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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大纲发布 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时间:2023-08-02 08:09:1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大纲发布 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本文共10篇,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司法考试大纲发布 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篇1:司法考试大纲发布 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发布 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司法考试大纲正式向社会发布,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三大变化。

根据国家立法情况调整大纲考核知识点,新颁、修订的法律法规列入考试大纲。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列入考核范围;根据《专利法》的.修正情况调整了考核知识点。

相对稳定的部门法理论在今年大纲中出现重大调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理论体系下的具体考点、知识点随之变化,与“四要件说”有关的知识点删除,增加了“三阶层说”的考核内容。

大纲首次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单列成编,并将其置于大纲的首编。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司法考试重要内容,到今年列为首编,不仅表明司法考试在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评判标准的重要性,也表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从业人员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实践的重要性。

作为考试考核及评分依据、考生复习备考必读资料的大纲,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记者 刘海燕)

篇2:司法考试大纲发布 教材四大变化

第一,全新修订。

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委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读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

第二,全新编写。

刑法作者调整,内容重新编写。其中,总则部分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分则部分,增删、调整相关罪名,重新编排体例内容。

对于犯罪论体系,大纲恢复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总则部分考点调整较多。就此变 化,作者在教材第三章第一节作了说明:“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 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第三,全新考点。

20司法考试新增考点48个,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与仲裁制度等重点学科。

新增考点提示(48个)

学科新增考点法理学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制史 故杀与谋杀 经济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变更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核实与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刑法

刑罚权

破坏监管秩序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被告 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 判决 行政许可中的赔偿和补偿及诉讼问题

民法

物业服务合同

知识产权的保护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见义勇为中侵权行为与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举证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行独任制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上诉的审查

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对原财产所有人权利的救济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关系

第四,全新法规。

年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诉讼法3件,行政 法与行政诉讼法1件,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件,经济法2件,国际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件。

新增法律法规提示(22件)

学科新增法律法规经济法 国际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选自《flying》的博客,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篇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出炉 专家解读变化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出炉 专家解读变化

“今年司法考试大纲调整比较大,涉及司考所有考点都细划出来了,就连法条都列上去了,书也厚实多了……”21日周六上午,我们的“北大英华・西部华胜司考名师讲坛”如期在成都市委党校开讲。课堂上,最令考生们开心的是,他们是成都最先拿到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考生,也抢先一步目睹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变化及考试范围、特点。

新考生:心中有底了

20多岁的小曾是成都电大在校法律本科生,虽然要年底11月份左右才可能拿到毕业证书,但根据往年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条件,只要凭学校证明就可以参加9月中旬的司考之后,届时能拿出毕业证书去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可以了。“未雨绸缪,提前做些准备嘛。”为此,小曾参加了备战20国家司法考试培训,打算今年去考场试验一下。“以前听身边朋友说司考很难,拿到今年司考大纲后,才明白要考的内容太多太多,心中有底了,晓得怎么去应对了,围绕大纲复习备战准没错。”小曾仔细翻阅着刚领到手的考纲,胸有成竹地说。

老考生:考点更突出了

姜是老的辣,对于那些久经沙场、百折不挠的老考生们来说,今年的司考大纲显得更加务实一些。“以前的考纲只对每学科掌握程度进行要求,比较笼统。而今年的考纲则对每个章节的知识点都有具体要求,根据‘一般了解、熟悉、运用’的掌握程度,细分对知识点的考试要求,会更有利于我们复习备战。”连考三年都以距离合格线2至3分败北的“老将”王先生看了今年的.司考大纲后表示。

专家解读

大纲增列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在周六的名师讲坛上,来自北大法学院博导潘剑锋教授就如何复习《民事诉讼法》与广大考生作了重点交流。

与去年相比,今年司考大纲迟了近一个月时间才与考生见面。到底年司考大纲的制订与去年相比来说,有哪些重大变化?在本次讲坛活动上,潘剑锋教授与成都考生们作了相关分析交流。同时,提醒广大考生要使用司法部制定的正版司考大纲,不要随便在网上下载或使用盗版大纲,避免发生考点错位,当心被忽悠还蒙在鼓里。

