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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时间:2023-04-09 08:32:04 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本文共1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篇1: 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10日,吉林证监局召开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20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分析当前辖区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面临的形势,部署了年上市公司监管重点工作。辖区42家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共100余人参加。吉林证监局负责同志到会并作主题讲话,吉林省证券业协会负责人应邀到会。

会议全面总结了20吉林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指出,面对复杂严峻的`市场形势,在中国证监会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实现了全面防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

会议在分析当前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省内经济发展状况和资本市场实际的基础上,明确了2017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即: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质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持续推动辖区上市公司提升质量和效益,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对2017年重点工作及专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会议要求辖区上市公司清醒认识当前的形势,紧密结合国内和辖区资本市场实际,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顺势而为,主动作为,积极谋划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动能,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效益,推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篇2: 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17日,山东证监局在济南组织召开山东辖区2017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部署辖区上市公司监管重点工作,提出监管工作要求。

山东证监局局长陈家琰、副局长赵洪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省金融办葛志强副主任出席会议,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参加了会议。

陈家琰提出,年山东证监局在监管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要求,辖区市场呈现稳定健康发展态势。2016年,山东辖区新增上市公司8家,上市公司达到148家,其中主板公司74家,中小板公司56家,创业板公司18家。同时,支持企业多渠道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债券融资,规范私募市场,补足辖区直接融资短板,推动辖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陈家琰指出,必须看到辖区部分公司在发展理念、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潜在风险,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陈家琰表示,2017年山东证监局将坚决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统筹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关系,履行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职责,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指导辖区上市公司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局面。

他明确,2017年山东证监局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落实上市公司防风险主体责任,有效防控辖区金融风险;二是坚持监管力度不放松,整顿打击市场乱象,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三是规范推动IPO和并购重组,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四是统筹监管与发展,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五是加强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夯实投资者保护基础,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赵洪军通报了辖区监管发现的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强调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要切实把守法守信摆在首位,不抱侥幸心理、不打擦边球,勿闯法律法规红线。

赵洪军对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绷紧合法合规弦,强化规范运作内生动力;二是切实承担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自觉维护辖区市场稳定大局;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增强风险意识,审慎论证评估,依法合规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五是依法透明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杜绝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他介绍了近期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再融资方面的一些重要政策措施,希望各公司在发展中能够实现稳中求进,以坚守规范诚信获得更广阔的发展平台,谋求更多发展机会。

篇3:证监局召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2日,海南证监局召开辖区公司监管工作会议。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了题为《落实责任 防控风险 稳中求进 大力推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报告。辖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相关负责人约20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指出,海南证监局在证监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风险监控和监管执法,着力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海南证监局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强化责任落实为基础,以有效防范风险为核心,以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主线,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全力推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会议要求,辖区各市场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正确认识防范化解风险和可持续发展互为保障、互为促进的'关系,切实承担起防范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结合公司实际落实重点工作,在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之上,主动作为,抓住机遇,根植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加速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共同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会议还对目前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分析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近期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篇4:证监局召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辖区资本市场20监管工作,部署20重点工作任务,促进辖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服务西藏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和扶贫脱贫攻坚战略。西藏证监局于3月7日在拉萨召开了“20西藏辖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会上,西藏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颜晓红作了题为《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稳中求进,共同谱写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西藏篇章》的主题工作报告。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丁业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年,西藏证监局按照证监会党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西藏实体经济,将“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落到实处,抓监管、促发展、强维稳、精扶贫,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会议结合西藏辖区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经济金融市场形势,把辖区资本市场监管发展稳定放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这个大背景下来谋划,放在西藏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和脱贫攻坚战略这一大局中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西藏保持持续稳定和全面稳定、走向长治久安的关键阶段,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西藏实体经济和脱贫攻坚战略作用,帮扶西藏企业发展壮大,为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精准扶贫脱贫、生态保护、创业就业作出新贡献。

