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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哲学》读后感

时间:2022-11-19 08:22:38 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刑法哲学》读后感,本文共12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刑法哲学》读后感

篇1:《刑法哲学》读后感

《刑法哲学》读后感

理性的思维能力中国人一直都很强大,但必须是在“年少轻狂”时。站在费尔巴哈、康德、贝卡利亚等人的肩膀上,陈兴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罪刑关系中心论”,对抗古典学者的“行为中心论”、实证学者的“行为人中心论”,对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

其实不管怎样去“论”,始终要考察人,要考察人和行为的关系,要考察行为和环境的关系,要考察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定的人为什么要做出特定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为什么不这样去做。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就是冲破社会普遍认知的过程,因此要使犯罪的心理逆转,确实需要最强有力的`心理强制――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是刑法的立足点。而作为一个共同体中的一员,侵害了共同体或者其成员的利益就应当受到惩罚――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必然要体现等价的因果报应。而这种报应必须是及时、准确和合法的,有公正的司法诉讼机制,有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特殊预防作用和一般预防作用才能相互生辉。

“罪刑关系”就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公众评价和来自于刑法的处分,这种评价和处分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正。什么是公正?法有实定法与自然法之分,有现实和理想之分。现代中国法学家大都借鉴西方或者前苏联的研究成果,更多考虑社会需要的功利原则,很少予以更深层次的理性辩驳,这是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因为“实定法”就是“自然法”,不容质疑。

1991年,“年少”的陈兴良教授用“轻狂”的心写就了《刑法哲学》,是八十年代思想大解放结出的硕果之一。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公正涉及培养德行和推理共同的善”――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教授

篇2:浅谈英美刑法理论的哲学问题

浅谈英美刑法理论的哲学问题

摘要:道格拉斯•N•胡萨克,男,现任新泽西州立大学、鲁杰斯大学教授,堪称美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哲学》是道格拉斯•N•胡萨克的有一著述。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分八章对自己的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论述。他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总的前提的中心论题。胡萨克还对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辩证关系的精彩论述。他的很多观点有新意、赋予了时代的特征,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不失为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之作。

关键词:胡萨克 《刑法哲学》 经典力作

一、胡萨克和他的《刑法哲学》

道格拉斯•N•胡萨克,男,现任新泽西州立大学、鲁杰斯大学教授,堪称美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哲学》是道格拉斯•N•胡萨克的有一著述。《刑法哲学》作者胡萨克从道德、政治哲学的角度出发,对于英美称为正统的刑法理论进行了大胆的深刻的批判,《刑法哲学》一书就此问世了,胡萨克本人将其称之为“修正的刑法理论”。 《刑法哲学》逐渐突破了正统的刑法理论框架,对于学派林立,不断迅猛发展的英美刑法理论体系以及流派,是极大的挑战、突破与冲击。

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分八章系统论述了正统的刑法理论,对正统刑法理论的评述,正义与刑法理论,犯罪的客观构成,犯罪的主观构成,不作为、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实体辩护,道德的强制推行。

二、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实例分析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崇尚思辨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胡萨克在其编著的《刑法哲学》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总的前提的中心论题。胡萨克首先对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在总体上给以了充分的肯定与赞许。之后,又在其正统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重点性的论证了胡萨克自己的理论——即对英美正统刑法理论的大胆突破与深刻的批判。胡萨克在此方面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关于正义、权利、道德政治哲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犯罪行为与控制原则的辩证关系问题。

胡萨克的刑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应该将“正义的需要”作为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这一点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符合最广大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突破了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大前提下的法律的狭隘性,与阶级性。他认为,正义则是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整个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当局滥用刑罚”,违反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责任的最基本原则是必须要充分尊重与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胡萨克认为脱离开道德和政治哲学,刑法理论就是飘摇无根基的、可悲的。他极其反对分析主义法学理论,他认为这类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理所当然应由法律来决定与规定,但是究其缘由,法律为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个时候就必须需要道德以及政治哲学来共同解决。假如没有道德和政治哲学,人们就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国家将一些行为规定为构成犯罪,而另外一些行为不构成犯罪。

胡萨克最独特、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论论述在于其关于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辩证关系的精彩论述。胡萨克还对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他明确表示“无行为即无犯罪”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深刻的指出这种论述存在着问题。谈到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刑事责任问题时,胡萨克个人认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有刑事责任的思想,是完全无法解释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因此,他明确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命题,并强烈建议与主张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要以“控制原则”取而代之。尽管他的提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他的确忽视了在具体法律判断与执行之中的可操作性。