变化1: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今年的司考大纲增删了一定量知识点,特别是新《物权法》的出台,相关内容据此进行了较大调整,《破产法》等考试部分内容也都根据新法律重新进行了编写。

变化2:增列了各学科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国家司法考试很大分量的考核来自法律法规,列出主要的法律法规目录是为了提示、方便考生更好地掌握法条内容。

新闻链接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结构

司考大纲对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内容作了详细规划

□试卷一(150分):由100道选择试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不定项选择试题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180分。

考试内容: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150分):由100道选择试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不定项选择试题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180分。

考试内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150分):由100道选择试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不定项选择试题50题,每题2分。考试时间180分。

考试内容: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150分):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考试时间210分钟。

考试内容:法理学、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特别提醒

一卷得零 全部归零

根据规定,今年总分依然为600分,合格人员必须参加四卷的全部考试,且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考生各卷考试成绩当年才有效。如果缺考一卷(或其中一卷得零分),当年成绩无效,等同零。

搭桥・服务

快拨962211预购07司考大纲

为方便广大考生,两天前,由国家司法部制定的《2007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提前运抵本报,每本定价19元。凡需要的考生请尽快前来办理。

地点: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159号成都报业大厦17楼1713成都日报热线办公室。(记者:朱光泽 杨d)

篇4:考研英语大纲面世 大纲出现三大变化

考研英语大纲面世 大纲出现三大变化

20考研英语大纲日前刚刚面世,其中随书赠送的《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说明》引起了考生关注。在该“说明”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明确表示,英语考试将不再进行听力考试,而是把听力部分放到各招生单位的复试中考查。

教育部考试中心“说明”中提醒考生注意:根据教育部教学厅14号文件精神

,从2005年起,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科目中不再进行听力考查,试卷的'结构、题型、分值、答题卡等以本说明为准。词汇表及附表仍以《200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为准。听力考查调整到各招生单位的复试中进行。

据了解,2005年考研英语共有三点变化。首先,在统考中取消了听力部分内容,将听力考查放到复试阶段进行。其次,考试在阅读理解部分内新设了“选择搭配题”,让考生根据文章内容选择恰当的文字填入原文,满分10分。另外,新增一篇作文,使作文考试变成两篇。新增的作文是一篇100字左右的应用性短文,文体包括信件、便笺、备忘录等,满分10分。而原来的大作文字数也由“不少于200字”调整为“160字至200字”,满分20分。

对于听力考试的取消,北京新东方学校国内考试部主任周雷老师认为有些突然,他表示大纲虽有调整,但考试整体难度并没有太大变化。从考试大纲提供的样题来看,新增的“选择搭配题”难度不大,只要考生对文章宏观有所把握,而不是拘泥于单词、句子的理解,就会有较好的得分情况。

据了解,200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英语、日语、俄语都有调整,购买这三科考研大纲时除一本含磁带的2005年考试大纲外,还有随大纲免费赠送的说明单册,考生在购买时一定要向商家所要相应学科的单册

篇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涵义 内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关系)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的涵义和内容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涵义 内容 对辩论权的保障)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涵义与依据 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涵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涵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参见本书刑事诉讼法学部分)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主管的概念 主管的功能)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主管的标准 主管标准的适用)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民事纠纷 劳动纠纷 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事项)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法院与仲裁机构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 管辖的作用 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涵义 级别管辖的恒定 地域管辖的恒定) 专门法院的管辖(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级别管辖的概念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属地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 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的关系 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概念 非涉外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管辖权转移(向上转移 向下转移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由当事人提出 向法院提出 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物 诉讼请求)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概念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给付之诉的概念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 反诉与反驳) 提起反诉的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的概念 当事人的特征 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涵义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概念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 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概述(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性质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概述(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特征 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法官对证明力的判断)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证据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运用其他证据应注意的问题(特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 反证与反驳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证据事实)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涵义 理解证明责任涵义应注意的问题) 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证明责任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分配的涵义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倒置证明责任的诉讼) 推定与证明责任(法律上的推定 事实上的推定)

