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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的精神三

时间:2023-09-24 07:44:0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论西方法的精神三,本文共6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西方法的精神三

篇1:论西方法的精神三

论西方法的精神(三)

综上所述:

1.德克萨斯州现行刑法中除了所挽救孕母生命而采取的急救程序之规定,其他漠视妊娠阶段及其相关利益的规定,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

甲。对于约在妊娠期第一阶段结束前的堕胎决定及其后果,必须依据孕妇的护理医生的医疗诊断。

乙。对于第一妊娠期结束之后的阶段而言,州基于保护孕母健康的利益,可以选择与妇女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规定堕胎程序。

丙。对于分娩后胎儿可独立存活的妊娠期(注:通常是怀孕七个月后),为了保护未来生命的利益,州可以规定,甚至限定只允许为挽救孕母的生命或健康,在绝对需有合适的医学诊断的前提下堕胎。

2.州可以规定医生一词……仅指该州目前许可执业的医生,并且可以规定任何不属于规定为医生的人所做的堕胎。[70]

无庸赘说,这一判例法是多么典型地反映了在西方社会中源远流长的传统观念,即柏拉图在二千三百多年前,阐述其正义论时首先谈到的“正当”(Due)观念。 霍布斯在论证人的自然权利及其限制时依据的前提也是这一观念。孟德斯鸠的名言“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71]更是充分体现了这一至今仍然是西方人的“良好秩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的正义理念。[72]殊不见, 以上判例反复出现了如“适当的”(proper)、“合适的”(appropriate)、 “有序自由”(ordered liberty)等关键词。

判例法是法官制定法,因此,往往融立法思想与法律规则于一炉,使得人们对法律制度背后的观念性东西一目了然,成文法典或法规一般是由抽象条文所构成,非经立法思想的`分析难以理解其指导性观念。但是,无论判例法,还是法典,都决不是干巴巴的规则,或条文,而是根植于一定法文化土壤之中的“有机体”。回溯古今西方法哲学史,不难看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积极性主要地在于它使人们更加精细地了解法律制度的逻辑结构,而这一学说的创始人边沁以及当代西方的新实证主义法学家,都没有排斥研究实在法背后的观念。[73]可以说,在一定文明根基上原生的社会观念是与该文明共存的。在这一文明社会中生生不息的人们以不同时代的方式,接受和培育、发展着它。想回避,也回避不了。

四、西方法的主要形式

制度与观念,内容与形式,相辅相成;但是,同一观念或内容可以不同形式表现。勒内?达维德在谈及西方两大法系之间关系时,概括地说:“在很长的时期中,属罗马日尔曼法系的国家与属普通法系的国家彼此有很多共同点。两者的法都受到基督教道德的影响,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风行一时的哲学理论都把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权利的概念提到了最重要的位置。普通法至今还保留着非常不同于罗马日尔曼各国法的结构,但法律所起的作用增加了,两个法系所用的方法趋于接近;尤其是对于法律规定的观念,普通法系国家与罗马日尔曼法系的国家越来越趋于一致。至于在实质方面,两个法系的法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法常常是极相近的,因为这些办法都受到同样的正义观念的启示。”[74]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是:同一文明之树为什么会长出不同的法律形式-法典(code)与判例法(case law)-之果,或者说为什么两者会受到同样观念的支配?

(一)法典与判例法

法典或法典化(codification)的形式源起于古希腊和罗马法。据《雅典宪制》记载,公元前六世纪初,当时的雅典城邦发生了“梭伦改革”(Solon Reform),结果废除了前任执政官德拉古制定的绝大部分法律,制定并将新的法律刻写在可转动的白板(kyrbeis)上, 竖立在巴西勒斯(Basileus)的柱廊里。所有的雅典人均宣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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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论西方法的精神论文参考

论西方法的精神论文参考

风云变幻的二十世纪即将成为历史的一页,人类正在迈向新的二十一世纪,论西方法的精神(一)。本世纪伊始,西方学者聚首法国巴黎,举行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时隔近百年,比较法研究的历史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处在世纪之交、发奋图强的中国人而言,深入研究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乃是比较法学的迫切课题。本文第一部分简析西方法的概念,第二部分结合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西方法律制度研究,着重探析其内在的精神。第三、四部分论述西方法的主要观念和形式。