三、胡萨克的《刑法哲学》——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力作

简单来讲,胡萨克的基本立场是:刑法理论不能、也不应该全盘抛弃、否定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但重建刑法和道德、政治哲学的紧密关系的重建至关重要,任务迫在眉睫。应该以控制原则为核心取代和摈弃刑事犯罪构成的二元结构模式。并且,要求在控制原则问题上尽量做到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达成完美的统一。只有不同的声音才会有不一样的行动,只有敢于批判,才能获得进步。他的观点有一定的先进性,能有力的推进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及世界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由以上论述可以做出评判,首先,胡萨克的修正刑法理论也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淆了道德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他过重的宣扬与发挥了道德、政治哲学在法律中的作用与地位,有夸大的嫌疑。其次,他的控制原则也不能合情合理的解释“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做出另外的行为,而不是做他已做出的行为。”而是勉强自圆其说。但是,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仍然对于英美刑法理论进行了一定意义之上的正确的批判与大胆的突破。他的很多观点有新意、赋予了时代的特征,具有哲学价值,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可以作为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必备参考工具之一,其不失为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之作。

篇3: 刑法

刑法224条

参考资料一:

新增刑法224条具体资料

新增刑法224条是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传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认定标准:

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主体的界定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好处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明白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明白: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用心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区分

1。罪与非罪。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一样: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必须倍率不断加入。

2。此罪与彼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能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到达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一样的处理。

组织领导传销罪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二:

刑法新增224条明确规定:资本运作不是传销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资料、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务必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资料,即传销务必有推销商品这个资料,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必须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志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务必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下方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贴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务必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带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正因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来通篇没有“传销”两字,更没有设立这方面的罪名。就在外界对以广西为代表的我国中西部九省区正在运作的这个行业普遍误传为“传销”且风声鹤唳、甚至可笑地呼吁政府打击取缔之际,全国人大适时透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以明确到底什么是传销,使得“传销”这个争论不休的概念瞬间明朗化。这条法律实际上就是把消费投资模式这个暂未明朗化的行业,从被外界严重误传的“传销”领域彻底分离出来,为这个行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

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本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在法律上带给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今后新闻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关书籍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简讯:3月29日下午1时30分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在南宁剧院召开纯资本投资行业千人听证会。<广西北部湾出席北京4月16日至19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第二界群英会”说明会>。由北部湾秘书长何道胜教授主持,就资本运作的巨大贡献及合法性做了精彩的论述。纠正有关媒体报到传销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今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这是今年二月二十八日透过的]明确规定传销务必是推销商品。我们这个行业是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营。以后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69800元是传销,今后个人放贷加快步伐!二会结束这些书新华书店有售。西部要开发,人才必先行!

合法性证明:如何证明这是中国政府自己操盘的项目而非私人经营的呢?经过笔者的详细调查,有如下证据:

1、反洗钱法:

300万人各自往很多同样的帐户打钱,是涉及到反洗钱法的,有洗钱的嫌疑,但是银行、工商、公安部门都不管不问,了,一共300多万人在进行这样的投资,几千亿的资金出入,没有过任何的阻碍。没有任何一家私营公司或个人有这样的权力,只有中国政府自己能够。具体的论述能够到实地和投资该项目的一些银行的行长进行探讨和研究。反洗钱法第三章第20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2、通讯工具:

每个投资人都会获得一个手机号,而且务必用身份证登记,这个号属于金盾网,是军用网,每年30万人内部通话是免费的。有谁有权力号令移动和联通公司成立30万人的集群网,除了中国政府自己,没有任何个人或企业有这个权力。

3、参与人:

参与这个项目类计有300万人,这些人中有普通农民,也有高层退休官员,也有警察和法官律师,有商人也有巨贾,有上市公司的领导,有知名报纸的老总,有发改委的委员,有退休的市长厅长,有部队里退伍的军官。笔者收集了一些人的在一齐吃饭时候拍的相片,并将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相片中部分人在网上查过确实曾是政府官员,并和其中部分人有合影。在南宁的街头,到处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人的车子,远的有山东的,近的有广东的,奔驰也有,捷达也有。那里还有国务院下属的重要部门的领导的讲话以及讲话录象。他在投资人宴会时候有讲话,其讲话大意是:这是中国发达地区的闲散资金向不发达地区伸出了援助之手,再把这些闲散资金进行一个优秀的经济组合,支持了广西的经济起飞,拉动了相关产业。然后大家能够拿到这些钱到家乡或广西进行再投资,这项事业利国利民利自己利朋友。透过这样的事业,使得中国在能够预见的将来,产生一大批稳定社会的中产阶层,因此大家很幸运参加了这一项伟大的改革实验。大家还记得86年搞股票的时候,大家拿身份证到深圳去排队,过了十几年后,咱们的证券法才出台,因此大家是这个改革实验的先知先觉者,期望大家不好当不知不觉者。这个经济举动是十分伟大的,对国家是有十分