第三节 证明的标准

证明标准概述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低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可实行盖然性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的过程

举证(举证的方式 举证的时间 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 质证[质证概述(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质证的程序] 认证(认证的概念和意义 认证的标准与方法) 事实的认定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及处理(期间的耽误 期间的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之区别 法院调解的意义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书 调解的效力(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调解的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拘传的适用 训诫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 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

起诉与受理(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审判组织简便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审理期限简便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失踪人重新出现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法院的审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提交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之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破产申请 审查和受理 案件受理的效力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和解的概念 整顿 整顿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程序

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 成立清算组织 重新登记债权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临时财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 破产抵销权 别除权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清偿及破产秩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破产复权制度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种类(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 变更判决 全部判决 一部判决 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肯定判决 否定判决 放弃判决 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之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执行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五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概念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法的概念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章程 仲裁协会的组成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第二十七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八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概念 仲裁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会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仲裁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进行辩论)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织方式筒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不大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九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三十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三十一章 涉外仲裁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定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 和解 调解 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篇6:化学武器与常规武器相比有什么不一样

化学武器与常规武器相比有什么不一样

化学武器利用化学物质的毒性杀伤有生力量的各种武器和器材的总称。化学武器属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直接干扰和破坏人的正常生理功能,造成死亡、失能或永久伤害的毒剂(过去也称毒气);二是装填毒剂并把它分散成战斗状态的化学弹药或装置,如钢瓶、毒烟罐、气溶胶发生器、布撒器,以及各种炮弹、航弹、火箭弹和导弹弹头等;三是把化学弹药或装置投送到目标区的发射系统或运载工具,如大炮、飞机、火箭、导弹等。

化学武器可分为化学炮弹、化学航空炸弹、化学火箭弹、化学导弹、化学地雷、毒剂布撒车、航空布撒器及装有毒剂前体的二元化学弹药等。

化学武器与常规武器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常规武器的杀伤作用主要依靠弹药爆炸形成的破片与冲击波,化学武器杀伤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弹药中装填的化学毒剂。化学弹药在爆炸时将携带的化学毒剂以气态、液态或气溶胶形式分散,当人员经呼吸道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引发毒害作用,造成人员化学中毒,轻者丧失作战能力,重者立即死亡。化学武器无孔不入的特性更是增强了其伤害作用。

按照毒剂的'毒害作用,人们通常将化学毒剂分为以下六类:

(1)神经性毒剂。是现今毒性最强的一类毒剂,因人员中毒后迅速出现一系列神经系统症状而得名。主要代表物有沙林、塔崩、梭曼、维埃克斯等。

(2)糜烂性毒剂。又称起疱剂,是一类接触后会引起皮肤、眼、呼吸道等局部损伤,吸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全身反应的毒剂。主要代表物有芥子气和路易氏剂等。

(3)全身中毒性毒剂。又称血液性毒剂,是经呼吸道吸入后,会与细胞色素氧化酶结合,破坏细胞呼吸功能,导致组织缺氧的一类毒剂。吸入高浓度毒剂可导致呼吸中枢麻痹,人员死亡极快。主要代表物有氢氰酸、氯化氰等。

(4)窒息性毒剂。又称肺刺激剂,主要损伤呼吸系统,引起急性中毒性肺水肿,导致缺氧和窒息。主要代表物有光气、双光气等。

(5)失能性毒剂。可以引起思维、情感和运动机能障碍,使人员暂时丧失战斗能力的毒剂。主要代表物有毕兹。

(6)刺激剂。接触后对眼和上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会引起眼痛、流泪、打喷嚏和胸痛的一类毒剂。主要代表物有苯氯乙酮、亚当氏剂、西埃斯和西阿尔。