会议强调,年,西藏证监局将强化“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证监会党委与区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把握好资本市场的国家属性和政治属性,坚持稳中求进,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底线,合力推进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西藏实体经济发展和脱贫攻坚战略的能力。

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区政府常务副主席丁业现在讲话中指出,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下,在西藏证监局的积极推动下,支持西藏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2016年,西藏证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区资本市场发展成效显著,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能力不断提升,有力地推动了西藏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力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

2017年,西藏证监局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二是防风险保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继续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秩序。四是推进辖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促进西藏辖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脱贫攻坚战略。

西藏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及新闻媒体的代表,辖区各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拟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管,证券期货分支机构、拟设基金销售机构、西藏自治区证券业协会、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共140多人参加了会议。

篇5:企业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31日,市局召开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监管工作会议。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主要负责人共计12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局蒋永兆副局长、药品流通监管处、稽查局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议传达了2017年全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去年全市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日常监管情况、专项整治情况及稽查执法情况,部署了今年我市药品流通监管重点工作。

对于做好今年工作,蒋永兆副局长强调:一是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当前药品流通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二是要高度重视、顺势而为,有效落实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认真领会、主动作为,积极排查药品经营环节的风险隐患,查深改透;四是要围绕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做好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监管工作。

会议现场,两家企业还分享了“南京市服务业品牌”争创工作经验。

篇6:企业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30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召开20全省系统规范管理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烟草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省系统规范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年重点工作任务。

会议认为,20全省系统紧紧围绕“全面提升行业规范管理形象”的战略任务,聚焦“三个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两个专项治理”,实现职能整合、招标成功率、集中采购、督查考评“四大突破”,取得专项治理、保障机制落实、试点创新“三大成效”,顺利完成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实现了“十三五”规范管理工作的“开门红”。

会议要求,2017年全省系统要紧紧围绕“整改落实年”,准确研判形势,聚焦重点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争创稳中向好新作为”,全面落实“三个保障机制”文件,巩固扩大“两个专项治理”成果,不断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会议强调,今年规范管理工作要着重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深化巡视整改,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二是聚焦“三个从严”,发挥保障机制效能;三是严格考评问责,杜绝前整后犯问题;四是突出管理创新,适应业务发展趋势;五是完善体制机制,夯实规范管理基础。

省局(公司)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体成员,各市(州)局(公司)分管领导、规范办负责人共46人参加了会议及专题培训。

篇7: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座谈会会议总结

近日,贵州证监局结合年报现场检查问题的反思,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内生动力”为目的,围绕“如何提升年报审计质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主题,召开了辖区上市公司董秘和财务总监座谈会。

一、聚焦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会议通报了贵州证监局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情况,指出了上市公司“三会”运作欠规范、财务核算待加强、内部控制不完善、信息披露质量待提升,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通报了根据检查结果对辖区1家上市公司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和2家公司出具监管关注函的监管措施。会议重申了“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强调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对照公司章程指引、内部控制制度、法律法规梳理公司风险点,及时发现风险、化解风险;部门间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警惕,增强自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转变理念,由要我规范,变成我要规范,一切经营行为以合规为中心,坚守底线。

二、集思广益,加强信息披露建设

与会人员总结了过去一年的工作,反思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分享了各自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感想、体会和经验,就如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大家提出以下意见。一是应深刻意识到信息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监管的重心,董秘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导者,应尽职尽责、尽善尽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二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吃深吃透,确保做到运用自如;三是加强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联系,强化对孙、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做到重大消息的及时传递;四是加强与监管机构和交易所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监管政策和信息披露规则的变化,确保做到依法披露;五是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及时掌握市场情况,便于取得对市场质疑事项的主动权,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三、多措并举,提升年报审计质量