一、西方法的概念

或许是比较法学源起于西方国家的缘故,从整体上将西方法作为比较法研究对象的这类文献,似乎并不多见。通常,人们是根据历史与现状,将西方法分解为不同的法系(或法律传统)进行比较研究。比如,英国三位比较法学家合著的《比较法律传统》(简本)开宗明义:“本书旨在以较短的篇幅,逐一地对西方三个主要法律传统的'一些重要方面加以讨论。”[1]这三个主要法律传统是指,民法传统、普通法传统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该书中文版的《译者前言》道:“对于作者仍把社会主义法系归入‘西方法律传统’的范畴,则是颇值得商榷的。”[2]诚然,在冷战后的今天,该书所谓的“社会主义法系”已不复存在,但是,《译者前言》反映了这样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即,什么是西方法?恐怕,不仅在中国,而且在西方学界,这也不是一个没有分歧,或不言而喻的问题。

法和文明是不能分离的。西方法是根植于西方文明的法。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对“西方”或“西方文明”的词义作了如此解析:“本书中所说的‘西方’(theWest)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许多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明’,被认为包括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全部文化,与‘东方文明’相对,……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区别于在‘文艺复兴’各个时期所曾‘恢复’的‘前西方’文化。这种恢复和复兴是西方的特征。……从这个观点出发,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3]尽管伯曼尔提出了“前西方”的概念,但是,他仍然和其他西方史学家一样,承认近代西方文明渊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先生在对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社会)类型作比较研究时,从宗教的角度将被称为“西方基督教社会”的西方社会与古代希腊社会解释为具有“子体关系”的衍生联接体,并认为西方基督教社会与东正教社会是古代希腊社会的双生子,两者的分化“从第八世纪的圣象破坏运动的纠纷开始,到1054年关于神学上某一问题的最后破裂为止。”[4]这与伯尔曼所说的西方社会起点为1050—1150年这一观点,不谋而合。

可见,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西方”的说法,最早可能源起公元284年,罗马帝国沿当时的潘诺尼亚与默西亚、阿非利加与奥里恩斯分裂为“东罗马”(theEastRoman)和“西罗马”(theWestRoman)这一重大历史事件。[5]随后,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形成的欧洲文化,逐渐演变为近代西方文明。权威的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在描绘这一过程时,强调:“五、六世纪的‘蛮族入侵’和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先后相继在罗马帝国版图内定居这两件事,是传统的欧洲历史的开端。”[6]欧洲,则当然地包括了以欧洲版图为中心的俄罗斯(前苏联的主体)。这样,在欧洲文化传统的意义上,格伦顿等学者将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律传统纳入西方法律传统的范畴,也不难理解。不过,人们注意到,伯尔曼在探讨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时,限定在“西欧”的历史框架内。[7]于是,地处东欧的俄罗斯及前苏联便自然被排除在外。

在冷战后,讨论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传统是否属于西方法律传统,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就本文的论题而言,西方法的概念不包括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但是,它也没有“前西方”与“西方”之分。换言之,同西方文明的源渊并行不悖,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

二、西方法的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闻名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

篇3:论西方法的精神二

论西方法的精神(二)

(一)现代国际法与自然法

确切地说,格劳秀斯是现代自然法之父。现代西方法的前提性特征是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之存在。与先前各个时代不同,现代西方各国的法律具有地域性。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需有超地域的国际法。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里,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的渊源首先是自然法,其次是意志决定的法(volitional law)。[42]他如此解释自然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1.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它指出,理性的自然是衡量行为的标准,与之相符合的,便具有道德的基础或必要性。并且,它指出,由此,这种行为或为自然的作者,上帝所禁止,或其指令(enjointed)所为。

2.基于这种命令的存在,这些行为本身或是义务性的,或是非允许性的,因此可以理解它们必然地为上帝所指令或禁止。由于这一特点,自然法不仅区别于人法,而且不同于意志决定的神法。因为意志决定的神法并不指令,或禁止那些本身和因其自身性质是义务性或允许性的事,而是通过禁止,它使这些事成为非法的,和通过指令这些事,使其成为义务性的。

