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肥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元旦正式实施,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合肥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元旦正式实施
合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出租车改革意见”、“网约车管理细则”、“私家车合乘意见”等三个文件的修改情况及有关政策说明。据悉,《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月1日,有效期为1年。
据悉,今年10月1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归纳、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三个征求意见稿中的72处内容进行了修改。
在实施意见中,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合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燃油车辆的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00毫米以上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以下是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五)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市区居住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其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或承诺材料。
第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当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税务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
第二十四条 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公安、工商、价格、质检、商务、税务、人社、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篇2:成都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实施
成都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实施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今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规对成都市网约车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网约车车辆,要求为成都市车牌(川A)7座及以下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车辆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须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要求,新规提出驾驶员须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取得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身体健康且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新规规定其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须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须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及时提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运输证或驾驶员证;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同时新规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参配、图片、询价) 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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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细则的主要内容
共七章37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网约车车辆
7座及以下 不小于1.6L或1.4T
网约车车辆应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成都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二)关于网约车驾驶员
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成都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身体健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成都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三)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
为乘客购买百万保险
在国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成都市《实施细则》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新增了:
一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
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主体责任。
二是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和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三是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立即停止派发营运任务或解除合同、协议,并及时提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运输证或驾驶员证。
四是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
五是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巡游揽客,也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驻点候客区域揽客。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成都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
线上线下都具有服务能力
申请在成都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成都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
网约车60万千米强制报废 8年退出经营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巡游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适用该《实施细则》。
篇3:泉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实施
《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日前已经发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官方公开的文件上看到,“实施细则”共分为6章,分别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实施细则”本着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据了解,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等。
同时,网约车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二手车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细则规定,管理部门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该车型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另外,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记者了解到,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经信、物价、质监、交警等多个部门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附:
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第63号令)、《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对从事网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行政许可等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公安、工商、经信、商务、人社、质监、税务、交警、通管办、网信、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可结果。
(三)在本市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非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五)法人企业(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六)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顺风车除外),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福建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经营主体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
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北斗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和《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要求,选择有资质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并接入省、市道路运输北斗车辆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
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六)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
(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50万。
(八)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向相应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材料;
(五)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六)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或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为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新车辆所有人应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拆除车辆的有关营运设施、设备,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合作的协议,并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协议,实现相关数据互联互通互认,提供申请人准入条件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进行条件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考核,考核结果当场公布。考核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题库,简化考核环节,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驾驶员相关信息应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每月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不得少于2个学时。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七)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公司经营服务所在地税务部门监制的相应出租汽车发票。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九)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网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五)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为提供合乘服务的私人小客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未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协商,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所属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信息服务的,不得收取信息服务等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停靠点等站点候客。
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预付消费服务的,其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预收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人民银行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的预付消费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
(二)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三)除执行网约车平台发出的拼客订单以外,不得从事其他拼客、拼单服务。
(四)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同时接入两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变更接入的网约车平台。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六)乘客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经信、商务、物价、质监、工商、网信、通信、交警、总工会、人行等部门参加,统筹研究和协调当地网约车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并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督检查。
(一)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相关维稳情报的收集汇总及分类处置,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各相关部门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公安部门应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应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客运经营行为。
人社部门应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改善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对于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场监督部门应依法组织对网约车经营主体进行注册登记与监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价格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人民银行应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预消费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六)税务部门应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
(七)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计量计程方式的调查研究和计量监管。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加入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市网约车行业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泉州市人民政府管辖区域。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违反《管理暂行办法》的,按《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交通运输、通信、工商、网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与驾驶员利益处理不当等造成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或非法组织闹事、上访、停运或罢运的,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管理细则
篇4:泉州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正式实施
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官网昨日正式发布《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细则》,网约车车辆价格不得低于15万元;如果是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想当网约车司机,要满足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另外,近日我市印发了《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允许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及通行费。
我市出台网约车管理新规,明确——
网约车车价不得低于15万元
核心提示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昨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官网发布了《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网约车驾驶员要有3年以上驾龄,网约车的车辆价格不得低于15万元。
《细则》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网约车驾驶员 要满足四个条件
根据《细则》,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要满足4个条件。1.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4.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此外,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车辆 有定位可报警
《细则》指出,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