会上,参会人员介绍了公司2016年年报准备和开展情况,程催禧副局长强调,年报是现阶段上市公司工作的重心,公司一是应提前布置、提前安排,确保年报工作人员充足、时间充分;二是加强与公司内审会、独立董事、会计师的沟通,掌握最新的年报披露政策的变化,确保年报编制符合政策法规要求;三是对照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梳理公司存在的难点、疑点和风险点,确保年报审计做到范围全包括,风险全覆盖;四是强化对孙、子公司的检查,统一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年报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五是加强与监管人员联系,及时将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问题向我局汇报,确保监管人员实现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事项的动态监测。同时,程催禧副局长指出财务总监和董秘是年报工作的关键人物,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发挥1+1>2的效果。

篇8: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座谈会会议总结

为进一步促进辖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山东证监局于11月25日召开山东辖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座谈会,通报近年来对辖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重申监管要求,并听取与会人员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陈家琰局长、赵洪军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辖区39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陈家琰局长介绍了召开本次座谈会的目的,重点阐述了充分认识辖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性、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进一步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促进辖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意见。他指出,防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风险隐患必须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不能使问题和风险累积爆发。监管部门将始终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切实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赵洪军副局长结合近年来辖区监管实际情况,重点通报了在辖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管中发现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内幕信息管理、股东增减持股份、承诺履行等方面的问题。他提出,参会单位要切实保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要就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今后发现仍存在或发生不规范问题的,我局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并将从严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篇9: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

原庆丹安祺王瑶刘倩/文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

暴露出的问题

7月3日紫金矿业所属福建省上杭县的紫金山(金)铜矿发生污水泄漏事故,9100立方米污水流入汀江,导致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养鱼死亡。紫金矿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福建证监局立案稽查,9月30日,收到福建省环保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金额956万元人民币,同时被责令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作为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榜第二位、国家统计局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十强第七位的上市公司,紫金矿业因其核心资产发生环境事故,既造成相关地区社会环境利益的巨大损失,又导致股市波动、直接威胁投资者经济利益。

——“限期整改”成为企业规避环保核查、实现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

6月,环保部下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101号);208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105号);为配合支持环保部工作,1月证监会公布《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6导)。明确对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股票申请受理工作的标准,规定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和跨省从事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环保部的核查意见,未取得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202月,环保部公布的第一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中就包括申请上市融资的紫金矿业,其5家下属公司由于存在环保问题被要求停产整改。在做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后,紫金矿业拿到了环保部门出具的上市环保审核批文,于同年4月在A股上市。205月,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布对2007-2008年上市公司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完成情况的后督查结果,紫金矿业有多家下属公司因存在不同类型的环保问题被环保部通报批评,其中就包括这次发生污水泄漏事故的紫金山铜矿。可此时,紫金矿业早已上市,针对环保部的通报批评,包括对紫金山铜矿的整改情况也仅仅做出“已全部完成整改”的说明。“限期整改”带来的时间差,使“上市环保核查”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国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归属各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监管。深交所于8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责任报告中的一章,要求上市公司指派专人负责公司环境体系相关工作并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行为;上交所2008年5月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编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书,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两所均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环境信息,但从上市公司近几年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不愿自愿披露。调研显示,20上市公司年报中,主动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仅占50%左右;年3月香港交易所175家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共有超过750条的环境违规记录,而这些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对这些问题几乎没有任何说明;中国水污染数据库和中国空气污染数据库收录的2008年5月1日以来公布的3.5万多条不达标企业记录中,依法公布环境排污数据的企业凤毛麟角。

二是尚未建立统一标准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无章可循。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企业环境信息,其内容报喜不报忧,缺乏全面性,而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如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效率等定量的环境状况还没有进行披露。由于基础数据来源的限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的试点和实证研究也存在许多困难,虽然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但具体如何披露,通过何种渠道披露,披露时间、范围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缺少外部审计,公信力不足。由于各交易所发布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中并没有规定相关报告内容需要通过第三方证实,因而许多上市公司的报告并没有引入外部审计,据相关统计,2007年国内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仅有4份经过了外部审计。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原因分析

导致紫金矿业事件的发生既有企业本身在环境风险控制、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的原因,又有现行上市公司环境监管制度体系中深层次的原因。