重要好处的(参见风生水起北部湾这本书)心里要明白,但不能太明朗,太明朗大家都做,就不好控制了。红头文件是不公开的,公开了全国人民都做了,就不好控制了。

4、项目的起源:

项目的起源是在,由当年的国务院副总理李**在美国考察后引进到中国。98年,有一批新疆建设兵团的后代的人,由遥远的新疆,被调派到广西玉林,在玉林成立9个经济技术开发区,进驻开发区。之因此选取新疆建设兵团后代的人来启动该项目,是正因当年由王震将军率领的这支部队在新疆垦荒,吃了很多苦,国家亏欠这支队伍太多,给到一个政策让这部分人致富。在玉林,当地老百姓就被政府给予一个政策,在开发区里建房,可获得银行的无息贷款,并且以后必须有人来租住。于是,这些人由此扎根,开始了项目的开拓。进而开拓到北海、南宁、桂林等7个城市。这些城市的经济开发区,都是中国政府划定的,只有中国政府才有权力划定开发区,至今,广西的开发区仍在,里面无工业无农业,只有老百姓自己盖的房子。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呢?就是为了合伙私募带给场所。至今这个项目已经发展了10年,10年来,政府保护和支持发展,从无中断和打击,类计300万人参与投资。不少新闻中说到有传销头目被抓,那是真的传销,和合伙私募是没有关联的。

5、官员升迁:

项目起源玉林,开拓到北海,南宁和桂林,同年,玉林的原副书记被升任到北海当正市长,玉林的原书记被升任桂林的书记,玉林是县级市,后者都是地级市。如果是传销,一个传销重地的官员,居然个个升迁,并且升迁跟住项目走,队伍到哪里,官员就到哪里?谁是操盘的人呢,除了中国政府别无他人。(来源:中新北部湾新闻网10月29日电(记者莫秦)广西北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今日举行第三次大会,选举为北海市市长。在今年八月十八日,中共广西区委决定,任命为中共北海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主持北海市政府工作;八月二十一日,广西北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北海市政府副市长,代理北海市市长职务。连友农,男,汉族,一九五三年生,大学文化程度,研究员职称。曾在广西机械学院任教,并在广西区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十三年。期间,曾赴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留学。一九九八年任广西区旅游局副局长,二○○二年先后任广西玉林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等职)很多参与项目的人当下方累计到29人时,会去到南宁开会,受到省政府领导的接见,他们回来纷纷述说自己的见闻,问你怎样确定是省政府领导呢,答正因在省电视台新闻联播见过。至今300万人参与,300万人

中有很多都是社会上头脸人物,都是有头脑有决定力的人。很多人在成功后又邀请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子女夫妻过来,害人也不会害自己的妻子儿女,只有知道真相后才知道这是好事情而叫家人过来。

6、有几类人不能从事这个项目:

西藏、新疆等有独立语言文字的民族,以及台湾人不能从事,正因怕他们发财以后拿钱去闹独立;广西人不能做,正因项目的好处在于让外地资金流入广西,广西人做,等于内部循环,毫无好处,而且广西人从事,那么当地人会不去生产劳动,全部从事这个事情,则广西的经济会退步,且无法掌控。

参考资料三:

新刑法第七部新增补224条69800不是传销

本年中央两会2月28日透过的《刑法》第七部新补充第224条明白划定,传销务必倾销商品,资源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源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谋划合资私募经济,在执法上带给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以后消息媒体不克不及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干册本已在新华书店出售。

简讯:3月29日下战书1时30分经自治区公安厅答应在南宁剧院召开纯资源投资行业千人听证会。<广西北部湾出席北京4月16日至19日天下人大集会中央“第二界群英会”阐明会>。由北部湾秘书长何道胜传授主持,就资源运作的巨大孝敬及正当性做了精美的叙述。改正有关媒体报到传销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部第224条是本年二会新补加的一条[这是本年仲春二十八日透过的]明白划定传销务必是倾销商品。我们这个行业是民间谋划合资私募谋划。以后媒体不克不及再负面报道69800元是传销,以后小我私家放贷加速步调!二会竣事这些书新华书店有售。西部要开辟,人才必先行!

