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1994年5月3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家庭保险,保险金额为16000元,其中楼房二间,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费为2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5月30日零时至1995年5月30日24时止。由本村协保员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王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来填。协保员张某收取了王某交纳的保险费32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王某于1994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1994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致使王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共计损失19800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以参加村集体投保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应认定成立。王某未向保险公司申明投保的财产中有部分存放于祠堂内,保险公司亦未审核保险标的及坐落地点即按协保员填具的财产分户清单作出承保表示,双方对本案纠纷产生均有过错。最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
案情分析
一是原告王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本案投保人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租用祠堂搞经营并存放财物,其投保的财产是楼房二间、房屋类以外财产,但其并未向协保员明确告知房屋类以外财产的范围及坐落地点,所以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备即保险标的地址不详负有过错责任。而协保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但其并未查实投保人财产分存几处即填写了分户清单,该清单上并未载明房屋类以外财产具体坐落何处,因而可认为,保险公司对该财产的坐落地及危险程度情况采取放任态度,其对本案合同的不完善亦负有过错责任。
二是协保员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的协保员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并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根据协保员填写的分户清单核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所附分户清单为准,并另开保险费收据。可见,协保员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1、2款和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协保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篇2: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xx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xx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xx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xx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余元。
篇3:家庭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篇4:家庭财产保险计划书
家庭财产保险计划书
制定家财险计划书方法一:选最适合的家财险 目前,在市场上家财险有以下三类:保障型、投资型、组合型。三种不同的家财险种侧重的功能各有不同。
“买任何保险的第一步其实不是说选哪种保险好,而是要选最适合你的险种。”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介绍,“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保障型家财险是主要选择,一年消费百十来元,一般的保障都有了。”
据了解,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险期满后,所缴纳的保险费不退还。这种险种一般都会按照保额或保费高低,提供多档次的定额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保障范围几乎涵盖了家庭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财产损失。
投资型家财险则兼顾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公司会在期末按约定利率返还本息;组合型的家财险就是既能保财产又保人身的组合家财险。
总之,每个家庭的财产都有自己的特点,每个家庭也都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因此需要根据家庭自身财产的特点、投资偏好,结合房屋周围的环境和保险支出,用最合理的投入获得家庭财产最大的安全保障。
制定家财险方案方法二:正确估值投保 要买家财险的话,一定要正确地估算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超额投保和投保不足额都不划算。”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投保家财险时一台家电投保金额6000元,而当时市场上同一型号的新的家电价格为3000元,后因保险事故使这台家电发生全损失时,那么保险公司会只负责赔偿3000元,而不会赔偿6000元。
同样的`,如果你投保的房屋实际价值为200万元,但投保人只投保了100万元。如果发生事故,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许多投保人认为应该赔偿50万元。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赔偿仅仅是50万元乘以二分之一。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按足额投保,只将财产总价值的二分之一投了保,所以也只能按照二分之一这个相应的比例赔偿。
制定家庭财产保险规划方法三:多投不多得 和寿险不同的是,家财险重复投保并不会带来额外的赔付。
单位为王先生在A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的家财险产品(附加盗抢责任),王先生觉得5万元保额较少,半个月后又在B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两份保单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三个月后很不幸家中被盗,丢失财物、现金首饰等合人民币9000元。王先生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但结果王先生并不会获得每家保险公司各赔9000元,总共获赔1.8万元,而是按照保额比例,由A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1/3,即3000元;B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2/3,即6000元。
“投保人一定要注意,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付,需按照投保人在两家保险公司的投保比例进行理赔。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属于重复投保。”资深保险理财师阎涛介绍。
篇5: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书
第十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6: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范本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篇7: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篇8: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被保险人柳先生,自2000年5月起,被保险人先后在我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份保险,其中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500万元。2013年3月,被保险人不幸因车祸身故。
事故就是号角,案情就是指令。鉴于客户保单保额较大,在5月16日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中国人寿立即启动大额案件理赔快速处理程序。一方面,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另一方面,公司在征得客户家属同意后,由公司领导带队上门慰问并协助客户整理、填写理赔申请资料。其中该笔小贷险赔付,为江苏省分公司开办此项业务以来的最大一笔赔付。
6月8日,公司结案后将513万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在上门送赔款时,中国人寿表示:“做百姓身边的保险公司、小微企业的助手是我们的追求。‘灾难无情,国寿有爱’,公司将继续践行‘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不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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