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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内河船舶防污染探讨
防止内河船舶污染、保护水域环境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分析内河船舶污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作 者:刘丹 作者单位:九江市地方海事局,江西,九江,33 刊 名:现代商贸工业 英文刊名: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2(12) 分类号:X3 关键词:内河 防污染 建议篇2:内河船舶运输合同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篇3:内河船舶光船租赁合同常用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适应水运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增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谋求双方在水运业方面良好的发展前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所有的“ ”船(船舶识别号:船舶登记号 ,主要参数:总长: M,型宽:M,型深: M,总吨: ,净吨: ,总功率:台× KW)租赁给甲方经营内河航线运输。
二、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甲方每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清当年租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赁船舶期间的.一切经营费用由自己负责,如燃料、润料、船员工资、车船使用税、运输代办费、承运责任保险、货物保险、营业税及其他各种规费、附加费、安检费等。
2、甲方负责承租期间的船舶、机械等修理费用及各种另配件更换费用。
3、甲方租赁船舶经营期间,要遵守《海商法》、《货物运输规则》、《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如有违反,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在承运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必须足额购买货物保险和承运责任保险,按章纳税。如发生海损事故或货损货差,所引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但甲方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等事宜的,乙方要给予配合,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租赁经营期间,所聘用的船员由自己负责,甲方必须为所聘用的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要严格遵守船舶各部职责和船舶、船员运作规范,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得违规操作,不得超载,如发生海损事故或货损货差,一切后果甲方负责。
6、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船舶工属具和船舶证书,并经常检查船舶各种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如有损坏或灭失,按价赔偿。必须保养好船舶,每航次卸货后把货舱及甲板冲洗干净,每两航次冲洗一次船旁,保持舱底干爽,不受潮生锈。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船舶完整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扣押。具备有效的船舶相关证书,包括船舶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处于适航状态。
8、甲方保证已取得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9、甲方保证船舶营运范围与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一致。
10、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或拖交租金,否则,乙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把船舶驶回宜春港,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负责。
11、甲方独立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12、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甲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13、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交船时,按船舶检验证书的基本要求配备各种工具属具,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交验船舶所需证书(详见船舶物品清单)。
2、乙方负责出租期间船舶例行打漆的费用。
3、乙方负责出租期间船舶检验及的费用。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必须遵章守法,属国家指令性计划及抢险救灾、军用物资运输,须无条件服从有关部门的调配。
5、乙方向甲方保证其具有把船舶出租给甲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甲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六、甲方如要将船舶转租给第三方,必须取得乙方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合同。
七、其他条款
1、为了更好地做好租船期间该船的维修保养工作,并适当照顾乙方家属就业,甲方在租船期间所招聘的船员应该优先安排乙方及其家属到原船工作,工资、补贴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参照同类行业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船舶光租合同期届满后,由甲、乙双方商议是否续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续
租优先权。承租期满因各种原因无法再履行协议时,乙方要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持船体无损伤,机械运转正常,否则,由甲方负责修理好后才能交乙方验收。