正当性证明:怎样证明这是中国当局本身操盘的项目而非私家谋划的呢?颠末笔者的详细观察,有如下证据:

1、反洗钱法:

300万人各自往许多同样的帐户打钱,是涉及到反洗钱法的,有洗钱的怀疑,但是银行、工商、公安部分都不管不问,10年了,一共300多万人在举行如许的投资,几千亿的资金收支,没有过任何的拦阻。没有任何一家私营公司或小我私家有如许的权利,只有中国当局本身能够。详细的叙述能够到实地和投资该项目标一些银行的行长举行探究和研究。反洗钱法第三章第20条划定:金融机构管理的单笔生意业务大概在划定限期内的累计生意业务凌驾划定金额大概发明可疑生意业务的,应当实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央陈诉。

2、通讯东西:

每个投资人都市得到一个手机号,并且务必用身份证登记,这个号属于金盾网,是军用网,每年30万人内部通话是免费的。有谁有权利命令移动和联通公司建立30万人的集群网,除了中国当局本身,没有任何小我私家或企业有这个权利。

3、到场人:

到场这个项目类计有300万人,这些人中有平凡农夫,也有高层退休官员,也有警员和法官状师,有贩子也有富商,有上市公司的向导,有著名报纸的老总,有发改委果委员,有退休的市长厅长,有队伍里退伍的军官。笔者网络了一些人的在一齐用饭时刻拍的相片,并将该人的身份举行核实。相片中部分人在网上查过确实曾是当局官员,并和此中部分人有合影。在南宁的陌头,随处都是来自天下各地的投资人的车子,远的有山东的缩枣汁信息网,近的有广东的,疾驰也有,捷达也有。那里另有国务院部属的紧张部分的向导的发言以及发言录象。他在投资人宴会时刻有发言,其发言大意是:这是中国发达地域的闲散资金向不发达地域伸出了救济之手,再把这些闲散资金举行一个良好的经济组合,支持了广西的经济腾飞,拉动了相干财产。然后各人能够拿到这些钱到故乡或广西举行再投资,这项奇迹利国利民利本身利朋侪。透过如许的奇迹,使得中国在能够预见的未来,孕育发生一大批稳固社会的中产阶级,以是各人很荣幸到场了这一项巨大的革新实行。各人还记得86年搞股票的时刻,各人拿身份证到深圳去列队,过了十几年后,咱们的证券法才出台,以是各人是这个革新实行的先知预言家者,盼望各人不好当不知不觉者。这个经济活动黑白常巨大的,对国度是有十分紧张好处的(拜见风生水起北部湾这本书)内心要明白,但不克不及太清朗,太清朗各人都做,就欠好控制了。红头文件是不公然的,公然了天下人民都做了,就欠好控制了。

篇4:正义即刑法哲学―清华考研刑法经验谈

正义即刑法哲学―清华考研刑法经验谈

今年有幸考入法学院,刑法学方向,政治考的最不好,其他的一般般,现在将自己的一些想法写在这里,希望可以帮到大家。直入正题。

科目四:刑法学

清华刑法教学组一共四个老师,其中三个3老师有了自己的教科书:张明楷教授(第四版)、黎宏教授(新出)、周光权教授(第二版)。黎宏教授的教材我还没来得及读,但是他的《刑法总论问题思考》我翻过。张老师的教科书论证严密、用词准确、行文自信、略带诙谐。黎教授的《刑法总论问题思考》我觉得还是很不错的,可以挑自己感兴趣的部分翻一翻,就此而言,黎教授的教材或许也可有取舍地读一读。我们刑法课的教材用的是周老师的第一版,通俗易懂,可读性佳,去年出的第二版我也读过,不过有许多地方读不懂,尤其是与行为无价值有关的部分。

