易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

造成可得性偏差的另一个信息来源就是广告,由于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对自己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宣传又经常见诸于报刊、电台等大众媒体,这就使这些信息拥有了很高的可得性,无形中让游客在做旅游决策时产生选择偏好。由于旅游决策者难以判别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一旦这种偏好压倒了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时,游客的旅游决策就具备了非理性的特征。

虽然在有的情况下,有些认识不足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这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分析这些问题。但不管用“可得性偏差”还是用“信息不对称”的原理来分析这一问题,结论都是类似的,那就是,旅游者并没有能力充分地认识所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处于认识上和信息上的劣势。

(二)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

1973年,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指出,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常常过分看重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甚至从中产生歪曲的认识。例如,医生在估计病人因极度失望而导致自杀可能性时,常常容易想起病人自杀的偶然性事件。这时,如果进行代表性的经济判断,则可能夸大极度失望病人将自杀的概率,这就是人们在判断中存在的锚定效应。

旅游者在选取旅游目的地的时候经常会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如果某旅游者选定了一个旅游目的地,但在出行前听说自己的一个朋友或同事在目的地曾经遭遇抢劫,那么他就会认为目的地的治安有问题,而不管这一事件的个别性和这一目的地的其它指标,进而很有可能放弃了选择该地作为自己的旅游目的地,尽管该目的地的实际治安状况良好,而且该目的地确实能为旅游者提供超值的旅游体验满意度。虽然旅游者选择放弃该目的地并不是完全非理性的,但至少可以看出,旅游者在旅游决策时确实存在锚定现象。

旅游者的锚定效应表明,旅游者在进行判断时常常根据一些典型特征或过去的经验对这些事件的发生产生某个锚定值,虽然会根据情况做一些调整,但是调整的范围仍然在该锚定值的临近领域,这就导致在判断中过分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发生概率,出现旅游决策的非理性倾向。

(三)“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

通俗地说,小数定律是指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将具有与大样本近似相同的概率分布,即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的均值也是以平均值为中心分布的,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事件的过度估计。其实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旅游者在做旅游决策时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小数定律。

一般来说,旅游者都倾向于对游客造访量大的的旅游点进行旅游活动,在他们的潜意识之中,这样做有利于降低风险。所以当一个旅游者观察某旅游景区的业绩表现时,如果发现该景区或该目的地连续两年的旅游业绩表现超过平均水平,旅游者就会推断该景区具有很强的旅游吸引力,从而做出旅游决策,但事实上的情形也许并非如旅游者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景区或旅游目的地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声势吸引旅游者,并以此增加游客量,而实际上景区的旅游产品与旅游服务质量本身却很低劣,景区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游客的旅游期望。因此由于“小数定律”造成偏差也是旅游者作出非理性旅游决策的重要原因。

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由于可得性造成的偏差、由于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由于“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都会让旅游者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

参考文献:

1.Pert,C.B..MoleculesofEmotion[M].NewYork,Scribner,

2阿兰斯密德[美].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非理性决策行为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

篇10: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论文

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论文

在竞争压力不断加剧的今天,拖延却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行为,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工作、生活习惯。有研究报告发现,在普通人群中,25%的人将拖延视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约40%的人曾因拖延而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在学生中,拖延行为也十分常见,其发生比例约占学生日常生活事件的三分之一,并且这种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拖延行为不仅无助于事情的解决,相反其结果会令个体感到沮丧,长期的拖延会阻碍目标的达成、降低生活幸福感、导致低的学业和事业成就。因此,拖延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适应性的、会对个体产生有害结果的行为。

一、拖延的含义分析

拖延一词的英文为procrastination,来源于拉丁文procrastinare,意为推至明天(puttingforwarduntiltomorrow)。在今天看来,这个概念其实有正反两方面的含义:从正性方面来说,有时人们选择拖延实际上是一种策略,即通过拖延可以争取机会、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冲动。可见,当结果尚不确定时,等待而不是马上行动是更加理性、更有价值的。但是,当个体明知应该做的事情却拖延至最后一刻才做并因此导致负面结果时,拖延就是一种不良行为。本文所指的拖延就是这种负面意义上的概念。