3、承包金按实际交船起止日期计收,中间剔除年检修理的时间。
4、船舶的交接工作在即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将船舶在给甲方经营,合同期满或遇证书到期等原因无法再租赁时甲方也要在 港将船交还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水运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等)而导致租船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船舶登记记机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4:浅析内河船舶油污染的防治
浅析内河船舶油污染的防治
本文分析了内河船舶产生水域污染的主要原因及防止船舶油污染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防止内河船舶油污染的五项措施:即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船舶防污意识;加强对水运企业和船员防污染知识的培训;加强防污染设备的.检验、检测;港口码头应配备的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强化防污染现场监督,提高监控手段.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西部科技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ST CHINA 年,卷(期): 8(29) 分类号:X5 关键词:内河船舶 油污染 防治篇5:内河船舶的消防培训心得
内河船舶的消防培训心得
经过二十多天的军训活动,终于迎来了理论学习阶段。在这一周中,我们学习了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和灭火、内河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五个科目,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当属船舶防火和灭火。
船舶作为一个独立的载体,一旦发生危险,很难快速及时的.得到有效救助,多数情况是靠自救。威胁船舶安全的因素有很多,火灾便是其中最大的一个。通常人们认为船舶航行在水中,一旦发生火灾应该很好被扑灭,其实不然。在船上起火原因分很多种,有些火是不能用水扑灭的,如电气类火灾用水还有可能造成人员触电。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我深刻了解了火灾的种类以及所对应的扑灭方法。
分割线
还记得我做实习生的时候,一天下午我们正在集控室休息,二管通过玻璃窗看到发电机间有大量烟,于是他立刻拿了个手提式灭火器就往发电机间跑,我们随后也赶紧跟着过去。原来,有一台发电机排烟管着火了,而且火势蔓延的很快,马上就要烧到电缆了,二管跑到现场很迅速的就把火扑灭了。由于发现的及时,发电机没有什么损坏,还能正常使用。事后大家还心有余悸呢,多亏发现的早以及二管反应迅速才没造成大的损失,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虽然内河船舶跟海船有所不同,比较能及时得到救助,但火灾是不讲情面的,而且蔓延迅速,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正确方式处理,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作为一名海事人,在船舶遇险时提供有效救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前提是要求我们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素养。我深知自己肩上责任重大,“打铁还需自身硬”、“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在接下的时间里,我还会一如既往地努力学习海事各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自己应对突发状况的水平,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海事工作者,守护长江安危。
篇6:内河船舶赛龙轴承应用浅析
内河船舶赛龙轴承应用浅析
通过对赛龙轴承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该系列轴承在当今环境保护工作高于一切的今天,其在内河船舶上的应用前景.
作 者:王文双 作者单位:哈尔滨北方船舶工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27 刊 名:中国科技纵横 英文刊名: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PANORAMA MAGAZINE 年,卷(期): “”(14) 分类号:U6 关键词:内河 赛龙轴承 水润滑 应用篇7: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
摘要:为加强对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综合防治,从美国环境保护局(Enviro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制定的实施标准和我国《环境保护法》、《宪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海船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内河船舶结构与设备防污染规范》等出发,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法律责任,尽早加入MARPOL 73/78附则Ⅳ的立法工作,以及有关船舶管理、港口与码头管理、流域管理3个方面的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对策,对我国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作 者:董良飞 DONG Liangfei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环境与安全工程系,江苏,常州,213164 期 刊: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年,卷(期):, 28(3) 分类号:X736.1 X522 关键词:内河船舶 船舶生活污水 流动污染源 污水处理技术篇8:浅析内河船舶碰撞事故的若干特性续
浅析内河船舶碰撞事故的若干特性续
(接上期) (三)事故发生时间玫瑰图 如果将阶段性、季节性视为碰撞事故“大时间”趋向性,那么“玫瑰图”就为“小时间”趋向规律了. 对某一时间段事故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分布存在一定的规律,即事故高峰期集中在一天内的`某一个或几个时间段内,将其绘制在图上,就成为“发生事故时间玫瑰图”.当然不同水域、不同选时、不同单位,这个“玫瑰图”的花瓣是不一样的.