此外,自然界还存在天然毒素,如蓖麻毒素和石房蛤毒素等,它们也曾作为化学武器被研究过。美军在越南战争中还曾大量使用了在农业上用来清除田间杂草的“除莠剂”、“落叶剂”和“土壤不孕剂”等来毁坏农作物和森林。该类药剂在军事上被称为“植物杀伤剂”,使用的目的是毁灭对方生活基础、暴露对方目标。但如果人员和鸟类吸入、误食或经皮肤大量接触植物杀伤剂,也会引起中毒。

篇7:office 版与office 版相比有哪些改进

微软下一代的Office 产品, Office 2013 预览版开放下载,最新的Office 2013 和Windows 8 一样,为了适应平板电脑,与“云”更紧密的结合,其在界面和功能上都有着重大的改进,其采用流线型的视觉风格,更加符合Windows8平板电脑的触碰技术,Office 2013 也更加强调“云”,用户可以使用Live ID进行登录,这意味着,我们的对Office 软件的设置,编辑的文档都可以同步到云上,而后,我们可以在其他电脑,甚至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上都可以轻易读取这些文档和设置,更加易于使用,

office 2013版与office 2010版相比有哪些改进

篇8: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第一章 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示范性 规范性 约束性)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忠于法律和事实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为人表率,注重修养)

第三节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示范作用 规范作用 提升作用 辐射作用)

第四节 法律职业责任概述

法律职业责任概念(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 特征(适用的对象 范围 效力) 作用 影响因素(历史文化 公民法律素质 审判方式 法官素质水平 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节 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

保障司法公正[意义(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 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程序公正(法官应当注重诉讼过程的公开性 法官应当杜绝单独接触当事人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实体公正(正确地认定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准确地适用法律 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 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 提高司法效率[概念 要求(具有效率意识 遵守审限 勤勉敬业 精研法理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 遵守司法礼仪[概念 作用(司法权威性的体现 提高法官职业形象 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充分展示法官的个人素质 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具体体现] 约束业外活动[范围(业余爱好 社会交往 公益事业 法学教育 新闻采访等方面) 适用对象(现任法官 退休法官)和意义]

第三节 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的责任

道义上的责任(同行的批评 自我的谴责) 所在法院的批评和通报批评(轻微违法行为) 纪律处分(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隐瞒证据 泄漏国家机密 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概述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征(责任性、表率性、强制性、自律性、献身性)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是保证检察人员健康成长、促进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忠实于客观事实) 主要规范:爱检敬业,恪尽职守(热爱检察工作 献身于检察事业 要立足本职 积极进取)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纵不枉 执法行为要文明规范) 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保持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职业心态 遵守职业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刚正不阿,护法为民(牢固树立为人民执好法的信念 不畏权势、不为钱色折腰的骨气 不怕牺牲,敢于斗争的胆略) 文明高效,热情服务(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仪表规范,遵守司法礼仪 严格遵守法定诉讼时限,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注重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节 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 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违纪行为的其他处理方式(书面检查、调整岗位、调离、辞退、依法撤换、通报) 刑事处罚(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

第四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律师职业道德内涵 适用对象 特点和作用)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意义(是律师实现职业使命的要求 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律师职业责任的内涵 特点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律师应服务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于社会王义事业 服务于人民的利益) 忠于法律和事实(忠于法律的内涵 忠于事实的内涵)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意义)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保守职务秘密(律师职务秘密的内涵 保守职务秘密的意义) 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 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敬业勤业 提高素养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在工作机构中的纪律(律师应当遵规守制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及收取额外礼酬 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应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不得违反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律师不得为办案而与案件承办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以办案为目的送礼或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行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些关系 律师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 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已办结的除外 律师应合理开支办案经费)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的纪律(律师不得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 律师之间不应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律师职业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律师民事责任范围 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律师行政处分的方式 处罚机关 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具体行为)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责任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的证据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刑事责任

篇9:壁挂炉与空调相比的优越性有哪些?

