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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3-11-02 07:57:4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篇1:《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制定的《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广东省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七条,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格局,设计总体框架。《条例》注重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划分监管职责、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细化了“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二是明确执法重心下移原则。三是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以法规形式确定了一般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手段。四是构建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五是丰富了监管形式和方法。六是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七是将社会共治的原则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下面是条例全文:

篇2:《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与会代表表决通过定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我省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道路运输管理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这是记者从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新颁布的条例具有八个方面亮点:一是建立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通过招标择优方式确定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权。二是推动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明确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四是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联网联控,逐步实现异地联网售票、电子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五是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六是推广现代货物运输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集装箱运输、封闭厢式运输、冷链运输等现代运输方式和装备。七是优化监管方式,加强诚信建设。八是对汽车租赁经营放开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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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6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公共汽(电)车客运、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经营。

本条例所称管理活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道路运输业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许可办理、经营行为监督、为公众运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道路运输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禁止封锁和垄断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安全。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为民、利民、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与航空、铁路、水路运输等发展规划合理衔接,构建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体系,发展智慧运输;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淘汰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运输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执行国家购买新能源公共汽(电)车优惠政策;加大对公共汽(电)车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城乡物流等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推进城乡客运均等化服务,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经营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班线客运的班线应当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申请人仍不足三个的,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无申请人的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和线路搭配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开通线路。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同取得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经营方式、经营区域、经营期限、服务质量和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班线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依法发放许可证明。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

公共交通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而增加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合理补贴。

第十条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对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的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汽(电)车交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居民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同时依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建设公共汽(电)车首末站或者停靠站点。新建首末站和停靠站点,应当具备遮雨功能。

前款规定的小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交付使用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并组织其在六个月内开通公共汽(电)车线路。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道路时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城市改造道路时,道路宽度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设置公共汽(电)车专用道。机场专线客车、校车和班车可以使用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第十四条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的经营者应当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合理规划、建设公交站点,方便旅客换乘。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冬、夏两季运行图,根据客运市场的客流量情况和车辆载客情况,合理规划线路和发车时间间隔。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运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公共汽(电)车客运票价。

第十六条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变更站点、站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十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电)车和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在信息服务网站、相关公交站点、车辆、客运站等及时公告线路调整的时间、运行线路和站点的位置等信息。

因工程建设、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服务规范。对服务标准,从业人员要求,文明用语,公交站台、站亭、站牌的标准,站点的命名原则等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推行农村客运以公交化的模式营运。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交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包车合同应当约定时间、起始地和目的地、线路等。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使用有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运载游客,并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

旅游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游客名单,不得运载游客名单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旅游市场情况,开通、调整旅游客运班线。

机场、火车站、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客运码头、旅游景区应当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停靠场所。

第二十二条公共汽(电)车、班线、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客观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行驶的,应当及时安排改乘或者退还票款,不得加收费用;降低车辆类型等级的,应当退还相应的票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的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公共汽(电)车、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顺序营运。

公共汽(电)车应当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设置导游专座。

第二十三条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应当携带相关证件,文明安全驾驶,规范作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篇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5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条例的全面宣传贯彻实施,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作宣讲报告,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黄业斌强调,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贯彻实施工作和监督推动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邓海光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全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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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新《条例》的修订重点是,强化了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农民工也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均等化。

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做好准备,从7月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缴费。目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统一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单位费率为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个人费率为本人工资的0.5%。

提高待遇加强生活保障

新《条例》加强了生活保障。首先增加了求职补贴。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其次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同时还完善了医疗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新《条例》增加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新《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篇6:《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根据该法规,制定了《南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正式对外发布。

逃票按最高票价补收,并可加收5倍票款

条例提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地铁因故障停运超15分钟乘客可要求退票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当场出具。

携带宠物乘车最高罚款200元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等,若被发现拒不改正的,将会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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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须知一:携带物品不得超过30公斤

《守则》第7条规定,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则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是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乘客须知二:买票后只能待2小时

《守则》第4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但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乘客须知三:临时限客流,乘客要配合

《守则》第13条规定,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乘客须知四:遇到纠纷不得影响运营

《守则》第15条规定,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地铁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发生纠纷时,可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篇7:《镇江香醋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已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前条例全文已在《镇江日报》、镇江人大网等媒体公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2015年12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的开展。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赴恒顺集团等企业进行醋产业发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镇江香醋保护传承、健康发展的难点问题,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去年12月底前,小组成员完成了草拟稿。此后,起草小组组织召开了20余次成员会议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企业座谈会,共收集到98条意见建议,采纳意见71条,先后进行了20余次修改。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市经信委共同参与修改论证,共召开了226人次参加的十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三场专题论证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两代表一委员”、部分人大老同志的意见;实地走访恒顺集团等三家制醋企业,赴基层人大常委会及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书面征求了“四套班子”领导、“法检两长”、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镇江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前后共收集意见、建议534条,经过5次修改,对意见、建议中的237条予以采纳。最后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

6月28日,《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29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下面是条例全文

关于批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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