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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3-10-26 08:54: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1: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正建设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如有的基层法院领导重视审判工作,忽视廉正建设;有的法院廉正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还有的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笔者通过调查,认为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工作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工作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不管、该严不严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扎实。抓好廉政教育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多宣传,常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做好廉正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廉正建设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有的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少数干警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以至于抓廉政教育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应付交差,流于形式。

(三)责任目标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无法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五)制度建设不落实。加强法院的廉正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层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不关心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甚至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工作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工作和责任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形成“两张皮”现象。

(六)责任追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二、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的对策及措施

(一)思想上要加强认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和其他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主体地位,把责任制纳入基层法院党组、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工作方法要对症下药。一是要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学教整改活动为重点,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执行等工作纪律方面规定的学习,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

篇2: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正建设做得好坏,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服务党的中心的职能作用的发挥。由于种种原因,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如有的基层法院领导重视审判,忽视廉正建设;有的法院廉正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还有的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笔者通过调查,认为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还有的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不管、该严不严的现象。

(二)宣传教育不扎实。抓好廉政教育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多宣传,常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做好廉正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廉正建设放在与审判同等重要的位置。但有的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少数干警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以至于抓廉政教育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应付交差,流于形式。

(三)责任目标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无法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五)制度建设不落实。加强法院的廉正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层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不关心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甚至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和责任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形成“两张皮”现象。

(六)责任追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基层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

二、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正建设的对策及措施

(一)思想上要加强认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和其他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日常中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和主体地位,把责任制纳入基层法院党组、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审判、执行和法院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方法要对症下药。一是要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学教整改活动为重点,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执行等纪律方面规定的学习,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

法制意识。二是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开展党员先进性谈心活动,了解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模糊和错误认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通过走访活动了解情况,结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抓好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效果。三是要抓好三个结合。即抓好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组织教育与家庭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结合,真正使教育抓出成效。

(三)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审判队伍的纯洁。一是完善制度。要对现行的党风廉政制度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建设考核、奖惩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等,同时还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审判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二是抓好落实。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四)强化内外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强化执行中的监督,实行执行票款分离、黄牌警告及执行换员制度,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三是强化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四是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执行和法院其他中去。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认真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将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以防止审判权力失控,防止法官行为失范,防止人民法院失信。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细化责任标准,实行按季或年度考核的办法,并严格追究责任。该环节是基层法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应实行“一把手”工程,把这个关键抓落实。首先要建立“一个机制”,即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其次要强化“两个检查”,即强化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D)

《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于网,欢迎阅读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NT

法制意识。二是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开展党员先进性谈心活动,了解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模糊和错误认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入手,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通过走访活动了解情况,结合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抓好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增强党风廉政教育的效果。三是要抓好三个结合。即抓好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组织教育与家庭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结合,真正使教育抓出成效。

(三)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审判队伍的纯洁。一是完善制度。要对现行的党风廉政制度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建设考核、奖惩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等,同时还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审判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二是抓好落实。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四)强化内外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强化执行中的监督,实行执行票款分离、黄牌警告及执行换员制度,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三是强化审判管理监督,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加强审判管理;四是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执行和法院其他中去。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要认真落实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拓宽监督渠道,将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以外。通过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立体监督网络,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以防止审判权力失控,防止法官行为失范,防止人民法院失信。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细化责任标准,实行按季或年度考核的办法,并严格追究责任。该环节是基层法院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应实行“一把手”工程,把这个关键抓落实。首先要建立“一个机制”,即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其次要强化“两个检查”,即强化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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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院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干警的政治素质,必须研究和探索法院政治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把法院政治工作提高到一种特殊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所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保证。注重业务工作,轻政治工作由来已久,尽管目前在抓法院队伍建设方面下了决心,整体状况有所改观,但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现试图对法院政治思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探讨。

一、对政治工作的性质、作用缺乏认识

政治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投放力量不成正比。政治工作上边热,中间温,下边凉的现象没有彻底根除。具体反映在政工队伍建设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确立政工部门应有的地位,有些把政工部门与其他部门内设机构在性质上等同起来,如镇坪县法院没有专门的政工部门,其职能由办公室行使,更不要说落实职级待遇。在参与重要工作、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方面很难发挥出政工部门应有的作用。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法院应设政工部门,但没有统一的名称,如基层法院有将政工部门称“政工科、政工室、政工协理员”等,有的就没设这个部门,镇坪法院就是如此。三是由于政工部门设置不统一,有的职级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没有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对待,在工作上名不正,言不顺,得不到其他内设机构的重视支持。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在开展政治工作方面没有理顺关系,很容易忽视这方面的工作,得不到重视。