——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尚未形成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管,无论是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管、执行都具有跨部门性,需要环保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良好的环境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来保证。紫金矿业之所以不能很好地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环境信息披露要求,一方面是企业环保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忽略环境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环保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有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通报、共享机制缺失、导致协调、合作不利所致。不仅限于紫金矿业,2008年上市的58家企业中有11家因环保问题受到通报批评,而证监会仅从网络、媒体上了解到相关信息,之后才核实所涉企业有无融资行为。

企业环境信息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证监会无论在机构、人员配置还是操作流程管理上,都缺乏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基础,需要各级环保部门主动、积极的协调、配合。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强制性约束

环保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78号)要求上市公司认真执行环保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中期、季度和临时环境报告。而证券监管部门,基于不增加氽业负担的考虑,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但对公司当期损益有重大影响的事故,要求公司必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披露。可以看出,由于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由于自身职责和定位不同,监管理念也有明显的差别。由于目前环境信息披露还是自愿原则,交易所不可能制定具体措施来保障政策实施。

紫金矿业事件发生后,国内11家环保NGO第一时间联名向上海和香港两家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开信,要求香港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彻查紫金矿业延迟披露行为,建议一经查实,予以公开谴责并进行处罚。同时,吁请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使投资者有效获知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基于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框架,证券交易所是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一线监管者,在现有政策法规基础上只能采取倡导自愿性披露。

诸如,如何促使上市公司在出现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规受到处罚时,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如何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具体、明确地披露环境风险信息;如何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对上市企业资信评估范围;如何加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排放的上市公司,对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予以披露等问题,还需要环保、证券的最高决策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来解决。

——投资者未将环保因素纳入投资对象的考量内容

紫金矿业事件虽然是一起严重典型的环境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但在资本市场上并未激起波澜,表明环境绩效尚未成为投资者评判上市公司的重要因素。《证券投资基金社会责任报告》显示,57家受调查的基金公司中有37家表示在确定基金投资对象时会考虑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据此进行投资对象的准入退出调整,其中就包括重仓紫金矿业的两家基金公司。

更多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经理在调研上市公司时虽然有时会注意到公司的环保隐患,但环保因素大多不会影响到最终的投资决策。他们私下表示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环境污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产生重大实质影响,着眼于投资价值而非社会/环境影响上,这就决定了环保因素对基金投资产生影响只会在事故发生后,而不是事故发生前。专业机构投资者尚且如此,其他个人投资者就更不可能把环保问题作为评判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导致这种环保绩效考核多数流于形式。

改进上市公司环境

监管的政策建议

2008年以来,笔者通过调研、问卷调查和举办专家座谈等形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等地,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国内外金融促进机构进行交流,从政府管理和市场参与两个层面,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环境监管和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制度、机制问题。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改进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编制环境报告

目前,各上市公司已基本建立起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通报机制,下一步还应将环境信息的各相关事项明确纳入到上市公司已有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建议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实施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已经建立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增加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务,全程跟踪并负责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在环境信息的披露事务当中应当各司其职,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

——建立上市融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核制度,提高公信力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完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施“第三方”审核的相关规则,规范内容、程序,将环境事项审核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审计报告。有两方面工作需要加强。一是通过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融资阶段的环境信息审核和披露管理。证券公司应在企业融资持续督导期间内严格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的环境信息。

二是通过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加强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中有关环境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管理。对于非独立报告中环境信息的“第三方”审核,可以由承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实施。为此,建议由财政部、环保部、证监会对相关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组织培训,丰富其在环境事项相关领域的知识,提高实务水平。对于独立报告的“第三方”审核,规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需获得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事项审核资质认可,审核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认证后方可执行独立的环境报告审核。

——根据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报告的制度化

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有关环境信息,在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强制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其披露时间结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即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披露。对于环境信息的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可以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考虑到我国突发性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建议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取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此类事件相关信息,披露时间应为立即披露且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环保部门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是督促上市公司更好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保证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抓手,其核查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门采取对应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的核查结果纳入当年度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中。

