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哪些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被取消,本文共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国务院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涉及证券、保险、土地估价、公路水运、金融理财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涉及民航、粮食、农业等领域。以下是国务院关于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全文,供参考。
篇2:国务院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准入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取消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第9号)取消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准入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 取消 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准入类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575号) 取消 5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水利部 准入类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取消 6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 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7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准入类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取消8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取消9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取消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1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2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3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保监会 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 14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注册企业培训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16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无
取消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17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074号)《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36号)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18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5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1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 20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审计署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2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第4号) 取消 21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2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无
取消23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无
取消24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无
取消 25金融理财师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无
取消 26国际金融理财师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无
取消
篇3: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篇4: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职业资格许可等事项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xx〕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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