拖延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自愿、逃避和非理性。首先,拖延既不是受他人胁迫的不得已行为,也不是因为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客观延误,而是个体的自主决定,是个体出于某种考虑而做出的自愿选择。其次,拖延行为具有明显的逃避性,拖延者不愿意马上开始或完成已经打算做的事情,这种逃避与简单的回避决定不同,而是强迫自己尽量不去着手某件事情,或者找各种理由逃避某项工作的开始。第三,拖延是个体的非理性行为,选择拖延的个体不是不去做某件事情,而是要等到其非完成不可的最后一刻才着手进行,尽管没有适当的理由、尽管延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个体还是选择了拖延,只是这种行为并不是一种理性行为。

拖延是个复杂的现象,按照拖延的性质可以把拖延分为特质拖延和状态拖延。特质拖延又称长期拖延,是一种人格特质,具有这种特质拖延的个体在任何情境中都会表现出一种拖延倾向,并伴随有更多的拖延行为;而状态拖延是指个体在某种具体情境下发生的拖延行为,如大学生在写论文、考试复习时更容易产生拖延行为。

也有研究者认为拖延是个体对情绪反应的一种应对方式,并把拖延分为焦虑型拖延和放松型拖延。焦虑型拖延也称紧张恐惧型拖延,这类拖延者害怕失败,也无法承受成功带来的压力,因此希望通过放松来暂时逃避压力,但享乐的同时也伴随着内疚和焦虑;放松型拖延也叫快乐寻求型拖延,这类拖延者在大学生中较为普遍,其特征是追求感官享乐、自我放纵,认为努力工作所得的回报小于付出,并擅长对自己的拖延行为找借口。

二、拖延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拖延行为既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也不是个体在时间管理和计划方面出了问题,事实上,一些拖延者对时间估计的能力并不逊于常人,他们甚至更清楚拖延的后果。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任务性质

拖延并不是无所事事,而是人们在众多可供选择的任务或活动中,仅选择了其中某一项而延迟了其他活动,尽管这种选择最终会带来不利的后果。那为什么明知选择这件事情会造成不利后果却不去选择其他事情呢?原因是这与任务的某些性质有关。首先是个体不喜欢甚至可以说是厌恶需要着手进行的某项任务或工作。众所周知,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就像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样。对于那些给人带来不愉快的事情,人们往往倾向于回避,如果实在无法回避,就会尽量延迟去做。其次是任务奖惩的时限,奖惩的时间安排对个体的行为选择有重要影响,在价值较小但奖赏及时的任务和价值很大但奖赏延迟的任务之间,拖延者更愿意选择前者。这种情况从某种意义上反映出人们是现实而功利的,对眼前利益的关注可能远远超过对未来幸福的关注,因为后者的实现尚不确定,有着太多的变数。

(二)个体差异

任务性质是导致拖延行为产生的情境因素,但拖延行为既然是个体做出的一种自愿选择,因此个体的差异性应该是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这种个体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格差异。心理学基于五大人格特质的研究发现,严谨性与拖延有显著的负相关性。严谨性降低拖延的心理机制在于:首先,严谨性促使个体在任务上花费更多的时间,这意味着拖延势必会减少;其次,严谨的人执着地追求目标,这种精神也会降低由诱惑或困难导致的拖延的可能性;再次,严谨的人会回避那些无法达成的目标,而拖延常常是因为目标太高,以至于无法企及。

第二,动机差异。有研究认为拖延是一个动机问题,即个体因为缺乏动机,因而倾向于把事情向后一拖再拖。也有学者认为,尽管高成就动机的人给自己设定了困难的目标,但由于他们的投入是对活动本身关注的'缘故,在这种内在动机的驱动下,任务带给个体的感觉是愉快的、而不是令人厌恶的,所以也会降低拖延的可能性。研究发现,拖延与缺乏自我决定的动机有关,外在动机对拖延的影响取决于任务是否是由自我决定的,如果是自我决定的任务,即使是外在动机也并不能引发拖延行为。