我是以张老师的教科书为中心(重心)展开专业课学习的。友情提示一下,教材一开始看的慢没有关系,因为你再慢也没我慢,俺曾经一下午加一晚上再加回宿舍楼下自习室看到十二点才能看三张纸。再友情提示一下,张老师的书有些地方论述不详,或其论证方式不易理解,对此,我的办法有三:一是多读几遍;二是勤问老师(当然,该老师须具备真才实学,否则请略过此办法);三是对比着看台湾、日本学者的刑法教科书(我翻过西田的、陈子平的),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关注角度,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叙述方式,而不同的叙述方式又有着相异的理解难度,诚所谓:诸子百家,各取一瓢。

至于论文,其重要性绝对要次于教科书。如果要读,也不要乱读一气,而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挑那些含有潜在命题点的文章来读,过于理论性或者过于偏僻的文章就不要读了。哪些是“含有潜在命题点的文章”呢,不要问我,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清华的考试题非常基础,不会逼着考生去弄一些高难度的东东。大家可以去分析一下历年真题,看我说的这一点靠不靠谱。二是尽量挑一些近期的文章来读,也就是说过于久远的文章大可不读,其中,以四位老师近两年的文章为重中之重。三是关注一下理论上或者立法上的热点。你比如说今年的考试,刑法的初试跟复试都考了交通肇事跟危险驾驶,法理学考了“见死不救罪”。其实这几点对于教科书的研读也具有指导意义,只不过《刑法学》的绝大部分都很重要,在一开始的学习中不要妄想投机取巧,如果你是真的想考上,而非只是真的想考。

最最重要的是,切勿死记硬背,避免教条主义。要勤思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书中所述原理与具体知识。对于这一点虽用字最少,但最为重要,因可意会不可言传,故用字最少。刑法学131。

科目三:法理学

法理学107,不高,所以我说一些自己的感想,把自认为自己走过的弯路告诉大家,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书看的不算少:高其才的《法理学》、张文显的《法理学》、沈宗灵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张文显的《二十世纪法哲学思潮研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严存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韩忠谟的《法学绪论》、高鸿钧等编的《法理学阅读文献》、刘星的《西方法律思想导论》、《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法律是什么》,上面的书大都仔细读完,有些还读了两遍三遍乃至四遍,有的还做过笔记。我甚至都翻过H.科殷的《法哲学》、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导论》、劳埃德的《法理学》。列了这么一坨,是想表明:考研毕竟是场考试,在准备这场考试的时候切勿太任性或者说太随意。这些书有相当一部分是因着好奇或者兴趣去读的;这些书有很多没读懂;这些书有很多只读了一遍,就对考试的帮助而言读了等于没读。我现在的想法是:为了理想,大家先现实一点吧。

我现在想是不是一本《法理学》再加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就够了(我去年看到有篇经验贴就是这么说的),把这两本多读、读透。别再想那些高难度的东东了,因为你没时间去弄那些(是不是可以这么说:你掌握多少高难度的东东取决于你前几年大学阅读、思考了多少,从而考研也非仅仅考验你这区区一年的学习),别忘了,你还有刑法英语与政治,要注意科目间基本的均衡。还有一点想提醒大家,有些书是没必要通盘阅读的,挑些重点读就行。毕竟时间有限,少做无用功。

相信很多人跟我当时一样,对法理学灰常紧张。清华法理学的题目总是有让人无法入眠之奇效。正是因为这样(再加上自己的任性),我才会去翻那么一坨书,浪费了那么一坨宝贵时间,做了那么一坨无用功。现在想想,感慨颇多。

科目二:英语

论坛上写英语的帖子一大堆,建议大家适当的看看,取几瓢适合自己的。我觉得论坛名是“金翅掠影”的那位哥写的几篇经验贴都不错,推荐给大家。我的英语不好,但我总觉得能学好,是幻觉么?

英语真题用的是张剑的那套黄皮书,我很喜欢。真题是王道。

单词书用的是乱序版(绿皮)。背了几遍之后,我再背的时候就基本上只背单词的意思了(有些单词我也注意一下拼写),捎带着看看例句、近义解析神马的。这样做是为了节省时间,以及节约脑力。如果到了后边还认认真真地仔仔细细地一丝不苟地一字不落地扫每个list,我会死掉的。毕竟英语基础不好,那样背单词进展会很慢。单词要坚持背,直到最后一刻,没错,直到最后一刻!直到最后一刻!(只要九九八!只要九九八!您还犹豫什么呢,赶快拿起电话订购吧!)