3.为了理解自然法,我们又必须注意:某些事符合自然法,并不是就某个适当意义(注:指“符合”的意义),而是学者喜欢说的,是根据推理得出的,即,自然法与这些事没有冲突。正如我们所说,被称为正义之事,即为解脱非正义者也。有时,由于术语的误用,理性宣布为荣誉之事,或好于其对立面之事,据说是符合自然法的,虽然不是义务性的。

4.有必要进一步理解,自然法处理的事情不仅是在人的意志领域之外的,而且是许多由人的意志行为产生的事情。因此,由人的意志而致,比如现在取得的所有权;一旦如此,自然法便指出,对于我而言,违背你的意志,夺走属于你所有的东西, 是错误的。 因而法学家保罗(Paul)说过,根据自然法,禁止盗窃;乌尔比安(Ulpian)认为,这是基于自然而定;并且,尤里帕德(Euripides)以海伦娜(Helena, 即海伦,希腊女神)的.诗句,宣称这是上帝所讨厌的:

因上帝本人憎恨暴力;他希望所得不靠掠夺,而凭诚实与勤劳我们因获取而致富。不义之财该唾弃。人类共有者空气也,地球也,生活其上,空气满足每个人他的家园会扩大,如果他不靠掠夺和暴力。

5.自然法又是不可改变的-甚至在这个意义上,上帝也不能改变它。上帝的力量无比巨大,但是可以说,有些事连这种力量也鞭长莫及。因为这类事据说只是口述,而没有相应的现实和互相的对立。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2×2不等于4,因此他不可能将本质是恶的说成非恶。[43]

由此可见,格劳秀斯在很大程度上是秉承了罗马共和国后期的西塞罗自然法理论,他反对罗马帝国时代大法学家乌尔比安所谓“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这种观点,[44]认为自然法仅仅是对人类而言,“因为人具有善与恶的知识,会克制自己不加害于他人,即便这对自己不利。”[45]在格劳秀斯的眼里,正确理性指令的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衡量标准。在十六、十七世纪,随着教皇权势的衰落,各个享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崛起,出现了国际社会的无法状态。格劳秀斯力主国与国之间的交往须遵循自然法和意志决定的法。这种国际法理论的基础是将主权国家人格化。每个国家就像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于是,西塞罗所说的自然法和《尤士丁尼法学概论》所说的正义观及其法律戒规就完全适用了,以致由格劳秀斯创立的现代国际法理论从概念到体系(国际人格、国际法客体、先占、时效和争端以及国际条约)无不以罗马法为基础。尽管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条约法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是,正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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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论科学精神

论科学精神

在步入21世纪的今天,社会上一些伪科学之所以仍能蛊惑愚弄民众,科学精神的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弘扬科学精神.科学精神的'含义有许多方面:从本体上,就是坚持世界的可知性,坚持以物质世界自身来解释物质世界;从方法论上,就是崇尚怀疑和批判创新的进取精神;从内涵上,是科学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与人文意义、精神价值的统一;从方式上,是在分工的基础上达到团结协作;从目的上,是科学的手段性和目的性的有机统一.

作 者:吕前昌  作者单位:石油大学社科系,东营,257061 刊 名:江汉论坛  PKU CSSCI英文刊名:JIANGHAN TRIBUNE 年,卷(期): “”(1) 分类号:C03 关键词:科学   科学精神   伪科学  

篇5:论创新精神

创新精神是人作为主体特有的精神,它体现在实践活动之中,是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创新精神由批判精神、科学精神、开拓精神、自主精神、冒险精神、务实精神等因素构成.创新精神有着自己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在人的社会性存在中发生的.创新精神是创新实践的精神动力与社会进步的精神之魂,它是通过人的活动和物质的力量而发挥作用的.