第三,能力与自尊差异。有学者认为,有些拖延是由于个体低自尊和低能力而导致的一种自我妨碍行为。能力反映的是人们对自己能否取得所期待的结果的一种信念,班杜拉认为低能力会降低个体对成功的期望而损害行为动机,最终妨碍任务的启动(即拖延)及坚持性。可见,能力与拖延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能力的低下或欠缺是产生拖延的主要原因之一。自尊对拖延的影响类似于能力因素。低自尊的个体对自己缺乏信心,认为投入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任务是对自己缺乏价值的进一步确认。因此低自尊的个体会回避困难的任务并避免一切可以对他们能力做出简单推断的活动。如果因拖延导致表现不佳,人们只能归因于努力不够而不是能力不足。

第四,组织规划能力的差异。组织规划是指做事有条理有计划,而大部分拖延者往往缺乏这种能力,他们不是按事情的轻重缓急来决定做事的顺序,而是采取“方便”的原则,即先做容易、有趣的事情,结果造成对重要或紧急任务的拖延。拖延者缺乏组织规划的能力还表现在易被特定诱惑所吸引,缺乏自我控制的能力,他们在拖延时常常将“有别的事情需要做”作为借口,来掩饰分心或行为控制的失调。此外,正是由于缺乏对任务组织规划的能力,一些拖延者往往认为要完成的任务是巨大并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产生了畏难心理,从而导致拖延行为的产生。

三、克服拖延行为的对策分析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享受舒适生活的同时,拖延行为也开始日益蔓延。拖延就是腐蚀剂,它侵蚀着人的身体和心理,消耗人的能量,阻碍人的潜能发挥,并最终影响人对社会变化的适应和个体的进步与幸福。要克服这种不良行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第一,端正认识。拖延并非人的本性而是一种不良行为,它并不能使问题消失或变得容易,相反只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从认识上清楚拖延的危害,进而养成良好的习惯,不追求短暂逃避带来的快感,而是在成功中享受来自心灵的愉悦。

第二,及早行动。良好的条件是等不来的,惟有具体行动才能创造有利因素。要完成某项任务,可建立一个行动计划,列出需要进行的每一小步。然后依据计划及早展开行动,每完成一小步就会带动自己更好地去做下面更多的事情。这样分割目标,设定期限,既有助于增强信心,又便于及时检查督促自己。

第三,自我奖励。良好习惯的养成是需要不断强化的。要想养成自觉、迅捷做事的好习惯,就要给自己及早的行动予以适当的奖励来进行强化。每及时完成一项任务,每改变一个拖延的习惯,即使行动的步子很小,也要肯定自己,奖励自己在达到一个适度的小目标后就拥有某项愉悦享受的权力,让努力与享受快乐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SteelP.TheNatureofProcrastination[EB/OL].,7,10

[2]QuekT.TheProblemofProcrastination[EB/OL].2004,12,10

篇11:论文:中国居民储蓄行为分析

论文:中国居民储蓄行为分析

一、关于选题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变化之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迅速提高。这使居民的消费和储蓄行为对于经济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探讨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规律,找出主要决定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储蓄的变化趋势做初步预测,成为确定本论文研究题目的宗旨之一。

与西方经济理论比较,我国关于居民储蓄行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研究将在较大程度上借助西方主要的储蓄理论,并且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做必要的修正。

论文将居民储蓄定义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去个人消费的差额。其实物形态有金融储蓄与实物储蓄两部分。金融储蓄包括现金、存款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增加量;实物储蓄包括本期购买的各种耐用消费品以及住房等价值非一次性损耗的商品扣除折旧后余额的增加量。但在分析过程中由于数据原因无法沿用此定义时,将做必要的修正。

