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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理赔案例

时间:2023-10-20 09:03:0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寿险理赔案例,本文共10篇,希望大家喜欢!

寿险理赔案例

篇1:寿险理赔案例

现在大家都戏称“80后”是最屌丝的一代,教育成本上去了,房价上去了……而唯一没有上去的便是大家拼命挣的那点工资。不过,同为80后的刘先生似乎与此类命运无缘。

出生1981年的他,刚刚进入“而立之年”,便成为了公司的部门主管。一切都是那么顺风顺水,未来的发展也是无可估量。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次会议上刘先生突然晕倒。

这则寿险理赔案例进行至此,结果就已经有点晴朗。经过医院努力抢救,刘先生终于苏醒过来,但是紧接着一个噩耗几乎将他压的喘不过气来——癌症晚期。可能对年轻的身体太过相信,他从来没有感觉到过自己与死神如此接近。

天妒英才,可是命运的天平并不会因此而向他倾斜一点点。刚刚出生的孩子怎么办?年近古稀的父母怎么办?孤苦伶仃的妻子又将何去何从?每每想起这些问题,他都是以泪洗面。不过,还好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他的离去不至于给家人带来太大经济上的负担。

寿险理赔案例到此已经接近尾声,在死神的催促声里,刘先生匆匆走完了自己人生最后一段旅程。为他办理保险的代理人小张,得知这一消息后就立即为其办理了理赔手续。刘先生的家人作为受益人得到了近20万元的理赔款。

篇2:寿险理赔案例

程先生是一名事业有成的生意人,去年11月2日,他和妻子一起去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1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受益人为自己的父母。次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的保单,保险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当年11月3日零时起。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投保后的第三天,程先生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亡。料理完后事,程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由于程先生投保时未体检且合同未报总公司批准,也就是说,程先生的投保违反了保险公司有关投保方面的内部规定,因此,该保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程先生的妻子回忆说,有关体检及报批之事,他们投保时业务员并未提及。

后来,程先生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篇3:寿险理赔案例

4月18日,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单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300份,保费300元,保险期限一年,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额30万/人。

4月16日上午十点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爆炸的楼房原为九层楼房,爆炸后已倒塌成三层。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当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同时也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19日下午,江苏如皋化工厂爆炸最后一名失踪者被找到,经现场确认已死亡。至此,该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204月16日上午十一时,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南通中支获知此特大爆炸事故信息,公司上下联动,不分昼夜,有序展开,第一时间启动理赔应急预案和绿色通道,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小组,一方面积极查找业务档案,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并派专员亲自赴现场跟踪了解事故动态,积极响应南通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指示精神,全力做好理赔善后工作。公司本着担当社会责任的原则,郑重地向各界承诺将积极为政府排忧解难,帮助受灾企业减轻负担,愿受伤员工能及时得到治疗,死亡家属早日得到安慰。

最终,在获知死亡和伤亡名单后,太平洋寿险在“4·16南通双马化工爆炸事件”事发30小时内先行支付了双马化工单位100万元理赔预付款,并在此次事件处理完必后,简化理赔手续,以最快速度完成全部理赔事宜,共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40万元。

篇4:寿险理赔案例

被保险人殷先生,1969年生,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3月30日投保我司《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险)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殷先生3月10日因腰痛在阜阳市铁四局二处医院诊断腰椎转移癌,转往阜阳市肿瘤医院确诊为肺癌多发性转移。203月26日向我司申请理赔,我司理赔人员当即受理并立案,赔案号HEF153000001354 ,经理赔调查人员审核被保险人患肺癌多发性转移情况属实,符合重大疾病条款中“恶性肿瘤”的条件,我司于年3月27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104041.43元。

篇5:寿险理赔纠纷案例

10月下旬,被告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刘某,并要求刘某购买祥和定期保险,同月27日,被保险人刘某的父亲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同年11月1日,业务员张某将已填好的人寿投保单交原告签字。同年11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祥和定期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的父亲,保险期限15年,从1911月4日零时起至11月4日零时止,年交费1653.60元。交费8年后,被保险人于3月9日因病死亡。原告申请理赔,同年7月26日,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80000元。

篇6:寿险理赔纠纷案例

年1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2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208月28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状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

篇7:寿险理赔纠纷案例

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篇8:寿险理赔纠纷案例

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篇9: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篇10: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被保险人柳先生,自2000年5月起,被保险人先后在我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份保险,其中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500万元。2013年3月,被保险人不幸因车祸身故。

事故就是号角,案情就是指令。鉴于客户保单保额较大,在5月16日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中国人寿立即启动大额案件理赔快速处理程序。一方面,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另一方面,公司在征得客户家属同意后,由公司领导带队上门慰问并协助客户整理、填写理赔申请资料。其中该笔小贷险赔付,为江苏省分公司开办此项业务以来的最大一笔赔付。

6月8日,公司结案后将513万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在上门送赔款时,中国人寿表示:“做百姓身边的保险公司、小微企业的助手是我们的追求。‘灾难无情,国寿有爱’,公司将继续践行‘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不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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