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出自原始社会黄帝时代“师出以律”(《周易·师》)的故事。黄帝命伶伦把竹竿截成竹筒,钻上眼,用嘴吹,发出各种声响,用来指挥军队的前进和后退。竹筒的声响“律”体现了军队的纪律,有军法、战时号令的作用,又延伸出“规范”的含义,“范不一而归于一”,以后带有军刑意义的都称为律。后来,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律”为新制定的法律的总称,但其影响并不限于秦国。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摘有魏安釐(x)王时的户律和奔命律,说明至少在秦始皇统一前,魏国已经使用了律的名称。律既表现为综合性法典,也表现为单行法规。此后,中国历代的正式法典都称律,秦律被汉朝继承,号称“九章律”;汉律被改编为曹魏的“新律”;西晋“泰始律”被东晋及南朝沿用;北朝有“北魏律”、北周的“大律”、“大齐律”;隋朝有“开皇律”;唐朝有最具代表性的唐律及其疏议;明朝有“大明律”,清朝继之改称“大清律例”。但民国时的立法,法典又改“律”为“法”了。
★曲律
★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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