二、关于研究方法

论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根据各种被认为可能会对储蓄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依次对绝对收入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模型进行检验。检验得出两类结果。第一,证实不同理论对于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适应程度,以及该适应程度随经济环境变化而改变的性质;第二,确定影响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主要因素,并据此建立预测模型。

被认为可能是决定我国居民储蓄行为模式的主要因素有:强迫储蓄,绝对收入水平,收入增长率,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社会保障,信贷约束,遗产动机。论文的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就这些因素的分析依次展开。各章基本上循理论探讨、建立模型、模型检验和对检验结果分析的思路进行。当对各国素的实证分析依次完成后,即确认出储蓄的主要决定因素。

三、关于基本结论和基本结论形成过程简述

l、我国基本国情决定1979年以前居民储蓄的行为模式主要被绝对收入理论解释。1979年以后这一特征依然存在,但逐渐减弱。生命周期以及永久收入理论这些具有跨时预算约束特征的储蓄理论,对79年以后的居民储蓄行为的解释力迅速增强,并且形成预测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角度考察,绝对收入理论对于1979年以前的居民储蓄应该有较好的解释效果,但数据方面的原因使实证分析结果难以对此给予有力的支持。79年以后对绝对收入理论的检验效果较好。这—现象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解释。第一,分析期间较短,只有,不足以暴露绝对收入理论关于长短期实证结果不一致的矛盾;第二,居民收入水平由很低速提高,可以表现为很好的收入水平决定储蓄的特征。

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对1979年以前的居民储蓄解释效果很差。主要原因在于居民过低的收入水平。1979年以后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决定了这两个理论的解释力提高。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确存在一个收入水平的临界线,在该临界线以下,居民储蓄行为较好地服从绝对收入理论;在该临界线以上,居民储蓄行为较好地服从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模式。论文提出我国居民平均收入的临界线可大致定位于250万元的假定。按照这假定,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居民储蓄行为应该更好地由跨时预算约束类储蓄理论解释。

2、到目前为止,在劳动生产率增长与人口增长这两个收入增长源中,真正影响居民储蓄的因素是人口增长。更确切地说是劳动人口增长。

在53——92年期间,我国劳动生产率在绝大部分的时间内徘徊于较低的水平只是八十年代以后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有限,无法对居民储蓄的变化做有效解释。相反,劳动人口增长与储蓄率提高之间有良好的吻合。论文运用由生命周期理论模型为基础得到的人口年龄结构模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很好地证实我国劳动人口增长对于居民储蓄率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结果也证实了我国经济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即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单纯投入量增加维持,而非投入产出率的提高。这一结论提示,如果其它条件不变,劳动力资源供给状况的改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储蓄的规模,从而影响投资规模和经济增长速度。

3、1955一1978年,强制储蓄是我国居民储蓄中一个不可以忽视的重要内容,但该成份在1979年以后减弱。目前已达到可以被忽略的程度。

分析居民储蓄的强制成份时采用Feldenstein等人的方法,即将被管制的物价水平还原为可以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真实价格,建立基本分析模型,考察在真实价格下居民储蓄与在管制价格下居民储蓄的差异,从中发现强制储蓄的程度。由于用这种方法设定的参数a中可能包含因社会货币化程度提高导致高估储蓄被强制程度的因素,需要用货币需求函数做为辅助性检验模型。检验的结果发现1979年以前货币化程度的变化很小,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也很弱。79年以后货币化程度提高幅度较大,在较大程度上椎动货币需求的扩张。剔除货币化程度提高的因素后,居民储蓄中强制的成份有79年以前较多、79年以后减少的变化。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1986——1987年的居民家庭抽样调查结果,可以大致估计至八十年代中期,强制储蓄占居民储蓄的成份低于1/3.进入九十年代该比重继续下降。由此可以认为,强制储蓄已经不是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因素。