二、负责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思想不稳定

政工部门担负着干部队伍建设,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检查、督促法院内部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领导指示,管理全院干部,总结、宣传、推广法院工作经验,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党建工作,精神文明争创,行业争创;同时负责法官干警的考核、任免、奖惩、工资福利等工作。涉及到法官干警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当,就会得罪人,甚至还承担多种责任。有的政工部门的领导未进领导班子,职级得不到落实,法院政工干部不属审判序列等问题,以及负责政工工作的同志不懂怎样去做政治工作,有的甚至不务正业,对搞业务感兴趣,抓政治思想工作缺乏热情,影响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

三、政工部门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表现突出

上级政法机关及法院和地方党政部门年年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由政工部门承办的,每项工作从布置到检查验收,都要耗费很大的工作量。尽管政工干部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也只能处于应付状态,没有精力去研究深化政治工作。

镇坪县法院没有一名专职政工干部,所有的政治思想日常工作及有关的考核、奖励、任免、争创的申报、工资福利等工作都由办公室来承担,连日常的工作都没有专人负责,更谈不上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院做好政治工作和政工职能的全面发挥。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领导层提高认识,循序渐进,制定措施,逐步改善。

1、要加大政工队伍建设,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选拔政工干部,注重政工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工作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敏捷的写作能力。选择德才兼备、公道正派的优秀年轻干部担当政工部门的工作,并大力加强政工队伍的自身建设,对不热心政治工作,不愿担任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或予以调整。对政治素质差或工作能力低的政工干部要及时调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政工干部应有的作用。

2、理顺各方面关系,本着“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原则,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解决政工队伍的编制、待遇、名称、职责任务,彻底解决“管事”和“管人”两层皮的问题,使政工部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起政治思想工作从业务工作抓起,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指导各项业务。法院业务工作要从政治思想入手,在业务工作的实践中,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实现法律价值追求的最高要求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法院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确保政治思想工作能全方位的渗透到法院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3、不断加强政工干部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的思想教育,提高政工干部工作的能力。要提高政工干部自身政治理论修养,使之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的决定。更重要的是加强政工干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要去攀比权利与得失,要看得起自己,看得起自己的工作,不热心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什么工作都不会做好。

4、创造良好的政治思想工作氛围,保证政工全身心的投入政治工作。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工部门在抓好政治思想工作中所担负的重任,提高政治工作对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关心和支持政工部门的工作,人人支持政治思想工作,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总体优势和功能,为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起到组织保障作用。

篇4:浅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订解决的对策和措施,有效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区纪委监察局利用五天时间,由纪委常委带队,分三个组对全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听、看、查、问、访的方式进行,共调研行政村16个、小区管委会9个,走访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220余人,发放调查问卷1000余份,收集村(小区)干部群众意见建议24条。

一、农村干部现状

全区共有65个行政村,至今,60个村党支部实行了“两推一选”,61个村委会进行了直选,选举出新一届领导班子共309人,其中无任职经历的120人(占39%)。年龄结构为:35岁以下16人(占5%);36―50岁192人(占62%);51―60岁87人(占28%);60岁以上14人(占5%)。知识结构为:大专以上学历16人(占5%);中专(高中)学历125人(占40%);初中及以下学历168人(占55%)。

二、存在问题

(一)村干部素质待提高。

新一届村级班子存在未从事过村务工作的新人多、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现象,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尚待提高。一是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村干部不善于耐心细致地做群众工作,习惯于“通不通三分钟”来解决问题,许多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反而使群众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鱼水关系”变成“水火关系”。二是工作作风有待提高。如:个别干部宴请频繁。虽然他们有时自费买单,但容易使群众认为是在用公款大吃大喝,为此而上访,如纪委查不出问题,就不肯罢休,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违纪问题时有发生,至今,全区共查办案件24件,农村干部违纪案件22件,占91.7%。四是责任意识差,工作碌碌无为。如:某村原村干部,任职前是上访户,上任三年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没有工作业绩,群众怨声载道,此次换届落选,又重操旧业上访告状。

(二)民主管理机制欠完善。

一是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和效率还需加强。关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还不够具体,村干部对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加之有的村民计较个人得失,议事不能站在村集体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在村民代表会上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从而在效果上大打折扣。