——协调解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统一披露载体

目前,《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而环保部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统一监管,需要解决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载体”如何统一的间题,以便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间环境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现有的环境信息通报机制中,所包含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以及重污染行业、企业名单等的相关信息。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在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云南锡业和云南驰宏锌锗增发案例表明,环保信息共享的滞后会导致证券监管部门不能在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的环节及时阻止有环境问题的企业申报通过。今后,随着规定的上市公司报告、公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如果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独立的环境报告,将对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满足及时性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大信息量传递和共享的要求。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不仅承担处理各部门内部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信息存储、查询、统计及其他处理工作,更是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和共享的直通渠道。

——明确部门分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保障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激励机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仍然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为辅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现有法律法规依据下,需要在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区别相关违规行为的性质,以便明确实施主体和奖惩措施的内容。有关制度也以奖励为主、惩罚措施为辅,可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奖励措施。

随着上述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工作逐步规范,相关奖惩措施,特别是惩罚措施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于不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建议实施包括停牌、暂停再融资申报等惩罚措施。

原庆丹,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安祺,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王瑶、刘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证监会戚力、深交所陈建瑜对本文亦有贡献)

篇10: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内容全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

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

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 20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占用资金共计103.5亿元,占这些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11.12%(费加航,)。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偿占用、往来款拖欠、从上市公司借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且方式还在不断创新。

第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资产重组又进一步表现为三种类型: (1)公司上市后,经营出现困难,经济效益持续滑坡,大股东为了保住上市公司股票不被ST或者PT,避免摘牌下市,而与上市公司实施大规模的关联性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为了保持在行业的龙头地位,或为了迅速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快速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使公司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往往依靠大股东的实力,与其实施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性资本运作。(3)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开展同业竞争,而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进行关联性资产重组。

第三,母子依赖型关联交易。子公司上市后,与母公司存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生活福利设施的享用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或者子公司上市后,为了尽快实现与母公司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的“三分开”,进而实施的收购大股东的原材料生产和采购系统、产品销售系统以及办公、福利设施等关联性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弊大于利

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也就是关联方关系。正是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有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进而与建立在公允基础上的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区别开来。

诚然,关联交易本身具有两面性,有其规范性和合法性的一面,也有其不规范和危害性的一面。但是,正是这种两面性,使得关联交易往往为企业占用资金、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提供了在市场外衣掩护。

首先,关联交易有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举例来看,若甲企业控制乙股份有限公司5土%的股份,则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而当两者之间发生交易时,作为大股东的甲企业很可能会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因为在乙公司的收益中,甲企业只占51%的份额。这样,对乙公司来讲,这是一笔不利的交易,少数股权股东和债权人将因此而受到损失。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若丙为丁公司的行政总裁,而丁公司是由100名分别持有1%股份的人拥有,由于股权分散,股东不屑于公司的控制权,丁公司实际上由丙控制,即通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这时,尽管丙并不拥有丁公司的股份,但是,丙与丁公司之间的交易仍然属于关联交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丙与丁公司做的任何交易都会令丁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处于更大的危险之中,原因是丙在丁公司中即使有利益也只会占极小的份额。

其次,关联交易也可能会进一步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从而大大增加了内幕交易的机会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关联交易还可能会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和投资决策。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但是,如果证券市场成为少数人利用关联交易攫取利润、套取资金的游戏场所,那么,投资者将会对市场丧失信心,最终会远离市场。

当然,尽管证券市场中的关联交易存在诸多弊端和危害性,但是规范的关联交易还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关联交易。纽约股票交易所在20世纪50年代曾采取了禁止一切关联交易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一禁令并重新修订了交易规则。交易是买卖双方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不论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只要交易主体具有法定的资格,交易标的符合法律的规定,交易过程遵循法定的程序,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通常应具备下列几个要素:(1)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只有自愿才能有公平交易的基础;(2)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3)交易的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不仅参与交易的双方愿意接受,而且应该给予其他市场参与者同样的交易机会;(4)交易的动机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5)交易的后果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以立法和政府管制为主导