4、利息率和通货膨胀率不构成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因素。

用收入增长的储蓄模型对储蓄率与利息率的关系做回归分析后发现,利率弹性由79年以前的负值转为79年以后的正值。弹性的显著性略有提高,但均未达到显著的程度。由此可以得出我国居民储蓄的利率弹性很低的结论。论文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主要从利率敏感性和财产的期限结构两个角度进行的。

利率的敏感性指人们对于利率变化的反应程度。很低的利率敏感性必然有低利率弹性。利率敏感性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利率水平。我国居民长期的低收入水平从根本上决定利率的弹性很低,无论是正的弹性还是负的弹性。改革以后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但到1991年(本论文的截止分析期),居民财富积累依然有限。这使79年以后利率弹性略有提高但仍未高到足以影响居民储蓄的程度。低于真实利率水平的名义利率也会抑制利率的敏感性。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以及过低的利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利率的敏感性和储蓄的利率弹性。

在利率敏感性既定的条件下,居民财产期限结构是影响利率弹性以及弹性正负方向的重要因素。利率对储蓄的影响有正的替代效应和负的收入效应。利率的弹性则取决于两个相反的效应相互抵消的结果。当财产以长期为主时,利率的替代效应较强;当财产以短期为主时,利率的收入效应较强。我国人口增长的特征、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决定居民财产以中短期为主,这决定了79年以前利率很弱的负效应和79年以后略有提高但依然很弱的正效应。

按照我国人口增长、收入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以替代效应为主的利率弹性会略有提高。但可能仍然不会成为影响储蓄的主要决定因素。

实证结果发现通货膨胀对储蓄率有不显著的负效应。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我国长期低收入水平下过低的财富积累水平和货币幻觉的作用。1979年以后随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通货膨胀对储蓄的影响力可能会增强,但货币幻觉的作用又使这一影响力不确定。货币幻觉的存在可以使通货膨胀对储蓄形成两种相反的作用,因而减弱通货膨胀的作用力度。

由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宜将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作为决定居民储蓄率的重要因素。

5、社会保障程度对我国居民储蓄率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不改变居民储蓄率的基本模式。这意味着除非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否则,该因素对居民储蓄率的变化没有影响。

根据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覆盖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特点,将社会保障对储蓄影响的分析分别就城镇与农村进行。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生命周期假说。

研究发现,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可能使城镇居民储蓄率略有提高,农村居民的储蓄率则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缓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考虑到农村人口占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若按人口平均的话,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对我国居民储蓄的可能影响不大。因此,可以将社会保障的因素排除在决定我国居民储蓄的主要因素之外。

6、信贷约束对我国居民储蓄有一定影响。用永久收入模型检验,发现79年前后信贷约束有从很强到开始缓慢减弱的变化过程。因此判断,79年以前较强的信贷约束可能构成抑制居民储蓄和消费行为的'跨时预算约束特征的因素之一。79年以后信贷约束减弱则有助于加强该特征。但是,从79年以后收入大幅度提高与信贷约束缓慢减弱的情况看,信贷约束并不构成决定居民储蓄率变化的主要因素。

7、遗产动机目前不构成我国居民的主要储蓄动机,估计遗产在居民财富中所占的比重很低。遗产动机的强弱以及遗产率(遗产占财产的比重)取决于居民收入分配的非均衡程度。按照我国经济学界的一些研究成果,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的非均衡程度将会随收入增长进一步扩大,居民的遗产动机也会和遗产率也会提高。遗产动机对我国居民储蓄的影响会加强。但如果遗产率基本稳定并且遗产不占财产的主要比重,遗产动机的存在基本不影响居民的储蓄模式。根据西方经济学界的有关研究,该假设条件在发达国家存在。由此可以初步认为,居民遗产在我国居民财产中有增加的趋势,但并不影响居民的储蓄行为模式。考虑到遗产动机的大小随收入增长扩大的性质,可以将该因素纳入到收入增长的储蓄模型中一并考虑。