答:(1)舒适性强,室内温度均匀,没有噪音,不干燥,没有空气对流感和只制风不制热的缺点,

(2)几乎所有的家用空调(户式中央空调、壁挂机、柜机)在冬季(环境温度低于7℃)基本都无法正常采暖,

(3)可以提供生活热水。

(4)使用成本低,约是电取暖设备的一半。

(5)操作简单,各房间可单独温控。

篇10:高考语文大纲有4点重大变化

文章来源:楚天金报

编者按:日前,2008年全国高考考试大纲出炉,本报在第一时间刊登考纲原文后,昨日约请武汉一中把关教师对各科考纲进行解读,谈变化提备考建议。另悉,下周,全国考纲将下发到我省。

语文:作文错字要扣分

点评:武汉一中语文教研组长、备课组组长 王锟

四点考纲变化

今年的全国语文高考大纲在考试能力要求、考试形式上,与去年一致,有利考生安心备考。

考纲较去年有以下4点变化:

1.“语言知识和评议表达”题中,识记要求“①识记现代汉语普通话的字音;②识记现代汉字的字形”,两点均删除了去年“常用”的限制(去年表述为普通话常用字、常用汉字)。

该变化意味着考生的识字量将有所加大,虽然不会考繁、难、偏、怪字,但考查难度有可能会增加。

2.在“表达应用”中,将“语言表达准确、鲜明、生动、简明、连贯、得体”,从去年的最后一项,调至倒数第二项,且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准确、鲜明、生动”的表述。

这说明在今年的高考中,强调了审题的准确,强化理解能力的考查。加入“生动”二字将考查上升到语文素养层面。这要求考生要开阔眼界,复习时融入时代感鲜明的素材,这一点与新课程的理念完全一致。这不光体现在仿句题中,还体现在写作、阅读题中。

3.在“文学常识和名句名篇”的识记中,①识记中外重要作家及其时代、国别和代表作。表述是将去年的两条表述合为一条,更加简洁明了,不涉及实质性的变化。

4.在“写作”的考查要求中,今年增加了星号注解:每一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的不计。高考大纲首次提出要对错别字扣分,引导考生规范书写。

二轮复习建议

第二轮复习应在继续巩固基础的同时,对突出的问题要逐一攻克,要掌握答题技巧。

1.语言基础选择题。①语音认读、汉字识记两题要注意训练的数量,只要量的积累到位,并不时回望,解决此问题不难。②成语一般在运用中明确它的用法,一些褒贬两用的成语要注意。③病句。要熟记6种病句类型:语序不当、搭配不当、成分残缺或赘余、结构混乱、表意不明、不合逻辑等。③标点符号选题要在运用中明晰规则。

2.文言文阅读。文言文的`复习首先要立足于课本,做好课本实词、古今异义、固定格式包括使动、意动、为动等用法的一些归纳梳理。要以近两年的高考题为本,除了弄懂词义、会翻译句子外,还要能分析文言文的内容,并能分析概括文言文中作者的观点、态度。复习需要适量做题、培养语感、总结规律。

3.诗歌鉴赏。“三看”即看题目和作者,看题材和体裁,看注释。“四步”即第一步要分清体(题)裁,第二步要体会意境,第三步要明辨手法,第四步要咀嚼字词。

4.语言表达(主观题)。该题今年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检测:表达准确、鲜明、生动、简明、连贯、得体。内容也将是多样的,但一定是突出实用性,如往年要求考生写颁奖词、对联、公益广告词等,这都要求考生在复习时注意关注生活,真正发挥语文的工具功能,在表达时要特别注意今年新增的要求。

5.作文。二月调考暴露出来的语基不牢及审题问题应引起重视。近年来,高考作文向限定材料作文回归,审题难度无疑比话题作文大。作文的审题必须努力做到“切合题意”,一要抓材料关键词,理顺逻辑关系,揣摩出题意图。并要读清题干要求,选择恰当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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