作 者:颜晓峰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理论教研室,北京,100091 刊 名: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XI TEACHER'S UNIVERSITY 年,卷(期):20xx 28(4) 分类号:B023 关键词:创新精神 创新实践 社会进步

篇6:论创新精神

一、石涛绘画的创新精神内涵

1、取材:平凡中有真谛

石涛生活在明末清初,一个**的年代。这种大环境下文人志士们害怕招来不必要的麻烦,大多寄情于诗文书画中,来逃避现实。这种状况阻碍了知识分子思想的自由发展,扼杀了中国文人的创新精神。明末清初,以董其昌和以“四王”为首的“师古派”崇尚摹古,他们强调基于前人技法上来为自己再利用,以此为“正宗”。在清政府的鼓励下,“重现古法”的风气成为当时颇为流行的一种画法。一味的“师古法”,作品即便形象逼真,却少了鲜活的气息,显得客套死板,也因而无法摆脱前人的创作束缚,限制了绘画艺术的发展。石涛独树一帜,反对摹古仿古,倡导应该“师古人之心而不师其迹”,“具古以化”而不要“泥古不化”。石涛作品取材大多是亲眼见到的景象,来源于生活所见,创作的手法和创新性的思想是和当时社会所对立的,从而体现了他超乎时代的艺术水平。

2、技法:挥洒中得心源

传统的山水画技法石涛归纳为“三叠”(一层地,二层树,三层山)与“两段”(景在下,山在上,俗以云在中,分明隔做两段)。而石涛不同,多年居于深山老林,便于观察山景,章法上突破传统,远近景浑然一体,这种画是从生活中来,从心境中来,从灵感中来,若不是丰富的生活经历,很难画出这种画来。石涛把自己的章法总结为“蹊径六则”(1、对景不对山,2、对山不对景,3、倒景,4、借景,5、截断,6、险峻)。他不愿受约束于成法,随心挥洒、笔墨进行创作,抒发心中情怀,他们以一种超凡脱俗、清新自然的作画风格出现在清代的画坛上,有别于当时流行的仿古复古绘画风格,令人耳目一新。石涛向古人学习绘画技巧,不为古人的经验所束缚,活学活用,注重向大自然学习,在“师古人”、“师造化”的过程中打破传统的同时,又不拘泥于古法,大胆的表达心境,为后世所学习。

3、心境:僧俗两界显高远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儒家思想对于传统中国人的思想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儒家的文化及其价值观也已内化成为了传统中国人的一种人文思想。作为文人画家,石涛身上也同样具有深深地儒家传统文化烙印。作为一名佛门弟子,他秉承佛家淡泊名利的思想,长期居于深山老林之中,衣食起居,皆“以天为盖地为炉”。因此即便当他陷入逆境时,(和当时的画坛主流思想相抵触),他不曾消极沉沦,而是依然坚持自我,勇敢的承担起推进中国山水画向前发展的社会责任,突破陈旧的`传统束缚,大胆的革新,运用创新思维进行艺术创作,取得了显着的成就。

二、石涛绘画创新精神的根源

明末董其昌以其“南北宗”文人画理论为旨,和清初画坛影响最大的“四王”一起,致力于摹古,崇尚元四家,注重笔墨,以能灵活的运用古人的笔墨技法为绘画艺术的最高境界。四王吴恽的山水画在朝野都有很高的声誉,被视为“正统派”。他们的绘画注重临摹,重笔墨,轻写生,轻创作,力求一草一木皆以古画为本,画风僵硬,作品呈现出程序化的感觉。