二是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执行中的财务监管力度待加强。监督和核算是会计的两大职能,委托代理后,核算职能加强了,但由于一个代理会计要管数村的账,对各村的经济活动内容不掌握,只能以账论账。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所监督的'内容仅仅是票据入账的合法性。比如,出纳要收缴和发放某一群众的款项,本应记往来账各一笔,为图方便,出纳擅自冲抵,代理中心无法知晓。

三是村务公开制度的后续处理上还需跟进。通过几年的实践,目前在农村干部中对村务公开的目的意义思想已统一,对财务收支、发展党员、计划生育等群众关心的内容都能自觉公开。从存在的不足看,主要是公开形式比较单一,大多是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这样文化程度不高的村民和不经常路过公开栏的村民就不能及时了解到相关内容。其次是公开的后续处置问题。公开后并不等于群众就没有了异议,没有了意见,群众对公开后的意见建议如何收集、反馈、处理尚缺乏有效的操作规程。

(三)农村干群矛盾需缓和。

据统计,上半年,全区接待农村群众集体访15批,186人,去市赴省进京集体访16批,177人,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32%和20%,虽然取得显著成绩,但信访总量偏高,农村基层干群矛盾有待进一步缓和。上访集中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村级班子换届引发的上访。农村家族观念严重,两派争夺势力,一派当选,另一派则想方设法把对方拉下台。二是征地补偿引发的上访。由于我区大部分村邻近市区等原因,各村村民组成复杂,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不能面面俱到,导致利益分配少的村民上访,最典型、最具争议的情况是: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是否能够享受该项待遇。按法律只要户口在本村,就应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各种待遇,但如果进行村民表决绝大多数村民不同意。三是宅基地引发的上访,多数村已十年左右未批宅基,造成很多村民住房紧张,有的村干部违规为亲近人员发放宅基,村民有怨气。有的村为缓解村民宅基紧张状况,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但由于上级政府不给政策、不予批准而迟迟不能进行,如:××镇大金庄村,村民房屋已经拆除两年,新房至今不能动工,村民意见大,存在严重的信访隐患。

三、原因分析

1、廉政教育不到位。针对农村干部的廉政宣传教育活动较少,反腐倡廉“大宣教”的氛围和格局在农村中尚未完全形成。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不强、形式单一,使党风廉政教育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同时,农村“学习型”村干部比例太低,绝大多数农村干部对于上级政策、规定不闻不问,工作时“想当然”,上级支一支、动一动;催一催、学一学,根本不存在“自学”、“主动学”,往往是出现问题才知道不应该。

2、宗旨意识不到位。有的村干部官德差,当官不为民做主,而是不择手段利用手中权力捞取好处。尤其是通过贿选上来的村干部,选举过程花去数十万元,上台后一心收回投资,争取大赚一笔,根本没有心思考虑如何解决村民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奔小康的问题。

3、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规章订了不少,真正执行落实的却很少。虽然村村执行村务公开制度,但仍存在假公开、不公开的现象,如有的村财务公开栏中,“其它支出“一项达6000余元,公开不细,群众看不明白。

4、干部监督不到位。一是村民代表、理财小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成员很多是村干部的支持派,开会时无人提出反对意见,监督无从谈起;二是村民代表会议开得少,不是分配征地款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则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事尽量不和村民代表商量,私下解决了事。三是缺乏健全的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农村干部没有制定细致的责任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基层还属薄弱环节,存在着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大,追究效果不理想的现象。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强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人。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一是利用身边的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如:五七小区管委会在多次征地款发放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公开办事环节,群众满意度高,无一起上访事件发生。可以将该小区的典型作法予以推广,发挥示范作用。二是以农村的违纪案例为教材,多角度解剖,深挖根源,使党员干部接受教训得到警示,强化廉洁自律行为。三是要大力加强广大农村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通过树典型、扬正气、找差距、查问题、抓整改,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达到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目的。

2、健全制度,通过制度规范人。一是要完善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化,变“软任务”为“硬指标”,建立责、权相统一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肃治理不干事、搞派性、闹矛盾的干部。二是要完善村“村两委”换届选举制度。切实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标准选人,把党性强觉悟高的经济能人、致富能人、理财能人、治“乱”能人推上村干部岗位。三是要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村务、党务公开制度。纠正公开工作中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政议政作用。