作文部分完全遵循了王道长(大名王江涛,厮混于学校)的指示,窃以为王道长的“三步大法”非常好用,推荐给大家。我是最后一个月才开始弄作文的,感觉早一点开始练习王道长的“三步大法”效果应该更好,起码不用这么急促。王道长的教程分为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均为PDF+视频,三个班的原理完全一样,只是所附范文略有不同。网上都有,有钱的去买,没钱的去down。英语74。

科目一:政治

本以为这一科是最有把握拿分的,结果考的最烂,就写点感受给大伙散散心吧。用的书:红宝书、疯草、肖秀荣全套。我觉得最大的错误就是太贪,用的辅导书过多,忘大家引以为戒,科学政治。现在想想,我觉得红宝书不适合我,字太小,没条理,很是影响复习心情。开始复习政治的时候已经临近整个考研复习的冲刺阶段了,保持一种既凶猛又平稳的心态很重要。我复习的最后阶段被政治搞得很惨。肖秀荣的书不错,推荐给大家。政治67。

大学网考研频道。

篇5:哲学读后感

灵魂的电流基本是一种情感发挥到一定程度所体现出来的物理现象.

存在主义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jaspers的观点:他把我们体验到存在边缘的状态定义为“边缘状态”。通常,我们如此地执迷于和熟悉日常的生活,以至于我们不能够看破世俗--我们用自己的观点造了一个藩篱。只有当我们处于边缘状态,如疾病、痛苦、烦恼或者破产使我们远离正常的生活,把我们放置在一个新的位置时,我们才会像一个旁观者一样去看待和重新审视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说生命和死亡就像在镜子里互相观望一样,当我们说已经为死亡做好了准备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活得没有任何遗憾;而当我们说自己生活得很幸福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为死亡做好了准备。

其实内心中,生活应该正在朝着这么一个轨迹发展吧

篇6:哲学读后感

哲学读后感

对于中国哲学简史以及其他部分哲学书表面处理之后得到的读后感:

全部--部分--相对立面

死亡----生存:相对的解释.没有死亡的感觉体会不到你还在生存.死亡可以给你存在的相对感觉.如一切明天都没有了,你会珍惜今天的所有一切.大多数时间死亡不在我们考虑范围之内,或者是我们不可能清晰的体验到死亡的感觉.所以我们一直认为我们还有明天.实际上有太多的意外不在我们掌控中.grey里面的,t如果爱就说吧,也许明天一切都没有了.任何一个感觉和词语,都是要一个反衬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如果世界尚没有悲伤,那也不会有快乐了.如果某一种感觉全部的占据了你的内心,那么你要留意去寻找相对的感觉,因为那个全部的感觉一定不是真实的也根本没有价值.

日常--->惯性动作可以让人产生惰性.就是上面的全部感觉,你必须要找到如何突破惰性,找到那种相对立的感觉去突破自己.

灵魂的电流--->应该是部分感性的存在.回忆对人是重要的.是人最宝贵的财富,在一生中不停的做着计划和回忆的互动动作.虽然很多理论让你把握当前,其实,这很难.至少从以上的文字可以看出.多数是在幻想未来,和回味过去.只是今天也会成为回忆,未来也会成为今天.把握当前的心态就是要突破惰性,要在一种全部的感觉中找到那种相对立的感觉.比如你有一个钻石,你会永远拥有它.它放在你的仓库里面.永远不去提取.你偶尔会想想它的光芒,但实际生活中你不会天天带着它.但是有一天你的仓库失窃,钻石没有了.你就会经常想起那个钻石,想如果天天带着它的话也许仓库失窃的时候就不会丢了.但是你不知道哪天你的仓库会失窃.失窃前,你也会经常忘记你拥有这个钻石,这个就是计划之内的东西,也是在你回忆里面的东西,其实不属于你的'现在.

我觉得,改变,或者是体验到存在感,或者价值等方法就是一定要知道相对立的体验感觉.事物矛盾的对立面是促进事物发展的原始动力。灵魂的电流基本是一种情感发挥到一定程度所体现出来的物理现象.

存在主义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jaspers的观点:他把我们体验到存在边缘的状态定义为“边缘状态”。通常,我们如此地执迷于和熟悉日常的生活,以至于我们不能够看破世俗--我们用自己的观点造了一个藩篱。只有当我们处于边缘状态,如疾病、痛苦、烦恼或者破产使我们远离正常的生活,把我们放置在一个新的位置时,我们才会像一个旁观者一样去看待和重新审视我们的生活.我们可以说生命和死亡就像在镜子里互相观望一样,当我们说已经为死亡做好了准备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我们活得没有任何遗憾;而当我们说自己生活得很幸福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为死亡做好了准备。

其实内心中,生活应该正在朝着这么一个轨迹发展吧

篇7:哲学读后感

哲学读后感精选

人生就好象航海一样,如果你没有罗盘,就不知道自己往哪里走.