石涛的绘画风格变化同他的生活经历有密切关系,他是明朝宗室,明朝灭亡时还是一个两三岁的孩子,由于生活所迫,选择了出家,顺治十八年,石涛在松江拜名僧旅庵为师。旅庵对石涛曾有指点:“谓余八极游放宽,局促一卷隘还陋。”指出石涛还年轻,需要瞻仰天下的名山名寺,丰富自己,不可孤陋寡闻,居于一隅。旅庵指点的不仅是佛法之路,也是艺术之路。康熙五年,石涛来到宣城,在宣城的这段时期,石涛结实了不少当地文化名流,与他们在绘画上相互交流,又曾数次与友人游黄山,创作出大量的优秀作品,继而形成了其书画艺术的基本风格和面貌。他一生游历过广西、江西、湖北、安徽、浙江、江苏和北京等地,自然界的真山真水赋予他深厚的绘画素养和基础,他对于自然的真实感受和积极的探索并吸收前人技法长处,相互融会,使之更进一步强调“师法自然”。石涛提出的“一画”论,通俗地说就是他常说的“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黄山是我师”是指在艺术创作过程中前提条件就是要深入生活,要有生活依据,这种观念在现在看来属于常识,可在当时就是有悖于“正统”的了。石涛的“黄山是我师”他针对的是当时的权威王时敏明确指出的只有古人才是我师,“黄山是我师”不等于消极的模拟自然,要有法。有变。“我是黄山友”,用石涛的话说,就是“黄山是我师”是“神迹”我对黄山的理解便是“迹化”。“神迹而遇迹化”便能诞生出许多优秀的作品。

三、石涛绘画的创新精神的当代意义

1、石涛绘画艺术对后世的影响

石涛之于山水画,有自己的理论观点,有许多敢于向当时的权威挑战的见解,他的艺术理论着作《画语录》,其中谈到中国画的构成特点、画家的审美心态和画家艺术实践与素养等一些重要理论问题。他提出“一画”论,即客观世界――主观感受――艺术作品三点一线的理论,“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这十个字做了最好的诠释。石涛能够在清代画坛有所成就,就是在尊崇古法,师承古法的前提下,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进行适当改革,“师古人之心而不师其迹”,“具古以化”而不要“泥古不化”。因此,中国山水画要想不断得到快速发展进步,必须要学会在结合时代背景对绘画进行创新。石涛的绘画艺术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一方面在于他敢于摆脱传统绘画的束缚,在画坛出现“家家子久,人人大痴”的时期,敢于打破画坛的寂寞,逐步形成属于自己的绘画语言特点,这是值得称赞的。而另一方面,他“搜尽奇峰打草稿”将绘画付诸于实践之中,以真实生活为基础,以自然为师,以生活为师,用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分析,用最真实的思想情感进行创作,在“师古人”、“师造化”过程中表达出自己独特的艺术情感,展现出独特的风格魅力,使阅者耳目一新。

2、石涛绘画艺术对后世的启示

(1)在生活中发现美

在石涛的绘画中,多以取材于大自然中最为常见的一花一鸟、一草一木,但在创作过程中突破画家传统的绘画思想,带有较强的石涛本人的主观色彩。追求创新,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美学规范。石涛注重向前人学习,注重传统,但是“师古人之心而不师其迹”,“具古以化”而不要“泥古不化”。在古人优秀作品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特点和个人主观思想,突破传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新的绘画技法风格。

(2)在生活中创造美

石涛绘画以独特和个性的风格作品,逐步改变了人们的审美标准,提高了人们的审美水平,改变了当时画坛死气沉沉、一成不变的现状。当今画坛,需要学习石涛这种敢于创新的精神,更需要画家利用自己高超的技法水平,更具现实社会发展的现状,特点和潮流,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创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艺术作品。

(3)在生活中弘扬美

中国画的产生和发展依托的是中国上下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启发当今艺术家们不为世俗生活所迫,坚持住自己的创作理念与画风,如实反映社会问题,敢于直面社会现实问题,并用自己手中的画笔表现出来,让人们在欣赏的同时反省现实生活问题。坚持艺术与生活结合,保持作品在艺术原创性的基础上不断地追求着自身的突破,创作出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内涵兼具时代特色,针对当前社会问题产生特定的艺术语境的作品,创造艺术家独特的个人艺术风格,与时俱进,更新艺术的时代性,促进艺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共同打造中国画坛最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俞剑华着.中国绘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

[2]殷玉琴.石涛宣城时期绘画之探究[D].陕西师范大学20xx

[3]薛永年.中国绘画的历史与审美鉴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4]刘晓枫.略论中国山水画的布置[D].西安美术学院20xx.

[5]陈传席.中国山水画史[M].天津: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xx.

[6]何炳谕.清初黄山画派研究[D].青岛大学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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