3、强化监督,通过监督制约人。规范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的选举办法,由乡镇严格把关,并帮助支持其履行监督职能。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发扬民主,扩大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内容和程序,提高可操作性,形成群众便于监督、敢于监督、乐于监督的良好局面。

4、严肃查处,通过查处警示人。对群众上访和举报的各类信件及时处理,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治基层不正之风。尤其是要严肃查处那些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案件。同时,做到宽严相济,既要敢于运用纪律处分手段,还要善于运用诫勉谈话、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手段,督促党员干部切实按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篇5: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党建要搞好,基层组织是关键。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农村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按照安办[]12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于4月3日至4月15日,带领纪委及有关部门同志,深入林州市部分乡镇、村,就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林州市辖1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有544个行政村,26个城区居委会。其中村级党支部(党委、总支)544个,占全市支部总数的42;农村党员28438人,占全市党员总数的77;农村两委干部2766名。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党员干部辛勤在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艰巨繁重的任务,为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林州市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一系列党员教育活动,农村党员素质得到提高,基层组织得到加强。可以说,全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主流是好的。但通过这次调研也可以看到,当前,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础薄弱。表现在:一是乡村两级,专职从事纪检或党风廉政建设的人员非常少,特别是村一级,这样的组织和人员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开展活动了。二是在少数乡镇和不少村,党风廉政建设摆不到应有位置,常年很少研究、很少部署、很少督查,也很少进行硬性考核。三是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优化。据统计,在林州市农村党员中,年龄35岁以下的仅占14,而年龄60岁以上的党员占了32以上;个别村甚至多年不发展一名党员,即便发展,村主要干部也往往是在自己的小圈子里选人,“近亲繁殖”,不能够代表方方面面群众的利益。这些使得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缺少了队伍和群众的基础。

其次,少数农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有的以权谋私,多拿多占,如滥发奖金福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入保险,利用计划生育、房基地、集体资产出租、工程承包等,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甚至挪用集体资金,私分公款;有的贪图享乐,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集体资财;有的行为不检点,社会形象差,如搞封建迷信,参与赌博,发生生活作风问题等,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有的办事不公道,在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上,分亲疏、论远近,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其三,一些基层干部作风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民主发展的要求。有的作风浮飘,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没有开拓精神;有的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不会做群众思想,不讲究方法和策略,而习惯于强迫命令;有的作风蛮横,独断专行,在涉及选人用人、经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村主要领导搞“一言堂”,“家长制”,听不进班子成员和多数群众的意见。

其四,村级财务比较混乱。有的村记帐不规范,存在帐目不全,白条入帐,帐外运转,坐收坐支等现象;有的村管理不得力,村集体承包款长期不能收回,造成集体经济困难,群众思想混乱;有的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落实,不能按要求让村民民主理财,逐级会审,加上财务不公开或者假公开,村级财务成了一本糊涂帐。

其五,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在部分农村时有发生。有的村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在宅基地、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甚至在迁户口、开证明等正常事项上都要收取村民的“盖章费”;有的村干部不作为,对群众反映的'宅基地纠纷、打架生气等事情,或者向上推诿,或者在干部之间”踢皮球“,或者干脆不理不睬,任其发展,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村干部群众观念淡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如在村镇规划建设和发展企业占地等方面强制推进,侵害当事人利益,还有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不透明,不能及时、按标准给群众兑现,造成失地群众生活困难,群众有意见。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少数乡镇、村党组织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经济发展是硬指标,而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不能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二是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滞后,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三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缺少预防和制约不廉洁、不公正、不民主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四是监督跟不上,没有力度。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对策和建议是:

1、加强领导,增强县乡两级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首先,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都要成立专门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小组和机构,确保此项有组织、有领导、有人抓。其次,要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目标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县乡两级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与

经济建设及其他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考核。其三,要搞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具体任务的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2、强化教育,提高农村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要针对农村居住分散、生产季节性强、管理体制相对松散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营造浓厚的党风廉政建设氛围。要重实际,重效果,大力推进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制度化,重点加强对乡村两级干部开展廉政勤政、一心为民教育,使其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准配强村级领导班子。以创建“五好”村党支部为龙头工程,以“两规范两监督”(规范农村两委关系,规范村级干部行为;群众监督,上级监督)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要完善农村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积极推进村党支部选举的“两推一选”办法,重点是要为每个农村班子选好“一把手”。