当真正用理性思考经验之后,就能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做,知道哪一种人生更为理想,也更适合自己。理想代表针对未来,哲学的思考就是要让人能够在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间向度中连贯起来,让自己的生命不再只是活在当下那片片断断,刹那生灭的过程中而已。”

爱因斯坦曾说过“专家只是训练有素的狗。”这句话的用意并不在骂人,而是要提醒我们,不要只是做一个专家,还要设法透过自己的知识进一步体验到智慧。智慧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总结为两点:“完整”与“根本”。

因为人体是物质的,有重量、有惰性同时也是软弱的。这种软弱会妨碍人类拥有智慧。比如,有时候我们希望自己能够早起,却怎么也爬不起来,这时候会觉得身体实在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身体如此沉重,就是因为它是物质,所以有惰性。又有时候我们很愿意帮助别人,这代表心灵上的美好,却可能因为需要花时间、花力气,所以懒得行动。由此可知,人的身体是软弱的。人应该减少身体的控制程度,亦即要让身体的惰性无法对个人产生影响力。如此,才能让心灵自由地追求智慧。

“人生所有一切都不能带走,故要与人分享。这种分享不单指财务,还应包括关怀、信念、尊重等。”是啊,人本是赤条条地来又赤条条地去,何必一定要固守自己的东西,封闭自己的心灵呢?这样或许守住了自己的财产,却错失了许多机会,但与人分享后也许就不同了

烦恼不值得担心,因为能磨练出智慧;死亡不值得害怕,害怕的是不知为何而死。”这很值得我们深思,现在人们多把拥有大量金钱和物质的人当作自己的偶像,以至于许多人接受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其实拥有越多并不见得就越快乐,傅先生在介绍存在主义时就说,“一个人‘有’的越多越不‘是’他自己。因为拥有越多,越没有时间做自己。”在介绍道家思想时又说,“一个人若多思多欲就不可能快乐,因为欲望没有满足会痛苦,一旦满足之后,又生出更多欲望,更多痛苦。”

“一个人活在世界上,可以没有丰富的物质享受,可以没有良好的制度,却不能没有正确的理念”。――

很多人不快乐,就是因为找不到人生的意义。然而,人生的意义又是什么?一个人在念中学的时候,人生的'意义是要考大学;念大学的时候,人生的意义则是要顺利毕业或继续深造。这样的意义一直往后推延,最后总是要碰到结束,而在这个关卡上,不能在以一个具体的东西作为意义了(如赚到多少钱、当到什么官)。这个意义是一个人在生命过程中无法达成的,因此不能向外探求,只能内向寻找,也就是一种对自己的要求,要求自己达成一种最高的、圆满的境界。”

篇8:刑法182条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问题一:183条规定不服判决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而182条规定必须在5日内提出抗诉,由于两者的起算点都是自收到判决之后的第二天(期间开始之时、日不算在期间之内),实际上182条就限缩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抗诉的期限。与183条自相矛盾。

在法理学上,同一部法律的规则之间不应该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出现矛盾,也应该通过法律解释使矛盾消除。但是如果法律解释也无法解决,那就是立法的问题了。

问题二:第182条及《刑事诉讼法》其他法条中无法看出对人民检察院裁定抗诉答复时间的规定。

如果要勉强进行解释,则可以将182条拆成两段,将后段于前段独立出来,则后段的答复期限就不仅仅是对于判决抗诉的答复期限,而且可以看做是对于裁定抗诉的答复期限。如此,结合183条,就可以的得出提起抗诉的期限是5天,而检察院答复的时间也是5天。

[刑法182条]

篇9:刑法159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补充、调取、复查证据的程序的规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者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刑法159条]

篇10:刑法149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若干具体物品的处罚,构成这些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的要件又各有不同。如有的要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犯罪构成要件,有的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这样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生产、销售了某些特定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已在五万元以上,但由于构成这些犯罪所必需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发生或者难以确定,而难以定罪。为了不影响对于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刑法》采取了从一重处罚的原则。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149条]

篇11:刑法234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注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刑法234条]

篇12:刑法277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2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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