作 者:吴乃平WU Naiping 作者单位:芜湖海事局,安徽,芜湖,241001 刊 名:中国海事 英文刊名:CHINA MARITIME SAFETY 年,卷(期): “”(1) 分类号: 关键词:篇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 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内河一类船舶大副、大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过不低于相应类别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船舶驾驶/轮机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熟练掌握船员管理法规和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
(二)职责
1. 负责本专业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 负责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按规定要求提交实际操作考试记录和结果。
第六条 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 负责一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具有船舶驾驶或轮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内河一类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负责二类或三类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者:应持有不低于相应类别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船长或轮机长职务不少于24个月;
2. 熟练掌握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考试评估方法;
3. 熟练操作与使用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施、设备。
(二)职责
1. 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专业船员实施实际操作考试;
2. 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 驾驶专业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航区(线)的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轮适任证书评估员可以担任内河轮机专业所有类别适任证书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和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
(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船员;
(二)其它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
第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操作相应船舶、模拟器或其他设备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十条 航区(线)考试可与适任证书类别职务晋升实际操作考试一并进行。
航区(线)考试的航段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覆盖性;应根据考生申请考试的航线范围,选择弯、窄、浅、干支交汇区以及港区等典型航段。
长江干线航区(线)考试的航道选择还应在上海、太仓、九江、城陵矶、重庆、宜宾的每两个相邻节点间至少选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条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助航设备、通讯设备的操作;
(二)船舶操纵;
(三)应急应变;
(四)货物积载与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七)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第十二条 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
(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
(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三)应急应变;
(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
第十三条 实际操作考试应在理论考试之后进行,理论考试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关应按照专业、类别、职务分别制作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生考试的先后顺序应在考试之前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使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模拟器应满足主管机关的标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六条 使用实船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其承考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的总吨或主机功率。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10: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版」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最新版」
9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交通部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内河防污规定》)进行修订。此前于11月15日,交通部也针对该修订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但最终未颁布正式修订版本。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国家近年来也逐渐强调对海洋、内河环境污染立法工作,本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如果进展顺利,则新的《内河防污规定》有望于明年年初开始实施。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接收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位于相邻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程序与布置手册》。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做好记录,并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一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二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三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十六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
前款所称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是指作业单位所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作业人员、综合保障能力能够与其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
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十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方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船舶可以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第四章 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前,除依据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十九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废弃物应当具备与所载危险废弃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害性质不明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一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二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三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点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过驳作业的围油栏布设或者其它有效替代措施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利用船舶从事燃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程序)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燃油质量承诺书和燃油质量管理程序;
(四)港口经营许可证(适用于在港口从事燃料供受作业的单位);
(五)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适用于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船舶燃料供受单位供给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船舶燃油供受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燃油供给情况,保存并向受油船舶提供每批次燃油样品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门或者开启坞门。
第二十九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篇11:珠江内河船舶驾驶员实操技能的培养
珠江内河船舶驾驶员实操技能的培养
文章结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分析了珠江航道的特点,指出珠江内河船舶驾驶员实操技能培养存在的问题,结合珠江航道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加强珠江内河船舶驾驶员实操技能培养建议.
作 者:陈伟华 冯小萍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水运(上半月)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4) 分类号:U6 关键词:船舶 船员 技能 培养篇12: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发证
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发证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对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做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内河船舶应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系统,并具有<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本文从法规要求出发,简要介绍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处理方法以及检验发证,为内河船舶止确选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配套设施、获得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提供有益的.参考.
作 者:伍志坚 Wu Zhijian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局船检处,广州,510700 刊 名:广东造船 英文刊名:GUANGDONG SHIPBUILDING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U6 关键词:内河船舶 生活污水 检验发证篇13:基于船舶操纵模拟器的内河驾驶实操考试方案设计
基于船舶操纵模拟器的内河驾驶实操考试方案设计
针对目前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现状及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分析了船舶操纵模拟器在内河驾驶实操考试中的.可行性,提出了基于船舶操纵模拟器的内河驾驶专业实操考试的主要思路和考试方案.该考试方案于6月在广东珠江水系内河船舶一等驾驶实操考试中试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 者:王新辉 龚翔 陈伟华 李金锡 WANG Xi-hui GONG Xiang CHEN Wei-hua Li Ji-xi 作者单位:王新辉,龚翔,WANG Xi-hui,GONG Xiang(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航海系,广东,广州,510725)陈伟华,李金锡,CHEN Wei-hua,Li Ji-xi(广州海事局监管处,广东,广州,510725)
刊 名: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ANGZHOU MARITIME COLLEGE 年,卷(期): 17(2) 分类号:U676.2 关键词:船舶操纵模拟器 内河船员 实操考试篇14:《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5月起实施
从交通运输部获悉,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2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公布,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我国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在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经修订的《管理规定》将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以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之外,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管理规定》还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备事项。
《规定》施行后,原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规定》全文
篇15: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经当事人合意选择同样可适用于外籍船舶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经当事人合意选择同样可适用于外籍船舶
[案情] 原告:上海某港口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
作 者:钱旭 作者单位: 刊 名:航海 英文刊名:NAVIGATION 年,卷(期):2009 “”(4) 分类号: 关键词:★船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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