4、建立健全具有农村特色的监督制约机制,抑制腐败现象发生。首先,要着力解决农村基层组织“无章办事”的问题,立足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其次,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要创新与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推行乡、村两级干部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在农村设立(聘任)“两组两员”(即支部纪检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和党内的纪检员,非党群众中的党风廉政监督员);要认真落实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和公开不明细等问题。三是加强“村账乡管”,并且做到与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紧密结合,全面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四是推行村主要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五是加大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稳定一方之效果。

5、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深入开展“平安村组”、“文明村”、“信用村”等创建活动,坚持实行齐抓共管、上下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的格局,做到党风、政风、民风一齐抓,以党风带动政风,以政风促进民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政治环境。

篇6: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村党建要搞好,基层组织是关键。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按照安办[2008]12号文件通知精神,我于4月3日至4月15日,带领纪委及有关部门同志,深入林州市部分乡镇、村,就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林州市辖1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有544个行政村,26个城区居委会。其中村级党支部(党委、总支)544个,占全市支部总数的42;农村党员28438人,占全市党员总数的77;农村两委干部2766名。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党员干部辛勤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艰巨繁重的任务,为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林州市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一系列党员教育活动,农村党员素质得到提高,基层组织得到加强。可以说,全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主流是好的。但通过这次调研也可以看到,当前,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基础薄弱。表现在:一是乡村两级,专职从事纪检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人员非常少,特别是村一级,这样的组织和人员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开展活动了。二是在少数乡镇和不少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不到应有位置,常年很少研究、很少部署、很少督查,也很少进行硬性考核。三是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优化。据统计,在林州市农村党员中,年龄35岁以下的仅占14,而年龄60岁以上的党员占了32以上;个别村甚至多年不发展一名党员,即便发展,村主要干部也往往是在自己的小圈子里选人,“近亲繁殖”,不能够代表方方面面群众的利益。这些使得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缺少了队伍和群众的基础。

其次,少数农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有的以权谋私,多拿多占,如滥发奖金福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入保险,利用计划生育、房基地、集体资产出租、工程承包等,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甚至挪用集体资金,私分公款;有的贪图享乐,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集体资财;有的行为不检点,社会形象差,如搞封建迷信,参与赌博,发生生活作风问题等,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有的办事不公道,在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上,分亲疏、论远近,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其三,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民主发展的要求。有的作风浮飘,不思进取,工作得过且过,没有开拓精神;有的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不讲究方法和策略,而习惯于强迫命令;有的作风蛮横,独断专行,在涉及选人用人、经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村主要领导搞“一言堂”,“家长制”,听不进班子成员和多数群众的意见。

其四,村级财务比较混乱。有的村记帐不规范,存在帐目不全,白条入帐,帐外运转,坐收坐支等现象;有的村管理不得力,村集体承包款长期不能收回,造成集体经济困难,群众思想混乱;有的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不落实,不能按要求让村民民主理财,逐级会审,加上财务不公开或者假公开,村级财务成了一本糊涂帐。

其五,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在部分农村时有发生。有的村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在宅基地、计划生育等方面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甚至在迁户口、开证明等正常事项上都要收取村民的“盖章费”;有的村干部工作不作为,对群众反映的宅基地纠纷、打架生气等事情,或者向上推诿,或者在干部之间”踢皮球",或者干脆不理不睬,任其发展,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村干部群众观念淡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如在村镇规划建设和发展企业占地等方面强制推进,侵害当事人利益,还有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不透明,不能及时、按标准给群众兑现,造成失地群众生活困难,群众有意见。

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少数乡镇、村党组织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经济发展是硬指标,而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不能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二是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滞后,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三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缺少预防和制约不廉洁、不公正、不民主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四是监督跟不上,没有力度。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对策和建议是:

1、加强领导,增强县乡两级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首先,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都要成立专门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人抓。其次,要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目标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县乡两级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与

篇7:试析法院当前信访存在问题及对策

试析法院当前信访存在问题及对策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和法官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近几年这一民意管道出现一些与新新势不相符的问题。据权威部门的一份资料中显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而在这些上访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还有3%的人被认为“属于精神错乱”。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使这一具有优良历史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呢?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浅析如下:

一、当前法院信访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内容上的复杂性

根据“信访目的.”统计看,“求决”和“申诉”分别占信访总数的三成和四成。“求决”主要针对政府的行政工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农村问题、民事问题:“申诉”问题针对法院判决不服,对强制措施以及对诉讼和程序、国家赔偿和执行的不满等。“申诉”信访问题,一般通过法院信访部门努力是可以处访息诉的,但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单靠法院部门是较难解决的。

第一、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集体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第二、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主要是反映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

第三、是城镇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镇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

第四、是基层机构改革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一些地方借机构改革增加编制、曾添副职,或借竞争上岗收受好处、安排亲友,以及精简分流搞一刀切等问题2、信访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畅目前,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的人员已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众多越级上访人,安徽人朱正亮和福建人张理积是醒目的两位,他们都选择以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种激烈的方式,试图引起各界的关注,他们的代价是一个是浑身烧伤,一个是被以妨碍公共秩序罪判了6年徒刑。是谁促使他们用这样惨烈的方式告“御状”呢?是谁使这一具有优久历史的民意管道出现如此问题呢?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信访举报进行压件。由于信访机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约束力,大部分信访事项被无形地压件消化掉了,许多信件批转到有关庭室就石沉大海了,使大部门的信访问题该在基层解决而未解决。

第二,现在的信访部门存在对上访群众采取一送了之、一接了之了的做法,治标不治本。这是造成重复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现在的信访机构类似于一个“群众接待室”,做些“收收信件、听听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简单工作,仅起着民意通道作用,但由于本身并不具备一定的权限而无法使这一民意管道畅通。

第四,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民众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了,这是造成越级上访大量上升的重要原因。

第五,相互推诿使本该得到及时处理的信访件得不到有效解决。上级部门按规定不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即使有人来信来访,也只是告知信访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是将信访件转到有关基层部门处理,于是出现了“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信访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二、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应当重塑

从上述信访存在的问题来看,无非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信访工作内容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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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xx县委、政府在推进农业、农村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按照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着力探索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但是,对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存在载体单一、内容较少、对象不广的问题。虽然廉政文化“五进”活动年年抓,就农村基层的反腐倡廉宣教工作而言,由于基层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加之受软硬件和财力、物力的制约和影响,对正面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不够深入。还有就是形式较为单一,仍停留在以前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手段开展廉政文化活动,致使一些村级党组织的党员受教育机会不多,影响到党风廉政教育所应发挥的效果。

2、工作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乡镇在制度建设上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乡镇虽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但缺乏真正实际管用的,特别是在村级资产处置、村级财务等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上,缺少规范的操作制度和制约手段,村民理财小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虽然目前实行“村财乡管县监督”制度,但仅靠会计委派、乡镇领导审批、财务公开、农经部门审核监督等办法仍无法彻底杜绝收入不入帐、设立“小金库”、侵占挪用等问题。

3、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全面。主要表现在公开不及时,有的乡镇缺少对农民群众所关心的诸如:抗震安居建设、贫困户救济等方面的内容。此外,党务公开工作需加强力度,各乡镇虽然公开了一些内容,但与上级要求仍存在公开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

对策和措施:

针对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我们认为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崇廉氛围。一是以农村基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教育对象,通过开展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宗旨观念教育、党纪条规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教育基层领导干部要正确运用权力,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问题。在教育形式上寓教寓乐,多贴近生活,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举办专题宣讲、观看电教片、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从政行为;二是针对干部职务变动、过年过节和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不廉洁行为易发的特殊“关口”,或者在群众对某干部在廉政方面有反映时,进行廉政谈话,提前打招呼,事前教育防范;三是注意挖掘基层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通过加大正面廉政典型的宣传力度,弘扬正气,引导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学先进事迹、向典型看齐;四是注意以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案例、活生生的`事例为教材,深入农村基层,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地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讲纪,使党员干部得到警示。

二、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制度建设是防止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之举。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党风廉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着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层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党员大会议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制度,狠抓“民主管理八项制度”的落实,凡涉及重大事项和决策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会”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防止由“一把手”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继续完善“村财乡管村用”制度,村级财务审批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制度,规范村级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强化会计职责,加强会计业务培训,实行财务定期审查制度,建立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村帐务进行稽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努力形成了“乡镇批钱不用钱、村两委会用钱不存钱、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监督权”的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的村务公开操作流程图,强化监督制约,使公开的时期、程序、内容、形式逐步规范,真正达到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并要在各乡镇抓好2―3个村务公开示范点,把村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有效制约权力。大力推行村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村执行民主决策制度情况,着力抓好对“一把手”和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土地发包承包、土地征用款、公益工程招标等重点的监督。继续执行村干部在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述职述廉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级理财小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务、党务公开工作,真正使人民群众参与管理集体事务。