(一)实施严格的实质性限制

所谓实质性限制,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士)进行的某些类型的交易,或有条件地从事某些类型的交易。实质性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某些关联交易业务的发生或有条件地从事某些关联交易业务,即对业务本身作出限制;二是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托人应遵守的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从而达到限制其进行某些有损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参与者利益的交易行为的目的。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质性限制是从法律、法规、规则等不同层次上予以规范的,其中,《公司法》第6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条等均从不同的层面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应当看到,实质性限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确实起到了对已经明确了的关联交易进行合法性程序确认和限制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关联交易中非关联各方的正当利益。但是,关联方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有关法规规定的模糊性,以及证券市场中个人信用的缺乏等,都给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立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税法调整和特别会计处理

在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关键要素,它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判别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市场同类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存在偏差,则该种交易即可被认定为非常规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对于公司的非常规交易很多国家都通过税收立法来予以调整,如美国的事前订价协议(advancepricing agreements,APAS)和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的规定即是如此。所谓事前订价协议,是美国税务局与纳税人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事先通过协议加以确定,通常由纳税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设定一个交易价格,并为税务当局所接受,以此作为其认可的常规交易的价格标准,关联交易的价格超过其认可价格的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规定,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税务局)为防止其逃税或反映其正确所得,可就其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亦有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关联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逃避税收,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税法调整还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方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有相当一部分都来源于税法条款,如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交易价格的认定等,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法的有关规定来了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作出是否公平合理的判断。

对非常规交易的另一种监管思路是实行特别会计处理。所谓特别会计处理,是指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那么,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的利润,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以杜绝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况。其中,需要特别处理的关联交易除正常的商品交易外,还包括其他商品和资产的出售、应收债权的转移以及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委托经营和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内容。很显然,如果说税法调整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少计利润、逃避税收为目标的监管,那么,特别会计处理则是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多计利润、粉饰盈余为目标的监管。

(三)充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的披露一直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在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模式下,法律法规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规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指引》等,这些规范对如何界定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格式和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从我国证券市场现实情况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还存在严重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发现,不少公司在关联方关系、交易形式、定价原则等方面常常出现不披露、少披露、披露不完整问题;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口向等问题几乎难见分析;只披露与大股东的交易,遗漏与大股东的子公司的交易;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合作投资、资产租赁事项;掩盖上市公司采购与销售两头严重依赖集团、全体股东公共资产被大股东无偿占用的经济实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上市公司信息包括关联交易信息的网上披露已成为趋势。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重大关联性资产重组的公告及有关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必须在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公布。上市公司网上信息披露打破了指定报刊信息披露的版面限制和出版时间的限制,使披露的信息更加详细、全面、充分和快速,将有助于投资者及时迅速地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重大的关联交易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四)重视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或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当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内部董事与经理人员相勾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主要职责是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保证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能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进行。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形成的,并于80年代以后在美英等国盛行开来。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几家知名大型公司相继倒闭的事例,说明尽管增加了外部董事的数量和强化了公司外部董事的职责,其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明显缺陷。股东主义至上的公司治理理念与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所承担的实际风险并不相符;股东的自利思想和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使股东及其股东主导的公司董事会有可能漠视公司其他参与者的利益。科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有非股东的代表出任公司董事会董事,这样既能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又能保护公司其他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股东和经理人员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止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至此,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才应运而生。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历来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关联交易盛行,侵犯中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关联交易行为发表其独立意见,对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也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 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无疑,上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刚起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市场尚没有完全建立,人力资源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使得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激励的基础;个人信用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独立董事所作出的决策很容易失去信用保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三分之二的股份不流通并且股权过于集中,使占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并没有处在同一个利益平台上,独特的股权结构制约了独立董事发言的机会和权力;专家学者型的独立董事一方面事务缠身,另一方面缺乏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经验,“独立”意见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等等。