8、对各相关因素做逐一分析后,可以认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影响我国居民储蓄率的最主要因素是收入增长。如果假定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不变,用人口变化趋势的有关数据对劳动人口增长的储蓄模型进行趋势预测,发现直到以前,居民储蓄率呈稳定上升的趋势,此后趋于下降。因此,从现在起直至20是我国的储蓄和社会财富积累的黄金时期。紧紧抓住这一由人口变动规律创造的机会,为年以后的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保障奠定丰足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关于基本结论的政策含义

首先,绝对收入水平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的重要影响意味着高收入阶层的储蓄在—定程度上是我国居民储蓄的重要来源。因此,不必过急地采取消除收入差异的税收政策,以便尽可能多地挖掘储蓄资源。但是,绝对收入对居民储蓄的决定作用正逐渐被收入增长替代的趋势,则意味着高收入阶层对社会储蓄有较多贡献的基础正在减弱。顺应这一趋势,应及时消除意在扩大储蓄的收入差异税收保护。

其次,鉴于利率对储蓄的作用不显著的实证结果,试图以利率手段调节消费需求基本上是无效的。因此,至少目前不宜使用该政策工具。今后利率的弹性可能会随经济环境变化、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人口年龄结构进一步老化在一定时期内略有提高。根据那时利率弹性的变化,对货币政策手段再做调整也不为迟。

第三,由于单纯由劳动人口增长的储蓄率在2010年以后呈下降的趋势,为维持我国高水平的储蓄率,需要努力挖掘另一个决定储蓄率的收入增长源——劳动生产率增长。而劳动生产率受政策干预、制度变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性大,可变现较强,因此,如果能够通过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进—步推动社会的技术进步。将有助于大大提高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可以提高现有的储蓄率,而且可以维持长期的高储蓄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努力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是提高我国储蓄水平的最重要的途径。

篇12:中国居民储蓄行为分析论文

中国居民储蓄行为分析论文

一、关于选题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变化之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迅速提高。这使居民的消费和储蓄行为对于经济发展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探讨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规律,找出主要决定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储蓄的变化趋势做初步预测,成为确定本论文研究题目的宗旨之一。

与西方经济理论比较,我国关于居民储蓄行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研究将在较大程度上借助西方主要的储蓄理论,并且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做必要的修正。

论文将居民储蓄定义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去个人消费的差额。其实物形态有金融储蓄与实物储蓄两部分。金融储蓄包括现金、存款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的增加量;实物储蓄包括本期购买的各种耐用消费品以及住房等价值非一次性损耗的商品扣除折旧后余额的增加量。但在分析过程中由于数据原因无法沿用此定义时,将做必要的修正。

二、关于研究方法

论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根据各种被认为可能会对储蓄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依次对绝对收入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模型进行检验。检验得出两类结果。第一,证实不同理论对于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适应程度,以及该适应程度随经济环境变化而改变的性质;第二,确定影响中国居民储蓄行为的主要因素,并据此建立预测模型。

被认为可能是决定我国居民储蓄行为模式的主要因素有:强迫储蓄,绝对收入水平,收入增长率,利率与通货膨胀率,社会保障,信贷约束,遗产动机。论文的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就这些因素的分析依次展开。各章基本上循理论探讨、建立模型、模型检验和对检验结果分析的思路进行。当对各国素的实证分析依次完成后,即确认出储蓄的`主要决定因素。

三、关于基本结论和基本结论形成过程简述

l、我国基本国情决定1979年以前居民储蓄的行为模式主要被绝对收入理论解释。1979年以后这一特征依然存在,但逐渐减弱。生命周期以及永久收入理论这些具有跨时预算约束特征的储蓄理论,对79年以后的居民储蓄行为的解释力迅速增强,并且形成预测的理论基础。

从理论角度考察,绝对收入理论对于1979年以前的居民储蓄应该有较好的解释效果,但数据方面的原因使实证分析结果难以对此给予有力的支持。79年以后对绝对收入理论的检验效果较好。这―现象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解释。第一,分析期间较短,只有14年,不足以暴露绝对收入理论关于长短期实证结果不一致的矛盾;第二,居民收入水平由很低速提高,可以表现为很好的收入水平决定储蓄的特征。