篇9: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信访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健康有序的开展,但同时我们出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秩序和办理程序,尤其是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处置措施不力;

2、极个别乡镇、部门在信访人员配备上力量不强,信访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3、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复查机构不明确。

二、对策建议:

1、严格按《信访条例》、《省政府信访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制定出相关的处置预案、处置措施;

2、配齐、配强乡镇、部门信访力量,定期进行信访业务培训;

3、继续加强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畅通信访渠道,坚持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监控工作;

4、明确复查机构;

5、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访件为重点,抓好信访件的办理和落实;

5、增强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预见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篇10:法院调节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调节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近年来,资源法院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积极构建民事诉讼调解运行的新机制,取得了上诉率、申诉率低和上访缠诉率持续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动履行率不断提高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有机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亦发现不少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成为摆正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资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审结案件的调查发现,当前民商事调解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这在客观上制约了调解率的提高。同样为了提高结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击结案,由于时间短,一般不愿过多调解,也会造成调解率的下降。

2、调审主体合一,调解对人员、时间的需求与人员少、办案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工作的深入,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根据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一方面调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法官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大多时间用于开庭审理。对于事实较清案件,判决远比调解节约时间,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调解案件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而采取了判决的方式。

3、对诉讼调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法官仅把调解当做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认识不到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决结案”为荣,认为优秀的判决可以体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审能力。

4、对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不够完善,没有一套较为系统的调解工作规程。法官在调解方面随意性较大,缺乏一定的监督。有的案件调解需要花费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复复做工作,有的法官宁可判决结案,不愿意多花时间调解。例如,同样同类的案件,有的法官调解结案,有的则是判决结案。有的以拖压调、强行调解甚至“以判压调”,迫使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权利;解释宣传法律不够透彻,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骗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引起当事人反感而不愿接受调解;调解书制作不够规范,主文表述不够严谨。

5、缺乏调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对调解工作存在畏难思想,不愿做也不想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有的满足于“和稀泥”式的'调解方法,缺乏对调解技能和调解艺术的总体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强度的任务压力和快节奏的审判流程下,找不到头绪,调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调不决;一些年轻法官,学历高但社会经验不足,调解能力相对较低。

6、调解工作的规律与现行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间存在磨擦。当前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立审分离,统一送达、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起草完毕后,要经过庭室负责人签发,方可交付打印、再加盖法院印章,才可交付送达。因此,无法做到就地调解,就地送达,当庭调解,当庭送达。调解书制作方式的慢节奏,与调解程序简约化的目的是不相适应的。

(二)、当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恶意调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到法院走程序,欺骗审判人员,得到合法的调解书,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集体、国家的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一再要求对方当事人让步,对方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在执行阶段却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使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有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处分他人财产;一些当事人将调解作为缓兵之计,进行资产转移。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当前社会诚信度不高,一些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达成调解后并不自动履行,一些案件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导致人们对于诉讼调解的信赖度下降。

3、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调解工作客观上无法开展。当前人员流动性大,被告难找,送达难、被告到庭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以我院为例,每年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约占8%左右,此类案件的存在,使调解工作无法有效展开,影响了调解率;部分当事人虽然送达,但对诉讼消极应付,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审理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被告到庭率低造成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部分案件当事人因自身需要不要调解书而要求法院判决。如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有的车辆因入了保险,而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必须使用法院的判决书,造成当事人即使协商同意,也只能使用判决的形式结案。

5、婚姻案件越来越多。审判实践表明,婚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此外,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解难度增大;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部分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原因,亦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施行中遇到的问题

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扩大了诉讼调解的框架,拓宽了诉讼调解的通道,简化并进一步规范了诉讼调解的程序,提高了诉讼调解的合法有效性。但在适用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法院还未能充分运用该规定中的方法和措施,如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手段运用不够广泛,缺乏必要的实践。二是协助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人也不愿承担。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是否要制作笔录并明确告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调解期限是否需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又如调解协议担保人的地位列明问题,当事人对诉讼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的承担比例是否有一定的原则可循问题,等等。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也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调解效果。如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样,一旦进入了调解程序,当事人要求和解的,因不影响其办案期限,法官就不再积极促成和解,使得个案的办案期限相对变长,影响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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