(五)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大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了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时,一种有效地维护其权益的办法就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所谓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参与者利益,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美国家,开始只针对公司董事会的不当行为,后来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所有对公司施加了损害的主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和公司外部的人员与机构等。只要公司不愿或怠于向这些施害者提起诉讼,股东都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机制,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为中小股东主持正义,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员滥用公司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监督上述各方履行诚信义务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只有直接诉讼的规定,还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当大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等侵权事件发生时,现有的法律和诉讼制度对中小股东或非关联投资者的保护是明显滞后的。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关联交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明显违反法律的,但对非关联投资者显失公正的交易,即使能成功立案,往往也会因为没有适用的条款而使得非关联方难以获得胜诉。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作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的又一重要手段。在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例如,应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特点,如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少、散户居多、机构投资者大多持有非流通股等,为确保诉讼的代表性,法律可规定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不低于一个特定的比例(如不低于1%);应考虑将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同列人被告行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少数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篇11:区企业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召开全区烟草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会议。传达了20全国烟草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了全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了年工作任务。

会议指出,全区行业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重要性认识,坚决按照国家局党组提出的“规范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规范管理工作,确保抓出成效。2017年的规范管理工作一要始终保持“规范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强劲势头;二要突出重点任务,全面推动“三个保障机制”落地;三要紧盯规范管理关键环节,巩固巡视整改成果;四要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五要狠抓工作落实,完善内控机制。

会议强调,要扭住“四个紧盯”深化巡视整改,巩固扩大“两个专项治理”成果,扭住责任传导促进制度落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扭住基础工作,发挥保障和支撑作用。

篇12:区企业监管工作会议总结

3月17日,山东证监局在济南组织召开山东辖区2017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通报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部署辖区上市公司监管重点工作,提出监管工作要求。陈家琰局长、赵洪军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山东省金融办葛志强副主任出席会议,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参加了会议。

会上,陈家琰同志传达了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通报了2016年辖区资本市场监管发展情况。他提出,2016年山东局在监管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要求,辖区市场呈现稳定健康发展态势。与此同时,立足服务,支持企业多渠道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债券融资,规范私募市场,补足辖区直接融资短板,推动辖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陈家琰同志指出,在肯定辖区上市公司发展新成效的同时,要看到辖区部分公司在发展理念、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上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潜在风险,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2017年,山东局将坚决贯彻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握好稳中求进总基调和“六稳六进”的总体要求,统筹上市公司监管与发展关系,履行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职责,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指导辖区上市公司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机遇,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局面,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17年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落实上市公司防风险主体责任,有效防控辖区金融风险;二是坚持监管力度不放松,整顿打击市场乱象,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三是规范推动IPO和并购重组,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四是统筹监管与发展,持续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五是加强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夯实投资者保护基础,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会上,赵洪军同志通报了辖区监管发现的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强调在当前资本市场监管进一步趋严的形势下,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司日常运行中要切实把守法守信摆在首位,在合规运作方面不抱侥幸心理、不打擦边球,勿闯法律法规红线。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赵洪军同志对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一是绷紧合法合规弦,强化规范运作内生动力;二是切实承担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自觉维护辖区市场稳定大局;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增强风险意识,审慎论证评估,依法合规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五是依法透明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杜绝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后,他介绍了近期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再融资方面的一些重要政策措施,希望各公司在发展中能够实现稳中求进,以坚守规范诚信获得更广阔的发展平台,谋求更多发展机会。

会后,参会人员表示,通过参加会议进一步明晰了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政策导向及资本市场监管的从严趋势,将在日后经营管理中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和理性发展意识,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工作会议总结

工作会议总结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金融工作会议总结

立法工作会议总结

绩效考核工作会议总结

教育工作会议总结

高考工作会议总结

残疾人工作会议总结

班主任工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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