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对1979年以前的居民储蓄解释效果很差。主要原因在于居民过低的收入水平。1979年以后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决定了这两个理论的解释力提高。

在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确存在一个收入水平的临界线,在该临界线以下,居民储蓄行为较好地服从绝对收入理论;在该临界线以上,居民储蓄行为较好地服从生命周期理论和永久收入理论模式。论文提出我国居民平均收入的临界线可大致定位于250万元的假定。按照这假定,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居民储蓄行为应该更好地由跨时预算约束类储蓄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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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资产支持票据推行的政策分析论文

资产支持票据推行的政策分析论文

摘 要:本文将针对2012年8月3日颁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对新开展的资产支持票据业务进行辩证性分析,从利弊两个角度分析该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资产支持票据;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信息披露制度

正文:

一、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概述

2012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标志着酝酿已久的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正式开闸,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又诞生了一项创新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不同于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它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开展推动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资产支持票据的特点

作为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具有如下两个方面不同于传统产品的特点。

(一)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主要依托发行体本身的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不同,资产支持票据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拓宽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业融资渠道,使得发行人可通过盘活能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来进行融资。

(二)更完备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由于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较一般融资工具而言更为复杂,信息不对称性更为明显,因此需要加强在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投资人保护方面,《指引》规定了债项评级下降的应对措施、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必须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规定了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评估预测报告、现金流评估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资产的运营报告等信息必须强制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要进行双评级等,切实保护好票据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金融市场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政策分析

(一)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开展的时机选择

早在几年前,银行间市场就提出要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但一直没有落实,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金融市场尚不够发达,贸然开展该业务很容易导致市场的混乱,而选择此时为开闸点,笔者认为,时机已相对比较成熟。此时,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并且因其具有风险隔离等优势,近几年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众多融资者的主要融资选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金融市场得到迅猛发展。而资产支持票据在此时推出,无疑正好可以搭乘资产证券化的顺风车。

(二)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同时,当前在银行间市场推出资产支持票据,对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盘活企业资产,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上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显著增加。传统的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发行中长期债券等由于受到企业自身资产规模、信用水平的限制已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资产支持票据的推出,由于其发行只依赖于该企业票据支持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或收入能力,与企业自身信用水平无关,就可以使那些自身信用水平不高,但具有部分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一般为中小企业)通过将该部分资产分离出来进行融资,满足资金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有利于丰富债券品种,推进市场发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进一步创新和丰富金融产品已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资产支持票据相比于传统大众型融资工具,更能适应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更推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扩大发行主体范围。传统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由于受到资产规模、自身信用水平的限制,往往集中于大型企业以及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行业。而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可以使一些中小企业虽然自身整体信用水平不高,但具有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将这些资产分离出来进行融资,从而扩大了市场融资方的范围,促进了中小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发展。

(三)中国发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之所以到今天才真正落实,主要就是因为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发达,还不能很好的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各项作用,即使是在现在其发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现金流的风险控制有待加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依赖于票据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而我国金融市场在对现金流的风险控制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对于现金流的风险评级机构不仅数量较少,预测分析技术也比较落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产支持票据的推广发行。

第二,投资者对新产品持谨慎态度,产品前景黯淡。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创新性投资品种,由于其操作原理比较复杂,涉及到发行主体和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投资者很难充分了解,因而对于该新产品投资者一般持谨慎态度,仍倾向于传统投资产品,而资产支持票据在市场上则未像发达国家那般受欢迎,因而影响到该产品作用的发挥。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还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营造适合于该产品发展的金融环境,例如,加强对风险评级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投资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甘玲玉 《资产支持票据 信用债结构化产品的新起点》 《证券日报》 2012.8.8

【2】.高国华 《资产支持票据正式开闸:企业债务融资创新》 《新浪财经》 20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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