2.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这个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乘客遇紧急情况使用时,能够实现车辆实时动态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向公安机关自动发送。
4.其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传统出租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其目的是满足错位服务、差异化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的要求,有序发展网约车。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5.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的,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3万元。
6.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额不得低于50万元。
7.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此外,《细则》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网约车经营者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细则》指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这样的条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如果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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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丽娇)近日,市政府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深化巡游车改革,规定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统一为6年,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可优先收回。
此外,《方案》还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发展,所谓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具体指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允许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及通行费。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据悉,具体的出行信息发布方式、合乘人员乘车成本分摊方式等,要等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泉州市小客车合乘规范后才能揭晓,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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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营者
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
网约车经营者应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在县(市、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本地化服务能力。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关键词 经营期限
不高于4年 期满换证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顺风车除外),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到期可申请换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关键词 车辆属地
应取得泉州本市牌照
准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这样的条件:5-7座(含本数)的乘用车(小客车);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另外,网约车不得安装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关键词 车辆档次
车价不得低于15万元
车型档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车,车辆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且高于巡游车主流车型平均市场价格50%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型;二手车进入网约车市场,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且该车新车购置时的厂方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
据滴滴泉州分公司介绍,目前滴滴出行泉州市场司机端有约8万个注册账号,其中近99%车辆为10万元以下,合格车辆可能不到1000辆,也就是说,近8万辆滴滴网约车将被“清退”。
关键词 驾驶员
连续3个周期未记满12分
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相应条件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关键词 车辆年限
满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此外,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关键词 拼车
每天合乘不得超过4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泉州市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发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服务的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运行区域仅限于市区区域内,计价方式只计程不计时,单车每天合乘频率不得超过4次,允许分担成本仅限于燃料及通行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关键词 计价
市场调节价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公司经营服务所在地税务部门监制的相应出租汽车发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网约车管理细则
篇5: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焦作市网约车管理细则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市民热切关注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揭开神秘面纱,《焦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焦作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并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为慎重稳妥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分析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排查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在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基本稳定基础上,制订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最终,经前期面向全市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则》和《规定》正式出台,新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以及私家车合乘拼车都作了明确规定。
哪些车符合网约车条件?
根据《细则》,网约车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价格应高于本市现有巡游车主流车型裸车平均价的1.3倍以上,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网约车只能接入1个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必须通过网约车平台的互联网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从网约车平台获取并确认执行订单后至该趟营运结束,不得再执行其他运输服务。
哪些人能做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了拥有一辆满足要求的车辆外,还得持有本辖区居住证,并取得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同时,驾驶员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得有什么证?
符合要求后,网约车驾驶员或是所属的平台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期限为4年),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运价怎么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实施前一个月通过网络平台,明码标价,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具备什么资质?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焦作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此外,网约车经营者需取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高于4年,到期后可换证。
怎样才算拼车、顺风车?
关于拼车、顺风车,《规定》中明确表示,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以合乘、顺风车、拼车等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仅限在上下班通勤合乘或节假日合乘,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同城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4次,异地合乘每日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路线、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担方式、安全责任等。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对于违犯《规定》的,将按照非法运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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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无锡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无锡市网络*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出台。
市运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意见》,今后出租汽车分为传统巡游出租车和网络*出租车两种业态。《实施意见》明确了巡游出租车的经营权管理制度,全市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统一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完善了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依法收回经营权。《实施意见》还完善了出租汽车的运价机制,巡游出租车运价将改变以往政府定价的模式而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施细则(试行)》就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获得许可的准入条件给予了明确规定。想开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获得许可除满足国家七部(委、办)《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外,我市还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为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市市区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此外,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对车辆有哪些具体要求?网约车车辆获得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想开网约车,驾驶员应该符合什么条件?网约车驾驶员获得许可除满足国家七部(委、办)《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我市还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并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驾驶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向市运管处(运河东路168号)申请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市运管处将向驾驶员发放《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以下是细则全文:
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二)具有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市区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委托手续。
第九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8年。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并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其本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或者《江苏省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针对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健康状况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七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八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4月30日为过渡期。
篇7: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出台,设置4个月过渡期,下面是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0日,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正式发布,网约车新政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地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当日下午,苏州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其中,今天正式出台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同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苏州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官方答复,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月9日起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www.szj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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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关于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除需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外还必须符合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
从加强信用管理出发,增加“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要求。
关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
因《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已有明确规定,故不再重复表述。
关于过渡期
考虑到车辆办证、人员考试都需要一定的周期,为了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设置4个月过渡期(即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
其他方面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要求。
2、为什么设置4个月的网约车管理过渡?
1、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证件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
2、是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
3、是驾驶员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先进行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平台、车辆、人员的`办理流程均需要一定周期方可完成。
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故设置4个月的过渡期。
3、对过渡期内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公司如何执法?
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营运行为),并督促其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对于拒不改正的(或仍违法营运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仍继续利用技术手段为没有营运证件的车辆提供接入营运服务的平台公司,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车辆和人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网约车车辆运输证和人员驾驶员证实行网上预受理模式,即网上申报、网上流转、网上审核等,目的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证公开透明。
两个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具体办理方式可登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查阅。
5、苏州深化巡游车改革采取哪些措施?
1、明确增量与存量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
2、明确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供需的作用。
6、细则实施时间?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1月9日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办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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